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生村(居)民自治与村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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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29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计生村(居)民自治与村务公开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4
页码: 263-266
摘要: 本节记述福建省计生村(居)民自治与村务公开,开展计生村民自治试点工作情况做经验介绍,对计生村务公开内容、时间、地点和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 福建省 计划生育 计生村

内容

一、计生村(居)民自治
  1998年,长汀县在河田镇开展村级计生村民自治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县逐步铺开,至1999年年底,全县有296个村制定计生村规民约,占行政村的92.3%,有102013户的代表参与讨论和修改村民自治条款,87940名代表投票,参与率和赞成票分别达86.2%和87.46%。长汀县委、县政府于2001年1月把计生村民自治的经验和做法编印成《长汀县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工作规范》供基层执行参考。全省各市(县、区)有18批、188人次到长汀县参观取经。
  2000年,云霄县开展计生村民自治的试点工作,特别在制定计生村规民约的依法程序,村规民约的奖励条款和处罚条款等情况,村规民约的监督执行等方面进行探索,并总结经验。2001年7月,漳州市委、市政府在云霄县召开计生村民自治现场会,省计生协会、省计生委有关领导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参观火田镇、和平乡计生村民自治情况,会后推广云霄县计生村民自治的做法和经验。
  2002年1月16—19日,在福州召开全省计生村民自治研讨会,长汀、云霄、浦城等县就开展计生村民自治试点工作情况做经验介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科教文卫委、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局等部门领导和专家作专题发言。会上各地总结试点经验,为全省计生村民自治提出更加规范的要求。
  2002年7月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可以制订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生育、节育措施落实、孕情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优惠与奖励,制约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推行计生村(居)民自治有了法律依据。
  2003年12月15日,省计生委制定《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指导原则和工作规范》,对推行计生村(居)民自治的标准、内容、工作程序、执行和监督作出规定。
  开展计生村民自治的标准如下:
  (1)村党支部、村委会班子有较强凝聚力和号召力,能担负起领导村民自治的职责。村干部能做到大公无私、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
  (2)党员、村“两委”自觉带头实行计生,党员、干部及群众违反计生政策规定的能及时查处。
  (3)村计生管理员和中心户长(协会小组长)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能抓善管会服务。
  (4)村计生工作基础牢固,以经常性工作为主,村级有一定的集体财力,村计生管理员和中心户长(协会小组长)待遇落实,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
  (5) 群众婚育观念有较大转变,村民自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6)村计生协会组织健全,活动经常,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能带领会员参加计生活动,具备合格村协会条件。
   计生村民自治内容如下:
  (1)计生村民自治,要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
  (2)计生村规民约的内容包括:制定的依据;村民在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管理和服务制度;奖励和优惠;制约及限制;对村“两委”干部的要求和违约责任;监督评议方式等。
  计生村规民约制定的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工作方案。乡派人指导村召开“两委会”,对计生工作实行村民自治进行反复宣传、动员、讨论,统一村“两委”思想认识,成立计生村规民约草案工作小组。
  (2)成立议事工作机构。召开村“两委”扩大会,推荐产生议事工作机构。
  (3)起草村规民约草案。村规民约起草小组在充分领会有关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内容的基础上完成村规民约草案。
  (4)发出第一号公告征求意见。将村规民约草案在村公共场所上墙公布,利用广播等宣传工具广泛征求意见。
  (5)再次召开村“两委”扩大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推荐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
  (6)发出第二号公告征求意见。召开村干部、党员、计生协会代表、群众代表参加的讨论会、逐条修改,形成草案。
  (7)发出第三号公告。公布草案四天。公布监督小组成员名单。
  (8)投票表决。召开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投同意票的人数占参加表决人数90%以上为通过。
  (9)投票表决结果。公布参加人数、表决数。公布实施时间。
  (10)把计生村规民约印发到每户,组织全体村民学习。
  计生村规民约执行和监督内容如下:
  (1)建立监督机制。成立以协会会长、会员代表、村民代表为成员组成的计生村规民约监督小组,指导、检查、监督村规民约的履行。
  (2)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村级计生的政务、事务、财务都应定期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3)建立计生村规民约的报告和反馈制度。监督小组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村计生村规民约执行情况,包括违约金的收取和支出情况报告乡(镇、街)计生办公室,并向村民公布。
  截至2005年,全省绝大部分行政村和城市的社区建立了计生村民自治的机制。
  二、计生村(居)务公开
  1999年,根据省村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求,省计生委下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意见》,要求各地计生行政部门积极主动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把计生事务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群众监督。
  2003年12月15日,省计生委制定《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规范》。《规范》对计生村务公开内容、时间、地点和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公开主要内容及时间:
  (1)公开现任村干部执行计生的情况。每年10月公布一次。
  (2)公开计生当年初婚、办理生育证、人口出生的情况。初婚、出生每月例会后3日内公开;办生育证按《福建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公开。
  (3)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和数额的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4月和10月)。
  (4)公开计生“三结合”帮扶、奖励政策兑现情况。“三结合”帮扶对象每年公布一次;奖励政策按《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公开。
  (5)公开村干部和村计生管理员服务承诺内容及其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内容,长期公开。
  (6)公开生育政策与奖惩政策和乡级计生办公室的举报电话号码,长期公开。
  公开地点:在村部所在地或自然村公共场所设立的公开栏内。
  检查监督:
  (1)以协会会长为组长成立有关会员代表、村民代表参加的督察小组,设立意见箱,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并把处理结果反馈给群众,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这项工作的衡量标准。
  (2)督察小组每年10月15日前,应把本村计生村务公开的情况,群众意见及处理情况报乡镇计生办公室。
  2005年,在计生对村级考评中,经测评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普遍提高到90%以上。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人口变动、人口迁移与流动、人口结构、婚姻与家庭、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科学技术、优质服务与工作创新、规划统计、利益导向与社会保障、基层基础工作、对外交流、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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