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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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319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72
页码: 326-397

内容

一、大事年表
   1991年
   1月6日省委、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切实加强计生工作,在春节期间开展计生宣传服务月活动。
   1月21—28日省计生领导小组组织省计生先进事迹报告团,到9个地市、5个县巡回报告,报告团成员13人。
   2月7—18日国家计生委主任彭佩云视察福建省计生工作,强调要统一认识,坚决执行计生政策,坚持“三为主”方针。
   3月13日省计生领导小组决定,追认仙游县郊尾镇计生助理员林福田为福建省优秀计生助理员,并号召全省计生系统干部向林福田学习。
   4月9日省人事局、计生委联合发出《关于招聘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通知》,决定全省招聘计生专职干部300名。
   4月19-21日省委、省政府在马尾区召开全省计生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地市县(市、区)主要领导、计生委主任、计生协会会长。会议传达中央计生工作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经验,部署1991年计生工作和“三年打翻身仗”的要求。省委书记陈光毅、省长贾庆林到会讲话,省委副书记袁启彤作会议总结。
   5月10日副省长陈明义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听取省直部门负责人关于履行计生分工职责情况汇报,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生工作的具体措施,会议要求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亲自抓,按照分工切实负起责任。
   5月17日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保证国家下达福建省“八五”人口计划和十年人口规划的完成,并提出20条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计生工作的领导。
   6月22—25日省首次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研讨会在福州召开,省及地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成员参加会议。会议研究制定《福建省计生委贯彻〈独
   附录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决定把鉴定权收归省、地两级。
   6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通过《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把《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列为福建省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
   9月2—4日省计生领导小组在闽侯县召开全省计生“三为主”工作现场会,学习推广闽侯、浦城县“三为主”工作经验。会议要求加强领导,抓基层、打基础,坚决打好计生工作翻身仗,确保人口计划完成。
   9月5—6日全省计生科技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节育手术操作规范和计生服务站管理工作规范。
   9月1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计生委表彰邵武市等10个单位为全国计生宣传工作先进单位;任恢英等16人为计生宣传工作先进个人。
   10月12—16日国家计生委副主任吴景春到省计生科研所、计生非人灵长类实验中心及基层检查指导计生工作和服务网络建设。
   10月18日省计生领导小组作出向浦城县临江镇寨下村计生管理员罗秀珍学习的决定,学习罗秀珍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福建日报》刊登了罗秀珍的先进事迹。省委副书记袁启彤在《福建日报》发表《她的微笑能融化冰雪》的文章,号召全省基层干部向罗秀珍学习。
   10月新西兰计生协会秘书长安·哈菲到福建考察计生协会工作。
   11月27—28日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在邵武市联合召开全省计生宣传工作会议,省委常委、宣传部长何少川到会讲话。会议表彰计生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与会人员参观邵武市乡镇开展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教育情况。
   11月受香港家庭计划协会邀请,省计生委主任李裕德、办公室主任刘文耀、科学技术处处长黄光炎等一行6人赴香港、澳门考察人口与计生工作,与香港、澳门家庭计划协会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香港、澳门家庭计划开展服务情况。
   12月10—12日省计生协会在福州召开工作会议,省委书记陈光毅、省长贾庆林、省委副书记袁启彤到会讲话,省计生协会会长黄明总结部署全省计生协会工作,中国计生协会副会长周伯萍到会指导。
   12月17—22日国家计生委主任彭佩云视察福建省计生工作,听取厦门、漳州、泉州等三地市和晋江、惠安县的计生工作汇报,与省委副书记袁启彤和省计生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座谈,对福建人口和计生工作给予指导。
   12月22日全省基层计生服务网络建设工作会议在建瓯县召开,会议总结20世纪80年代以来计生服务网络建设经验与问题,研究加快计生服务网络建设的措施。 1992年
   1月17—18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渝民到莆田市涵江、西天尾等乡镇看望慰问基层计生干部和实行计生的群众,开展“五访五问”(即访只生一孩后不再生育夫妇、访计生工作先进入物和积极分子、访落实了节育手术的群众、访各种原因受处罚的群众、访新婚夫妇;问寒、问暖、问子女健康、问家庭困难、问对工作意见。下同)活动。
   1月25日省委、省政府召开计生工作电话会议,省长贾庆林到会讲话,要求全省上下动员起来,迅速掀起春节前后计生宣传服务活动高潮。
   3月3日全国人口形势统计分析会议在厦门召开,国家计生委主任彭佩云出席会议,并到思明区厦港街道下沃居委会视察计生工作。
   3月17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电话会议,省委常委、副省长陈明义主持会议,省委副书记袁启彤到会讲话。会议要求全省上下立即行动起来,抓好春耕前的计生宣传服务活动。
   4月29—30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工作会议,省委书记陈光毅、省长贾庆林到会讲话,副省长刘金美传达中央计生工作座谈会和全国计生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副书记袁启彤作会议总结。会议要求用抓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劲头抓好计生工作,坚决完成人口计划,打好计生翻身仗。
   6月29日省计生领导小组召开计生工作电话会议,省委副书记袁启彤到会讲话。会议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计生政策法规,党政一把手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计生关系,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
   6月30日国家计生委、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表彰霞浦县盐田畲族乡二铺村党支部书记兰伏荣为全国少数民族计生工作先进个人。
   6月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将省计划生育协会列为省管理的群众团体的通知》,省委决定把省计生协会列入省委管理的群众团体。
   7月7—8日省计生委、省保险公司在福州召开计生保险工作会议,各地市分管计生工作领导、计生委主任、计生协会会长、保险支公司经理参加会议,国家计生委副主任杨魁孚出席会议并讲话。会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省计生委、省计生协会《关于在全省城乡进一步办好计划生育保险的意见》。
   7月16—22日省计生委在福州召开全省节育新技术学术会议,就推广新型宫内节育器、B超查环查孕应用进行学术交流。
   7月21—22日省委、省政府在漳州召开全省计生工作现场会,省委常委、宣传部长何少川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总结推广漳州市计生宣传教育、依法管理、孕前管理、村自管理和群众工作等五条经验。 8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省计生委关于计生工作情况的报告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计生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要求,各级人大要继续关心支持计生工作,开展计生执法检查,坚决贯彻《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坚持生育政策一步到位。
   9月3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电话会议,省委常委、副省长陈明义主持会议,省委副书记袁启彤到会讲话。会议要求认真学习漳州经验,进一步加快创达标步伐,扎扎实实做好1992年最后四个月的计生工作。
   9月25日全省开展纪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发表12周年宣传活动。省委书记陈光毅、省长贾庆林发表《坚持不懈地搞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致全省村两委干部的公开信》,推动计生村自管理。
   9月省委、省政府任命张学梅为省计生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10月6—10日全国计生保险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总结交流各省经验,探讨保险工作如何为计生基本国策服务。
   10月15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工作电话会议,省委书记陈光毅、省委副书记袁启彤到会讲话,强调计生工作要提高认识,狠抓落实,稳定机构。
   11月6—8日省计生委和福州市计生委联合召开城市计生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加强条块之间的配合。
   11月19日全国计生科研所所长会议在福州召开,国家计生委副主任吴景春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常委、副省长陈明义到会祝贺。
   11月24—26日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联合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宣传工作会议,省委常委、宣传部长何少川到会讲话。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开展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教育经验,表彰一批先进乡镇人口学校。
   11月24—28日省计生委在福州举办全省计生服务站站长培训班,就计生服务站办站方向、工作任务、管理制度以及场所、人员、装备等问题进行培训。
   11月25日至12月1日国家计生委副主任彭玉到南平地区检查指导计生工作,强调树立大人口观,坚决完成人口计划,稳定计生机构和队伍,重视优生优育工作和解决老龄人口问题。
   12月18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工作电话会议,副省长施性谋主持会议,省委书记陈光毅到会讲话。会议要求扎实抓好今冬明春计生工作,确保1993年计生工作达标。
   12月国家计生委表彰思明区政府等10个单位为全国城市计生工作先进集体;林惠珍等16人为全国城市优秀计生工作者。 1993年
   1月21日副省长王良溥到福州市郊区看望慰问基层计生干部和实行计生的群众。
   1月省人事厅发出《关于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退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闽人通〔1993〕11号),决定从1993年起,对县(市、区)计生委及所属计生指导站和乡镇、街道专干从事计生工作连续15年,实际工龄满30年,从计生工作岗位退休的干部、职工增加5%退休补助费,专职计生工作人员获省劳动模范称号或连续三次被评为省计生先进工作者,退休时亦可提高5%退休补助费。决定从全省县(市、区)计生部门在岗在职以及乡、镇从事计生工作的集体所有制工人、临时人员中择优聘用干部200名。
   2月22日中国计生协会会长宋平在福建考察工作期间,同省领导陈光毅、温附山、黄明等座谈计生工作,对福建近年来计生和协会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2月24—27日省计生委在厦门召开全省推广新型宫内节育器研讨暨节育技术工作会议,会议围绕新型宫内节育器放置技术和避孕效果进行授课、研讨、学术交流和示范操作。
   2月省委常委会议决定,省计生协会增配一名副厅级专职副会长,并作为省计生委党组成员。
   3月17—18日省人口学会第三届理事会议在福州召开,大会选举产生省人口学会第三届理事会,厦门大学教授黄志贤继续担任会长,省计生委原主任李裕德任常务副会长。
   3月21日省委书记陈光毅代表省委、省政府在中央计生工作座谈会上作经验发言。
   4月26—27日省委、省政府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工作会议,各地市市委书记、市长(专员)、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计生委主任、计生协会会长等400多人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中央计生工作座谈会精神,省委书记陈光毅、省长贾庆林到会讲话,省委副书记袁启彤作会议总结,会议要求各地切实抓紧抓好计生工作,为实现1993年计生工作达标和争取进入全国先进行列作贡献。
   4月省政府授予鼓楼区等8个县(市、区)1992年度计生工作达标县(市、区)荣誉称号;授予南靖县等14个县(市、区)计生工作创达标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
   5月省委任命王瑞生为省计生委党组成员、计生协会副会长。
   6月2—10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决定组织全省计生工作大检查,省委副书记袁启彤任检查团团长,省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检查团成员,分9个组赴9地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省计生工作会议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生育政策、孕前管理、群众路线、工作作风等措施落实情况。
   6月30日至7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员会在东山县召开纪念《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华生、省计生协会第一副会长张渝民出席会议。会议总结交流各地依法管理计生工作的经验,要求各级人大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计生法制建设。
   7月25—30日国家计生委副主任刘汉彬到厦门市、同安县调研指导计生工作。要求坚持计生“三为主”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8月5日省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和计生委联合发出《关于对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对近年来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
   9月3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工作电话会议,省长贾庆林到会讲话。要求对计生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促进后进转化,加强村自管理,纠正统计不实,确保今年工作目标实现。
   9月6—8日省计生学术会议在泰宁县召开,会议总结1991年以来全省计生手术临床经验,进行学术交流,并进行省医学会计生学分会换届改选。
   9月15日国务院表彰浦城县为全国计生工作先进单位。国家计生委表彰闽侯县、南靖县为全国计生工作先进单位。
   9月28日省计生领导小组转发省计生协会会长黄明致省委、省政府《关于当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问题的报告》,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继续发展计生工作的好形势。
   9月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省计划协会联合组织70万育龄群众参加全省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竞赛,纪念全国贯彻落实计生工作“三为主”方针十周年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
   10月23—28日省计生协会会长黄明、省计生领导小组副组长张渝民率领考察组一行6人赴浙江省考察、学习人口与计生工作经验。
   12月3—4日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在泉州市召开全省计生宣传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交流和探讨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生宣传工作新路子。
   12月29日省委、省政府在福州召开计生工作座谈会,各地市委书记、市长(专员)、计生委主任、计生协会会长参加会议,省委书记陈光毅、省长贾庆林、省委副书记袁启彤到会讲话。会议要求,坚持生育政策一步到位,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三为主”方针,积极推广“三结合”经验,加强村自管理,开展创“三无”(无早婚早育、无大月份引产、无计划外生育)村和合格村活动。 1994年
   1月10日省委书记贾庆林对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国家计生委《关于人口统计漏报严重情况的报告》的批示提出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的重要批示,进一步提高对计生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切不可盲目乐观,特别是对人口与计生的统计数字,下决心搞实,把情况弄清。
   1月28日副省长王良溥到宁德市飞銮镇看望慰问基层计生干部和实行计生的群众,推动各地开展“五访五问“活动。
   1月国家计生委开展“县主任百杰”宣传,永安市计生委主任朱孟英、开元区计生委主任邓惠娟、建瓯市计生委主任汤阳生获全国“县主任百杰”称号。
   2月6日省委副书记陈明义到连江县东湖镇看望慰问基层计生干部和实行计生的群众。
   2月8日省委发出关于调整省计生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省长陈明义任组长,何少川、王建双、王良溥、黄明、张学梅为副组长。随后,陈明义主持召开省计生领导小组会议,张学梅汇报全省近三年来,特别是1993年的计生工作情况,议定了新一届省计生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并研究当前计生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2月省委、省政府任命吴大新为省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3月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任命张学梅为省计生委主任。
   3月29日省委书记贾庆林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议,听取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的工作汇报,会议分析福建省人口和计生工作形势,要求经过2~3年努力计生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温家宝到古田、屏南、周宁等闽东山区县视察工作期间,深入畲、汉计划生育户家中了解情况,问寒问暖,要求基层领导要坚持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一起抓。
   4月17—18日省委、省政府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工作会议,传达中央计生工作座谈会和全国计生工作会议精神,省委书记贾庆林到会讲话,会议总结三年来福建省计生工作情况,提出三年创全国先进的奋斗目标,全面部署1994年计生工作任务。省长陈明义与各地市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1994-1995年人口与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5月11日省计生协会成立十周年庆祝活动在福州举行。会议由省计生协会第一副会长张渝民主持,省委副书记何少川到会讲话,省长陈明义等省领导出席会议。
   5月27日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工作电话会议,省长陈明义对5月、6月计生宣传服务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6月3—15日全国第三期省级计生委主任研修班在厦门举办。国务委员、国家计生委主任彭佩云、副主任李宏规到研修班讲课,并先后到厦门、漳州、泉州等一些县(市、区)考察计生工作,强调要以“摸实情、讲实话”的精神,全面、冷静、客观地分析人口与计生工作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加强分类指导,抓好基层,扎实工作,加强计生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6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委员和省计生委、计生协会领导到泉州、宁德、福州等地进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执法检查。
   6月省计生协会与南平地区计生协会在建阳县召开协会计生“三结合”现场会,交流建阳、浦城及各地计生协会开展计生“三结合”帮扶活动的经验。省委常委、南平地委书记赵学敏到会讲话。会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计划生育“三结合”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
   7月6—7日省计生委在龙岩地区召开全省产后42天和不同时期放置宫内节育器新技术经验交流会,会议传达在苏州召开的全国计生科技会议精神,各地市、县计生服务站交流推广新型宫内节育器情况。
   8月5日省长陈明义主持召开省计生领导小组会议,分析1994年人口与计生工作形势,省人事厅、民政厅、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汇报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会议要求做到执行现行生育政策不变,争创全国先进的奋斗目标不变,坚持“三为主”方针和推广“三结合”经验不变,要自增压力,负重拼搏,确保完成1994年计生工作目标。
   8月16—18日省计生委在马尾区琅歧镇召开全省各地市计生委主任会议,会议传达全国人口与计生形势分析会精神,分析全省人口与计生形势。与会代表还考察琅歧镇计生服务所建设情况。
   8月24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工作电话会议,会议表彰1993年度全省计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委书记贾庆林出席会议,并对9月、10月计生宣传服务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8月26日至9月3日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计生委联合举办全省首期县级分管计生领导研讨班,64个县(市、区)领导参加,副省长王良溥到研讨班授课,省计生协会领导黄明、张渝民到研讨班指导。全体学员考察福清市渔溪镇和苏田村的计生工作经验。
   8月省政府授予浦城县等25个县(市、区)1993年度计生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洪永世等150人省计生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9月19-20日省委、省政府召开部分县计生工作会议,各地市分管计生工作领导、计生委主任和18个县(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省委副书记何少川主持,省委书记贾庆林、省长陈明义到会讲话。会议围绕争创全国先进的奋斗目标,促进计生工作平衡发展,帮助18个县(市)查找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后进转化。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决贯彻“三为主”方针,鼓实劲、议实招、求实效,限期改变部分县(市)计生工作落后面貌,进一步提高全省计生工作整体水平。
   10月23日省委决定增补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赵学敏为省计生领导小组副组长。
   10月,国家计生委、人事部授予晋江市计生委等5个单位1994年全国计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陈孔祯全国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国家计生委授予韩晓青、陈书碧等10人1994年全国优秀计生工作者荣誉称号。
   1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关于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审议。
   12月1-2日省计生委在台江区召开全省城市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会议。会议总结回顾近几年城市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经验,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进一步搞好城市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新路子。各地市计生委主任(副主任)及27个市(区)计生委主任参加会议。
   12月21日省长陈明义主持召开省计生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听取省计生委、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关于履行计生工作职责情况的汇报,研究如何全面落实“三为主”方针、大力推广“三结合”经验,加强分类指导,重点抓好后进转化,促进平衡发展,确保1994年人口和计生工作各项任务完成,坚定三年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的决心和信心。
   12月21—22日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联合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宣传工作会议。会议研究如何全面实现全省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普及教育,研究如何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学习人口理论的形式和有关制度,研究进一步加强计生宣传网络、队伍建设等问题。宣布首批44个县(市、区)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普及教育为合格单位。
   12月27日省计生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的通知》。
   1995年
   1月4—5日省计生领导小组召开18个县(市、区)计生工作汇报会。省长陈明义主持会议,并听取了各县(市、区)1994年计生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1995年计生工作提出全面贯彻“三为主”、积极推行“三结合”、加强村自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求真务实、培养过硬队伍、提高整体水平的要求。
   2月15日省委、省政府在福州召开“中国十二亿人口日”座谈会,省委副书记何少川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口学界专家、学者,计生实际工作者出席会议。’
   2月2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工作电话会议,省委副书记何少川到会讲话。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立足“早”字,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抓紧抓好年初计生工作。
   3月2—3日省计生委在连江县召开全省皮下埋植避孕技术研讨会,地市、县计生服务站有关医生参加学习研讨,这次会议对皮下埋植试点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并请省里有关专家、省计生科研所医生授课,与会人员还到连江县计生服务站现场观摩学习皮下埋植避孕手术。会后,省计生委下发《关于推广皮下埋植避孕法的有关规定》。
   4月6—8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工作会议。省长陈明义传达中央计生工作座谈会精神,省委书记贾庆林部署1995年计生工作。国家计生委副主任吴景春到会指导,副省长王良溥作会议总结。
   5月11日省长陈明义主持召开省计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关于各地贯彻中央计生工作座谈会和省计生工作会议情况的汇报,研究进入全国计生先进行列的标准和要求,提出进一步加强计生工作的八项措施。
   5月29日省计生协会在福州举行庆祝中国计生协会成立15周年座谈会,省委副书记何少川、副省长潘心城出席会议并讲话。
   5月国际计生联合会亚太地区执行主任V.T.巴兰和地区项目官员莱丝丽·布朗尼到福州闽侯、仓山等县(区)考察人口和计生工作及基层计生协会活动。
   6月15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工作电话会议,省委副书记何少川主持会议,省长陈明义到会讲话。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动员和组织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切实抓好5月、6月计生宣传服务活动,确保1995年人口和计生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为进入全国先进行列打下坚实基础。
   6月19-20日省计生协会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理事会。聘请胡宏、程序、伍洪祥、温附山为名誉会长,选举黄明为会长,张渝民为第一副会长,潘心城、张学梅、苏里、王瑞生等为副会长,黄扆禹、张维兹等为顾问。会议通过《关于动员全省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为实现福建省计划生育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而努力奋斗的决议》。
   7月5—6日省计生委召开全省计生科技工作座谈会,会议传达全国计生科技会议精神,总结近几年全省计生科技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研究如何对计生科技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提出开展创建合格计生服务站活动和建立查环查孕责任人制度。
   7月7—13日国家计生委常务副主任张维庆到厦门出席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流动人口工作会议,并到集美、同安、建阳、福州等地考察福建省计生工作,强调要加大基层网络建设,研究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形势下计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抓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7月17日省长陈明义主持召开省计生领导小组会议。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对上半年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形势作分析汇报,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等有关部门汇报履行计生工作职责情况。会议研究《关于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兑现奖惩的意见》、《关于在全省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活动的决定》和《关于确保明年福建省计划生育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的意见》等文件。 7月2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由省纪委、组织部、人事厅、监察厅、计生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兑现奖惩的意见》的通知。
   7月28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创建计划生育工作全国先进的通知》,要求各地用一类省的标准抓紧抓好计生工作,力争福建省计生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7月31日至8月2日省委、省政府在漳州市召开18个县(市、区)计生工作会议,省委副书记何少川、副省长王良溥、省计生协会领导黄明、张渝民到会讲话。会议通报18个县(市、区)上半年计生工作情况,龙海、同安等6个县(市)在会上介绍经验,与会人员参观龙海的基层规范化管理和同安的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情况。
   7月永安市计生委主任朱孟英当选为“福建省十大杰出女性”,省妇联授予1995年福建省“三八”红旗手标兵称号。
   8月经省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组建省人口调查考核队。考核队由省计生委牵头,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卫生厅、公安厅、统计局等10个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全省各县(市、区)人口与计生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9月16—18日省委、省政府在福州召开创计生工作先进县(市、区)和计生合格村工作会议,省长陈明义、省计生协会领导黄明、张渝民到会讲话,省委副书记何少川作会议总结。会议通报40个创先进县(市、区)和全省创计生合格村情况,连江、建瓯、永安、龙海等县(市、区)在会上介绍经验,与会人员实地参观连江县6个镇6个村的村自管理工作。
   10月18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认真开展农村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计生“三结合”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推动“三结合”工作深入开展。
   11月15—17日省委、省政府在浦城县召开全省计生“三结合”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传达在四川成都召开的全国计生“三结合”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赵学敏主持会议并传达省委书记贾庆林书面讲话,副省长王良溥、省计生协会第一副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南平和浦城的市、县、乡、村四级代表和龙岩市计生委、工商局等五个单位介绍“三结合”工作经验,12个省直部门在会上发言,与会代表参观浦城县6个乡镇8个村“三结合”工作情况。
   12月11—12日省计生委、计生协会联合在福州召开计生工作研讨会。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赵学敏、省计生协会领导黄明、张渝民出席会议,连江县和安溪县县委书记,同安和上杭县分管计生工作副县长,省计生委、计生协会领导等参加研讨会。会议就围绕确保1996年争创全国计生先进和确保明年第一季度“开门红”这两个主题进行研讨。
   12月24—25日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联合在漳州市召开全省计生宣传工作会议,会议表彰计生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总结交流计生宣传工作经验,部署1996年计生宣传工作。
   12月25日中国计生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先进表彰会上,授予省计生协会会长黄明为“省级计划生育协会模范会长”荣誉称号。
   12月27日省委书记贾庆林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计生工作。会议听取省计生协会会长黄明、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关于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提出1996年计生工作目标和加强计生工作的措施。
   1996年
   1月8—9日省委、省政府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工作会议,省委书记贾庆林、省长陈明义、省计生协会会长黄明到会讲话。会议总结“八五”期间福建人口与计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提出确保1996年实现计生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的奋斗目标,并对省直17个部门下达《1996—1998年计生“三结合”工作责任书》。
   1月24日省长陈明义主持召开省计生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省计生领导小组1996年的工作安排,听取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等8个部门落实计生“三结合”工作情况汇报,并作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挂钩县(市、区)抓计生的决定。
   1月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批准《福建省计生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3月省委副书记何少川、副省长王良溥代表省委、省政府到北京向国家计生委汇报福建省“八五”期间人口和计生工作情况。国家计生委领导张维庆、杨魁孚、蒋正华、吴景春及各司负责人参加汇报会。
   4月11—12日省委、省政府召开1996年第二次全省计生工作会议,省委副书记何少川主持会议,省委书记贾庆林、省长陈明义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传达中央计生工作座谈会和全国计生工作会议精神,通报“八五”期间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情况和创先进及单列管理县(市、区)考核情况,表彰1995年度计生工作先进地市、县(市、区)和先进个人,省计生领导小组决定对10个县(市、区)继续实行单列管理。
   4月省政府授予厦门市、南平市1995年度创计生工作先进市荣誉称号;授予永安市等43个县(市、区)创计生工作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授予浦城县莲塘乡九秋村等100个行政村计生合格村荣誉称号;授予黄明等291人省计生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5月30日至6月1日中国计生协会2000年战略规划研讨会在漳州市举行。来自全国16个省、市及计划单列市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中国计生协会和国家计生委领导、中国人口信息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专家、教授参加会议。国际计生联亚太地区执行主任V.T.巴兰,地区项目官员莱丝丽·布朗尼到会指导。会议期间,V.T.巴兰、莱丝丽·布朗尼在中国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刘汉彬陪同下考察漳州、漳浦、龙海等市、县计生和计生协会工作。
   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于7月1日开始实施。
   6月19-20日省委、省政府在福州召开部分县计生工作会议,副省长王良溥主持会议,省委副书记何少川、省计生协会会长黄明出席会议并讲话。对计生创全国先进有重大影响的17个县(市、区)的领导和计生委主任参加会议,并作计生工作情况汇报。
   7月9—10日省计生委召开全省计生科技工作会议,会议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计生科技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八五”期间福建省计生科技工作的成绩和经验,研究“九五”期间全省计生科技工作规划和1996年计生科技工作的目标和措施。
   7月9日省“龙岩杯”人口与计生农民画展在北京中山公园展出,国家计生委副主任杨魁孚、中国计生协会副会长刘汉彬出席开幕式,并参观画展。
   7月29—30日省计生协会工作会议在福州举行,省委书记贾庆林、省委副书记何少川、省计生协会领导黄明、张渝民到会讲话。会议交流各地开展协会工作的经验,研究村级计生协会建设,通过《福建省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规则》。
   7月省计生委在南安市开展基层计生规范化管理试点,试点由省计生委办公室牵头,抽调相关处室干部到南安市梅山镇蹲点,前后历时两个月,总结出《乡、村计划生育例会制度》等十项基层计生规范化管理制度,试点经验推动基层计生规范化管理,促进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提高。
   8月6日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向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全省计生工作情况,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8月19日省长陈明义主持召开省计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关于1996年前八个月全省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听取省科委、省水产厅等单位关于计生“三结合”责任书落实情况和帮助挂钩县(市、区)抓好计生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1996年后四个月计生工作意见。
   8月27—30日省人大常委会对省计生委工作进行评议,评议工作组听取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工作汇报,分别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对计生工作进行评议监督。评议工作组对全省近几年计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同时对计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9月4日省委、省政府召开计生工作电话会议,副省长王良溥主持会议,省委副书记何少川、省计生协会第一副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会议要求各级领导务必紧紧围绕计生创先目标,深入宣传,奋力拼搏,切实抓紧抓好1996年最后四个月的计生工作。 9月21—26日国家计生结合项目指导委员会在邵武市举办全国项目研讨会。日方专家铃木了司、本间由纪夫、简野芳树、原泽勇和国家计生委领导、专家及16个省、市、自治区项目点代表共76人参加会议。
   10月7—10日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金能筹率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组成的计生工作视察团一行25人,到泉州市、晋江、永春、惠安等县(市)视察计生工作和计生“三结合”、农村奔小康工作情况。
   10月15—17日省委、省政府在龙岩市召开全省计生“三结合”工作经验交流会,省委书记贾庆林、省长陈明义、省委副书记何少川、副省长童万亨、省计生协会第一副会长张渝民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计生委副主任杨魁孚到会指导。会议通报全省计生“三结合”工作情况,龙岩市、省科委、省水产厅等单位在会上介绍经验,与会人员参观龙岩市曹溪镇、西陂镇等计生“三结合”工作情况。会后,杨魁孚考察福州、泉州、漳州、龙岩等市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基层计生“三结合”工作。
   10月省委、省政府任命雍秀英为省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11月13日省计生委、福州市计生委联合在“五一”广场举办计生、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咨询活动。这次活动是“第八届国际科学与和平周——人口与环境、科技与文化、科技与妇女、科技与21世纪”主题活动之一。
   11月15日省计生协会邀请计生、教育、卫生、妇联等单位领导和专家座谈“三优”(优生、优育、优教)工作,探讨福建开展“三优”工作的路子。
   12月1日省计生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计生行政执法部门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惩损害干群关系的人与事,正确处理好抓紧与抓好的关系。
   12月9-10日全省计生工作研讨会议在福州召开,部分地市分管计生领导、地市计生委主任、14个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计生协会会长、省计生委领导、人口学专家参加会议。会议总结1991年以来全省计生工作经验,探讨1997—2000年如何巩固提高计生取得的成果,加快计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
   12月23日省委研究决定,省长贺国强任省计生领导小组组长。
   12月25—27日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联合在福州召开计生宣传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开展计生宣传工作情况,部署1997年计生宣传工作任务,表彰全省流动人口计生知识竞赛获奖单位和个人。
   12月26—28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工作会议,省委书记陈明义、省长贺国强、省计生协会领导黄明、张渝民到会讲话,副省长王良溥作会议总结。会议总结1991年以来全省计生工作的成绩和经验,部署今后四年,特别是1997年计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会议提出,到20世纪末,福建省计生工作的奋斗总目标是抓巩固提高,总要求是:坚持“三不变”,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巩固创先成果,加快“两个转变”,提高整体水平,实现良性循环,到20世纪末把计生率稳定在95%,合格村和基本合格村率达到80%,全省总人口控制在3465万人以内。
   1997年
   1月14-25日省计生委组织对全省计生工作进行调研和督察,委领导和机关干部共43人参与,深入全省83个县(市、区)、175个乡镇和107个村(居)进行调研和督察,形成调查报告10篇,并把督察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月2日省长贺国强发表新春电视讲话,向全省计生工作者拜年。希望计生工作者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全面完成计生各项任务,把计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促进入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
   2月3日省计生委召开新年迎春座谈会,省委书记陈明义、省委常委、秘书长黄瑞霖出席座谈会,并对全省计生干部、职工致以新年问候。
   4月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计生、环保和土地管理工作座谈会,传达贯彻中央计生环保工作座谈会精神,部署全省计生、环保和土地管理工作,省委书记陈明义、省长贺国强到会讲话。
   5月6日省计生委在福州召开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研讨会。会议要求各级计生服务机构要面对新挑战,抓住新机遇,拓宽服务领域,开展优质服务,满足广大育龄群众的需求。
   5月23—24日日本家族计划国际协力财团理事长泽木正南一行6人到邵武市考察访问。访问团考察“国际合作计划生'育结合”项目——邵武市家庭保健服务中心、邵武市妇幼保健所及邵武市第六中学的青春期教育情况。国家计生委、计生协会有关人员及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陪同考察。
   5月省政府授予厦门市、南平市、福州市、漳州市1996年度计生工作先进市荣誉称号;授予华安县等47个县(市、区)计生工作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授予陈建帮等290人为省计生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罗源县等10个县(市)在1996年计生工作中取得明显进步,给予表扬。
   6月1日“台湾妇幼卫生协会”理事长林克炤一行到省计生委机关参观考察、交流座谈,并签订双方交流协议书。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副主任吴大新及办公室、科技处、科研所相关人员参加座谈。
   6月18—20日省计生委召开全省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研讨会,总结各地计生行政执法经验,部署进一步加强计生依法行政工作。
   7月6—8日省委、省政府在邵武市召开全省计生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邵武市建立计生中心户(协会小组)经验。省委副书记何少川、副省长王良溥、省计生协会会长黄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与会人员参观邵武市计生中心户(协会小组)开展活动情况。
   7月30日至8月1日省计生委在厦门市召开全省城市计生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总结城市计生工作的经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计生工作改革方向和主要任务,要求完善城市计生工作责任制,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开创城市计生工作的新局面。
   7月省计生委组织全省10万育龄群众参加全国“恩威杯”生殖保健知识竞赛活动和在机关干部职工中开展以“喜迎香港回归,庆七一”系列宣传活动为主题的爱国主义教育。
   8月1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通知》。
   8月20—22日省计生委、省计生协会联合在泉州市召开福厦公路沿线15个县(市、区)计生工作汇报会,省委副书记何少川、省计生协会第一副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
   8月25日省计生委在石狮市召开福建省计生系统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成立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研究会理事会,理事会会长为省计生委副主任吴大新。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收到论文20篇,并进行交流。
   8月省计生委向全省民主党派通报全省计生工作情况,省政协副主席金能筹、林逸等出席会议。各民主党派对计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月省纪委首次向省计生委机关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苏富达为省计生委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9月9—10日省计生委在建瓯市召开全省计生科技工作会议,总结1996年以来全省计生科技工作情况,部署今后一段时间的计生科技工作,推广建瓯市开展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系列服务的经验和做法。
   9月30日省长贺国强主持召开省计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省计生委关于全省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听取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关于计生“三结合”工作责任书落实情况汇报,研究第四季度全省计生工作。
   10月13日省计生委组织机关干部对全省18个村(每个地市调查2个县2个村)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调查,这次专项调查采取不打招呼、自带背包、自带车辆、自办伙食、驻村调查,每个村住3天以上,历时一个月,重点调查该村1991年以来出生人口、漏报人口、村自管理水平等。
   11月3-6日省委统战部、省计生委联合组织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一行23人,考察宁德地区的福鼎、福安、宁德等县(市)计生工作,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长金能筹参加考察活动。
   12月15—16日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联合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宣传工作会议,传达全国计生宣传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经验,部署1998年计生宣传工作。
   12月21—22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工作会议,省委副书记何少川主持会议,省委书记陈明义、省长贺国强、省计生协会第一副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会议总结全省1997年计生工作,研究部署1998年计生工作任务,会议强调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切实做到责任、政策、措施、奖惩、投入到位,巩固创先成果,加快“两个转变”,提高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立足新起点,再创新业绩,为福建省新一轮创业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12月省委、省政府授予省计生委机关第六届(1996—1997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998年
   1月8日省计生委机关组织“三下乡”宣传服务队到罗源县霍口乡开展“三下乡”宣传服务活动,向群众宣传计生政策、生殖保健知识、义诊咨询、发放避孕药具等。
   1月20—24日全国人口与计生形势分析会议在厦门召开,国务委员、国家计生委主任彭佩云、国家计生委常务副主任张维庆、副主任蒋正华出席会议,福建省各地市计生委主任列席会议,省长贺国强、省委常委、厦门市委书记石兆彬、市长朱亚衍到会祝贺并看望与会代表。会议期间,彭佩云、张维庆到同安区西柯镇、新圩镇马塘村慰问基层计生干部和实行计生的群众。
   1月21日省委副书记何少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文麟分别到连江、涵江等县(区)基层进行计生“五访五问”活动。
   3月6—16日受“台湾妇幼卫生协会”邀请,省计生委首次组织以副主任吴大新、省妇幼保健医院院长陈文祯为正副团长的考察团一行7人到“台湾妇幼卫生协会”、新生儿疾病化验中心、台北县公共卫生研究所、台湾省家庭计划研究会、苗栗县卫生局、台中市卫生局、台中市立医院等单位进行“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交流考察。
   3月15日省委书记陈明义代表省委、省政府在“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作福建省人口与计生工作经验的发言。
   3月28日省委、省政府在漳州市召开全省计生、环保和土地管理工作座谈会,省委书记陈明义、省长贺国强、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赵学敏、省委常委秘书长黄瑞霖等出席会议。陈明义传达中央计生和环保工作座谈会精神,并就如何抓紧抓好三项基本国策作讲话。
   3月29—30日省计生委、省计生协会在漳浦县召开地市计生委主任、协会会长会议,推广漳浦县在村民小组建立计生服务管理女副组长的经验,与会人员观摩漳浦县计生服务管理女副组长的人口与计生知识竞赛,参观乡镇计生服务所和村级计生服务管理小组工作。
   3月省政府任命刘文耀为省计生委助理巡视员。
   4月9—10日全省计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研究如何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
   4月12—20日国家计生委原副主任栗秀珍等老干部一行到福建考察人口与计生工作。
   5月7日幸福工程福建组委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计生协会会长黄明任幸福工程福建组委会主任,省委副书记何少川任名誉主任,省领导袁启彤、游德馨、潘心城任顾问。
   5月12日省委副书记何少川主持召开省计生领导小组会议,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通报1997年全省计生工作考核结果,研究1998年全省的计生工作需要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5月12—16日省委组织部、省计生委联合在武夷山举办全省第二期县级计生分管领导研修班,有75位县级党政分管领导参加研修班学习,副省长潘心城、省计生协会第一副会长张渝民到研修班指导,邵武、新罗、同安、沙县等县(市、区)分管领导介绍该县计生工作经验,并进行研讨。
   5月25日省委、省政府在沙县召开全省计生“三结合”工作现场会,会议由省委副书记何少川主持,省长贺国强、副省长丘广钟、省计生协会第一副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会议推广沙县在计生“三结合”工作中实施二女户安居、致富、成才工程的经验。
   6月2-5日广东省委常委、副省长欧广源一行33人到福建省考察计生工作,潘心城、张学梅介绍福建近几年来人口与计生工作情况,并进行交流,考察团到闽侯、台江、马尾等县(区)考察计生工作。
   6月16—18日省计生委在南安市召开全省计生服务站所工作研讨会,推广南安市计生服务站所规范化管理经验和做法,研究进一步加强计生服务站所建设和管理问题,要求把“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拓宽领域、提高效益”作为今后一段时间计生服务站所建设和管理的目标。
   6月23日省人大科教文卫委、省计生委联合在福州召开纪念《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十周年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强、黄文麟、省计生协会领导黄明、张渝民出席会议并讲话。同时,省计生委组织全省40万群众参加《人口与家庭报》举办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知识竞赛。
   7月9—10日省人口学会在福州召开第四届代表大会,会议总结上届理事会工作,通过人口学会章程修改,选举产生第四届人口学会理事会,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当选为会长。 7月22—24日省计生委在仙游县召开部分县(市、区)计生工作汇报会。会议分析了上半年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形势,交流后进地区改变工作面貌的经验;会议认真贯彻国家计生委关于加快实现计生“三为主”的要求,确保全省1998年80%的县(市、区)基本实现“三为主”的目标。
   8月2—18日省计生委委托解放军福州医学专科学校举办两期计生临床检验培训班,共有160人基层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参加培训。
   8月13—14日省计生协会召开第三届第二次全体理事会议,省委书记陈明义、省长贺国强等省领导出席会议。会议选举张渝民为省计生协会会长、黄文麟、陈树清等为副会长,黄明为名誉会长,省领导为黄明等颁发荣誉证书。
   9月11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确保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三为主”的通知》。
   9月24—25日《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通联工作会议在厦门市召开,国家计生委副主任李宏规、科技司司长朱耀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与会人员参观了厦门市基层人口和计生工作。
   9月25日省计生委在全省开展《公开信》发表18周年纪念活动,全省有一百多个村同时开展以“婚育新风进百村”为主题的计生宣传访视服务活动。
   9月25—26日省计生委在同安区召开计生优质服务试点县(市、区)汇报交流会,国家计生委副主任李宏规到会指导。会议总结各地优质服务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会议对今后试点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10月7—12日全国政协联合调研组到厦门、石狮、南安、福州等地考察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
   10月11日省计生协会会长黄明荣获第三届中华人口奖工作奖。
   10月15日省计生领导小组召开全省计生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由副省长潘心城主持,省委副书记何少川、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会议传达全国抓紧抓好计生工作,认真落实“三为主”规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确保实现1998年人口与计生工作责任目标和基本实现“三为主”。
   10月21—23日省计生委举办计生宣传干部培训班,省计生委副主任雍秀英就全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作部署。
   11月21—24日和27—30日省计生委在武夷山计生干部培训中心举办两期地市、县(市、区)主任参加的计生工作研讨班。会议进一步统一对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形势的认识,明确1999年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增强当好计生委主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会议交流论文90余篇。
   11月国家计生委计生“三为主”调研评估组到福建检查验收。经评估确认福建省基本实现“三为主”目标。 11月国家计生委授予福州市计生委、沙县计生局、南安市梅山镇计生办、龙海市角美镇计生服务所、福鼎市计生服务站、建瓯市计生委为全国计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三明市计生委王勤、鲤城区临江街道计生办蔡美莲为全国计生先进个人;授予庄碧卿等11人为全国计生优秀工作者。
   12月14-15日中华医学会福建省计生学分会在武夷山市举办学术交流会议,并进行省计生学分会理事会换届选举。
   12月18日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向黄明同志学习,继续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12月20—21日省委、省政府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工作会议,省委副书记何少川主持会议,省委书记陈明义、省长贺国强、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建瓯市、沙县作经验介绍。会议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全省85%的县(市、区)基本实现“三为主”目标。省委、省政府向各地市下达《1999-2000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12月29—30日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联合在漳平市召开全省计生宣传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交流计生宣传工作的经验,部署1999年的计生宣传工作,与会人员参观漳平市《人口·家庭·社会邮票展》和计生农民画灯箱一条街等。
   1999年
   1月18日省计生科研所与福州电信广告信息公司、福州鸿宇公众信息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开通“生殖健康专家咨询热线”和“紧急事后避孕咨询热线”,更便捷地为育龄群众提供各种有关生殖保健方面的咨询服务,受到育龄群众欢迎。
   1月19日副省长潘心城、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等到北京向国家计生委汇报三年来省人口与计生工作情况,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副主任赵炳礼和各司司长出席汇报会。
   2月5日和9日省委副书记何少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强分别到马尾、永泰基层慰问计生干部和计生户。
   3月9日省计生委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药具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交流全省计生药具工作情况,部署今后一段时间计生药具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会议要求计生药具工作要加强领导,优质服务,确保供应渠道畅通。
   3月26日省委、省政府在厦门市召开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传达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省委书记陈明义、省长贺国强到会讲话。
   3月27—28日省计生委在漳州市召开全省计生“五清理”工作现场会,与会人员参观云霄县下河乡、诏安县南诏镇开展计生“五清理”工作的经验,这次会议有力地推动了全省计生“五清理”工作的开展。 4月10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蒋正华在福建视察工作期间,到泉州市鲤城、丰泽等区街道、乡村(社区)视察指导人口和计生工作。
   4月29日省计生委与莆田市计生委联合在莆田市开展群众信访接待日活动,省、市、县(区)三级计生委主任,莆田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一起参加接待日,当天共接访38件、115人,当场解决18件,其他20件也全部落实责任并限期解决,这次活动对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起推动作用。
   5月省政府授予台江区等23个县(市、区)1997—1998年度计生工作一类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授予马尾区等18个县(市、区)计生工作二类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授予罗源县等19个计生工作三类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授予黄美容等283人计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福清市等6个县(市)计生工作明显进步,给予表扬。
   5月15—16日省计生协会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先进村级会长和先进会员小组长经验交流和表彰大会,省委书记陈明义、省长贺国强等省领导出席会议,省委副书记何少川、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在会上讲话。会议表彰100个先进村级会长和100名先进会员小组长。
   5月16—17日省委、省政府在福州召开部分县(市、区)计生工作座谈会,副省长潘心城、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会议研究如何抓好后进转化,加强分类指导,促进工作平衡发展,着重抓好计生工作有困难的县(市、区)和全省人口大县,确保全面完成1999年计生工作各项任务。
   5月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实施《八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世纪行(1998—2000年)》计划,认真抓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构建具有福建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为福建省提高计生工作整体水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6月1-2日省计生委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优质服务/生殖健康工作座谈会。会议传达全国计生科技工作座谈会精神,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规范计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加快计生科技工作改革,理清计生产业开发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
   6月3日省计生委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会议。会议传达全国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福建省情况,对全省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作出部署。
   6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在闽西革命老区视察工作期间,看望连城县文亨乡炉坪村计生二女户。
   6月25日省计生委机关根据中央和省委安排,开展“三讲”(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活动,历时半年。
   7月15日省政府召开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准备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副省长朱亚衍到会讲话,会议要求群策群力、协同作战、共同做好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各项准备工作。
   7月20日省计生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省委副书记何少川到会讲话,副省长潘心城传达全国东部地区省、市计生工作座谈会精神。会议分析全省人口与计生形势,部署第四季度工作,确保完成1999年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目标任务。
   8月4日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传达贯彻全国东部地区省、市计生工作座谈会精神,副省长潘心城主持会议并讲话,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县领导、乡负责、村自治、组为基础、户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广泛开展创建计生合格村和合格村协会活动。
   8月省委研究决定,省长习近平任省计生领导小组组长。
   10月12日省长习近平发表电视讲话,强调持之以恒实行计生,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省计生领导小组召开“世界60亿人口日”座谈会,省委副书记何少川等领导和省人口学界专家、学者、计生工作者等出席座谈会,何少川发表讲话。活动日的主题是:“人类的生育的选择将决定世界的未来。”
   10月13—24日“台湾妇幼卫生协会”考察团一行10人,受省计生协会邀请,到福州、建瓯、武夷山、厦门等地考察交流“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工作。省计生委副主任吴大新、省计生协会副会长王瑞生向考察团介绍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情况,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会见考察团一行并进行座谈。
   10月14日省委宣传部、文化厅、广播电视厅、计生委、计生协会在福建电视台演播厅联合举办首届全省计生文艺调演。
   10月14—15日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联合召开计生宣传工作会议。会议要求计生工作要宣传先行,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主线,全面实施《八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世纪行》。与会人员参观了闽侯县南屿镇计生宣传访视活动。
   10月27日省长习近平、副省长潘心城到省计生委机关调查研究指导工作,习近平对省计生委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全省今后人口与计生工作提出要求,强调要实事求是,认真落实计生基本国策。
   10月省计生委在诏安县开展社会抚养费“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试点,把社会抚养费逐步从计生部门代收代缴向由银行和信用社收缴过渡,实现票款分离,收缴分离,将原来计划外生育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做法向全部上缴县级财政过渡,最终实现社会抚养费的收缴和使用彻底脱钩,试点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果,为社会抚养费“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工作开展取得经验。
   11月26日省委书记陈明义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听取全国东部地区省、市计生工作座谈会和全国部分省计生协会会长会议精神汇报。
   12月5-7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工作会议,省委书记陈明义、省长习近平到会讲话,省委副书记何少川作会议总结。会议提出福建省21世纪头十年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奋斗目标,即巩固“三为主”成果,赶上一类省工作水平,率先实现“两个转变”,提前达到第二步奋斗目标。
   12月8日省委组织部、编委办、人事厅、财政厅、计生委、计生协会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委、省政府有关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的落实工作的通知》。
   12月11—14日全国计生药具订货会议在福州召开。
   12月15日省计生委副主任雍秀英向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领导通报1999年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情况,省政协副主席金能筹出席通报会并讲话。
   12月31日省委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协会《关于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整建工作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基层协会整建工作的领导,务必保证基层协会整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00年
   1月省领导何少川、潘心城、黄文麟分别到晋安、福安、宁德、霞浦、福清等县(市、区)基层看望慰问计生干部和计生二女户,推动全省计生“五访五问”工作。
   2月15—17日省计生委在台江区召开全省城市计生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全省20个城市人口占30%以上市(区)计生委主任参加会议。副省长潘心城、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提出“依托社区,优质服务,提高城市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率先实现两个转变”的要求。与会人员参观台江区基层社区开展计生优质服务工作的情况。
   3月15日由联合国人口基金主办,国家计生委承办的1999年国际宣传画(中国赛区)评选活动中,福建省有15位同学获奖,名列全国总数第二。
   3月21—22日省计生委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科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1999年全省计生科技工作情况,部署2000年计生科技工作任务,会议要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全面推进计生科技进步,把计生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3月22日省长习近平主持召开省计生领导小组会议,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会议要求,迅速在全省掀起学习、传达、贯彻中央《决定》的高潮。会议还研究了《福建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月28日省委、省政府在福州召开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会议传达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省委书记陈明义、省长习近平到会讲话。会议要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努力率先实现第二步人口与计生工作奋斗目标。
   3月省委、省政府在机构改革中对省计生委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张学梅任党组书记、主任,雍秀英、苏富达、游振伟任党组成员、副主任,唐慧如任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吴大新任巡视员,刘文耀任助理巡视员。
   4月4-8日省计生委向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通报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情况,并与省委统战部共同组织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赴漳州市及云霄、东山、漳浦、芗城、龙海等地考察人口与计生工作。
   5月14日省计生委、省计生协会与福州市计生委、计生协会及驻榕部队联合在福州市“五一”广场开展“母亲节”宣传服务活动。
   5月18—19日省计生委在龙海市召开全省计生信访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近几年来全省计生信访工作情况,要求加强计生信访工作领导,为群众排忧解难,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与会人员参观龙海市海澄、紫泥、榜山等镇的计生信访工作。
   5月省委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省总工会原主席、省计生协会顾问韦立任幸福工程福建省组委会主任。
   6月21—28日省委组织部、省计生委联合在福州举办第三期全省县(市、区)分管计生领导研修班,共有82名分管计生领导参加研修班学习,省委副书记何少川、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到研修班指导。
   7月11日省计生委、福州市计生委、省军区、空八军、32261部队联合在福州市“五一”广场举办纪念第13次“世界人口日”活动,活动主题为“拯救妇女生命”,旨在唤起全社会对妇女生命和健康的关注。
   7月16—24日省计生协会在武夷山举办首期省、市两级会长读书班。此后,省计生协会每年都举办一期省、市两级会长读书班。
   7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委、省政府批准《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9月,省计生委机关开始机构改革。
   8月1日国家计生委、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表彰漳浦县赤岭畲族乡为全国少数民族计生工作先进集体;宁德市金涵乡计生办副主任钟孝义为全国少数民族计生工作先进个人。
   9月1-2日省计生委在东山县召开全省计生系统微机应用推广工作现场会,国家计生委规划统计司领导到会指导。会议要求,各级要加强领导,加快全系统微机应用推广步伐,更好地为计生工作服务。与会人员参观考察东山县铜陵、康美镇微机应用情况。
   9月1—12日省计生委组织机关干部由委领导带队先后分别到寿宁、宁化等8个县(市、区)的基层开展驻村调研活动。驻村干部与农民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劳动),在驻村中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调查计生工作情况、慰问计生困难户和二女结扎户。
   9月21—24日省计生委在同安区召开全省计生优质服务经验交流会。会议传达“全国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总结交流全省开展计生优质服务试点工作经验,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部署全省开展计生优质服务工作,国家计生委党组成员、科技司长赵白鸽到会指导。与会人员参观同安区乡村开展计生优质服务的经验和做法。
   9月25日省计生领导小组组织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收看国家计生委召开的纪念《公开信》发表20周年电视电话会议,副省长潘心城到会讲话。省委书记陈明义为纪念《公开信》发表20周年作“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做计划生育的模范”的题词。
   9月26日省计生委在福州召开模范执行计生政策的党团员代表座谈会,省委组织部、共青团省委、省计生委领导出席会议,计生模范家庭代表在会上发言,为最早响应《公开信》号召实行计生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9月国家计生委表彰台江、新罗、华安、建瓯等县(市、区)为全国县级计生“三为主”先进单位;王官兰等26人为全国乡(镇、街道)优秀计生工作者;王秀芳等25人为全国村(居)委会优秀计生工作者;王淑芬等25人为全国优秀计生中心户(组)长。省政府授予诏安县四都镇大梧村计生管理员吴清华为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华安县计生服务站杨爱珠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9月省委、省政府任命任酒玲为省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10月8日省委、省政府下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21世纪头十年省人口和计生工作目标、任务及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具体措施。
   10月19日省计生协会原会长黄明的专著《根本大计——黄明谈人口与计划生育》一书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省计生领导小组举行首发座谈会,省委副书记何少川出席并讲话。
   10月28日省计生委在全省开展“关注男性生殖健康和男性参与计划生育”为主题的男性健康宣传服务活动。
   10月联合国人口基金总部信息官员唐·哈瑞查森、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代表贝慕德和项目执行机构——玛丽斯特普国际组织项目官员瓦尼莎·吉斯特雷恩等一行到建瓯市考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
   10月省计生委在省计生干部福州培训中心连续举办五期全省大乡镇(沿海5万人口以上、山区3万人口以上)计生分管领导培训班,就乡镇计生如何加强依法行政和怎样当好乡镇计生分管领导做专题讲座,共有250人参加培训。
   11月1日0时为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时点。普查结果,福建省总人口为3471万人,其包括外来人口,不包括外出人口。
   11月8—9日省计生领导小组在华安县召开全省计生工作现场会,省长习近平、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华安县两任县委书记在会上介绍经验,与会人员参观华安县基层计生工作。
   11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1月29—30日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联合在南安市召开全省计生宣传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九五”期间计生宣传工作经验,传达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汇报会精神,研究全省计生宣传教育“十五”规划。
   12月5日省计生中心户(协会小组)长演讲比赛在福州举行,10位来自7个市10个县(市、区)的代表作精彩演讲。
   12月23—24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工作会议。省委副书记何少川主持会议,省委书记宋德福到会讲话,省长习近平总结“九五”以来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情况,部署“十五”时期及2001年计生工作。省委、省政府向各地市下达2001年度人口与计生工作责任书,向荣获国家计生委授予的“三为主”先进县(市、区)称号的华安、台江、建瓯、新罗等县(市、区)颁奖,华安县介绍计生工作经验,两位基层计生中心户(协会小组)长作精彩演讲。
   12月25日省计生委在福州举办全省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培训班,各社区市计生委主任、政策法规处(科)长、省计生委机关全体干部参加培训。
   12月25—26日省医学会、省计生委联合在福州举办生殖健康与保健培训班。全省各市、县(市、区)、乡(镇)计生服务站(所)、医师、护士共110人参加培训。
   12月28日省人口学会召开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调整、增补了省人口学会领导成员。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为名誉会长,省计生委副主任游振伟为会长。
   2001年
   3月27日省长习近平主持召开省计生领导小组会议。会议要求把学习宣传《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与贯彻中央《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结合起来,抓紧出台配套措施,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计生文明执法水平。
   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督察组对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组到开元区、南安市、石狮市等地听取各级党委、政府汇报,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深入乡村群众中现场调查考察。省委、省政府领导习近平、赵学敏、潘心城等汇报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决定》情况并听取督察组反馈意见。
   4月3日省计生委在福州举办全省计生政策法规培训班,市、县两级计生委(局)分管政策法规副主任(局长)和政策法规科(股)长共200多人参加培训。 4月25—26日省计生协会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省长习近平到会讲话。会议选举张渝民为会长,黄文麟、陈树清、方忠炳为常务副会长。会议通过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和《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合格村(居)计生协会和争创一流村(居)计生协会活动的决议》。
   5月16—17日国家计生委在邵武市召开全国国际合作计生结合项目研讨会,国家计生委副主任张玉芹、国家计生委党组成员、国际合作司司长赵白鸽出席会议并讲话,日方代表、各省市、自治区计生委代表参加会议。邵武市向大会作项目个案报告,与会人员参观考察邵武市项目活动开展情况。
   5月全省计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合格村(居)计生协会和争创一流村(居)计生协会活动的决议》。
   7月11—15日国家计生委在北京举办“首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省计生委副主任苏富达任福建省代表团团长,全省共有106名各级计生委领导和计生服务站站长参加博览会。
   7月26—27日省计生领导小组在福州晋安区召开全省计生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作现场会,省长习近平给会议致信,副省长潘心城、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会议推广晋安区开展计生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要求在全省积极稳妥地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作。与会人员参观晋安区鼓山、岭头等镇(乡)、村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作情况。会后,省计生委下发《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作实施意见》。
   7月莆田市计生服务站在进行染色体核型测定检查中,发现10号染色体臂内倒置;2002年11月,又发现13号染色体缺失,缺失部分嵌人15号染色体导致习惯性流产,经湖南省医科大学医学遗传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鉴定为这两例发现均属世界首报。
   7月省政府授予鼓楼区等35个1999-2000年度计生一类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授予连江县等16个计生二类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授予福清市等14个计生三类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授予周琰等296人为计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8月29日至9月5日省计生协会在武夷山举办全省市、县两级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和设区市计生协会秘书长岗位培训班,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到培训班讲话。
   9月27—28日省计生委在福州举办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培训班。全省市、县两级计生委主任、有关业务科室科长、计生服务站站长共200多人参加培训。
   9月19日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省文明办等11个省直部门联合下发《福建省关于“十五”期间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实施意见》。
   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计生委表彰龙岩市为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特别贡献单位;丰泽区等19个单位为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县(市、区);鼓楼区鼓西街道等60个单位为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乡(镇、街道);福建日报社政文编辑部等33个单位为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詹林等109人为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个人。
   11月21日省长习近平主持召开计生领导小组会议,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汇报2001年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形势和2002年工作建议。会议要求计生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快“两个转变”,推行村民自治,加大政策推动和综合治理力度,各级政府要增加经费投入,稳定计生机构、队伍。
   11月省委、省政府授予省计生委第七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2月14—15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计生工作会议,省委书记宋德福、省长习近平、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会议要求强化领导责任,继续抓好中央《决定》贯彻落实。
   12月19-20日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在龙岩市召开计生宣传工作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表彰会议。会议对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做出成绩的7个县(市、区)、108个乡镇(街道)、60个单位、184名个人进行表彰。与会人员参观新罗区林一汉宣传站(家庭)、东肖婚育新风林及红坊镇婚育新风知识竞赛活动等。会议提出“创建百乡千村新型生育文化示范基地”活动,全省有153个乡镇、1465个村(居)参与创建活动。
   2002年
   1月7—9日副省长潘心城到古田县进行“五访五问”,看望慰问基层计生干部和实行计生群众。
   1月16—19日省计生委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村民自治研讨会,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作会议总结,省计生委副主任苏富达作主题报告。长汀、云霄、浦城等县就开展计生村民自治试点工作情况介绍经验和做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科教文卫委、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局等部门领导和专家作专题发言。
   2月3—4日省委副书记梁绮萍到漳州市、平和县看望慰问基层计生干部和计生二女户。
   2月22日省委副书记梁绮萍到省计生委机关调研,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汇报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情况。
   3月26—28日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与省计生委联合在晋江市召开计生立法工作座谈会。
   4月4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传达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省长习近平主持会议,省委书记宋德福部署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
   4月5—14日中国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刘汉彬到武夷山、浦城、鼓楼、台江、闽侯等县(市、区)考察基层协会工作。
   4月24—28日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与省计生委联合到三明、南平等市及泰宁、建宁县、延平区进行立法调研。
   4月省计生委、省计生协会、省文联牵头与安溪、东山、漳平、松溪、漳浦等五县(市)共同联办“福建省部分县(市)人口文化艺术作品巡回展”。
   5月10日由幸福工程福建省组委会发起的福建省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捐赠活动在省政府机关大院举行,号召省直机关干部职工捐赠一日工资,为救助贫困母亲奉献一份爱心。省领导卢展工、林强、潘心城、陈荣春等参加捐赠仪式,省直机关18个厅局干部职工代表200多人参加现场捐赠活动。
   6月5日省长习近平主持召开省计生领导小组会议,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传达全国省级计生协会会长会议精神,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汇报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形势。习近平要求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建立依法管理新机制;要加大齐抓共管力度,实行计生综合治理;在机构改革中县、乡计生机构要稳定,各级政府要增加经费投入;要采取措施解决出生性别比例失调问题。
   6月省政府印发《关于福建省“十五”人口事业和社会保障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把人口和计生事业发展纳入省“十五”规划。
   7月9—1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督察工作的通知》,督察组的人员分别由省委办公厅督察室、省政府办公厅督察室、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工商、民政、卫生、农业、计生等厅局的负责人和干部组成,督察组一行22人分成四组分别到福清市、杏林区、晋江市、平和县、永定县、大田县、仙游县、政和县、福安市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督察工作,着重督察各地党政领导落实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及各级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制,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入口问题综合治理情况。督察结果形成报告报省委、省政府。
   7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8月19—23日省计生协会在武夷山举办设区市、县(市、区)计生协会秘书长培训班,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常务副会长陈树清、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到培训班讲课。 8月28日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委员会与省计生委联合在福州召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强、副省长潘心城、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
   8月29—30日全省计生政策法规干部培训班在福州举办,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副主任苏富达到培训班讲课。
   8月29日至9月1日省计生委在武夷山计生干部培训中心分别举办全省计生财务和统计人员培训班,国家计生委计划财务司和省财政厅领导到培训班指导。
   8月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委员会、省委宣传部、司法厅、计生委、计生协会联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月活动。
   9月3—6日和23—29日省计生委分别在武夷山计生干部培训中心和漳州市计生干部培训中心举办全省计生干部法律法规培训班。就如何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要求。
   9月14—19日国家计生委副主任王国强到南平市的建阳市、建瓯市,福州市的古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及厦门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计生工作。
   9月16—20日全国计生委办公室主任会议暨《中国计划生育年鉴》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由国家计生委办公厅主任金小桃主持,国家计生委副主任王国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9月23—24日国家计生委“三个代表”和人口与计生工作报告团分别在福州、漳州举行报告会,省、市、县三级计生委(局)领导和干部听取了报告。
   9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古田县杉洋镇湖里村为省计生委扶贫挂钩点(全省共有207个村定为省直机关扶贫挂钩村),省计生委领导多次深入该村调查研究,帮助制定三年扶贫计划。
   9月国家人事部、国家计生委表彰晋安区、厦门市、永安市、邵武市、鲤城区、龙岩市等计生委(局)为全国计生系统先进集体;林月姣、陈凤英为全国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国家计生委表彰施淑莲等11人为全国计生系统优秀工作者。
   10月13—16日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到漳州、泉州、福州等市考察人口与计生工作。省领导梁绮萍、潘心城、金能筹、张渝民、黄文麟及省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省人口与计生工作汇报会并听取考察情况反馈。
   10月29—30日全国党校人口理论教育师资培训班暨中国人口学会党政干部教育分会第一次理事会议在龙岩市召开。国家计生委副主任潘贵玉,中央党校教务部主任、中国人口学会党政干部教育分会会长贾高建到会讲话,中国人民大学人口所所长教授翟振武、中国人口学会秘书长张敏才及各省、计划单列市分管党校人口理论教育工作领导、计生委领导和福建省设区市市委党校、计生委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10月省委研究决定,省长卢展工任省计生领导小组组长。
   11月27日省长卢展工、副省长潘心城、陈芸到省计生委机关调研,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汇报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情况。卢展工充分肯定人口和计生工作取得的成绩,要求对计生工作保持清醒头脑,要围绕发展是第一要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切实加强人口和计生工作。
   11月29日省计生委、司法厅、计生协会联合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竞赛活动。全省共组织1300多场知识竞赛,有33.4万人参加,并在层层选拔的基础上组织全省竞赛,漳浦县代表队代表福建省进京参加全国决赛。
   12月21日省长卢展工主持召开省计生领导小组正副组长会议,研究2003年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为人口和计生工作解决实际困难与问题。
   12月23—24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人口与计生工作会议。省委副书记梁绮萍主持会议,省长卢展工、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省委书记宋德福等省领导出席会议。会上,漳浦和屏南县分别就计生人事制度改革、部门落实计生综合治理介绍经验。
   12月25—26日省计生协会在福州召开全省基层开展创计生合格村(居)协会和一流村(居)协会活动经验交流会,省委副书记梁绮萍、副省长潘心城出席会议并讲话。
   12月26—27日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联合召开全省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今年全省计生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要求计生宣传教育工作要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和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生育文化的目标,继续抓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建立健全公益性计生宣传机制,加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提高宣传教育干部工作能力。
   12月中国计生协会副会长肖万钧、顾二熊到福建省调研计生协会工作。
   2003年
   1月18、23、25日省委副书记梁绮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贤模、副省长汪毅夫分别到平和、琅歧、洛江等县(区)慰问基层计生干部和二女结扎户,开展计生“五访五问”工作。
   2月12日省委书记宋德福、省委常务、秘书长朱亚衍到武平县东留乡大明村看望慰问实行计生的二女户何冠松、谢三联夫妇,详细了解生产、生活情况,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计生户一定给予关心和帮助。
   2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贤模带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领导到省计生委机关开展调研活动,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汇报省计生委工作情况和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形势。黄贤模对省计生委在计生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
   3月5—8日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考察组专家顾宝昌等一行到福建省考察,闽侯、同安两县(区)政府作为项目候选县(区)分别进行申报陈述。经考察评估,同安区被确定为第五周期项目点。
   3月9日省委书记宋德福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作福建省人口和计生工作经验的发言。
   3月经省委研究同意,省委副书记梁绮萍担任幸福工程福建组委会名誉主任,省领导黄贤模、汪毅夫、王良溥、袁启彤、游德馨、张渝民为顾问,韦立继续担任省组委会主任。
   4月8日省委、省政府在福州召开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梁绮萍主持会议,卢展工部署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会议传达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福州市、宁德市领导分别介绍综合治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和建立计生利益导向工作的经验。
   4月15—16日幸福工程福建省组委会在福州举办全省幸福工程项目培训班。
   4月17—18日全省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传达中纪委二次会议、省纪委四次会议、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反腐倡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
   4月全省计生宣传干部培训班在武夷山市举办。
   4月省政府表彰2001—2002年度计生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先进工作者。表彰马尾区等37个计生一类先进县(市、区);石狮市等21个计生二类先进县(市、区);永泰县等19个计生三类先进县(市、区);庄碧卿等169人为计生先进工作者。
   5月7日省计生委在福州举行计生流动服务车启动仪式,有14个项目县代表参加授车启动仪式。流动服务车由国家和省计委、省计生委为12个贫困县和2个百万人口大县免费配置的,为偏远山区育龄群众提供计生宣传咨询、孕情检查、避孕节育技术、避孕药具发放、生殖保健、妇科疾病普查等多项服务。
   5月15日省计生委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系统“非典型性肺炎”(简称“非典”)防治工作会议。与会人员听取省防疫站专家作关于防治“非典”科学知识的讲座,会议要求充分发挥计生系统服务网络和队伍健全优势,积极主动地参与“非典”防治工作。
   7月7—8日省人口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在福州召开,会议修改《福建省人口学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会理事会,选举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为名誉会长,省计生委原助理巡视员刘文耀为会长。
   7月11日省计生委在福州举办“纪念第14个世界人口日——青少年的性健康、生殖健康和权利”座谈会,副省长汪毅夫、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省直和福州市有关部门领导、在榕部分大专院校师生代表参加座谈会。
   7月14日省计生委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福建省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办法》,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象、检查次数、检查注意事项等作出规定。
   7月18日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省政府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7月28日至8月3日省计生委副主任雍秀英带领各设区市计生委主任、委机关各处室领导共18人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考察人口和计生工作,互相学习交流工作经验。福建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是中央确定的结对帮扶对口单位,这次考察中还就对口帮扶有关事宜交换意见。
   7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同安、南安、诏安等县(市、区)计生局为全国人口和计生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张淑语等15人为全国人口和计生系统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工作先进个人。
   8月8日省长卢展工主持召开省计生领导小组会议。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汇报2003年以来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形势及工作建议,会议充分肯定全省计生工作取得的成绩,要求要客观、清醒地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在落实上下工夫,要强化工作责任制。
   8月8日省幸福工程工作会议暨表彰会在福州召开,幸福工程组委会主任韦立总结部署工作,省委副书记梁绮萍到会讲话。会议表彰33名先进脱贫母亲,26个幸福工程先进单位,35名幸福工程工作先进工'作者。
   8月20日省计生委在福州召开全省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培训会议。会议传达国家计生委有关会议精神,部署全省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推广应用工作。
   8月25日省委宣传部、计生委、文化厅、广播电视厅、计生协会联合在福建电视台演播厅举办福建省第二届计生文艺汇演,副省长汪毅夫、省政协副主席金能筹、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等观看演出。
   8月29—30日省计生领导小组在福州召开全省人口与计生综合改革座谈会,副省长汪毅夫主持会议,省委副书记梁绮萍到会讲话。各设区市分管计生领导、计生委主任、协会会长参加会议。漳浦、福鼎、鲤城等县(市、区)分别介绍村级计生管理员“县聘乡管村用”改革、农村费税改革中保证计生经费投入和计生信息化管理的经验。
   8月省委授予省计生委第三届(2001—2002年)省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省委、省政府授予省计生委第八届(2000—2002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同时还有南平市计生委,鼓楼、马尾、鲤城、南安、永春、同安、华安等县(市、区)计生局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9月3日省计生委下发《关于实行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用人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全省村级计生管理员实行“县管、乡聘、村用”制度。
   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9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永春、长泰、福鼎、新罗等县(市、区)计生局为全国人口和计生法治建设先进集体;曾武祈等15人为全国人口和计生法治建设先进个人。表彰省计生科学技术研究所等9个单位为全国人口和计生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张榕华等25人为全国人口和计生科技工作先进个人。
   10月11—13日省计生委在漳州市计生干部培训中心举办全省新型避孕药具培训班,共有118人参加培训。国家计生科研所、省妇幼保健院有关专家到班授课。
   10月20—23日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督察组组长、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炳礼一行到福建省督察“非典”防治工作情况,省委常委、秘书长黄瑞霖、副省长汪毅夫陪同并汇报全省防治“非典”工作情况。赵炳礼在福建督察期间,还到省计生委机关调查了解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情况,并进行指导。
   10月25—2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会与大连市政府共同联办的第二届“全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在大连举行。省计生委主任张学梅任福建省代表团团长,全省计生系统和省直有关部门共300多人出席博览会,福建省计生委获得最佳组织奖。
   10月30日至11月1日全省计生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在武夷山计生干部培训中心举办。全省计生纪检监察干部及省计生委廉政监督员共70多人参加培训,省纪检监察厅领导到班授课。
   10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计生委联合召开宣传贯彻《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座谈会,省直有关部门和福州市计生委领导参加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贤模、省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黄文麟到会讲话。
   10月省直机关党工委授予省计生委机关第八届(2001—2002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1月22—27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评估验收组来闽检查验收,评估验收组听取张学梅关于全省开展创建活动情况汇报及晋安、同安、鲤城、新罗等区党政领导汇报,并实地进行检查验收。
   11月省委副书记梁绮萍、副省长汪毅夫、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联名向全省各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致信,就进一步加强计生协会工作提出要求。
   12月7日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作家协会和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共同主办,南安市人民政府承办的“人口文化,走进南安”——第十一届中国人口文化奖颁奖文艺晚会在南安市隆重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彭佩云、王汉斌,全国政协副主席张克辉,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王国强等出席颁奖晚会。
   12月9—10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会议。副省长汪毅夫主持会议,省长卢展工、省委副书记梁绮萍、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王国强到会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彭佩云到会祝贺并向首批荣获全国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单位颁奖。省委、省政府向各设区市和省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达《2003—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12月15日省计生委下发《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该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要求,结合省计生工作的实际而制定。内容包括乡(镇、街)党委政府、计生办公室、计生协会、计生服务所工作主要职责及各项管理和服务规范13个,村(居)两委、计生管理员、及村级各项管理和服务规范11个。
   12月18—22日越南国家人口与家庭计划委员会代表团到福建省考察人口和计生工作,省计生委副主任雍秀英向代表团介绍福建省人口和计生工作情况。
   12月25—26日省委宣传部、省计生委联合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形成“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出效益”的计生宣传工作新局面。
   1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授予晋安、同安、鲤城、新罗等4个县(市、区)为全国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
   12月联合国人口基金官员苏拉诺到厦门市同安区考察第五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工作,先后到同安区计生服务站、大同街道计生服务所、区妇幼保健院等单位考察,分别与区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大同街道计生服务所技术服务人员和接受服务的群众进行座谈,在考察和座谈中对项目工作给予指导,并对项目工作取得进展给予肯定。
   2004年
   1月12日在中国计生协会召开的第五届四次全国理事会暨先进表彰会上,福建省有67个单位和147位个人荣获全国计生协会先进荣誉称号。
   1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贤模、省政协副主席金能筹分别到蕉城区、秀屿区慰问基层计生干部和计生二女户。元旦、春节期间,省计生委组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计生“五访五问”活动,全省共有119887人次参与“三下乡”活动4264场,慰问计生户392499户,其中二女户84920户,发放慰问款1895.9万元,赠送彩电、VCD机等288台,各类科技图书72.06万册,咨询661056人,义诊265562人,免费体检325869人,发放计生宣传材料576.35万份,避孕药具176.82万份,举办计生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片8061场,1880.38万人次观看。
   1月省委任命黄子曦为省计生委党组成员、省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
   2月14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将省计生委更名为“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3月22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委常委会研究批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方案》。省人口计生委继续承担省计生委原有职能,并增加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和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能。
   3月22—27日省委组织部、省人口计生委、省委党校联合在福州举办全省县级分管计生工作领导研修班。全省各县(市、区)分管计生领导、设区市计生委主任和省人口计生委机关干部共140多人参加学习和研修。副省长汪毅夫、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到班讲话和指导,省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陈树清就基层计生协会“双创”(创合格村协会和一流村协会)工作作专题讲课。晋安、同安、鲤城、新罗等区介绍计生工作创先经验。
   5月11日省计生协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在福州召开。省委书记卢展工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在榕的14位领导出席大会。
   5月19-21日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人口问题专题组到泉州市、厦门市调查研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问题,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学梅陪同调研。
   5月省人口计生委在福州计生干部培训中心举办全省县级计生局长培训班,共有94名局长参加为期10天的培训,主要学习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的专业知识必修课《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读本》。
   6月2-3日省人口计生委在长乐市召开全省“关爱女孩行动”示范工作会议。各设区市计生委主任、分管副主任、试点县(市、区)计生分管领导、局长及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新闻单位等领导参加会议。会议总结各地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要求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积极推动“关爱女孩行动”工作向纵深发展。安溪、长乐、南安、大田、长汀等5个县(市、区)介绍试点工作经验。与会人员参观长乐市“关爱女孩”文化公园、独生子女画展和“关爱女孩行动”宣传一条街等。
   6月18—20日全国部分省(市、区)流动人口计生“双向管理”(流入地与流出地共同管理)研讨会在石狮市召开。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领导、16个省(市、区)人口计生委领导、政策法规处和流动人口管理处领导、专家及福建省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晋江市、石狮市等人口计生委领导60多人参加研讨会。 7月2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厅、人事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经省委常委会审定,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
   7月28日副省长汪毅夫、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学梅出席闽侯县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首发式。当年,全省有26个县(市、区)开展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8月11—12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安溪县召开全国“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副主任赵炳礼到会讲话,安徽省政府副省长赵树丛,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口专家学者,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及政法处长、宣教处长,各试点县(区)领导参加会议。省委副书记梁绮萍、副省长汪毅夫出席会议,梁绮萍致辞。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及安溪县委、县政府介绍在“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中的经验。
   10月2日国庆节假期间,省委书记卢展工与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何立峰、副省长陈芸深入到永泰葛岭镇计生服务所看望正在值班的工作人员。卢展工对计生服务所节假日坚持为育龄群众服务给予赞扬。
   10月21—22日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会在福州召开全省基层计生工作研讨会。会议就如何解决新时期基层计生工作的主要矛盾和困难,加强基层计生队伍执政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抓紧抓好当前计生工作,确保“十五”计划圆满完成进行研讨。省、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会领导参加研讨会。
   10月22—23日美国《纽约时报》记者杨金新(Mr.JimYardley)—行三人到安溪兰溪中学、城厢镇金兜村、官桥镇上苑村、官桥茶厂等地向当地学生、教员、群众、政府有关人员了解“关爱女孩”项目开展情况,对政府制定一系列保护女孩及其家庭的政策和相应措施给予积极评价。
   11月上旬至12月底省人口计生委机关、直属单位干部到40个4万人口以上大乡镇“蹲点”,围绕解决新时期乡镇计生工作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困难,开展深入调查研究,直接参与基层计生工作,解决难点、指导工作。
   11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鼓楼区计生局等6个单位为全国人口和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先进集体;鲍成球等11人为全国人口和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先进个人。
   12月21—22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会议,省委书记卢展工、省委副书记梁绮萍、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到会讲话。会上,福州市介绍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经验;鲤城区、安溪县分别介绍提高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区工作和推动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的经验。
   12月23日全省人口计生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总结2004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情况,部署2005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要求。 1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授予台江、思明、丰泽、龙海、永安等5个县(市、区)为全国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
   2005年
   1月6日省委宣传部、人口计生委、统计局、人口学会、福州市人口计生委、驻榕部队等在“五一”广场联办“中国13亿人口日”宣传咨询活动。省人口计生委组织全省计生系统干部职工7367人收看全国“13亿人口日”电视电话会议。同时,省委宣传部、人口计生委、统计局、人口学会联办“中国13亿人口日”专家论坛,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省委党校等省直部门领导和部分高等院校人口学专家学者参加论坛。
   1月7日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学梅荣获第五届中华人口奖工作奖。
   1月8日和10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贤模、副省长汪毅夫分别到尤溪县梅山镇、联合乡和仙游县郊尾镇走访慰问基层计生干部及计生二女户家庭。
   1月10日省委书记卢展工、省长黄小晶在闽西调研工作时到上杭县步云乡马坊村慰问计生二女结扎户罗开朝、马玉华夫妇。
   1月25日省政府成立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领导小组和福建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专家组。副省长汪毅夫任领导小组组长,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叶文振为专家组牵头人。
   1月27—28日省委副书记梁绮萍到平和、华安县慰问计生二女结扎户。要求各级领导重视人口和计生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帮助群众少生快富。
   1月27—29日全省计生非诉讼执行工作研讨会在闽清县召开,省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方忠炳,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居胜,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苏富达出席研讨会。
   2月3日开始省人口计生委党组根据中央和省委部署,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历时三个月。
   2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月28日和3月1日省委宣传部、省人口计生委联合在泉州市召开全省人口和计生宣传工作会议。会议表彰省“新型生育文化示范基地”创建先进单位,与会人员参观安溪县“关爱女孩行动”开展情况及丰泽、鲤城区社区计生宣传示范点。
   2月省计生干部学校于2004年3月至2005年2月在福州和武夷山计生干部培训中心举办16期全省计生系统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班,有1210名县级以上计生系统公务员参加培训。 3月24日省人口计生委作出向长泰县计生局局长林亚聪学习的决定。号召全省计生系统干部职工学习林亚聪牢记宗旨、心系百姓的高尚情怀;爱岗敬业、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求真务实、勤勉忘我的工作精神;艰苦奋斗、两袖清风的优秀品德。
   3月28日至4月2日国家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组织专家对漳平市、安溪县就“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绩效考评。
   3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新闻发布会。会议由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新闻办公室主任朱清主持,中央驻闽新闻单位、省级新闻单位和福州市新闻单位等32家新闻媒体记者41人出席新闻发布会。
   4月12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05〕10号),为加强农村计生管理员队伍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每个村1名计生管理员每人每月由省财政给予200元津贴补助。
   4月25—26日省计生领导小组召开部分县(市、区)人口计生工作座谈会,省委副书记梁绮萍到会讲话,省、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计生协会会长和18个县(市、区)委书记参加会议,其中有6个县(市、区)介绍经验,有12个县(市、区)作表态性发言。会议总结交流各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近几年计生工作滑坡或停滞不前的部分县(市、区)的问题和教训,确保“十五”人口和计生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努力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月省人口计生委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科技暨药具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对计生科技和药具工作要有新认识、新起点、新实践、新要求,围绕中心任务,开创工作新局面。同时要求用三年时间,建设好一批乡镇中心服务所。
   5月20日由中国人口学会人口迁移与城市化专业委员会、上海社会科学院、福建师范大学、省人口学会主办的“中国人口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学术讨论会”在福建师范大学召开。来自国内、港澳和新加坡共70余名专家学者,以“中国人口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主题进行学术讨论。
   6月9日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暨宣传月启动仪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委副书记梁绮萍、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刘德章出席会议。会议决定自6月9日至7月9日在全省集中开展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月活动。10日,省委宣传部、财政厅、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会和福州市、仓山区联合在则徐广场举办“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月及万名干部人户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
   6月26日福建省生殖保健协会在福州召开成立大会。聘请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原省委副书记何少川为名誉会长,省领导黄贤模、汪毅夫、潘心城为顾问,选举省人口计生委原副主任苏富达为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思卿,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彭佩云为协会成立题词祝贺。
   6月美国ABC广播公司驻京记者到安溪县采访“关爱女孩行动”情况,并在世界新闻栏目播出《女孩权益——中国的新运动》。
   7月1-3日省人口计生委在荔城区召开全省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现场会。会上,荔城区、建瓯市介绍开展奖励扶助工作的经验,并对奖扶工作规范运作进行培训。
   7月11—13日省人口计生委举办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信访条例》培训班。会议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依法做好计生信访工作,营造良好的人口和计生工作环境。
   7月18—19日省人口计生委在马尾区举办全省人口计生系统政务信息培训班。会议要求,各级计生委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办公室工作水平,为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优质服务。
   7月25—27日省人口计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在宁德市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国部分省纪检组长会议精神,总结2005年以来全省计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和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情况,部署今后一段时间纪检监察工作。与会人员参观屏南县双溪镇和霞浦县三沙镇计生办公室服务窗口建设情况。
   7月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学梅率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委机关各处室领导到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考察人口和计生工作,慰问福建援藏干部,出席西藏林芝地区第三届投资贸易洽谈会,并参加林芝地区人口计生综合楼奠基仪式。林芝地区人口计生综合楼总投资130万元,其中90万元为福建省人口计生系统援助,综合楼建成后,将为这个地区藏、汉等10个民族农牧民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8月省政府任命方群为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9月2日省人口计生委在福州召开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工作中期汇报会,进一步明确各个课题的研究内容。
   9月5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督察的通知》,组织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四个督察组,分别对全省9个设区市和18个县(市、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果报省委、省政府。
   9月16日省计生协会在福清市召开全省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建设经验交流会,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常务副会长黄文麟出席会议并讲话。
   10月14—17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江帆到武夷山市参加全国流动人口计生政策研讨会,并实地考察武夷山市人口和计生工作,听取建阳、建瓯等市计生工作汇报。江帆强调抓紧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和“十一五”规划的制定,注意人口计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新政策的研究,抓好人口和计生综合服务。
   10月由世界银行官员特丽深(Teresa)为团长,卫生部专家组、福建省卫生专家组等22人的联合督导团一行到鲤城区预防艾滋病活动示范小区——临江街道新风小区,专项调研考察该小区以物业管理、治安联防队、计生协会为依托三位一体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做法。
   10月省政府在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电视电话会议之后,紧接着召开全省人口抽样调查会议,副省长苏增添出席会议并讲话。本次调查时点为2005年11月1日0时,在全省各县(市、区)的897个乡(镇、街道)抽取3041个调查小区,样本规模80万人。调查结果:福建省总人口为3535万人,出生率为11.60‰,人口自然增长率为5.98‰。
   10月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黄小晶任组长,梁绮萍、李宏、刘德章、黄贤模、汪毅夫、潘心城、张渝民、张学梅为副组长。
   11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授予南平市延平区紫云街道计生办公室主任陈凤英全国人口和计生系统“新时期最可爱的人”荣誉称号。
   11月12日全国幸福工程创立十周年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省幸福工程组委会等18个先进集体、韦立等154位先进个人、张月莲等685位脱贫母亲受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幸福工程全国组织工作委员会的表彰;省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黄文麟荣获爱心奉献奖。
   11月14日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人口计生委等十部委联合表彰“十五”期间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福建省有仓山区等12个县(市、区)获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县(市、区)称号;鼓楼区鼓东街道等53个乡镇(街道)获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乡镇称号;省委文明办创建办等34个单位获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单位称号;张祖才等64名个人获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个人称号。
   11月28日省计生协会在邵武市召开全省计生协会基础建设工作研讨会,会议总结五年来“双创”活动的经验,提出今后五年全省基层协会建设的总体思路。省计生协会常委副会长陈树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11月日本国际合作计生结合项目(IP)社区保健访华团一行9人到武夷山、邵武两市考察IP项目扩展情况,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任酒玲及有关人员陪同考察。
   11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北京举办“第三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雍秀英任福建省代表团团长,省、市、县人口和计生系统有154人出席博览会。
   11月越南人口儿童家庭委员会考察团一行9人到福建省考察人口和计生工作,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学梅会见考察团全体成员,并介绍福建人口和计生工作情况,考察团还到鼓楼、闽侯等县(区)及省计生科研所参观考察。
   11月省长黄小晶主持召开省人口和计生领导小组正副组长会议,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听取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全省计生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2006年人口和计生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及2003—2005年人口和计生工作的奖惩决定,将计生贡献奖励制度、计生服务网络建设和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纳入福建省“十一五”专项规划。
   12月13日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副书记梁绮萍主持会议,省长黄小晶到会讲话。会议传达了省委书记卢展工在省委常委会上对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讲话精神,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刘德章宣读省政府对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和一类先进县(市、区)及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决定,通报单列管理和降类预警告的单位。会议明确福建省“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生工作的总体目标。
   12月20—21日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在福鼎市召开全省计生“三结合”工作经验交流会,省委副书记梁绮萍、省计生协会会长张渝民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要求创新T.作机制,规范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五项制度”和实施“五项工程”,推进新阶段计生“三结合”工作深入开展。
   12月法国CAPA电视新闻社摄制组一行两人到安溪县就“关爱女孩行动”项目活动进行采访拍摄活动,并在法国及美洲法语区播出,积极评价“关爱女孩行动”开展情况。
   12月省委书记卢展工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议,听取人口和计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十一五”人口和计生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部署人口计生工作,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探索创新,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1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授予鼓楼、芗城、湖里、涵江、邵武等5个县(市、区)为全国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
   12月省政府对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和一类先进县(市、区)及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授予台江区等13个县(市、区)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授予仓山区等28个县(市、区)人口和计生一类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授予黄良希等198名省人口和计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先进单位和个人
   1991年9月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全国计生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邵武市 闽侯县计生委 厦门市开元公园街道办事处 龙岩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福州市郊区洪山乡 诏安县桥东乡人民政府
   建阳县黄坑乡人民政府 建瓯县房道乡党委、人民政府
   浦城县水北街乡 三明钢铁厂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全国计生宣传工作先进个人
   林默奇 任恢英 林 坚 赵宗琴 邱继耀 黄振盛 吴 熙
   张 坚 林子根 林善揣 戴世德 游文贤 郑成尧 陈建华
   何永生 郑荷莲
   1992年6月
   国家计生委、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表彰的全国少数民族计生先进工作者
   兰伏基(畲族)
   1992年12月
   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全国城市计生工作先进集体
   三明制药厂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办事处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政府
   南平市水南街道办事处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邵武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全国城市计生工作优秀工作者
   林惠珍 王瑞英 郭秋水 陈韵琴 曹灶兴 柯阿敏 陈春星
   张贻拔 王纤纤 柳惠新 黄玉英 陈涵森 陈红玉 王喜玲
   叶克英 范五玲
   1993年9月
   国务院表彰的全国计生工作先进单位
   浦城县
   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全国计生工作先进单位
   闽侯县 南靖县
   1994年10月
   国家计生委、人事部表彰的全国计生先进工作集体
   晋江市计生委 漳浦县长桥镇计生办 厦门市计生委统计处
   浦城县计生委 福州市台江区集贸市场
   国家计生委、人事部表彰的全国计生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林福弟 陈孔桢
   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全国优秀计生工作者 韩晓青 占雅青 张晓英 钟孝义 柯景凤 陈恒峰 黄一将
   江北平 蔡万惠 陈书碧
   1995年1月
   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表彰的全国计生万例手术无事故先进个人
   计生系统:(共75名)
   张欣珠 方恒英 村优娣 林毅晖 林 芬 邱翠莲 张秀凤
   吴秀才 林凌诚 吴中亮 尹美云 张聪英 庄水黎 陈淑英
   吴美勤 伍美华 叶 英 黄攸婷 肖玉珍 陈善淳 吴春娇
   林文妹 章孝齐 姜校凤 林瑞英 罗木秀 涂舜英 黄玉英
   郑天贵 林锦丽 陈金太 李国治 林金爱 林兆锦 林磐欣
   胡丹英 陈燕卿 林淑慧 吴美莉 翁昭民 李秀钗 陈厚忠
   陈茂昌 刘惠玉 李幼英 李时桃 郑美琴 刘彦斌 陈建江
   冯 柳 林翠湘 刘幼菊 黄式致 汤光富 陈国后 赵振夫
   何维敏 刘宗译 蔡翁翁 陈之省 郑玉宝 王晓兰 陈金印
   叶瑞山 张明月 许新兴 苏丽珠 林南坤 蓝铁仁 叶天金
   卢金成 黄秀园 林亚强 黄集源 刘刈花
   卫生系统(共136名)
   陈木英 林婉玉 林迎春 黄君玲 林 琳 丁春英 刘夏琳
   陈淑兰 吴爱华 赵林桦 刘希平 刘玉梅 廖风鸣 胡可清
   邹清安 吴德璋 吴雅梅 管美珍 潘美珍 林 荫 夏萌惠
   林秀娥 曾国宝 潘隆玉 张月容 陈明安 郭素清 陈清宋
   林玉华 郑淑珍 林文娟 陈丽真 包颜书 林 峰 伊爵芹
   吴雅芬 陈小春 周鸿兴 缪剑锐 陈安生 邱美兰 巫学珠
   付训英 林 瑛 杨瑞金 江莲青 林淑梅 林淑英 李玉荣
   何巧莺 张亚真 郑美英 梁梅英 黄秀英 郭品瑞 王玉英
   杨云秀 余永丽 郑美榕 汤秀凤 胡福翰 吴丽雅 颜秀枝
   江湘宗 陈淑端 姚桂蓉 许婉丽 廖巧霞 段淑荣 江 玲
   罗秀英 邓淑珍 周文英 陈宣珍 郑佳祥 赖萝文 李淑珍
   李楚汀 罗素玉 郑碧如 陈秀玲 许文连 黄文平 吴雅芳
   刘 峰 陈 琪 黄文书 林钦玉 杜煊烨 邱爱娇 吴秀绢
   翁克敏 刘玲华 林阿秀 陈玉姐 温梅歌 林青莲 郑志堂
   杨锦玲 吴雪珍 卓光榕 张子昂 陈淑芬 林 宏 姚秉瑞
   李德田 陈百平 李妹哥 沈美寿 叶元桃 郑 庆 黄 骏
   林仙禹 陈金涛 王升贵 林秀珠 康亦铃 林益信 林长青 傅明琼 林志庭 蔡耀福 童家沁 黄江源 郑炳绪 陈永通
   叶松青 沈瑞香 吕淑中 蔡秋颜 柯美华 林少珍 徐彩临
   黄金珍 兰爱珍 陈好治
   1998年11月
   国家人事部、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全国计生系统先进集体
   南安市梅山镇计生办 龙海市角美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福州市计生委 沙县计生局
   建瓶市计生局 福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国家人事部、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全国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
   王 勤 蔡美莲
   2000年8月
   国家计生委、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表彰的全国少数民族计生工作先进集体漳州市漳浦县赤岭畲族乡
   国家计生委、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全国少数民族计生工作先进个人钟孝义(畲族)
   2001年10月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特别贡献单位龙岩市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县(市、区)
   台江区 闽侯县 建缻市 建阳市 永安县 沙 县 泰宁县
   涵江区 丰泽区 南安市 开元区 思明区 同安区 芗城区
   龙海市 新罗区 漳平市 上杭县 古田县
   2002年9月
   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全国计生系统先进集体
   晋安区计生局 厦门市计生委 永安市计生局
   邵武市计生局 鲤城区计生局 龙岩市计生委
   国家人事部、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全国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
   林月姣 陈凤英
   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全国计生系统优秀工作者
   陈学耀 施淑莲 黄玉英 梁德元 李连生 陈友茂
   戴文利 林永灶 张菊兰 袁绍增 王赛娥
   2003年7月
   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工作先进集体 同安区计生局 南安市计生局 诏安县计生局
   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工作先进个人
   王 勇 翁章瑞 纪晓雯 颜忠进 林庆春 林金锋 马伟和
   徐芳龙 林清华 张淑语 林瑞腾 吴建南 陆秋英 康海滨
   曹启鸿
   2003年8月
   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全国人口和计生法制建设先进集体
   永春县计生局 长泰县计生局 福鼎市计生局 新罗区计生局
   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全国人口和计生法制建设先进个人
   曾武祈 林 平 郑乐娇 齐 翔 张海顺 徐依金 王晓明
   蔡剑武 邱道椿 高春芽 李海霞 宋翠琼 熊兴发 詹雅青
   林新雄
   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全国人口和计生科技工作先进集体
   闽侯县计生局 龙岩市计生委 建瓯市计生局
   福建省计生科研所 同安区计生服务站
   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全国人口和计生科技工作先进个人郭小莺黄健俞惠周仁武梁桂延刘文彬蔡云松杨爱珠许文凤许新兴张榕华洪秀琴池玉美魏仁寿陈丽萍郑天贵陈敏文吴美莉姚剑洪张才娣王凤英黄式致黄细秀阮诗娜林光2003年12月
   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全国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
   晋安区 同安区 鲤城区 新罗区
   2004年11月
   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全国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先进单位
   鼓楼区人口计生局 霞浦县沙江镇计生办
   上杭县人口计生局 清流县林畲乡计生办
   丰泽区人口计生局 思明区人口计生局
   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全国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先进个人
   陈和栋 鲍成球 韩瑛珠 管恩兰 刘 健 林光亮 陈仁忠
   黄诗和 郑福荣 周隆智 黄来发
   2004年12月
   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全国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 台江区思明区丰泽区龙海市永安市2005年11月
   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全国人口和计生系统新时期最可爱的人
   陈凤英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2001—2005年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县(市、区)
   仓山区 龙海市 宁化县 武夷山市 柘荣县 漳平市 武平县 涵江区 晋江市 安溪县 鲤城区
   2005年12月
   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全国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
   鼓楼区 芗城区 湖里区 涵江区 邵武市
   2006年11月
   国家人事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全国人口和计生系统先进集体
   福州市台江区人口计生局 厦门市思明区人口计生局
   泉州市丰泽区人口计生局 邵武市人口计生局
   龙岩市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事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全国人口和计生系统先进工作者
   郑碧玉(女) 曹嫦平(女)
   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全国人口和计生系统优秀工作者
   赵申杰(女) 王虞添 李淑贞(女) 沈耿岳 陈 红(女)
   王双美 蒋光孔 蔡德聪 胡良秀(女)
   张世枝 翁聿强
   三、地方性法规
   (一)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育龄公民:
   (一)户籍不在本省,拟在本省居住一个月以上的;
   (二)户籍在本省,拟在本省其他城市或乡(镇)居住一个月以上的;
   (三)户籍在本省,居住地不在本省的。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集中的县(市、区)、乡(镇)应配有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交通、建设、乡镇企业管理、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应有利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负责对本系统所辖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各群众团体应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审检婚育节育证明;
   (三)建立计划生育台账;
   (四)检查核实生育节育情况,督促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五)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六)对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据实出具婚育节育证明;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督促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四)与流动人口及其现居住地联系,对流动人口生育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台账。第八条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同时,有关单位对下列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管理;
   (二)集贸市场中属流动人口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管理机构管理;
   (三)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管理;
   (四)在租(借)房屋和旅馆居住的流动人口,由出租(借)房主和业主管理;
   (五)未设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区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管理。
   以上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制度。
   户籍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外出前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福建省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该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流动人口抵达现居住地后,应持《福建省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或外省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婚育节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接受审检。
   有关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就业证、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事项时,应当核查经审检的婚育节育证。未经审检婚育节育证的,不予办理,并将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等部门在审检和办理有关证件时可合署办公,方便流动人口。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业主、出租房主在与流动人口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时,应查看经审检的婚育节育证。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计划生育要求,定期将现居住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也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要求生育的,须向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育计划证》,经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生育。各级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计划证》。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动员其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统一收取的流动人口管理费,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公民,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有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也可予以奖励和优待。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现居住地未处理的,由户籍所在地依法处理。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依法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不按本规定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检婚育节育证明,或提交假证明的;不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应给予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并督促其接受审检或落实措施。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用工单位、业主、物业管理机构、出租(借)房屋者,当年不得授予各类先进称号;出现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婚育节育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属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八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二)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三)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四)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
   本条例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
   第十四条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提前生育:
   (一)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
   (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
   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子女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第十五条生育子女应当按规定领取生育证。领取生育证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的安全,防止和减少人口出生缺陷。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应当指导公民在了解各种避孕节育知识的前提下,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指导其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施行绝育手术或者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十八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应当责成其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六)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
   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农村由地方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城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假期。接受绝育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五日至七日假期。
   在落实节育措施休假期间,或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期间,或者施行吻合手术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或者救济。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接受绝育手术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村(居)民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发放工作。
   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简便的避孕节育新技术。
   第四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应当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宣传、教育、文化、卫生、司法、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生育、节育措施落实、孕情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优惠与奖励、制约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方便。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经费和优惠奖励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累计三次被评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提高在县(市、区)、乡(镇)、街道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第三十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减免杂费;
   (三)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五)实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享受下列奖励与照顾:
   (一)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七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与奖励后,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停止执行有关优待。
   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假节育手术,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吻合、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出具虚假的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二)出具假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
   (三)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婚姻、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
   (二)通过骗取、行贿等非正常程序取得证明;
   (三)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二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违反生育证的管理规定;
   (三)骗取、提交虚假无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或者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组织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十六条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侮辱、诽镑、伤害,或者故意毁坏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未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得评为年度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落实有关的奖励与优惠规定;
   (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四)其他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五)索取、收受贿赂;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含收养、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口生育调节的适用范围,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三)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
   (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本条例所称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已被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省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的超声、染色体和其他检测技术,以及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业务,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前款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审核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证明。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测报告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
   第五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项目;
   (三)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超声诊断人员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避孕节育超声检查需要购买超声诊断仪的,按照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将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有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未获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第八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离异、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有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其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已婚的,还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孕情,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度,每月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接生登记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所在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三条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第十四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有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超声诊断仪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或者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报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新生儿死亡证据无法查实的,一年内不批准生育。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妇女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或者选择性别造成新生儿死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生育服务证;对持有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三至五年内不批准生育;对持有再生育服务证的,不批准再生育申请,并责成当事人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省委、省政府文件
   (一)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闽委〔1991〕18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驻闽各部队: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去年,由于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计划生育工作开始出现了好的势头。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全国的后进地位,人口过快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不适应,人口形势十分严峻,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下大决心、花大气力解决不可的地步。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树立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执行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增强人口意识和人均观念,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切实抓紧抓好,把人口严格控制在计划之内,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和《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发〔1991〕9号)精神,全面落实去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闽委〔1990〕10号),保证国家下达我省“八五”人口计划和十年人口规划的完成,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采取20条具体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部署全面工作时,要把计划生育工作放在与基本国策相适应的位置上做出安排。“八五”时期要把计划生育作为战略重点,做到人口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一起制订、一起下达、一起检查,狠抓落实,确保完成。
   2.省委常委会议每年两次研究计划生育工作;省政府每年安排几次常务会议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检查人口指标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对完成本地区人口计划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以较多的时间具体抓。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一次到计划生育工作后进地方进行现场办公。下基层检查工作,要同时检查指导计划生育工作。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层层保证人口计划的完成。
   3.充实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增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明义为副组长,增补组织、监察、统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每季度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都要加强、充实。 4.农村和城市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活动要把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列为重要内容,社教工作队要协助基层落实人口计划,并把它作为一项任务列入检查验收内容。
   5.严格兑现奖惩。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要表彰奖励,在任期内完不成人口计划的党政第一把手和分管领导不能提拔,不能重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党员、干部,不论担任什么职务,都要严肃查处。各级领导都要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从组织上加强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力量、县、乡(镇)两级除党委书记和县、乡(镇)长负总责外,对人口乡、计划生育任务重、工作差距大的25个县(市)和四分之一的乡(镇),增配一名副职领导干部专抓计划生育工作,可分别从计划生育搞得好的乡(镇)、村党政一把手、优秀计划生育干部或在后备干部中选配。县、乡(镇)两级专职领导实行职务与职责任务挂钩,每年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协同计划生育部门考核一次,对不称职者就地免职,并及时重配。对年年完成任务好,政绩突出的给予奖励重用。
   行政村由党支部书记担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并由乡(镇)党委、政府选配一名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享受村主干待遇,经费来源按其他村主干补贴渠道解决。村民小组配备一名计划生育宣传员,由乡(镇)、村给予误工补贴。
   6.切实加强基层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网络,重点放在乡(镇)服务所和村服务室的建设。乡(镇)设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所,受同级政府领导,人员按7—10人配备。具体由各地作出规定,要在二年内分期分批建立,并充实健全。乡(镇)服务所主要任务是经常下村,协助开展宣传、技术服务、药具发放和培训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
   行政村要在二年内建立计划生育服务室,主要负责宣传动员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检查环情、孕情,发放避孕药具,搞好生育节育统计管理。人员由村委会聘请,给予一定报酬。
   三、各部门对计划生育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
   8.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把贯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列为本职工作,由第一把手亲自负责,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9.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建设成强有力的政府职能部门,努力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指导好下一级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业务工作。要大力发展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把工作重点放到乡村基层,积极开展群众活动,及时反馈群众的婚育情况,协助做好工作。地、县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尽快配备1~2名专职干部。
   10.各级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把人口计划完成与否,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个党、团支部要教育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做计划生育的模范。党、团支部每年至少四次结合组织生活检查落实计划生育的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者要及时严肃查处。各级宣传、新闻、文化、教育等部门要制订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在全省城乡普遍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报纸要安排宣传计划生育专题栏目。文化部门要制作出更多更好的计划生育文艺节目,并深入农村基层巡回演出。教育部门要在各类学校落实人口教育。通过大造舆论,形成全党动手,全民动员,综合治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的社会环境。
   12.民政部门要加强婚姻管理工作,尽快制定管理办法,把降低早婚率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各级妇联要动员广大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并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早婚早育、遗弃女婴和非法抱养孩子。
   13.为了掌握准确的人口数字,公安部门要加强人口年度统计。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统计。统计部门每年要进行一次人口情况的抽样调查,对在人口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按《统计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4.各级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要积极开展节育技术服务和优生优育、妇幼保健工作,及时、认真、安全地做好节育手术。
   15.省、地、县由公安部门牵头,工商、建委、城管、劳动、计生等部门派人参加,组成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和落实具体管理办法,每个季度检查并研究一次工作,向党委、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强化流动人口的管理。各地还可以根据需要,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县级市(区)和镇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并配备一些专职人员。
   四、增加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投入
   16.全省计划生育经费今年达到人均2元,今后逐年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由省、地、县三级共同负担,省级负责15%左右。省级经费主要用于服务站(所)建设、宣传培训、节育手术费等项补助,由省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对计划生育经费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提高使用效益。
   17.各县(市、区)要普遍建立人口基金,按每人2元(贫困地区1元)进行集资,并从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提取10%~20%作为人口基金。人口基金的管理使用由计生部门具体负责,财政金融部门予以监督。其利息主要用于补充解决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二女结扎户的养老保险(或储蓄)资金的不足。各级保险部门要为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作贡献。各级财政用于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储蓄)的补助部分要另列专项经费(不计入人均2元之中)。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 18.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保护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积极为他们创造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对围攻、殴打计划生育工作干部,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违纪案件,有关部门要及时严肃查处。
   19.每个地(市)卫生学校要开办计划生育中专班,主要从已经聘用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中招生,条件可适当放宽。招生计划由省统一安排,经费列入地(市)财政预算。
   20.对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工作有成绩的干部、职工,退休时其退休补助费在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其中,受到省政府以上表彰的,可再增加5%。每次评选省劳模时,要分配1~2个名额由计划生育系统产生。
   附:增配副职领导干部专抓计划生育工作的25个县(市)名单
   福州市:闽侯县、长乐县、连江县、福清市
   厦门市:同安县
   莆田市:莆田县、仙游县
   泉州市:惠安县、南安县、晋江县、永春县、安溪县
   漳州市:龙海县、漳浦县、平和县、诏安县
   三明市:大田县、尤溪县
   龙岩地区: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
   南平地区:政和县、浦城县
   宁德地区:福鼎县、福安市
   (发至县团级)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1991年5月17日
   (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闽委发〔2000〕14号)
   各地、市、县(区)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驻闽各部队: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时刻,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跨世纪发展的奋斗目标、方针政策和主要任务,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明确今后10年的目标任务
   1.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90年代以来,我省通过认真实施三年打翻身仗,三年创先进,四年巩固提高的十年规划,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使生育水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有力地促进了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的低生育水平仍不稳定,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的生育政策差距还比较大,未来10年,我省人口总量仍将持续增长,不少地方计生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尚未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管理体制、工作方法、服务质量以及干部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进一步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未来10年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认识和解决人口问题,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等六条计生工作方针,立足当前,面向未来,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我省今后1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奋斗目标是:巩固“三为主”成果,赶上一类省工作水平,率先实现“两个转变”,提前达到第二步奋斗目标。分阶段的具体目标是:2000年,全省人口总数控制在3360万人以内,努力降低新生婴儿的出生缺陷发生率,80%以上的县(市、区)多数育龄夫妇享有初级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率达到92%以上,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00%以内,计划生育合格村和基本合格村率达到82%以上,全面完成村级计生协会的整建工作,尚未实现“三为主”的县、乡、村要限期实现“三为主”,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明显转变。到2005年,全省总人口控制在3520万人以内,计划生育率达到95%左右,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育龄夫妇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努力解决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需求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机制。追赶全国一类省工作水平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
   到2008年,基本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基本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第二步奋斗目标。到2010年,全省人口总数控制在3700万人以内,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育龄夫妇普遍享受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达到全国一类省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
   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出台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每年都要按系统检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在次年1月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
   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主动承担起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义务,利用各种传媒、采用多种形式,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专栏”,定期刊发或播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广告,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舆论氛围。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各级党校、干校、团校及各类高、中等学校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作为一项教学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开设人口理论及青春期、性保健课程或讲座。
   计划、经贸、财税、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建设、海洋和渔业、农业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要通过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特别要把扶贫开发、农村农业结构调整与计划生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有计划、有重点地帮助计划生育贫困户和二女结扎户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公安、司法、工商、统计、卫生、房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计生部门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查处弃婴、溺婴等违法案件的力度,加强出生人口的登记,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人口变动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监督,努力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与计生行政部门定期核实计划生育有关数据。加强对各级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杜绝假手术、利用技术手段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等现象发生。司法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的法规列入普法教育计划。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生育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在城市,积极建立并开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养老保障制度,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严格执行《婚姻法》、《收养法》,认真做好社会收养工作,禁止非法抱送养,并定期向计生部门通报婚姻登记和社会收养情况。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严把招工、招干、提拔重用、离任审计计生关,认真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坚决查处违反、破坏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推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组织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以救助贫困母亲为宗旨的“幸福工程”要不断扩大项目范围,通过“小额贷款、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治穷、治愚、治病”。
   5.建立完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关系全局、关系长远的一件大事,统筹考虑,相互协调。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规定》(闽委办〔2000〕78号)履行职责,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6.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把计划生育的法制宣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七个不准”规定,对执法不严和工作中严重违法违纪而引发恶性案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动员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执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7.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和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坚持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服务、流出地配合的原则,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要把流动人口纳入常住管理,由公安部门牵头,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建设、卫生、计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各地可根据需要,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县级市(区)和镇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并配备一些专职人员。
   8.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建立计划生育协会,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激励和制约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9.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改革措施,要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文化上有提高。 10.对独生子女户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励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给予必要的补助,由省人事厅、财政厅和计生委制定具体奖励和补助办法。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1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采取教育、经济及行政制裁手段,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各级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认真查处计划生育的违法违纪人员和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的公务员,并奖励举报确实的举报人。
   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计划生育的群众工作
   12.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的主人,要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建立宣传教育、综合服务和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不断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做到既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又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13.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在农村,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逐步推广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在城市,推行居地化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计划生育的管理职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到城市社区和物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之中,大力开展社区生殖保健和社区生育文化建设,拓宽社区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的服务。
   14.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计划生育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大力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依法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和优生技术指导。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要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积极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的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
   15.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厅字〔1997〕6号和中办厅字〔2000〕8号文件精神。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同级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落实其群团组织的性质、机构、编制和人员待遇等规定,保证协会活动的正常经费。支持协会按照群众组织的特点开展工作,支持基层协会建立创收基地或创办经济实体。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协会小组(中心户)长的作用,切实解决村级协会会长和协会小组(中心户)长的报酬和待遇问题。 16.进一步加强计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管理、合理规划、科学布局、集中资金办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积极发展人口优生优育服务产业。
   五、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7.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邓小平人口思想、江泽民总书记等第三代中央领导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和中央的《决定》列入中心组的学习内容,掌握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理解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增强人口意识、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穿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全过程,不断增强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
   18.建立县领导、乡负责、村自治、组配合、户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机制。县级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的调控作用,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乡级要切实负起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加强对村级班子建设,严格按政策管理,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村级要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带头,实行依法管理、村民自治、村务公开。
   19.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决执行“一票否决”,确保责任到位。建立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三线”考核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干部和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各级、各部门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必须事先征求同级计生部门意见。在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干招工、人党人团等工作时,要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切实把好计划生育关。
   20.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措施到位。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每年不定期地对各地市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省委常委会每半年研究一次计生工作,专题听取省计生委、计生协会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计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也要建立定期听取当地计生工作汇报制度。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察范围,地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各级人大、政协每年要组织一次计生工作视察和考察。党政领导要带头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与计划生育相配套的社会经济政策,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的情况,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21.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要投入到位。省、市、县、乡计划生育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十五”期间,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所有的县(市、区)人均计生经费要超过10元,并逐年有所增加。凡年度计生事业经费投入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要取消评先资格,造成工作滑坡的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社会抚养费和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要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纪检监察、财政、审计、计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对以往挤占、挪用、坐支社会抚养费的,要限期归还,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2.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省计生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3次会议,研究分析阶段性人口与计生工作,听取成员单位汇报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都要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各成员单位都要把计划生育摆上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发挥部门优势,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年终由各级政府对下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23.党政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做计划生育的模范,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必须先做到。各级党团组织要把计划生育列入组织生活内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及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或者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处理意见》(闽纪发〔2000〕3号)的规定处理。
   24.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计生工作人员待遇。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报酬、待遇。乡镇要保证计生办编制并配专职人员抓计划生育工作,按闽委组〔1999〕通字090号文件精神配齐计划生育协会干部。村级要按照“千人一员”配齐计生管理员。
   要加强市、县两级计生委(局)领导班子建设,把素质高、能力强、思路清、作风正、德才兼备的干部,特别是中青年干部选派到领导岗位,并逐步做到在班子中配备一名学医的副主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请省人事厅、财政厅会同省计生委就提高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岗位津贴制定具体办法。在县(市、区)、乡(镇、街道)计生工作岗位连续满15年以上(含15年),实际工龄满三十年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仍在计生岗位的,其退休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获得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三次以上,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也可提高5%的退休费。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和评选劳模时,对计划生育系统要给予充分考虑。
   2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细则。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0年10月8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人口变动、人口迁移与流动、人口结构、婚姻与家庭、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科学技术、优质服务与工作创新、规划统计、利益导向与社会保障、基层基础工作、对外交流、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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