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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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32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法制委员会
分类号: C933.42
页数: 3
页码: 152-1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法制委员会的设立、职责、审议等内容。
关键词: 委员会 法制 福建

内容

第一节 设立与职责
  根据《立法法》,2001年2月,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省九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决定。这是省人大第一个常设的专门委员会。本届法制委有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9人。
  2003年1月,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省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决定。本届法制委有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6人。
  根据《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法制委职责: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对提请省人大及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汇报或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对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提出报告;对属于省人大及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等。
  省十届人大期间,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同意,法制委聘请了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方忠炳、郑义正,以及相关的工作委员会主任毕振东、刘钦锐、陈奎、林鼎富为顾问,并邀请参加法制委全体会议,以及各种立法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对审议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001年,法制委制定了《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工作规则》、《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公文处理的暂行规定》。这两项工作制度提出统一审议法规草案的要求,规定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从2003年开始,法制委建立了学习制度,经常组织学习立法理论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围绕统一审议工作,邀请专家学者就立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举办法制讲座。
  第二节 统一审议
  在2000年7月《立法法》实施之后到2001年2月设立法制委员会之前,省九届人大常委会授权作为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法制委负责统一审议工作。
  作为专门委员会的法制委设立后,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修改、废止和审查批准的法规案及决定、决议进行统一审议。省九届人大期间,共召开23次全体会议,审议了90项法规案及决定、决议;省十届人大期间,共召开58次全体会议,审议了106项法规(议案)。此外,在省十届人大三次和五次会议上,法制委对《关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关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的决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统一审议。
  统一审议主要程序:在法规案由常委会一审后,法制委与法工委共同开展立法调研;对法工委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草稿进行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初审报告和立法调研提出的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向常委会会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以及法规草案修改稿;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工委提出的法规草案表决稿草稿进行审议,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表决稿并作出说明,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法制委在统一审议工作中,注意处理统一审议与初审、集中与民主的关系。尊重并充分采纳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审意见,没有采纳的,予以沟通和反馈;邀请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以便对不同意见进行研究和协调;在统一审议过程中,法制委组成人员逐个发言,开展辩论,对无法达成—致意见的采取表决等民主方式或提请主任会议研究。法制委还注重分工负责,每—项法规草案指定2名委员重点跟踪研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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