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分法规介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57
颗粒名称: 三、部分法规介绍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3
页码: 171-1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福建省禁毒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条例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内务司法立法 法规 福建

内容

(一)《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
  该法规于2000年7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共12条。该法规就职工直接行使民主参与权利的形式、各级工会代表职工实施民主参与的途径和义务、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职工知情权、工.会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采纳工会提出的涉及职工权益的意见建议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职工知情权、工会提出涉及职工权益意见和建议处理程序等条款作出修改,还增加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售让、兼并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必须依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等方面规定。
  (二)《福建省禁毒条例》
  该法规于2001年7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共31条。该法规就“毒品”定义、戒毒经费、强制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条件、劳动教养戒毒所、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处、研制生产经背运输储存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强制戒毒治疗、戒毒人员的帮教等作出规定。法规还附有“福建省严格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名称”。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学校开展禁毒教育活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等条款作出修改,还针对闽东北地区出现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蔓延、村民委员会配合不力的问题,增加了“村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等方面规定U
  (三)《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该法规于2002年1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共5章32条。主要章名有“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与形式”、“法律援助程序”。该法规就法律援助定义、法律援助经费、对受援人免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形式、法律援助中请表、法律援助程序、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免收费用等条款作出修改,还增加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申请复核等规定。
  (四)《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该法规于2002年5月3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共7章42条。主要章名有“人才中介机构”、“人才招聘”、“人才应聘”、“人才流动争议处理”。该法规就人才和人才市场管理的定义、人才市场主体及服务范围、人才中介机构市场准入、人才招聘广告审批、人事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人才流动争议时限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人才中介机构收费、人才交流会管理等条款作出修改,还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吸引国外、省外人才以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或者担任顾问、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者提供服务”等规定。
  (五)《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
  该法规于2002年12月1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六次会议修订(原办法1992年出台),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共7章59条。主要章名有“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该法规在修改时就非公有制工会组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操作性程序性规定、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企业破产时欠缴未缴的工会经费作为企业负债组成部分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形式、工会经费补助等条款作出修改,还增加关于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劳动关系三方由谁代表等规定。
  (六)《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该法规于2003年4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4日起施行。共19条。该法规就青年志愿服务性质、青年志愿服务范围、青年志愿者的注册及条件、青年志愿者协会及职责、共青团组织与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关系、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来源、对青年志愿者的鼓励措施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青年志愿服务范围、经费和物资管理等条款作出修改,还增加青年志愿服务重点对象、注册青年志愿者权利、建立注册青年志愿者服务档案累计志愿服务时间等规定。
  (七)《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该法规于2007年11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共9章83条。主要章名有“车辆和驾驶入”、“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该法规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部门职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公交优先、非机动车的种类及行驶区域、道路规划建设、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停车场建设、乡村道路配套设施建设、高速公路限速、赔偿责任、对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监督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开辟和调整公交线路站点、占道施工作业、事故现场处理、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方便残疾人停车等条款作出30多处修改,还增加避免挤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异地违章允许在机动车登记地缴纳罚款,以及“未及时撤销交通标志、清除交通标线,导致当事人在撤销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实施处罚”等规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