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婚与离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184
颗粒名称: 二、结婚与离婚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6
页码: 143-148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1990-2005年福建省婚姻结婚与离婚情况包括初婚年龄、再婚、离婚。
关键词: 婚姻 结婚 离婚

内容

(一)初婚年龄
  根据“四普”资料,1990年福建省已婚人口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1.5岁,其中男性为23.6岁,女性为21.4岁;2000年平均初婚年龄为23.6岁,其中男性为23.73岁、女性为20.80岁。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平均初婚年龄为24.42岁,其中男性为26.05岁,女性为23.02岁。从平均水平来看,1990—2005年全省已增人口的初婚年龄无论男女均超过了法定的结婚年龄,以2000年为例,男性高出1.73岁,女性推迟0.8岁初次进入婚姻关系。由于初婚年龄的提高,女性平均初育年龄也随之变化,从1990年的22.5岁提高到2000年的24.3岁。晚婚率从1991年的44.09%上升到2005年的53.65%。
  初婚年龄的性别差异,1990年男性的初婚年龄比女性大2.2岁,2000年大2.93岁,而女性的早婚率却比男性高9.55个百分点。
  分年龄,2000年25~65岁已婚人口的初婚年龄差别不是很大,基本上保持在22~23岁之间,其中40~44岁和45~49岁两个年龄组已婚人口的初婚年龄最高,分别为22.76岁和22.48岁,而低龄组初婚年龄则回复式地前移。
  城乡比较,平均初婚年龄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
  按年龄、性别和城乡交叉分类计算的已婚人口的初婚年龄,晚婚政策规定对初婚的年龄的提高影响在城市、镇、乡村三地都有表现;但从城乡对比来看,政策的后推作用在城市表现更为明显,且约束时间相对比较长。另外城镇化带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婚姻文化的变迁也对初婚年龄的后移产生正面作用,这表现为三条曲线依城镇化的水平而呈现不同的高度,特别是城市的曲线明显高于镇、县的曲线。
  (二)再婚
  再婚人数,1991年为8931人,2005年为45102人,2005年比1991年多36171人(见表4-10)。2000年再婚率最高的35~39岁年龄组,再婚率达46.40%。小于35~39岁年龄组的人口的再婚率与年龄呈正比关系,再婚率随年龄增大而升高;相反,大于35~39岁年龄组的人口的再婚率与年龄呈反比关系。女性再婚率的临界值提前一个年龄组,落在30~34岁年龄组,男性人口的最高再婚率则向后推迟一个年龄组。男女之间的差别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女性再婚率的临界值高于男性,相差约7个百分点。(2)过了临界值之后,女性再婚水平随年龄增大而下降的速度明显快于男性。(3)40~44岁年龄组之前,女性的再婚率都明显高于男性,而在40~44岁之后,再婚率都低于男性。(4)从45~49岁年龄组开始,男女再婚率之间的相对差距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持续扩大。女性的再婚主要集中在比较年轻的年龄段,与男性的再婚相对比较均匀地分布在各个年龄组。
  (三)离婚
  1990年15岁以上已婚人口中离婚比重为0.56%,其中男性为0.90%,女性为0.20%;2000年离婚比重为0.7%,其中男性为0.95%,女性为0.45%;离婚率与全国一样,均呈上升的趋势。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离婚比重为0.8%,其中男性为1.06%,女性为0.57%,根据民政部门登记资料,离婚人数1993—2005年绝对数上升4.46倍。以2000年为例,离婚率高的集中在35~39岁;45~59岁男性的离婚比例是女性的3.2~4.8倍。文化程度低的人口群体中离婚率比较低,文化程度高的离婚率比较高。研究生文化程度高于文盲或半文盲的近一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人口变动、人口迁移与流动、人口结构、婚姻与家庭、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科学技术、优质服务与工作创新、规划统计、利益导向与社会保障、基层基础工作、对外交流、机构与队伍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