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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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49
颗粒名称: 一、法规审议程序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3
页码: 164-1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法规审议程序在《立法法》实施之前之后的变化。
关键词: 立法 法规审议 福建

内容

(一)《立法法》实施之前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程序:1989年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也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1994年通过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规定,审议法规草案时,由提请审议单位的负责人作起草说明;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经过审议需要修改的法规草案,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修改情况,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最后修改定稿;经过审议修改定稿的法规草案是否交付表决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1998年至《立法法》实施之前,常委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实行二审,比较复杂的法规案实行三审。1998年8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是首次经三审通过的法规。
  (二)《立法法》实施之后
  2001年1月通过的《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第二、三章分别对省人大与常委会的审议程序作出规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程序:常委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法制委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
  一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审议后交付表决,批准及修改、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或者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法规案由法制委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冋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中个别条款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个别条款先行表决;法规案经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进一步审议;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以上规定,常委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实行三审。在立法实践中,对于比较复杂的法规案,也实行四审。《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订)》、《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条例(修订)》等法规均经常委会四审通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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