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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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142
颗粒名称: 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
分类号: C922.2
页数: 3
页码: 72-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的情况。其中包括依法管理、领导重视、部门配合、规范管理和服务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人口流动 人口计生 管理

内容

(一)依法管理
  福建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主要有:
  1990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下发了《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并决定全省各地于1991年起参照执行。
  1991年6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把“流动人口”作为独立的一章,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作出规定。
  1996年5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二)领导重视,部门配合
  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要求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综合施治。
  1995年7月7—13日,国务院在厦门市召开全国流动人口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计生委等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到会并讲话。会议研究了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问题。国家计生委常务副主任张维庆出席会议,并到集美、同安、建阳、福州等地考察,强调要加强基层网络建设,研究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形势下计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抓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2001年,省委、省政府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召开全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议。每年省政府与各设区市主要领导签订的计生责任书都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立有省政法委、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口计生委、建设厅、财政厅、组织部等近30个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市、县(区)也相应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协调解决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001年12月,省计生委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社区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协作,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机制。通过社区计生工作委员会,与公安、工商、卫生、劳动等部门组成流动人口管理协调委员会,对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实施合同管理、信息通报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2003年4月15日,由省综治委牵头,公安厅、人口计生委、建设厅等八委(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强化部门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的工作。
  2005年1月,省人口计生委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就业人口中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中要安排计生的培训内容。
  (三)规范管理和服务
  各地按流动人口“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会服务”城市人口和计生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工作。
  1992年11月6—8日,省计生委和福州市计生委联合召开城市计生工作座谈会,要求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加强条块之间的配合。
  1994年12月1-2日,省计生委在福州市台江区召开全省城市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会议。布置城市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
  1997年7月30日至8月1日,省计生委在厦门市召开全省城市计生工作经验交流会,传达全国城市计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城市计生工作经验,与会人员参观厦门市街道、居委会计生管理和流动人口公寓计生管理、出租户流动人口计生合同管理、公安与计生部门联合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等工作经验。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管理机制,采取由辖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与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私房出租户主签订计生管理责任书的方式。企事业单位内部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计生日常管理,协助计生部门做好审查验证工作,开展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出租房主检查租房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将承租人的婚育信息通报计生部门,将流动人口纳入计生管理服务范围。
  2000年以来,省计生部门依托社区向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政策、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劳动就业、生产生活、子女入托人学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坚持免费服务原则,对流动人口较多的企业,采取上门验证和上门“查环查孕”服务的方式,既方便育龄群众又不影响企业生产。在春节大量外出人口返乡之际,组织基层工作人员上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开展计生知识的宣传,督促未持证对象返乡后补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000年1月,省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填写、编号方法和办证申请登记表格式。
  2001年1月20日,省计生委转发了《国家计生委关于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建立流动人口两地协作制度,按国家计生委规定统一规范全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信息通报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和流入人口出生统计的内容、格式和统计办法,其中报告单由省级统一印制,进一步规范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2002年5月,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意见的函》和《福建省计生委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婚育证明〉工本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全省取消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
  2002年后,加大城区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计生考核力度,流动人口的考核分数在千分制中由150分提高到600分,并且规定了按城区标准执行的单位。
  2003年7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建立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福建省被列为全国15个试点省(区、市)之一。全省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平台操作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计生委1~7期信息交换平台运行情况的通报,福建省提交信息量均名列全国前三位,共提交了100多万条。在区域协作方面,主动与毗邻的广东、浙江和江西省开展边界区域协作,建立“两地”、“双向”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机制。
  2003年12月15日,省计生委制定《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规范》和《村(居)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户籍地要落实与流出人口签订一份计生合同、出具一本婚育证明、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寄回一份暂住地的详细地址(查环查孕对象按要求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的“四个一”管理制度。现居住地要定期开展流动人口的巡检、验证,督促已婚育妇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同时,对流入人口做到家庭情况清、户籍地清、暂住地址清、婚育情况清、避孕情况清、单位职业清等“六个清”。
  2004年6月4日,省人口计生委下发了《关于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为计生管理与服务重点对象,可在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及《生育服务证》,规定现居住地免费为流入人口提供计生基本项目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等技术服务。
  2004年6月18—2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在石狮市召开全国部分省(市、区)流动人口计生“双向管理”(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管理)研讨会。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领导、16个省(市、区)人口计生委领导、政策法规处和流动人口管理处领导、专家及福建省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晋江市、石狮市人口计生委领导等6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各省(市、区)人口计生委交流了流动人口计生“双向管理”的情况,省人口计生委、石狮市人口计生委在研讨会上介绍了流动人口计生“双向管理”的经验和做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福建省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人口变动、人口迁移与流动、人口结构、婚姻与家庭、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科学技术、优质服务与工作创新、规划统计、利益导向与社会保障、基层基础工作、对外交流、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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