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制定地方性法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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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21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制定地方性法规
分类号: D927.65
页数: 3
页码: 174-1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志中,法制建设的制定地方性法规包含了修订《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立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立法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福建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地方性法规

内容

―、修订《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计生地方性法规,由总则(共4条)、生育(共8条)、节育(共5条)、流动人口(共5条)、人口计划与管理(共7条)、优待与奖励(共6条)、限制与处罚(共10条)、附则(共3条)等八章四十八条组成。随着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从1991年以来共作过4次修改。
  (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严格生育政策的要求,1991年6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1年7月10日施行。修订内容对再婚夫妻、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等作了调整,把第七章标题由“限制与处罚”更改为“法律责任”,并确定了溯及既往原则,规定因隐瞒、躲避未作处理的,按新《条例》规定处理。
  (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7年10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正。其中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作了修改,把罚款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改为县级人民政府计生主管部门。
  (三)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0年11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八章四十八条修改为七章三十八条,具体是: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二章生育调节(共8条)、第三章节育技术服务(共6条)、第四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共5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7条)、第七章附则(共2条);取消流动人口专章,第二章标题“生育”修改为“生育调节”,第三章标题“节育”修改为“节育技术服务”,对农村独生子女夫妻再生育、丧偶后再婚生育等政策做了微调,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取消不服征收决定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2002年7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名称作了变动,由原来的七章三十八条修改为七章五十一条,具体是:总则(共7条)、生育调节(共8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9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共6条)、优待与奖励(共8条)、法律责任(共11条)、附则(共2条);增加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夫妻以及农村二女结扎家庭的奖励、优惠与照顾的具体内容,明确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免费的要求及经费负担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具体化,并取消了1991年以来一直实行的溯及既往规定。
  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立法
  1988年4月29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1991年6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都把“流动人口”专立一章,这在当时全国已出台的《条例》中属于首创。同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提出,全省各地可参照执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9月1日批准的《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也为各地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
  1996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共二十条,规定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流出地和流入地的职责,流动人口婚育节育证领取和管理制度。《办法》于1996年7月1日施行。
  三、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立法
  为遏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升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1996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简称《规定》),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共九条,规范胎儿性别鉴定器械、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以及医学技术人员、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结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工作需要,2003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共二十三条,11月1日正式施行。与《规定》比较,《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对有关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机构、人员、器械以及药品的管理进行全面规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完善法律责任。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人口变动、人口迁移与流动、人口结构、婚姻与家庭、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科学技术、优质服务与工作创新、规划统计、利益导向与社会保障、基层基础工作、对外交流、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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