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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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4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法规审议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5
页码: 164-168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的法规审议程序和法规审议服务工作等内容。
关键词: 立法 法规审议 福建

内容

一、法规审议程序
  (一)《立法法》实施之前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程序:1989年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也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1994年通过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规定,审议法规草案时,由提请审议单位的负责人作起草说明;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经过审议需要修改的法规草案,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修改情况,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最后修改定稿;经过审议修改定稿的法规草案是否交付表决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1998年至《立法法》实施之前,常委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实行二审,比较复杂的法规案实行三审。1998年8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是首次经三审通过的法规。
  (二)《立法法》实施之后
  2001年1月通过的《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第二、三章分别对省人大与常委会的审议程序作出规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程序:常委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法制委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
  一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审议后交付表决,批准及修改、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或者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法规案由法制委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冋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中个别条款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个别条款先行表决;法规案经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进一步审议;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以上规定,常委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实行三审。在立法实践中,对于比较复杂的法规案,也实行四审。《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订)》、《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条例(修订)》等法规均经常委会四审通过。
  二、法规审议服务工作
  (一)报告与文稿
  根据法规审议程序,法制委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报告或说明,提供有关文稿。
  《立法法》实施之前,省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参与立法全过程。对于受主任会议委托进行起草法规草案的,在常委会会议上提交法规草案,作草案说明;对省政府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初审报告;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草案修改稿、表决稿及说明。《立法法》实施之后,法制委或受主任会议委托进行起草法规草案的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会议上提交法规草案,作草案说明;对省政府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一审时提出初审报告;二审和三审由法制委负责统一审议,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并作说明。在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内司委、农经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侨(台)委、环城委分别初审了省政府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法规(含修改)草案15、26、17、12、5、3项,在初审报告中分别提出了超过230、280、300、130、40、40条修改和补充意见,其中不少初审意见被采纳。
  在常委会会议上,法制委、法工委和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时,开展与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法工委的办事机构也是法制委的办事机构。法工委为法制委会议提供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表决稿及说明等文稿初稿,并根据法制委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
  此外,法工委和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还为常委会会议提供各类有关立法参阅资料。
  (二)立法调研
  法制委和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开展法规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之前的前期立法调研,以及进入审议期间的立法调研。立法调研的做法有:
  1.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是《立法法》、《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规定的听取意见的形式。听证意见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论证法规草案或修改稿的参考。
  2002年5月,常委会就《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举行听证会,这是常委会第一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2004年8月,常委会就《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稿)》举行听证会,就消费领域中格式条款的规范、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医疗服务和教育培训是否纳入调整范围、检查与检测鉴定费用的承担等社会各界反映比较集中的四个问题举行听证。
  2006年9月,法制委与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陈述人和旁听人为具有代表性的各阶层人士。财经委在组织立法听证工作中,还对立法听证的组织程序等规则进行探索。
  2.公布法规草案
  对于列入常委会会议的重要法规案,《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规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本省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这一做法在条例实施之前即已实行。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共有10多项法规草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草案)》、《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草案)》、《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草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登报公开征求意见后,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与参与,其中《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草案)》共征集到800多条意见和建议。
  3.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座谈会、论证会是《立法法》、《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规定的听取意见的形式。1999年,农经委召开征求《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草案)》意见的各种类型座谈会、论证会300多场,参加入员6800多人次,连同登报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建议修改稿187件,修改意见2368条次。2000年,法制委就《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200多场,参加座谈人员3000多人次,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300多条。
  4.书面征询意见
  每一个新的法规案,一般都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市县人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意见。2000年,教科文卫委就《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寄出近千封信函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包括不少科技界的专家学者共提出了40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农经委将《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草案)》印发各级有关部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法官、律师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建议修改稿80多件,修改意见700多条;法制委书面征求《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对象,包括各市市委书记、市长,高等院校,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等。
  5.实地调研
  这是立法调研中常用的方法。1998年5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带领部分委员,为制定《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赴龙岩市乡村就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工作开展实地调研。2000年,为制定《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常委会在组织的“百村调研”中开展了实地调研。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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