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资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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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107
颗粒名称: 四、国有资产管理
分类号: F275
页数: 3
页码: 288-2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气象局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固定资产管理、房地产管理等。
关键词: 国有资产管理 福建省

内容

(一)固定资产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
  1993年1月,省气象局根据国家气象局部署,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家底。12月,清查登记工作结束。1994年2月,省气象局对清查结果予以确认。气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全部资金5556.3万元,固定资产4478.6万元,国有资金5248.5万元,并于同年3月将清查结果批复各单位。
  1995年12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购置、报废等手续作出规定,旨在防止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出现前清后乱的问题,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000年5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并制定《福建省气象部门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此次清查,共盘盈资产1253.46万元(全部为固定资产),盘亏资产1736.4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28.84万元,固定资产减少1707.6万元。清查后,资产总额为12380.0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642.09万元,对外投资7.96万元,固定资产8729.97万元。负债657.6万元,净资产合计11546.32万元,预收下年补助176.1万元。
  2003年10月,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共8章33条,对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使用和年度统计报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资产处置作出规定。
  2005年7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实际作补充规定,要求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共9章50条,对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的处置、日常管理、责任追究都作出规定。
  2.企业
  1994年3月,省气象局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12月,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进行企业户数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经清理登记,向中国气象局上报共12家企业,包括:华云科技开发中心、风光物资技术开发公司、厦门气象干休所、三明市华云科技开发公司、龙岩华云科技开发公司、宁德华云科技开发公司、莆田市华云科技开发公司、南平云天科技开发中心、南平蓝天科技服务部、武夷山市科技服务部、省白云计算机服务公司、武夷山岩茶气候研究所。
  1996年3月,省气象局对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证》(境内企业)。此后,根据中国气象局的统一布置,每年进行产权年检。
  1997年7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工商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主办单位与企业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明确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尽可能将上述集体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企业;并规定今后凡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登记注册为集体企业。
  2000年9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证的通知》。有11家企业参加企业产权登记。
  2001年1月,省气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福建气象部门11家企业全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有关个人出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强调今后各单位不得再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进行企业注册。
  2002年2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凡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企业必须参加年度检查。
  2003年3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凡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企业,必须参加年度检查。
  2004年8月,省气象局要求全省气象部门所属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2004年2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2005年9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开展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作的通知》,有11家企业参加2004年产权登记。
  (二)房地产管理
  1993年7月,省气象局开展土地面积登记工作。1994年11月,省气象局要求各单位加快办理土地证。1995年8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加速办理土地证的通知》,为台站顺利办证提出十条具体措施。12月,省气象局开展气象部门实际占有土地面积统计调查,截至1994年12月31日,气象部门拥有土地面积569669.6平方米,其中取得土地证面积295958.1平方米。
  2003年10月,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象局房产管理办法》,对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维护、奖励和处罚作出规定。2004年8月,省气象局对全省气象部门房地产占有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普查,并制定气象部门房地产普查工作方案。普查的对象为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包括向外单位出租的,及仅有使用权而无产权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有82个事业法人单位参加房地产普查,其中省级1个、省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9个、市气象局8个、县气象局64个。经过普查,气象部门2003年末共有宗地实际面积共计623476平方米,其中有证土地面积为513753平方米,占总土地面积82.4%;无证土地面积为109723平方米,占总土地面积17.6%。无证土地面积中,不用办理的有1000平方米,无法办理的有6402平方米,应办未办的有102321平方米。气象部门办公用地面积为479091平方米,占总土地面积76.84%,其中有证面积388472平方米、无证面积90619平方米。生活用地面积为144385平方米,占总土地面积23.16%,其中有证面积125281平方米、无证面积19104平方米。全省气象部门2003年末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221967平方米,建设投资13900万元,其中,机关办公用房7686平方米,业务用房59183平方米,办公辅助用房12735平方米,经营用房3982平方米,其他用房12785平方米。
  2005年3月,省气象局提出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气象部门在房地产普查中应办未办的土地面积。6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福建气象部门实际情况作补充规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福建省志·气象志》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是记述福建省气象事业发展脉络的资料性著述,它全面、系统、准确地记述了这一时期气象事业在历史巨变中的新面貌、新成就、新特色,客观地体现出气象与经济、气象与社会民生的密切关系,详述出气象科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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