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法先行与特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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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48
颗粒名称: 三、立法先行与特色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1
页码: 1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先行和特色。
关键词: 立法 制度建设 福建

内容

省九、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与批准的法规中,有部分属全国率先立法,包括有关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保护房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海洋环境、森林资源流转、促进终身教育等法规,批准有关厦门最低生活保障、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等法规。
  省九、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与批准的法规中还有创设性的法律规范,包括矿产滩涂养殖等资源开发使用租赁转让机制、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待遇、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基本农田异地保护、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业委会法律地位,以及厦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标准金额“三公开”、福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等。
  涉台、涉侨立法是福建地方立法的特色。省九、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涉台、涉侨专项法规5项(7次)。1998年8月和1999年6月分别出台《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和《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2002年1月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对于这3项法规,海内外媒体给予积极的评价。2000年11月修改《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保障了华侨、侨眷的合法财产权。2002年3月和2006年9月先后两次修改《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其中关于华侨农场职T医疗保险、“三侨”子女受教育权、归侨侨眷出入境与出国探亲、华侨祖墓保护等规定,走在全国的前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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