第十节 环境与城乡建设立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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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74
颗粒名称: 第十节 环境与城乡建设立法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3
页码: 185-187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环境与城乡建设立法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和自主立法、部分法规介绍等内容。
关键词: 环境与城乡立法 法规 福建

内容

一、制定、修改与废止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制定、修改有关环境城乡建设法规8项(9次)。
  环境保护方面3项:《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修改)。
  城乡建设方面5项(6次):《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1998年)、《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制定,2007年修改)、《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修改)、《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废止法规1项:1993年颁行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
  环城委承担《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的初审工作。农经委承担《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
  二、起草法规草案建议稿
  2001年,农经委牵头起草《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建议稿中有关农业生态环境定义、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生活垃圾定点堆放、畜禽养殖业污染处理、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农用化学品监督管理、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制度设计,在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中得到采纳。
  2004年,环城委起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建议稿。该条例是一部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关系社会生活和谐稳定的法规,也是一部利益冲突较多、需要慎重规范各方面权利义务的法规。为使该项立法更为稳妥,环城委在多次调研基础上,拟出草案建议稿。建议稿送省政府起草单位后,大部分条款得到采纳。
  三、部分法规介绍
  (一)《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该法规于2002年1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修订(原条例1995年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共7章52条。主要章名有“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该法规针对原条例制定时还不突出的噪声、城市垃圾、机动车排气、“白色污染”、流域性污染突发事故等问题,就这些问题以及强化环境功能区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ISO14OOO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污染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强化法律责任和执法手段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环境保护资金、环境监测数据效力、强制措施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规定保护生活饮用水、治理含苯废气、处置医疗废弃物等方面内容。
  (二)《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该法规于2002年7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共6章39条。主要章名有“保护与改善”、“预防与治理”、“监督管理”。该法规就农业生态环境的定义、监督管理主体及职责划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污水的监督管理、渔业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农村垃圾处理、畜禽禁养区和养殖场禁建区、事故级别管辖和纠纷处理、畜禽养殖场规模界定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调整对象、监测管理、严重污染区域的综合整治等条款作出修改,还增加关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引进物种等规定。
  (三)《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该法规于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68条。主要章名有“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安全”。该法规就部门管理职责、燃气专业规划、建筑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招标、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及不得有的行为、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普遍服务义务、咨询和监督、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燃气用户应遵守的规定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2007年修订草案中关于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的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企业的普遍服务义务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了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工业企业自主供气管理,以及“未定期对用户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处罚等规定。
  (四)《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法规于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发布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共38条。该法规针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实物安置限制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没有明确有效监管办法等问题,就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评估及评估异议的处理、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拆迁房改房等方面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营业性用房的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自行拆迁的条件等条款作出30多处修改,还增加拆迁公告、禁止强迫搬迁、保护特殊困难群体等方面规定。
  (五)《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该法规于2006年9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69条。主要章名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该法规就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和投票权数的确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属、物业管理用房标准、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提出了近50处修改意见,增加了“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等5项有关资料,以及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规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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