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教科文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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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66
颗粒名称: 第八节 教科文卫立法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4
页码: 180-183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教科文卫立法的制定、修改、废止、自主立法项目、部分法规介绍等内容。
关键词: 教科文卫立法 法规 福建

内容

一、制定、修改与废止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制定、修改有关教科文卫法规20项(21次)。
  教育方面3项:《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05年)、《福建省实施〈教师法〉办法》(2005年修改)、《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
  科技方面4项:《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2004年)、《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7年)。
  文化方面3项:《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02年)、《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修改)。
  卫生方面5项:《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1998年)、《福建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9年)、《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2000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①此决定作为法规性文件,已编入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汇编。 (2003年)、《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2005年)
  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2项(3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0年修改、2002年修改)、《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2003年)。其他3项:《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2004年)、《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6年)。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废止法规3项:1991年颁行的《福建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1994年颁行的《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2002年)、1996年颁行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2003年)。
  教科文卫委承担省政府提交的有关教科文卫的法规草案的初审工作。
  二、自主立法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关于教科文卫自主立法项目7项:《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前6项由教科文卫委,最后1项由法工委,分别受主任会议委托牵头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2003年出台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确立了公共卫生环境权,是一项新的探索。
  2004年出台的《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了传承单位、传承人的命名和权利义务,经济困难的可获得政府资助等具有地方特色条款。
  2005年出台的《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在起草过程中还委托福建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终身教育研究中心拟出专家建议草案稿。这项立法是国内教育立法领域里的新尝试,也是国内首部终身教育地方性法规。
  三、部分法规介绍
  (一)《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该法规于1998年5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同时公布施行。共21条。该法规是国内较早出台有关这方面工作的法规,规定了初级卫生保健的基本内容、经费投入、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等。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卫生投入、乡村医生学历要求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半年至一年”的规定。
  (二)《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该法规于2000年9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共6章30条。主要章名有“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与奖励”。该法规就政府部门扶持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安排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教师和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风险投资机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措施、提取净收入或股份作为奖励与报酬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科技成果认定制度、企业作为转化主体、多渠道筹集资金、奖励和鼓励政策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在政策与资金等方面支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省和有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投入一定的资本金,引导风险投资机构的创立和运行”等规定。
  (三)《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
  该决定于2003年8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12条。该决定针对“非典”疫情和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就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公众享受良好公共卫生环境的权利保障、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农村公共卫生、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消毒、影响城市公共卫生行为的处罚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农村公共卫生、食用野生动物等条款作出修改。
  (四)《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
  该法规于2003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颁行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同时废止。1996年的规定是全国第一次就这类事项进行地方立法,这次重新制定从原来的9条扩充为23条。该法规针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福建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问题,就部门职责、胎儿性别鉴定、超声诊断仪购买使用管理、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终止妊娠、孕情检查制度、新生儿死亡报告、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奖励举报者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超声诊断仪购买使用管理、建立孕情检查制度、终止妊娠药品使用销售、要求终止妊娠提供证明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违法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和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规定等。
  (五)《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该法规于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共5章36条。主要章名有“保护与管理”、“保障措施”。该法规针对—些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传统工艺技艺面临失传危险、保护经费不足、保管设施落后、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研究人员短缺断层、资源流失海外等问题,就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对象、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分级保护制度、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命名和权利义务、保护经费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命名福建省文化生态保护区、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资助经济困难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等规定。(六)《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该法规于2005年6月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共5章35条。主要章名有“遗体捐献”、“器官捐献”。该法规就遗体捐献登记机构、遗体接受单位、捐献执行人、对遗体的尊重、器官捐献应当符合的条件、器官捐献登记机构、捐献的器官用于不指定的接受人、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的职责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鼓励措施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捐献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可以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确认捐献人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遗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等规定。
  (七)《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该法规于2005年7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28日起施行。共22条。该法规就终身教育的定义、部门职责、组织措施、设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经费保障、各类人员接受终身教育、社区教育、学习型组织、各类教育机构和社会公益性场馆提供便利、设立终身教育活动日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实施主体、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负责部门、老年教育、终身教育经费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国民教育机构应当为终身教育提供便利”、“每年9月28日为终身教育活动日”等规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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