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法规介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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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53
颗粒名称: 二、部分法规介绍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2
页码: 169-1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立法 法规审议 福建

内容

(一)《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
  该法规于2001年2月14日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共6章48条。主要章名有“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批准、备案与适用”、“其他规定”。该法规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提出法规案、审议程序、听取意见的形式、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备案、政府规章备案与审查、法规公布、法规解释等作出规定。该法规在1994年制定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立法制度,如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法规案“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十五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个别条款先行表决,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或者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等。人代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立法宗g的表述、法规草案的公布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删去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个别内容相抵触的,可以要求批准机关修改后予以批准,或者直接对抵触部分进行修改后予以批准”的规定。
  (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
  该法规于2002年1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共7条,是常委会在1998年提出的《关于做好省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几条原则意见》的配套制度。内容为代表联系工作、群众信访工作和调查研究工作等方面应当坚持和完善的7项制度,即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制度、省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联系制度、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省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制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制度、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制度、调查研究制度。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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