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立法规划(计划)与立法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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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4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立法规划(计划)与立法特色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3
页码: 162-164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计划),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为指导思想,把立法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等重大决策结合起来,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规划(计划)的重点。通过制定立法规划与立法实践,实现立法先行与特色。
关键词: 立法 制度建设 福建

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计划),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为指导思想,把立法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等重大决策结合起来,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规划(计划)的重点。通过制定立法规划与立法实践,实现立法先行与特色。
  一、五年立法规划
  (一)制定1998—2002年立法规划
  1999年5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提交的《福建省1998—200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草案)》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提交的《福建省1998—200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暨福建省1999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对规划作了个别调整,由原来的121项增加到123项。省政府在草案说明中提出:编制五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必须结合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重视科学、教育、文化、环境保护和其他社会事业的立法,尤其需要加强涉台、涉侨、涉农等方面的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在草案补充说明中提出:制定立法规划,要与福建省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相结合,注重立法的全局性;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加强涉台、涉侨立法;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走群众路线,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重视法规修改工作。在草案修改稿简要说明中提出:按照以往的做法,立法规划提交常委会审议,必要时加以修改,但不付表决;只要常委会认可,就组织实施。
  福建省1998—200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123项,其中内务司法类20项、工商财经类43项、农业农村类26项、教科文卫类24项、侨台类4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类4项、人大制度建设类2项。
  (二)制定2003—2007年立法规划
  省人大常委会2003—2007年立法规划于2003年制定,并经2004年和2006年两次修改。
  2003年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前两年的法规项目相对比较具体,后三年的法规项目带有一定的预测性和指导性,较为原则。2003年法规制定项目10项、法规修改项目14项。2004年法规制定项目12项、法规修改项目14项。2005—2007年制定项目34项、法规修改项目11项、法规废止项目1项(不含制定、修改法规同时废止的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立法规划编制情况说明中提出:立法规划编制要保证法制统一,体现地方特色,急用先立,宁缺毋滥,少而精,不重复。
  2004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对省十届人大立法规划的项目进行调整,提出省十届人大立法规划(修改稿)。届内审议的法规草案57项,其中财经类12项、农经类11项、内务司法类15项、社会事业类12项、城建环保类4项、侨台外事类1项、民主建设类2项;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13项。
  2006年,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需要,对2004年制定的立法规划又作了调整。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向省委的报告中提出:立法规划是指导性的,必须服从全局,省委提出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和国家有关法律颁行或修改以后,立法规划难以适应,调整势在必行。这次对立法规划作以下调整:将《福建省港口条例》等15项急需的、较为成熟的、原规划未列入的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对不能如期提请审议的9项规划项目,不再作为规划项目;对3项原作为研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列入规划中安排审议的项目。
  (三)起草2008—2012年立法规划
  2006年9月,常委会成立2008—2012年立法规划建议稿起草组,提出了立法规划(建议稿),为省十一届人大制定立法规划作参考。
  二、年度立法计划
  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常委会每年提出年度立法计划。2002年2月,首次公开征集年度立法项目,得到了社会各界响应,共收到160多件建议和意见。之后,每年都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0。省十届人大期间,从每年9月起着手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根据形势变化的需要,常委会还相应调整计划项目。2004—2006年在年度立法计划之外,经农经委、教科文卫委、环城委建议,分别增加了《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立法项目。此外,2005年和2006年还召开了两次立法计划执行情况汇报会。
  三、立法先行与特色
  省九、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与批准的法规中,有部分属全国率先立法,包括有关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保护房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海洋环境、森林资源流转、促进终身教育等法规,批准有关厦门最低生活保障、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等法规。
  省九、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与批准的法规中还有创设性的法律规范,包括矿产滩涂养殖等资源开发使用租赁转让机制、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待遇、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基本农田异地保护、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业委会法律地位,以及厦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标准金额“三公开”、福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等。
  涉台、涉侨立法是福建地方立法的特色。省九、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涉台、涉侨专项法规5项(7次)。1998年8月和1999年6月分别出台《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和《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2002年1月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对于这3项法规,海内外媒体给予积极的评价。2000年11月修改《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保障了华侨、侨眷的合法财产权。2002年3月和2006年9月先后两次修改《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其中关于华侨农场职T医疗保险、“三侨”子女受教育权、归侨侨眷出入境与出国探亲、华侨祖墓保护等规定,走在全国的前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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