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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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21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依法行政
分类号: D912.112
页数: 5
页码: 176-1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志中,法制建设的依法行政包含了法制宣传教育,制定计生行政执法文书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制度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福建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法制建设 依法行政

内容

一、法制宣传教育
  1992年4月,省委、省政府要求把《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作为“二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高计生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意识,增强群众依法履行计生义务,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计生依法管理、文明执法的水平。
  1994年4月,省委、省政府要求认真宣传《条例》,乡村两级要严格按照《条例》落实人口出生计划,积极主动地做好计生宣传和服务工作,各级干部和计生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把抓紧与抓好统一起来。当年8月26日至9月3日,省举办首期县(市、区)计生分管领导研修班,把依法行政作为研修班重要教学内容,此后每一期县(市、区)计生分管领导研修班都把依法行政内容作为必修课程。
  1996年12月26日,在全省计生工作会议上,省长贺国强要求把计生法规纳入“三五”普法教育内容,提高全民依法生育观念,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七个不准”规定,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1997年7月,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监察局、办公厅信访处组成联合检查组,针对福建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关于计生“七个不准”规定,行政执法规范管理,清理县、乡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队伍状况以及计生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提出改进意见。省计生委9月召开全省计生行政执法研讨会,请省人大有关委员会领导和专家到会指导。省计生委制订学习培训计划,确定分级培训对象、内容和时间要求,分批举办全省计生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班,对全省所有县乡党政分管领导、计生行政干部、技术服务人员、计生协会干部、村主管干部和计生管理员以及中心户长轮训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知识。12月27日,在全省计生工作会议上,省领导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干部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1999年8月、9月,省计生委分两期举办全省县(市、区)计生局长行政执法专题培训班,要求各级计生部门把依法行政作为“一把手”工程,强化领导责任,对因计生工作方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弄虚作假的坚决执行“一票否决”。
  2000年10月,省计生委就乡镇计生工作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开办专题讲座,连续举办5期全省大乡镇(沿海5万人以上、山区3万人以上)计生分管领导培训班,共有250人参加培训。
  2001年4月3日,省计生委针对《条例》的第三次修改,举办了有市、县、区计生委(局)分管政策法规的副主任(副局长)和政策法规科(股)长200多人参加的计生法律法规培训班,重点培训《条例》的相关内容以及其他与计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规范相关口径。同年12月14日,在全省计生工作会议上,省委、省政府要求人口和计生工作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各地各部门要把计生法制宣传纳入“四五”普法教育内容。
  2002年8—9月,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布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次修改实施,省计生委举办4期计生法律法规培训班,对全省各县(市、区)计生部门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和政策法规科(股)长共500多人进行轮训。
  省人口计生委于2002年11月、2005年7月举办全省人口计生信访培训班,培训市县两级计生信访干部181人次。
  2004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学习,省人口计生委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培训班等形式,再次对全省县级以上计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截至2005年,省级培训计生系统公务员达65期,6040人次;计生系统政策法规干部培训10期,888人次。
  二、制定计生行政执法文书和程序
  随着国家和省级有关人口和计生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省委、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制定了配套文件。
  (一)出台规范性文件
  为落实《条例》有关规定,省政府和计生主管部门出台规范性配套文件,主要有:
  1992年1月30日,省计生委据省七届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后的《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重新制定印发《关于〈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条款的应用解释》。1992年7月15日,根据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省计生委、财政厅下发《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1992年7月,省政府转发省计生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妇联联合制定的《关于制止遗弃婴儿的意见》。
  1993年3月2日,省计生委下发《关于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首次明确生育审批程序、主体的条件。
  1994年8月24日,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省计生委制定《福建省生育计划证发放和管理办法》,对生育计划证的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作了规定。
  1996年12月1日,省计生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计生行政执法部门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惩损害干群关系的人与事,正确处理好抓紧与抓好的关系。
  1997年4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规定和省计生领导小组《关于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通知》精神,省计生委制定印发了《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规定》,对追究范围、责任承担、处分、追究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9月3日,下发《城区生育计划安排办法(试行)》,改进城区生育证发放方式,为群众提供了方便。
  1999年12月2日,省计生委、民政厅、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收养不得违反计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2001年1月20日,根据省人大修改的《条例》规定,省计生委印发了《福建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事项的规定》。
  2003年5月20日,省计生委下发《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7月14日,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计生委下发《福建省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办法》。7月18日,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政府下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10月20日,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授权性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省计生委和财政厅联合下发《福建省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福建省政府批准,省计生委、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4日,省人口计生委修改《福建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并重新下发。2005年2月,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二)修改执法文书
  1994年、1998年、2001年、2003年、2004年,省计生委先后五次修订执法文书。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法规的修改和《条例》的修改,完善行政执法文书与法律法规的要求接轨配套,完善相关内容,规范格式,便于基层操作使用。经过五次修改,形成各地统一使用的《福建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范本》,共五大类(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其他行政执法文书)四十九种。规范再生育审批、有关证明和证件发放、行政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与送达、撤销、变更和执行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等程序。
  三、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
  1993年,全省推行计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先后就计生行政执法检查证持证人员的资格、申请持证程序和持证人员档案建立进行规范。2000年机构改革后,全省86%的市、县、区计生行政部门仍独立设置法制机构,承担计生执法、审批、许可、监督等具体事务。省计生委分别于1999年、2001年、2005年组织了全省计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截至2005年底,全省人口计生系统有4216人通过行政执法综合考试和计生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获得计生行政执法资格和计生行政执法证。各地成立计生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实施“一把手”工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一)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1997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计生委清理行政许可依据、许可事项和许可实施机关,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改革审批方式,提供及时办证和送证上门,并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审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大对因计生工作不当而引发案件的查处力度,按照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有关规定,强化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意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过失责任,提高计生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
  2003年9月,永春、长泰、福鼎、新罗四个县(市、区)获得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先进集体荣誉,15人获得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先进个人荣誉。
  (二)执行“七个不准”规定
  1995年7月,国家计生委下发《关于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七个不准”),要求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要严格执行“七个不准”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当时“七个不准”的规定没有向群众公开宣传。1996年12月1日,省计生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计生委“七个不准”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省计生委下发《关于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规定》,明确对十六种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责任。1999年国家计生委对“七个不准”解密后,省计生委及时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七个不准”的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多次召开地区和设区市计生委主任会议和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专题或重点研究“七个不准”的贯彻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杜绝任何形式的集中突击活动及以“办学习班”为名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对由于工作不当而引发恶性案件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考核评先资格。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人口变动、人口迁移与流动、人口结构、婚姻与家庭、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科学技术、优质服务与工作创新、规划统计、利益导向与社会保障、基层基础工作、对外交流、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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