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大代表的产生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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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2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人大代表的产生与结构
分类号: D622
页数: 2
页码: 129-130
摘要: 本节主要记述了福建省人大代表的产生与结构两方面。
关键词: 人大代表 人员 福建

内容

一、产生
  根据《选举法》,省人大代表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省人大常委会主持省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1995年之前,省人大代表的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便于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自行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995年《选举法》作出修改,省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根据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福建省九届人大代表名额为561名;省十届人大代表名额维持不变。
  省人大代表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依《选举法》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决定:各设区的市、宁德地区各县(市)应选的省九届人大代表名额,按农村人口每11.6万人选代表1名,城市人口每2.9万人选代表1名分配。由于各地人口的变化和宁德撤地建市后选举单位的相应改变,各设区的市应选的省十届人大代表名额,按农村人口每12.52万人选代表1名,城市人口每3.13万人选代表1名分配。此外,为了保证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方有适当的代表名额,省九、十届人大代表的总名额中,有一定的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设区的市、宁德地区的县(市)选举。分配给驻闽部队的人大代表名额,九届为30名,十届为28名。分配给驻闽武警部队的人大代表名额,十届为2名。分配给金门县的人大代表名额九、十届均为2名,由在闽的金门籍同胞中产生。
  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地方的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驻闽部队的由中共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推荐,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各选举单位,分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或军人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选举中,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依法不得少于两天,正式候选人按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要求确定,进行差额选举。
  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宁德地区的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驻闽部队的军人代表大会等26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了省九届人大代表550名;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驻闽部队的军人代表大会等17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了省十届人大代表546名。
  二、结构
  换届选举选出省九届人大代表550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各方面的代表均占有一定的比例。代表中:工人占14%,农民占14.91%,干部占28.36%,知识分子占18.55%,解放军占5.45%,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占14%,归侨占4.73%;中共党员占68.36%,非中共党员占31.64%;少数民族占5.09%;妇女占20.73%;大专以上占72.36%,中专占20.55%,中学占6.55%,小学占0.54%;35岁以下占12.55%,36~55岁占69.27%,56岁以上占18.18%。
  换届选举选出省十届人大代表546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既具有先进性,又具有广泛代表性,整体结构比较合理,素质较高。代表中:工人占15.20%,农民占13.92%,干部占44.69%,知识分子占21.06%,解放军占5.13%;中共党员占68.68%,非中共党员占31.32%(其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占10.81%);归侨占4.95%;少数民族占5.68%;妇女占19.60%;大学本科及以上占47.25%,大专(高职)占28.39%,中专(职高、高中)占17.40%,初中占6.96%;35岁以下占5.86%,36~55岁占75.46%,56岁以上占18.68%。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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