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分法规介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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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73
颗粒名称: 三、部分法规介绍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2
页码: 184-1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侨台立法的部分法规介绍。包括《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等。
关键词: 侨台立法 法规 福建

内容

(一)《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
  该法规于1998年8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修正,自2002年4月5日起施行。共19条。该法规就华侨投资的定义、华侨投资者主体资格确认、华侨投资者及其聘用的境外人员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得另立名目和标准向华侨投资企业收费、华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和受理、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保护事宜要求有关部门作出答复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1998年草案中关于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及时受理、优惠措施等条款作出修改,2002年修改时主要删除不宜由地方立法的有关税收的规定。
  (二)《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
  该法规于1999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共16条。该法规就台湾学生定义、台湾学生在福建省中小学就学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台湾学生参加大陆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进入预科班学习、台湾学生学籍管理、申请免修政治理论和军训课程、台湾学生培养经费安排、人出境签证和暂住手续的办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福建有关高校单独招收台湾学生、为台湾学生办理多次有效的人出境签证和暂住手续等条款作出修改,还增加台湾学生在福建省就学期间免修军训课的规定。
  (三)《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
  该法规于2000年11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原规定1997年出台),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共13条。该法规针对尚有20多万平方米侨房退了产权而未退使用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就房屋租金、出租人收回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安置退出华侨房屋又无其他住处的承租人、华侨房屋所有权人获得补偿并不承担安置承租人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针对长期以来政府对租赁实行福利型的低租金管理,将草案中“参照当地同类商品房租金”修改为“依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确定”,并对草案中关于拆迁中房屋承租人安置责任等条款作出修改。
  (四)《福建省华价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该法规于2002年1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修订(原条例1990年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共5章33条。主要章名有“捐赠人的权利”、“捐赠财产的管理”、“捐建工程的管理”。修改内容主要有公益事业包含的事项和受赠单位的范围、改革原有捐赠审批体制、对捐建工程项目设立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等。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改革原有捐赠审批体制规定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并增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华侨捐赠或者向华侨摊派”的规定。
  (五)《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该法规于2002年3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原办法1992年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共32条。该法规就归侨及侨眷身份确认、政治经济社会权益、华侨农场及企业权属、私有房屋租赁拆迁征用及补偿、子女教育、申请出境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2006年修订草案中关于政府和侨联职责、华侨农场及企业权益保障、华侨房屋拆迁中的权益保护、海外华文教育、侨眷出境探亲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选举归侨侨眷人大代表、保护华侨祖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归侨侨眷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范围”等规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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