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分法规介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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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61
颗粒名称: 三、部分法规介绍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3
页码: 175-17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条例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农业农村立法 法规 福建

内容

(一)《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该法规于1999年10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60条。主要章名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等。该法规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征地补偿安置、建设用地供应、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各项事项等作出了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征地补偿安置、农村宅基地管理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收回征而不用土地等规定。
  (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该法规于2000年9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共9章47条。主要章名有“财务计划管理”、“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与投资管理”、“财会人员”、“财务监督”、“财务审计”等。该法规就财务计划、组织收入、支出管理、收益分配、借贷资金、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编制投资方案、财会人员职权、村务监督小组监督职责、财务公开、审计内容等作出了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村财管理的主体和指导监督机构、资产和资金管理、会计人员的管理和待遇、财务监督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了“不符合财务制度和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的会计凭证不得归档”,以及收益分配应当坚持以丰补歉、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等规定。
  (三)《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该法规于2004年6月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共7章47条。主要章名有“渔港规划与建设”、“渔港经营与管理”、“渔业船舶管理”、“渔业船舶安全作业与救助”。该法规促进建设“海洋强省”和海洋渔业经济发展。针对渔港建设投入不足、渔港经营权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比较混乱、海上救助手段滞后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填海而新增土地的使用、渔港建设“谁投资谁受益”、渔港建设投资主体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为渔业船舶签证活动提供便捷服务、沿海渔业无线电岸台(站)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等便民条款。
  (四)《福建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法规于2005年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共13条。该法规针对哪些人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农村妇女承包权受侵犯、承包合同不规范、承包经背权流转不规范、征收农户承包地的补偿标准过低、“村改居”后未被依法征收的原集体土地承包关系不明确等农村土地承包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确认、承包合同补签、承包地征收等条款作出修改。
  (五)《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该法规于2005年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共5章23条。主要章名有“流转范围和程序”、“流转管理”等。该法规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的形式、范围、程序和管理。法规将承包、拍卖、招标、协议等流转形式纳入调整范围。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流转管理主体、流转范围、林权变更登记、流转期限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等规定。
  (六)《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该法规于2006年5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共7章41条。主要章名有“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等。该法规规范了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收回,海域评估,以及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行为。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修改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并增加政府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或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偿”等规定。
  (七)《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该法规于2007年7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6章39条。主要章名有“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服务与监督”。该法规就种子定义、种子贮备制度、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引种相邻省农作物品种、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质量问题损失赔偿、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良种推广等作出了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设立种子专项资金、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种子经营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加重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规定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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