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财政经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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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62
颗粒名称: 第七节 财政经济立法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4
页码: 177-180
摘要: 本节主要记述了福建省财政经济立法的制定、修改、废止、自主立法、部分法规介绍等内容。
关键词: 财政经济立法 法规 福建

内容

一、制定、修改与废止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制定、修改有关财政经济法规21项(25次)(①《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两项不列入其中,列入本章第四节“人大工作制度立法”内。)。
  财政经济管理方面15项(17次):《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制定,2004年修改)、《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制定,2005年修改)、《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1998年)、《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旅游条例》(2002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年)、《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2003年修改)、《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03年修改)、《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2005年)、《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2007年)、《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
  权益保护(含失业、养老保险等)方面6项(8次):《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修改,2000年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修改,2000年修改)、《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0年)、《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01年)、《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废止法规11项:1979年颁行的《福建省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办法》(2000年)、1984年颁行的《福建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2000年)、1991年颁行的《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2002年)、1994年颁行的《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2002年)、1997年颁行的《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2002年)、1991年颁行的《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2002年)、1993年颁行的《福建省经纪人条例》(2002年)、1996年颁行的《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2002年)、1984年颁行的《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2002年)、1994年颁行的《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1997年颁行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
  财经委承担省政府提交的有关财政经济的法规草案的初审工作。
  二、自主立法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关于财政经济自主立法项目2项:《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受主任会议委托,由财经委牵头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2005年出台的《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继常委会在七至九届人大期间自主起草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3项在全国率先出台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后,又一次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地方立法,《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和本省各大媒体均予以报道。
  三、部分法规介绍
  (一)《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该法规于2000年11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1条。该法规针对住房制度改革后大量出现的房屋消费纠纷,就保护房屋消费者知情权、签订变更解除合同、质量保证书、未能按期提供房屋的违约金、加倍补偿房屋面积误差、加倍赔偿4种欺诈行为损失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调整范围、告知消费者房屋的各项情况、明确各项消费者权益等条款作出修改,其中,将“房屋面积允许误差未约定,不足部分超过百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补偿”,修改为“不足部分超过千分之六的,经营者应当加倍予以补偿”,还增加投诉后处理期限的规定。
  (二)《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
  该法规于2003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修订,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共5章33条。主要章名有“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屠宰管理”。此次修订在原条例基础上作了30处修改。修改涉及偏僻农村地区屠工管理制度、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取消大中型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自检、肉品品质检验、委托执法、牲畜及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措施等。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农村屠工管理、牲畜屠宰管理执法主体、定点屠宰厂(场)收费、流通环节执法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限制性条件等规定。
  (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该法规于2003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修正,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共29条。此次修正在原规定基础上作了11处修改,主要涉及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加发经济补偿金及其计算标准问题。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修正案草案中月工资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修改为“劳动者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其他条款的修改,并增加经济补偿金“保底”、“封顶”等规定。
  (四)《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
  该法规于2005年3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共29条。该法规针对违反财经法纪、手段隐蔽等问题,就财政监督范围内容方式手段、财政监督体制、避免部门重复检查、查询被监督单位财政性资金账户、对被监督单位拒不缴回违法资金的措施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财政监督对象、财政监督体制、财政监督的手段、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预算部门依照财务隶属关系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监督”、“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等规定。
  (五)《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该法规于2005年6月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章62条。主要章名有“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争议的解决”。该法规规定了格式条款不得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12种条款,以及4种情形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退货,14种欺诈行为增加一倍的赔偿等内容。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商品的“三包”、医疗服务、解决消费争议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不得对经营者排列名次”等规定。
  (六)《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该法规于2006年8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77条。主要章名有“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程序”、“监督与投诉”。该法规对《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作出细化,针对规避招标、擅自邀请招标、不具备条件自行招标现象规定了具体招标范围,用4节34条详细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程序,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强制招标范围、评标专家库、招标公告、中标人与招标人义务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等规定。
  (七)《福建省港口条例》
  该法规于2007年11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共8章47条。主要章名有“港口规划”、“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港口经营”、“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该法规对港口管理体制、港口规划的编制程序、港口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船舶进港避险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港口岸线逾期一年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由批准部门依法注销使用许可、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应急预案等规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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