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气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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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082
颗粒名称: 第十四章 气象管理
分类号: P4
页数: 69
页码: 227-295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气象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气象业务、气象服务、气象科研、气象人事、计划财务、审计等。
关键词: 气象管理 福建省

内容

1991年,气象管理延续80年代末管理模式,省气象局对省内县级以上气象机构实施人财物和业务的全面垂直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后,《福建省气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继颁布实施,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承担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有关气象工作的社会管理职责,并对省内有关部门所属气象机构的气象业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以及对国家气象事业、地方气象事业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21世纪初,气象管理领域拓展,增加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新内容。
  第一节 气象业务管理
  ―、气象探测管理
  (一)地面观测管理
  1984年1月,执行国家气象局下发的《地面气象测报工作制度》,其中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地面气象测报质量考核办法、地面气象测报人员考核办法、地面气象测报人员连续百班无错情劳动竞赛办法。
  1987年3月,执行国家气象局新下发的《地面气象测报质量考核办法》。主要考核地面观测员目测、器测、计算、编报准确度,包括重大错情(伪造涂改、丢失原始观测记录、缺测、缺报、早测、迟测)及观测、发报、编制报表过程中产生的差错,统计其错情千分率,以评定观测人员地面气象测报质量。省气象局对台站地面测报质量和记录报表审核错情分别进行半年和年度的质量通报。
  1990年12月,国家气象局下发《微机编制地面气象记录报表暂行规定》。上述各项制度执行,除测报质量考核办法外,其他办法、规定一直延续到2005年。
  1996年,省气象局在地面测站开展地面测报工作优质服务先进集体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全省优秀测报股长、优秀测报员的劳动竞赛活动。
  1997年10月5日,省气象局下发《福建省气象测报岗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开展气象测报创优质服务劳动竞赛及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福建省气象局气象测报检查员的组织办法》、《关于修改重大差错及事故办法的规定》、《省、地两级地面气象测报业务技术管理职责》、《福建省气象部门省、地(市)、县三级站网探测环境维护职责分工》等6个暂行文件,并组织实施。开始对测报岗位(地面、高空、太阳辐射等岗位)的人员实行上岗证制度。检查员经选拔推荐、省气象局组织考核聘任,聘期3年,受聘人员在履行业务检查期间代表省气象局业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检查。检查员按照规范、规章制度以及《测报业务检查员手册》有关规定和上级的统一部署,定期(每年每站不少于2次)对台站进行业务技术检查。业务检查分个别检查、普遍检查。主要根据业务管理部门的布置或专项任务的要求,按照《地面气象观测规范》、《气象电码》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有:①站址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②场地仪器安装是否符合规定;③原始记录是否准确;④技术操作是否规范;⑤气象电报是否准确及时。个别检查,主要对台站出现重大责任性事故或验收“连续250班无错情”时,对相关台站进行检查。普遍检查由省气象局组织进行。
  1998年1月,执行中国气象局重新制定的《地面气象测报质量考核办法》。5月1日,漳州站MILOS500自动气象站开始观测并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MILOS500自动气象站暂行管理规定》。
  1999年7月1日起,漳州站MILOS500自动气象站执行中国气象局新下发的《自动气象站地面气象规范》、《地面气象遥测站业务规章制度(试行)》。
  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气象局制定的《地面气象遥测站业务规章制度(试用)》,原《地面气象遥测站业务规章制度(试行)》废止。
  2004年1月,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自动气象站业务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对《地面气象遥测站业务规章制度(试用)》进行修改,并更为现名,主要是为将适应辐射观测项目纳入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进行考核的需求,在《自动气象站业务规章制度》中增加辐射观测项目规章制度和考核。1月1日,开始施行中国气象局新的《地面气象观测规范》。新《规范》执行前,各设区市气象局都组织测报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原《地面气象观测规范》(1979年版)、《地面有线综合遥测气象仪(Ⅱ型)观测规范(试用本)》和《自动气象站地面气象规范(适用于MILOS500型)》废止。
  1991-2005年,省气象局在气象台站测报岗位开展连续“百班”、“250班”无错情竞赛活动。据1991-2005年统计,地面测报共创419人次百班和85人次250班连续无错情。对连续250班无错情的测报人员,中国(国家)气象局授予“全国地面观测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并颁发奖金、证书和通报全国气象部门。
  (二)高空探测管理
  1984年,执行国家气象局下发的《高空气象测报工作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制度、高空气象测报质量考核办法、高空气象测报人员考核办法、高空气象测报人员连续百班无错情劳动竞赛办法。
  1987年3月开始,高空测报质量执行国家气象局下发的《高空气象测报质量考核办法》。考核高空观测员的观测、计算、编报的准确度,包括伪造涂改原始观测记录、探空(测风)高度、球炸率、人为(非人为)重放球次数,及观测、发报、编制报表过程中产生的差错,计算探空(测风)错情千分率,以考核评定观测人员探空(测风)质量。省气象局对气象台站高空测报质量和报表审核错情分别进行半年、年度的质量通报。每年在汛期前,省气象局对邵武、厦门、福州3个探空站进行业务检查,重点检查各站的雷达及附属设备运行状况、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人员业务管理素质等。上述制度、办法除测报质量考核办法外,其他制度、办法一直延续到2005年仍在执行。
  1996年,省气象局在高空测站开展高空测报工作优质服务先进集体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全省优秀测报股长、优秀测报员劳动竞赛。
  1998年,执行国家气象局下发的《高空气象探测规范第四分册(高空压、温、湿、风探测使用PC-1500计算机部分)》。
  1999年1月20日,省气象局针对气象台站配有59-701和59-701C两种机型的测风雷达,制定《探空雷达机务员职责》和《雷达标定及附属设备维护制度》。
  2003年1月,执行中国气象局新的《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规范(试行)》(2003版)。
  2004年1月1日,执行中国气象局新的《高空气象探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原《高空气象探测质量考核办法》(1987年版)废止。
  1991-2005年,省气象局开展高空测报连续“百班”、“250班”无错情竞赛活动。据统计,高空测报人员中有42人次获得250班连续无错情,被授予“全国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
  (三)天气雷达探测管理
  1996年6月1日,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天气雷达业务工作规章制度、技术规定、操作规程》,天气雷达业务工作规章制度、技术规定、操作规程得到统一。
  1998年,修改完善和制定《天气雷达观测暂行规定》、《雷达资料整编暂行规定》,印制新的“雷达值班日记”、“机务记录本”、“雷达观测记录表”和“天气雷达月报表”等。
  2001年3月1日,执行中国气象局制定的《天气雷达观测暂行规定》(常规天气雷达部分)。
  2003年5月20日,建阳和龙岩新一代天气雷达执行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新一代天气雷达观测规定(试行)》。该规定对观测环境、雷达定标、观测时段及方式、观测模式、基本观测程序、信息分发和资料传输、资料存储和整编、维修和检修、表簿记录等作出明确规定,从此即按此规定进行操作。为配合观测规定的执行,确保雷达系统能够稳定可靠运行、减少故障次数,省气象局同时制定《新一代天气雷达维护暂行规定》,要求一并执行。
  2004年9月,长乐和厦门新一代天气雷达开始执行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新一代天气雷达观测规定(试行)》。2005年5月9日,中国气象局对《新一代天气雷达观测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制定《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观测规定》。
  2005年4月,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司为规范全国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业务管理工作,对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观测站区站号统一进行编号。8月16日,实施中国气象局制定的《全国新一代天气雷达业务检查工作规定(试行)》和《全国新一代天气雷达业务考评办法(试行)》。10月8日,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新一代天气雷达业务管理和运行保障职责》。省气象局为此加强雷达组网和联防管理。
  2005年7月1-12日,中国气象局首次组织全国新一代天气雷达业务检查,按照《全国新一代天气雷达业务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等对雷达业务运行、管理进行全面检查,龙岩天气雷达站获中国气象局雷达检查评比总分第一名,受到通报表扬。
  (四)特种观测管理
  1.辐射观测
  1987年9月,执行国家气象局制定的《日射观测程序及使用说明》。1989年1月,执行国家气象局《气象辐射观测方法(试行本)》和《PC-1500-APPLE-Ⅱ编制报表程序》。
  1991年,国家气象局下发《气象辐射观测规章制度》,在日射观测站试用。
  1996年9月,执行中国气象局重新下发的《气象辐射观测工作规章制度》。1997年1月1日,日射观测开始执行中国气象局新的《气象辐射观测方法》,同时停止使用《气象辐射观测方法(试行本)》。
  1998年1月1日,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地面、太阳辐射测报业务质量综合考核评定办法(试行)》和《地面气象测报、太阳辐射观测业务管理系统(试行)》。
  2003年12月31日20时(北京时)起,凡配备有辐射传感器的地面气象观测站的辐射观测不再执行《气象辐射观测方法》,而改为执行《地面气象观测规范》(新版)。
  2.酸雨观测
  1990年,执行国家气象局制定的《酸雨观测方法》(试行二版)。
  1991-2005年,省气象局对全省酸雨观测质量进行考核,考核项目为:①发水样,测量PH值和K值;②测试本站所用的去离子水或蒸馏水的电导率。对每次结果进行通报。
  二、气象通信管理
  (一)网络维护运行管理
  1990年,建立采用数据库方式进行气象通信业务情况年报的统计制度。
  1995年,开始利用气象通信网络逐步建立全省气象实时业务监视系统(后改为气象基本业务管理数据库系统)。对气象基本业务的管理由过去的邮寄报表和公文交换,改进为利用计算机现代化设备进行传输和管理。实行新的气象业务的传输流程。
  1998年12月,省气象局先后对各类通信网络建立管理制度,制定《省、市级气象信息网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9210工程卫星通信网络业务工作暂行规定》,明确各级业务部门对信息网络系统运行实施监控、维护和统计分析的工作任务及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和上岗条件,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先经必要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999年2月25日,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有关规定,制定下发《福建省气象辅助通信网管理办法》,原《福建省气象辅助通信网管理办法》等同时废止。
  (二)质量管理
  1991年7月起,省气象局组织全省气象通信人员参加全国气象通信连续百班优质高效无错情活动。1997年12月,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气象通信网络优秀业务人员评奖暂行办法》,省气象局组织全省气象通信人员参加。
  据1998—2005年统计,省气象系统获得中国气象局“全国气象通信网络优秀系统管理员”称号的有10人;获得中国气象局“全国气象通信网络优秀维护与开发员”称号的有5人;获得中国气象局“全国气象通信网络优秀值机员”称号的有1人。
  三、天气预报业务管理
  (一)规章制度
  1990年9月13日,省气象局下发《福建省灾害性天气预(警)报发布暂行规定》,规定预(警)报服务区与责任区一致,对警报(紧急警报)使用时限、预(警)报发布条件及标准、报送给有关领导的警报标题等进行规范。
  1992年3月3日,省气象局下发《福建省汛期气象服务暂行规定》,规范汛期气象服务的组织分工、职责、汛期前准备和汛期后总结、汛期气象服务的联防与协作、对外服务等。7月11日,执行国家气象局《发布天气预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天气预报发布工作。8月15日,国家气象局公布《公众气象服务天气符号图形标准(试行)》,规定晴天、多云、阴天、小雨、中雨、大雨、暴雨、雾、冰雹、雷阵雨、雨夹雪、小雪、中雪、大一暴雪、冻雨、霜冻、6级风、7级风、8~12级风、台风等标准和符号图形。此后,电视、网络、宣传张贴图等公众气象服务中所用的天气符号图形得到统一。
  1995年,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关于公开发布中期天气预报问题意见》。5月,省一地一县三级联网全部开通,省、地(市)两级均建立气象实时资料库。据此,各级气象台站中、短期天气预报值班时,必须调阅分析的数值预报产品、卫星云图、传真图、上级指导预报等各类信息。短期天气预报的天气会商每天定时进行,出现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服务时领导要参加或主持天气会商,并做好记录。6月5日,省气象局制定省级天气预报业务流程框架,规定省气象台每天5:00、12:00、17:00发布全省天气预报和沿海大风预报、台湾海峡天气预报,并通过福建人民广播电台和海峡之声电台发布。
  19%年3月22日,省气象局修订省、地(市)天气预报业务工作流程和天气预报会商制度。12月13日,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灾害性天气业务联防办法和规定》,重申各级气象台站在灾害性天气业务联防中所负的职责,明确省气象台发布灾害性天气指令预报的原则是:预计或已发生大范围灾害性天气或特殊任务需要时,各级气象台站接到省气象台的指令预报后,要报告本单位领导,实行24小时值班,加强天气监测,做好上下游天气情报的通报联防,雷达站要迅速开机加强观测。该规定再次强调各级气象台站的值班、预报签发、信息登记等制度的执行。12月25日,省气象局下发《福建省灾害性天气预报用语标准规定》,对“三寒”、雨季、台风、短期预报区域用语进行规范。
  1998年2月18日,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开发布城镇天气预报管理的通知》。2月25日,执行中国气象局制定的《全国天气雷达资料实时业务拼图暂行规定》。省气象局按规定将新一代天气雷达站的雷达观测强度、高度等产品一天三次按时上传至中国气象局,实行统一拼图、雷达观测资料共享。6月,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天气预报业务规定》,省气象局据此于1999年4月5日制定《福建省天气预报业务规定实施细则》,对天气预报的业务分工、天气预报产品分发与发布、天气预报业务联防、预报质量和评估、天气预报业务技术流程、天气预报作业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2000年1月1日,执行世界气象组织台风委员会对西北太平洋和南海热带气旋的新命名。
  2005年6月,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范(试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气象保障业务服务规定(试行)》、《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重大气象灾害性预警应急预案》。7月,下发《大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服务方案》、《关于改进电视天气预报会商的通知》、《关于改进电视天气预报会商的补充通知》和《加强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业务总结工作方案》,规范气象预报业务工作,提高天气预报会商效率和预报业务水平。
  (二)推广新技术方法
  1999年4月,省气象局在全省气象台推广以数值分析预报产品为基础,以人机交互工作站为主导平台,以数值预报产品解释应用技术为重点,综合分析应用各种气象信息,建立新一代天气预报业务体系,推进天气预报客观定量、自动化进程。从此,天气预报作业方式结束传统的手工图表分析、预报稿手工编写阶段,开始以人机交互处理系统为主要的工作平台,应用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综合分析处理系统》(MI-CAPS)预报工作平台,开始建立新的天气预报作业流程。
  (三)质量管理
  1990年起,执行国家气象局下发的《重要天气预报质量评定办法》(第一次修订本)。
  1991年后,短期天气预报质量均采用全国统一标准评定,各时段的质量评分具有一定的比较性。
  1995年8月21日,中国气象局制定《优秀值班预报员奖励办法(试行)》,省气象局即在地市级以上气象台短时、短期、中期、短期气候预测岗位开展“优秀值班预报员”评奖活动。据1995—2005年统计,有51人次获得“全国优秀值班预报员”称号。
  2005年6月5日,省气象局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关于中短期天气预报质量检验办法(试行)》,6月23日,下发《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调查试行规定》,6月29日,下发《中短期天气预报质量检验系统》,全省气象部门依照这三个规定规范中短期天气质量评定标准,并使质量检验办法与国际接轨。
  据1991-2005年统计,省气象台24小时暴雨预报平均分为:本地9.62、区域21.9。一般降水预报平均分为:本地63.86、区域66.35。设区市气象台暴雨预报平均分为:本地33.24、区域33.41。一般降水预报平均分为:本地70.86、区域71.26。
  四、气候业务管理
  (一)气候影响评价管理
  1991年6月14日,省气象局下发的《福建省气候影响评价办法(试行)》,明确评价业务的管理归口,规范评价内容、评价时间、评价的基本格式等有关事项,重点对当地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开展气候、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对经济、社会影响的研究和评估。
  1996年11月30日,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气象情报及灾情收集上报规定》。规定气象情报和灾情报告的类别、标准、内容、渠道,及时收集气象情报和灾情,逐级快速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2004年11月,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气候影响评价业务管理规定》。原试行办法废止。
  2005年7月29日,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生态质量气象评价规范(试行)》,规范生态质量气象评价。8月2日,省气象局制定《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试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气象灾害的定义、评估分级处置标准,气象灾情收集、直报和上报的任务分工、时效、业务考核,规范气象灾情调查评估和上报制度、报告的格式等。10月25日,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有关规定具体制定《福建省干旱监测和影响评价业务规定》、《福建省干旱监测和影响评价业务实施细则》,规范干旱监测和影响评价的定义、业务系统和方法、产品类型、内容和分发、业务考核和标准。,
  (二)短期气候预测管理
  1999年4月,省气象局发布《福建省短期气候预测发布规定》,对包括月、季、年、专题及不定期气候预测或趋势展望分析作出规定。5月13日,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短期气候预测质量评定暂行办法》,规定短期气候预测评定的项目与定义、用语、等级划分与评定办法,对短期气候预测质量评定方式作出新的修订。
  2004年,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短期气候预测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短期气候预测质量主要评定每个月的降水和气温趋势预报。1991-2005年,短期气候预测质量平均为:月降水趋势预报准确率为73.94%,月气温趋势预报准确率为80.12%。
  (三)气象档案管理
  1.管理体制
  20世纪90年代,气象记录档案实行“四级管理”和“三级管理”两种情况:国家基本气象站和基准气候站的气象记录档案实行一式4份的“四级管理”(国家、省、市、本站各保管一份);一般气象站的气象记录档案实行一式3份的“三级管理”(省、市、本站各保管一份)。
  气象事业管理档案由各级气象局办公室专人管理,专库、专柜存放,按文书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编目、立卷、存档入库。气象人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气象局司局级以上干部的人事档案由中国气象局人事司管理;省气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以及地(市)气象局处级干部的人事档案由省气象局人事处管理;地(市)、县气象局的干部、工人档案由地(市)气象局人事科管理。
  2001年11月13日,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气象记录档案保管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省、地(市)、县三级气象记录档案保管业务体制调整为国家和省两级管理体制。
  2002年11月,省气象档案馆编写《福建省气象记录档案移交范围及归档说明和要求》和《福建省气象记录档案移交工作操作细则》。通过业务培训、试点后,全省统一联动。
  至2005年,完成从建站到2001年原始存放在各气象台站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地面、高空、农业气象、辐射、特种观测等原始气象记录档案移交任务。此次保管体制调整,省气象台形成的卫星气象数据/图像产品记录、全国和全球范围的天气图资料,不再作为气象记录档案存档,改为气象资料保存。
  2.规章制度
  1990年12月,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象局文书档案工作实施细则》,在全省气象部门建立较完整的文书档案制度,含文书立卷归档、集中统一管理、整编的编目、安全保管、档案利用、档案鉴定和销毁、档案借阅等制度。
  1991年12月,省气象局、省档案局联合下发《福建省气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全省气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省气象档案馆及地(市)、县气象部门、省气象局直属单位气象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员,开列专项经费,并制定档案机构管理职责、档案归档汇交、分类编目、开发利用等规章制度。
  1992年1月,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象科技档案分类编目补充规定》,对气象科技档案的分类编目作出具体规定。9月1日,执行国家气象局下发的《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对向国外提供气象记录档案以及保密事项作出规定。
  1993年6月,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对外合作提供气象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将气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公开五级,并制定向外方提供气象资料的审批权限。
  1997年4月,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气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气象档案的鉴定标准》、《气象档案分类表》、《气象记录档案管理规定》和《气象档案保管期表》等,将原馆藏的全部档案和资料重新鉴定、编目、登记、立卷、归档。其中气象档案分类设置党务、气象事业管理、气象观测记录、气象业务技术和服务、气象科学研究、气象基本建设、气象仪器设备、气象标准计量等8个基本类目,馆藏全部按此重新分类编目。气象记录档案按中国气象局下发的《气象记录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编目、归档、立卷和确定保管期限,保证气象档案的科学、系统、规范和完整。
  2005年3月,执行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下发的《地面气象观测数据文件传输业务暂行规定》,按新格式将地面、辐射气象资料、年报表资料,通过网络传输到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3.档案业务检查
  1991年、1997年,省气象局先后组织气象档案业务检查,并召开气象档案工作会议,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下发《福建省气象部门进一步加强气象档案业务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全省气象档案业务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经过业务检查和落实具体措施,各级气象部门将档案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气象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安排和目标管理,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落实档案业务工作机构和职责,分管档案领导和科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员,健全气象档案网络体系。同时,制定和完善档案归档、保管、借阅、对外服务、保密、鉴定销毁、档案员岗位责任等各项规章制度。
  1995年7月,中国气象局对福鼎县气象局档案资料被盗案件发出通报,为此,省气象局对全省气象档案管理进行检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2003年6月,省气象局对柘荣县气象局档案室资料被盗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追回部分被盗资料,对此下发通报,要求各级气象档案馆、室对档案安全保管制度进行一次检查,堵塞漏洞,防止被盗事件发生。
  1998—2005年,未进行档案业务检查,以档案管理升级为目标的业务考核验收代替业务检查。
  4.档案馆(室)管理升级
  1992年4月,省气象局转发省档案局关于《福建省贯彻执行“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实施细则》,把档案管理升级工作作为全面改变档案工作落后现状的重要业务来抓,改善档案基础设施,促进气象部门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宁德、厦门、龙岩等设区市气象局档案室经过省、市档案局联合验收,晋升为省一级档案管理单位。
  1995年,省气象档案馆档案管理晋升国家级的前期工作开始启动。1996年,省气象局拨专款对档案库房进行调整装修,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盒。2000年初起,省气象档案馆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记录档案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档案管理升级达标工作和省气象档案馆记录档案保管体制的实际情况,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要求,分期对省气象档案馆二楼及附属楼档案库房进行扩建、加固改造,使档案馆库房面积由原来的300平方米增至600平方米。并按档案库房“六防”建设标准,购置安装空调、除湿机、消毒机及消防灭火系统和防盗报警装置等设施,安装有地轨式手摇密集柜266节,配有服务器、各类微机、扫描仪等设备。2001年1月,省气象档案馆经过中国气象局和省档案馆联合验收,晋升为“国家二级科技事业档案管理单位”;同年12月,经省档案局组织验收,晋升为“省一级国家专业档案馆”。
  2005年,省气象局机关档案室、厦门市气象局档案室为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单位,泉州、漳州、龙岩、宁德、三明、南平、福州市气象局档案室为省一级档案管理单位,有23个县(市、区)气象局档案室为省级档案管理单位。
  五、农业气象业务管理
  (一)职责分工
  1991年,农业气象业务管理由省气象局业务处承担,负责全省农业气象业务、服务组织、技术指导;地方性技术方法的编写;台站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农业气象资料报表的审核和处理;业务、服务质量的考核等。地(市)气象局负责农业气象服务的组织协调;基层农业气象业务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部分农业气象报表审核;业务服务质量的考核评比等。
  1994年3月19日,省气象局将农业气象业务服务系统建设任务调整由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农业适用技术开发研究中心承担。
  2001年11月,省气象局机构改革后,业务科技处负责农业气象观测、农业气象发报、产量预报、农业气象情报、卫星资料在农业气象业务中的应用,以及气象科技兴农、气象扶贫的业务管理。
  (二)规章制度
  1990年10月11日,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开展农业气象产量预报业务服务工作规定》。规定各级农业气象业务服务单位开展本区域内的早稻、晚稻和总产产量的预报业务,全省的粮食产量预报由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承担,并按时上报中国气象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业务开展按该规定的标准执行。
  1994年1月1日,执行中国气象局制定的《农业气象观测规范》。
  1995年3月10日,省气象局调整农业气象任务,将早、晚稻产量气象预报信息编报的MM报收报地点改为发往省气象科学研究所。从6月1日起,执行中国气象局农业监视信息上报制度,上报制度分为两部分:①农业气象测报业务监视,包括国家级农业气象基本观测站和国家级旬(月)报站测报业务运行情况的统计;②农业气象情报预报业务监视,指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农业技术研究中心承担的省级农业气象情报和农作物气候评价,并规定上传格式和上报方法。
  1996年3月22日,省气象局下发《关于我省二级农业气象观测项目的通知》,明确规定二级农业气象基本观测站的观测项目。
  1998年2月20日,省气象局将产量气象预报信息发报改为产量预报技术会商。参加会商的农业气象台站分为固定和不固定两类,固定的有建瓯(双季早、晚稻)、浦城(双季晚稻)、宁化(双季晚稻)、连城(双季早稻)、南靖(双季早稻)、龙海(双季晚稻)、仙游(双季早稻)。
  1999年8月9日,中国气象局重申农业气象产量预报密级,确定为“机密”。
  2004年8月18日,中国气象局对全国天气预报电视会商《农业气象会商规范》进行修改补充。10月20日,中国气象局发布《农业气象观测记录数据格式》等5项气象行业标准。
  (三)质量管理
  1996年3月4日,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农业气象业务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分“农业气象观测业务质量考核办法”、“农业气象产量预报业务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农业气象情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分别对农业气象观测、发报、报表编制中的差错(千分率);农业气象产量预报的精确度、时效和服务质量;农业气象情报的时效、服务产品的质量等进行考核,并综合评价农业气象业务质量。农业气象业务质量考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一级农业气象基本观测站的业务质量由中国气象局管理。
  1997年7月,执行中国气象局制定的《农业气象观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原省气象局试行办法停止使用。二级农业气象基本观测站质量考核仍执行省气象局制定的试行办法。省级农业气象产量预报和农业气象情报业务服务,在同月执行中国气象局制定的《农业气象产量预报业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农业气象情报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原《福建省农业气象业务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中相关办法停止使用。地(市)、县级的农业气象产量预报和农业气象情报业务服务,其质量考核办法仍执行《福建省农业气象业务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1998年,省气象局对所属农业气象站的农业气象测报人员进行持证上岗考试,当年年底完成该项工作。
  1999年3月17日,省气象局为一级农业气象基本观测站配备轻型摩托车,用于开展农业气象情况和农业气象灾害调查。同时,更新常规农业气象观测设备,农业气象观测手段和设备落后的状况有所改变。
  2005年3月4日,省气象局为农业气象观测站配备部分农业气象观测仪器。10月8日,中国气象局推广“新一代农业气象业务服务系统软件”。省气象科研所安装该软件系统,在农业气象业务服务中应用。
  第二节 气象服务管理
  —、公益气象服务管理
  (一)部署和组织气象服务
  公益气象服务管理每年都按春播、汛期、台风三个主要气象季节进行常规部署,根据当年天气气候情况提出不同重点和要求,下发文件或开会动员,组织天气会商、联防和信息情报交换,并及时掌握服务的运行情况,实施检查和通报。
  1991年,福建出现百年罕见旱情,省气象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全省气象部门实施高炮和飞机人工增雨作业的气象服务,省气象局组织100多人次,分赴全省各地负责高炮人工增雨作业的技术和保障工作。莆田首届闽台龙舟赛、厦门特区建设10周年庆祝会、泉州“和平舟”海上丝绸之路考察、龙岩山茶花节是这一年福建重大的社会活动,省气象局及时组织有关气象台站制定气象服务实施方案,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1992年,气温比常年明显偏低,中北部出现倒春寒天气,省气象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适时做好春播期的气象服务,组织科技下乡和现场服务,抓好“冷尾暖头”有利时段和低温阴雨不利时段的预报,从而减少烂种、烂秧的损失。
  1993年,省气象局召开灾害性天气防测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全年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总目标。9月中旬,全省旱情严重,9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省气象局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紧急会商,向省领导作出“未来10天将持续高温、少雨”的预报,为省政府组织大范围的人工增雨当好气象参谋。同时,全省气象部门还加强重点工程建设的气象服务工作,省气象局组织有关人员前往水口电站工程指挥部调研,了解施工进展情况及对气象服务的要求,并发专文通知各级气象台站切实做好重点工程的气象保障工作。
  1994年,闽中、闽北洪水泛滥成灾。在汛期关键时刻,各级气象部门领导在预报服务第一线坐镇指挥,主持天气会商,提供了准确的气象服务,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此推广福建省的经验。
  1995年,寒害轻、台风少、干旱重,省气象局组织天气气候评估,得出该年“气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利弊兼有,对农业生产总体利大于弊”的结论。
  1996年2月,省气象局召开会议,对全年气象服务进行全面部署,重点是春季、台风气象服务和军事气象服务。为强化服务农业,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象部门贯彻〈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实施方案》,重点帮助贫困地区开发“优质、高产、高效”农业。
  1997年,省气象局对汛期气象服务工作和香港回归期间气象保障服务作出全面部署,还重点组织做好长乐国际机场开航庆典、“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发射等重大活动的专项气象保障服务。
  1998年6月,全省出现连续性大暴雨,闽江流域发生大洪水,均为历史罕见。由于省气象局对防汛气象服务工作部署早、动员早、落实早,并对汛期气象服务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损失得以减少。
  1999年,暖冬、暴雨、热带风暴、强寒潮先后出现,天气气候事件频繁,气象服务任务重,同时还要做好新中国成立50周年庆典、澳门回归、厦门海沧大桥建设、武夷山世界文化遗产验收等重大政治、社会活动的气象保障工作。由于措施得力,各级气象台站提前作出预报,并主动服务,将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为此,省政府办公厅致函中国气象局,漳州、莆田市政府致函省气象局,为气象部门请功。
  2000年,省气象局重点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开展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的通知》。省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筹备,按时对外发布福州、厦门空气质量预报。
  2001年9月16日,龙岩雷达站探测到16号热带风暴减弱停止编报后重新加强为热带风暴的回波,省气象局连夜通报此信息,为闽粤两省有关气象台站做好抗台服务起到关键作用,得到中国气象局的通报表扬。同时,省气象局还组织部署第三次农业气候区划试点工作,制定区划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为调整农业结构提供各类专项服务。
  2002年4月,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下发的《关于拓展业务服务工作领域行动指南》要求,对气象服务领域的拓展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制定气象业务服务拓展规划与具体实施方案。新增健康气象服务、省会城市紫外线强度预报服务,在全省设区市新增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霉变指数、感冒指数等服务项目。6月1日,省气象局部署“全国决策气象服务信息共享系统”在全省运行,实现决策服务和信息产品的共享。
  2003年2月17日,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象局省级大气环境决策服务周年方案》,规定一年中每个月需开展的决策气象服务业务,明确各业务单位的服务职责及决策服务材料报送的相关部门单位。4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加强“非典”防治期间气象业务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对业务工作区采取封闭措施,确保天气监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等部门的安全,并制定“非典”防治期间气象业务服务工作应急预案。7月23日,省气象局与省移动通信责任有限公司联合召开“福建省气象防灾移动短信平台开通”新闻发布会。7月30日,省气象局与省广播电视局联合召开“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施”新闻发布会,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气象预警信号的通知》。8月14日,省气象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与省国土资源厅商定,联合部署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业务,9月份进入试运行。从2004年开始,每年5—9月份正式对外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服务。
  2004年,省气象局部署做好山洪预警系统建设、建立精细预报业务系统、组织风能资源普查及评估工作、拓展生态环境和气候资源开发领域、开发短信气象服务等,并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8月16日,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8月25日,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关于建立气象灾情统计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首次在各级气象部门建立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直报制度。
  2005年,灾害性天气多、强度强、灾情重,省气象局较为准确地预报出该年发生的3次寒潮、4次强对流天气、雨季10场暴雨和7个登陆或影响台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为各级党政部门提前部署、科学调度提供依据,为抗灾救灾赢得宝贵时间。“龙王”台风影响正值国庆期间,省气象局首次启动重大气象灾害二次预警应急预案。6月24日,省政府召开加快全省风电建设前期工作会议,确定省气象局为风能资源评价的协调管理单位。8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下发《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省气象局当年组织全省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20次,减轻了局部灾情。
  (二)规章制度
  1992年7月,省气象局执行国家气象局下发的《发布天气预报暂行管理办法》。省气象局根据1993年7月1日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归口管理的报告》的要求和1994年8月18日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的规定,对公开发布天气预报实行统一归口发布制度,重点对社会人、新闻媒体违规行为进行督查。
  1995年8月29日,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气象服务工作规定》,规定气象服务体系分国家、省、市、县4个层次,气象服务责任区按照行政区划分。公益气象服务包括防灾减灾决策气象服务和公益性公众服务。
  1998年8月1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气象条例》,对公众气象预报的制作、发布、播出都作出规定。
  1999年4月23日,省气象局下发《福建省重大天气预报服务奖励办法》,决定每年对重大天气预报服务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7月20日,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公开发布气象信息管理办法细则(暂行)》,对气象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在管辖区域内公开发布气象信息,所有新增或改版气象信息栏目都需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2003年7月1日起,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开始实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对台风、暴雨、寒冷、高温4种灾害进行分级预警,以白、绿、黄、红、黑5级预警图标,在电视上悬挂预警。
  2005年6月22日,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实施细则》。对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的类别、分工、形式、内容、时间、要求等进行规范。
  (三)公众气象服务效益社会调查
  1994年,组织第一次公众气象服务效益调查。省气象局印发“公众气象服务效益问卷调查表”共2000份,由各地(市)气象局组织发放到当地经济发达、一般、欠发达三类县、乡,并规定发放给农民的份数不低于发放量的20%。共回收1927份,回收率达96.4%。调查表内容共10页:您每天收看、收听和阅览天气预报的次数;每天收看、收听天气预报的理想时间;对天气预报准确性的评价;满意程度;最感兴趣的内容;利用天气预报每年可为您或家庭节省多少费用;公众天气预报是不收费的,假设需要交费的话,您认为每年交多少合适;您收听、收看天气预报的主要用途;意见和要求等。调查统计结果表明:用“节省费用法”,天气预报给城镇居民每年每人平均节省22.32元,给乡村居民每年每人平均节省35.23元;按全省16岁以上公民人数统计,公众气象服务效益为6.01亿元。用“愿意付费法”,城镇居民每年每人平均付费为8.72元,乡村居民每年每人平均付费为12.8元;按全省16岁以上公民人数统计,公众气象服务效益为2.72亿元。兼顾两种统计方法的结果,则公众气象服务效益为4.36亿元。
  1995年,省气象局统一制定《福建省“行业气象服务效益”专家咨询调查表》,通过地(市)气象局发给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所选专家要对本行业情况熟悉,同时对气象服务在其行业中所产生的效益有所了解,并强调尽量客观填写气象服务效益与行业总产值的比例。全省有167位行业专家或领导参与评估,经统计气象服务效益为6.37亿元。
  2005年9-10月,省气象局采取发放问卷调查表到单位和入户走访、电话采访等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调查。据统计,公众对气象服务满意度达86%。
  二、气象科技服务管理
  (一)服务领域管理
  1991年,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候诊断业务化方案实施细则》,气候诊断业务服务开始实施。
  1992年3月27日,省气象局与省保险公司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与气象部门协作,拓宽气象为保险服务领域的通知》。
  1993年,省气象局在电视气象节目中组织推广漳州市气象局率先开辟有广告插播的电视天气预报节目。
  1994年11月,省气象局召开会议组织推广东山县气象局与县邮电局合作开发的“16847000”面向社会的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新项目。
  1995年10月,省气象局与省技术监督局联合启动全省防雷检测计量认证服务。
  1996年7月4日,省气象局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开拓计算机系统防雷设施检测服务的通知》,开拓防雷设施检测服务。
  1996年9月,省气象局组织推广电视天气预报节目上主持人,并通过培训等措施,协助设区市气象局和有条件的县(市)气象局开展该项服务。
  1999年4月29日,省气象局与省邮电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121”电话答询气象服务的通知》,双方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办“121”电话答询气象服务业务,并明确开展该项业务的有关规定。同时,组织制定《1999-2001年全省气象科技服务与产业工作发展规划》,确定拓宽气象科技服务领域的目标和任务。
  2000年,省气象局提出全省气象专业服务要遵循“针对行业,需要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理念,不断开发具有行业和用户需求的特色产品。9月21日,省气象局与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开展“121”移动电话答询气象服务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开拓服务领域。
  2001年,省气象局与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开展“121”气象信息服务的通知》,扩大服务面。
  2003年10月,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与福州卓龙天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全省性手机气象短信服务,使手机气象短信服务走进百姓生活。
  2005年3月2日,省气象局与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拓展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的服务。9月2日,省气象局与省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签订“移动气象站”合作协议,联手推出“移动气象站”服务。
  (二)服务收费标准管理
  1991年,专业有偿服务收费仍继续执行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务院、省政府以及省物价委员会出台的有关收费政策。
  1995年9月25日,执行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经营性传播媒体播放(刊登)天气预报或警报收费问题的批复,对经营性传播媒体播放(刊登)天气预报、警报的收费对象、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12月,省物价局、省邮电局联合下发《关于制定“168”专业气象信息服务分台资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规范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费。1998年7月,经省物价局同意,省气象局下发《关于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理顺收费标准。
  1999年,省物价局与省气象局联合下发《关于制定“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资费标准的复函》,使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费有法可依。
  2003年4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重新调整和规范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安全监督
  20世纪90年代以来,庆典气球作为新型的广告宣传载体,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经营广告、社会团体和群众庆典活动等。由于氢气球的施放具有危险性,省气象主管机构把对氢气球经营服务的安全监督列为气象科技服务管理的重要职责。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气球技术服务安全规范》、《气球服务事故报告(通报)制度》,举办各级气象部门的安全教育学习班。省气象局还先后与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单位联合下发经营性施放广告气球(飞艇)、升放无人驾驭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依法行政,加强社会安全监督,有效地消除施放气球的安全隐患。
  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管理
  (一)人工影响天气管理体制
  1987年,省气象局成立人工降雨办公室,负责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业务联系、申请人工降雨经费、参与防旱抗旱作业指挥、炮弹采购与安全管理及技术培训。
  2000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2002年5月,省气象局成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技术组。6月,省气象局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福建省飞机人工增雨作业预案》的函。省政府成立飞机人工增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调入飞机、使用机场、经费预算等重要事项。协调小组由副省长刘德章担任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空八军、省防汛办、省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2003年7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人工增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作业的市、县政府成立人工增雨作业领导小组,加强省、地、县三级组织领导和监.管。
  2004年3月,省政府印发《关于研究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由省气象局副局长陈彪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挂靠在省气象局业务科技处。
  2005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结合福建实际,下发《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二)法规、规章制度
  1998年11月,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对省级人工影响天气的工作机构、职责、任务、要求都作出规定。
  2002年5月,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规范、工具、操作规程、空域管理、作业时限、作业点选择、作业单位和人员资格条件、效果评估等都作出规定。7月,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人工增雨作业程序》,包括组织领导、高炮(火箭)人工增雨作业实施工作程序、飞机人工增雨作业程序等各项制度。11月,省气象局根据规定的要求,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预先制定工作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2003年4月,省气象局印发《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或单位)资格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或单位)必须持有省气象主管机构的资格证,方可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同时印发《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上岗证管理办法》,规定参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省气象主管机构的上岗证,方可作业,禁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2005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省气象局下发《2005年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健全完善炮弹管理、旱情监测、空域申请、作业指挥、信息上报、事故处理及效果评估等制度。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章制度,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作业安全保障机制。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作业设备的管理,严格操作程序,保证作业的及时、安全、有效。11月,省气象局修订《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或单位)资格证管理办法》,并重新颁布《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证管理办法》,做到依法管理。
  (三)人工降雨弹管理
  20世纪90年代,省气象局人工降雨办公室在福州市新店鼓岭半山区设立人工降雨炮弹仓库,建立炮弹安全保管、专人采购、押运和报批及炮弹进出仓清点等管理规定。
  2000年,福州市新店人工降雨炮弹仓库撤销,委托永安驻军某部仓库管理人工降雨炮弹。
  2003年7月,省气象局下发《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专用炮弹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职责、保管部门及销毁手续等。
  2004年12月,省气象局向省政府呈报《关于省级人工增雨火箭弹调拨暂行规定办法》的请示,省政府原则同意。《暂行办法》对增雨弹的购置、储备、调拨及其程序作出规定。
  (四)安全管理
  1991-1999年,省气象局人工降雨炮弹仓库委托驻地部队管理。驻地部队对仓库禁区的安全防护网、库房外观情况(周围沟地是否积水、房屋是否因风雨而损坏等)进行定期检查和做相应记录,若发现有可疑或特别情况及时报告省气象局人工降雨办公室。对仓库内的炮弹,每年人工降雨作业季前(3—4月)、作业季后(10—11月),由专业人员进行清点搬动和登记,以防炮弹潮湿、外壳生锈或发霉等情况发生。对过期炮弹清点后报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及时作销毁处理。
  2002年5月,人工增雨的个别炮点发生违反空域管理有关规定,省气象局对此作出严肃查处。并下发《关于严格遵守人工增雨作业空域管理的紧急通知》,履行在批复空域时间内提前一小时申请作业、作业前10分钟向空域管理部门确认、临时作业需再次向空管部门确认等相关规定。9月,省气象局上报省政府《关于建立人工增雨火箭弹作业临时靶场的请示》,经批准于9月23—25日在永安市举办火箭人工增雨作业,试射两枚火箭弹。
  2003年2月,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7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人工增雨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地参与人工增雨的机构和人员,严格执行《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8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针对个别地方出现使用过期炮弹、没有严格遵守空域申请程序等情况,要求各级气象部门切实做好“作业操作安全、空中管制安全、靶场交通安全、炮弹储运安全”,把安全放在首位。10月,省气象局向省政府提出关于销毁过期人工增雨炮弹和高炮检修的申请,经同意销毁过期炮弹4399枚,检修高炮5门。
  2004年1月,省气象局在福鼎市主持召开有省政府相关部门、驻闽空军空域管制、民航航管站和气象部门参加的人工增雨空域管理协调会,经过协商讨论,通过《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空域管理办法》。3月9-16日,省气象局组织开展全省火箭发射装置的年检工作,检查火箭发射装置及配套汽车维护情况,并召开年检工作总结会,督促各单位做好保养维护、维修工作。7月,省气象局贯彻国务院文件,向全省设区市气象局发出关于做好当年人工增雨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各设区市气象局分管的领导亲自抓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项责任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清除,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是否建立与完善等。8月,省气象局向中国气象局呈报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大检查情况报告,从检查情况看,各设区市气象局严格按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工增雨作业空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业,至8月10日,全省开展火箭人工增雨作业304次,发射火箭炮弹819枚,均按规定安全作业,没有发现非法转让、出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或遗失、违反操作规程等违章事故。10月,省气象局再次与相关部门就空域管理进行协商。
  2005年4月,省气象局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起草《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条例》,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
  (五)技术流程管理
  2000年,省气象局人工降雨办公室在总结20世纪90年代古田水库高炮人工增雨抗旱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人工降雨作业技术规定与流程。
  1.高炮人工增雨外场作业点选择
  在人工增雨作业点选择前必须到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旱区位置、水库及其流域分布,云雨源地及云雨移动的路径。作业点应满足以下条件:①作业点位于影响区(或水库)的上风向(由引导气流的风向风速来定)云雨移动路段(或主要路段),且四周开阔、视界很好,便于监视云层变化。②作业点应远离居民集中点,交通方便,并有畅通的有线或无线通信条件。为扩大抗旱救灾人工降水作业范围和提高效益,应采取流动作业方案,选择多个炮点。
  2.雨量点的设置
  为检验催化作业效果,根据影响区地形特点、作业云性质和作业项目的要求来确定雨量点的密度。平原地区雨量点代表性比山区雨量点代表性强,雨量点布设相对稀些;层状云降水较积状云降水稳定均匀,雨量点布设可相对少些;单纯抗旱作业雨量点密度可相对稀些,科研项目雨量点要求稠密些。设置雨量点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水文站、气象哨和水库雨量点。
  3.人工降水作业资料收集
  ①地面资料收集,常规地面气象资料包括作业前后作业区及附近气象台(站)的雨量、温度、气压、湿度、风向和风速、能见度、云雨演变及各种天气现象,特别要注意降水时空变化、地面滴谱资料收集及采集雨水样品和大气气溶胶样品等。②天气过程资料收集,包括常规天气形势图、天气系统及其变化、卫星云图及各种物理量的分布和变化。③雷达探测资料,即催化前后回波参量演变资料的收集,包括云顶高度、云底高度、云厚、移向移速、回波强度、水平范围和高度等。观测时间间距为5~10分钟。④高炮人工降雨作业资料收集与记录,包括作业起止时间、射击方位和射角、射击组合形式、射击部位和扇面、弹型、弹距、弹重、炮弹爆炸声响和曳光亮度等。⑤作业前后云体演变记录,包括云状、云顶高、云底高、云的水平尺度、云的移向移速、云体晶体化时间、降水性质和强度、云状分离与合并,云顶上升与下塌等宏观结构的连续演变等。
  4.现场作业指挥系统
  指挥系统功能:根据作业指挥系统作出的作业决策开展外场作业,并及时反馈作业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根据实际云层、天气条件和云物条件等的变化修订作业方案,保证决策科学和客观。
  作业区指挥任务:①根据作业区实况,对作业决策结论作进一步客观分析,保证决策结论正确无误。②根据指挥系统的决策判定出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③指挥现场作业并与高炮作业点及飞机作业保持联系,随时掌握情况,将不断变化的情况反馈到指挥决策系统,以便及时补充、修正决策结论,使决策科学、客观。④根据作业决策分系统制定观测方案,收集作业过程有关资料(包括飞机、地面、遥感收集的宏观、微观资料和气象资料)。⑤采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和PMS(工程管理系统)对飞行轨迹、飞行剖面图及时进行宏观处理,并传给指挥中心。
  (六)队伍培训与经费运作
  1994年6月,省气象局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呈报《关于申请购置人工降雨弹周转金报告》,要求库存炮弹2万枚,购置经费70万元,获得批准。7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试验和作业所需工作条件与经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受益单位提供。
  1998年8月,实施《福建省气象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及其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投入。
  2002年5月,省气象局向省政府申请购置人工增雨消雹专项经费。申请购置5000枚人工增雨弹,需40万元专项经费。11月5—9日,省气象局举办全省气象部门人工增雨工作培训班。
  2003年6月,省气象局发文,要求省、市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省建立1~2个省一级的人工影响天气试验示范基地,设区市气象局要建立2~3个市一级人工影响天气试验示范基地,建立和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基地和队伍。9月18日,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表彰2003年人工增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对作出显著成绩的3个先进集体和37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2004年1月,省气象局向省政府申请安排2004年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的请示,省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得到落实。3月17—18日,省气象局在泉州市举办全省火箭人工增雨培训班,经考试颁发合格资格证33本。7月6—8日,省气象局在三明市泰宁县举办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培训班。
  2005年,省气象局举办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培训班两期,第一期内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火箭架年检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信息系统;第二期内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和作业指挥。
  四、防雷减灾管理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气象条例》,从地方法规的层次上首次赋予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预防的社会管理职能。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检测。6月,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作出规范。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减灾的职责是:规范协调防雷管理、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等方面的运作关系;对防雷建(构)筑物、弱电系统和易燃易爆等雷击概率高的场所的防雷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实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对已有的防雷建(构)筑物,要严格实行防雷安全定期检测制度;积极协同省技术监督部门切实做好进入防雷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2003年1月,省政府印发《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将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作为新增审批程序纳入管理。同年,省气象局下发《关于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审核、跟踪检测与竣工验收程序》。
  2004年6月,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被列为国家行政许可项目。12月,中国气象局下发修改后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被列入行政许可。
  (二)防雷活动的资质和资格认定
  1999年6月15日,省气象局下发《福建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资质要求、申请评审条件、评审办法和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3级,甲级资质单位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乙、丙级的资质单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各自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专业的设计、施工任务。
  2001年,省气象局成立省防雷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并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出台《福建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省气象局下发《关于防雷图审工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2005年,省气象局下发《福建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每年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4月底以前组织管理年审。
  2001—2005年,共有20个防雷机构持有甲、乙、丙不同级别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三)防雷减灾专业技术队伍的管理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防雷工作起步阶段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各级气象部门,采取上下结合、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培训,培训内容规定的必修课有:大气电场、雷电物理基本理论、现代防雷技术基础、防雷技术标准规范、与防雷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专业不同,还增加工程制图与安装工程识图、CAD制图基础、防雷工程制图与概预算、防雷工程设计、防雷产品安装、环境气候分析、检测仪器原理与运行、计算机防雷等内容。
  1999年1月和9月,省气象局派人参加中国气象局两次举办的防雷培训班。
  2005年1月1日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改为由省气象学会承办,申请者经初审、复审发给“福建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准考证,参加省气象学会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防雷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3年内有效。持证单位应参加每年4月底以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资质年检,资格认定每年评审、审批1次。至2005年底,有450人取得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质。
  (四)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
  1991-1997年,雷电灾害和其他气象灾害一同收集上报,没有专门对其进行系统调查、收集、分析和上报。1998年10月13日,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加强雷电灾害收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都要做好当地雷电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以便准确掌握雷电灾害事故,为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五)防雷产品管理
  防雷产品由省气象部门与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管理。2005年,省气象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福建省防雷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内外防雷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在行政区域内销售防雷产品,必须主动进行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由省防雷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产品登记备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进行登记备案发给备案证书,对外公示备案产品、型号等,并组织监督检查,严禁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五、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管理
  (一)气象信息传播监督
  1993年11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工作的通知》,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公众寻呼网的电视广告屏幕等手段定时播出或定期刊登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一定要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对利用气象信息、资料开展社会创收服务的,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对以天气预报为载体开展社会性综合服务的,直接与气象部门联系,双方要建立合作关系,密切配合,承受相应权益”。
  1995年10月18日,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气象局联合下发《关于对经营性传播媒体播放天气预报加强管理的通知》,对“各级电视媒体所播放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省气象局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转发,传播媒体向社会公开播发的气象信息,也不得传播其他行业(即非气象部门)的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的气象信息”。
  1998年8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气象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向社会播发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省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信息,并注明该信息来源。”
  1999年7月20日,省气象局下发《福建省公开发布气象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规定“公开发布气象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并使用统一标准和规范用语”,并规定“福建省气象台及以下气象台站分别负责发布我省区域及本台站责任区内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省气象台发布本省范围城市、旅游区天气预报,也可转发部分国内外大城市的天气预报;地(市)气象台发布本地(市)范围城市、旅游区天气预报,也可转发本省其他城市、周边省的部分地(市)级城市天气预报;县气象站发布本县天气预报,也可转发本地(市)其他县、周边县市天气预报;气象部门的各级气象台站对公众发布的城镇天气预报应采用该城镇所在地气象台站的产品,国外城市天气预报应采用国家气象中心的产品”。此外,还规定“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预测、气候评价、农业产量预报、农业气象情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一般不作公开发布或报道,若因需要必须公开发布时,需报有关部门审批”。
  2000—2005年,每年不定期对电视天气预报播发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实行跟踪调查,发现个别省、市电视频道违反规定,采取挂脚标、走字幕等方式,私自播发不适时的天气预报,对公众造成误导,并侵犯产权者的合法权益,省、市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规,对此进行查处。
  (二)电视节目质量管理
  2001年,影视中心开始气象节目点评制度建设。开辟节目点评专栏,聘请气象专家对节目点评、监督,组织幸运观众开展活动,直接听取群众意见。
  2002年,影视中心加强日常节目点评和质量监督,继续聘请专家和热心观众对日常节目进行严格的点评,每周反馈一次点评信息,加强与电视观众的互动,把与“热心观众”的联谊活动制度化。举办“伊璐美”气象节目有奖收视调查活动,共回收有效问卷393份。在接受调查的观众中,有90%的观众经常收看《天气预报》节目,数据显示收看气象节目的观众具有较高的忠诚度。
  2003年,影视中心节目点评方面:每周发布日常节目质量简报;发布日常节目质量综合评价;邀请热心观众举办日常节目评审会,并对节目进行抽查与定量评分,健全中心编委会的节目评议、评审制度。
  2004年,影视中心制订《气象影视中心日常节目质量管理若干规定》,通过摸索改进,初步形成由每日节目点评、每周发布质量简报、每月编委会节目评审、定期观众收视调查、收视率反馈和监督改进等环节组成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节目质量与制作部门绩效挂钩机制。定期邀请专家和热心观众座谈,保持与观众密切联系、收集他们对节目的评价、意见和建议。举办“国圣杯”电视气象节目收视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565份,数据显示收看气象节目的观众主要集中在20岁以上的成年人,占92%,有91%的观众经常收看《天气预报》节目,其中,因为生产、生活需要而收看节目的占87%。
  2005年,影视中心健全和完善日常节目评审制度。形成由日常节目点评、每月节目评议和编委会节目评审组成的节目评价体系;坚持每周发布日常节目质量简报,召开气象专家和热心观众座谈会,对节目优缺点给予评价,不定期举办收视率调查活动,全面了解民众需求,制定《电视气象节目安全交播的有关规定》及《节目制作应急措施》等规章制度。同时,建立《责任编辑负责制》,规范《节目外拍制度》,加强节目策划力量和创新力度,做到计划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同年,影视中心为实现“提升电视气象节目影响力,选拔高素质的电视气象主持人”的目标,精心组织策划面向全国的“福建省电视气象节目主持人选拔活动”。这次活动招聘到3名有实力的主持人,充实主持人队伍;同时,提高气象节目的影响力,打造气象影视品牌。
  第三节 气象科研管理
  一、科研计划管理
  1991-1998年,省气象局继续执行1983年10月国家气象局下发的《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对气象科研计划、经费、成果以及成果的推广应用等进行管理。
  1998年10月,省气象局下发《气象科技管理办事程序和规则》,对课题的申报、课题的进展,成果鉴定(验收)和登记、科技成果奖励等办事的程序,上报的时间,填写的表格,报送的材料及相关的规则作出具体的规定。
  2003年8月,省气象局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等四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管理的规定》,并制定了《福建省气象局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课题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立气象科技研究课题,并以课题(项目)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省气象局科研管理实行归口、分类管理。凡经过省气象局申报批准立项的项目(课题),均由省气象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科技部、中国气象局、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等,分别按科技部、中国气象局、省科技厅、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为配套新的管理办法,省气象局制定了《福建省气象局科研计划课题评审暂行办法》。对科研计划课题评审的原则、评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评审专家的条件及要求和评审的法律责任都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还制定了《福建省气象局开放式气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鼓励省内外优秀人才参加省气象局开放式气象科学研究工作基金项目的科研工作。
  省气象局除承担中国气象局、省科技厅、科技部项目外,还承担发布气象部门科研指南、组织科技人员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经省气象局领导审批后,签订课题合同书正式立项,以及课题执行情况检查。
  (一)发布项目指南
  省气象局科研管理部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前,必须根据中国气象局科研计划,部门预算项目指南、省气象局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省气象局科研计划和科研经费情况,发布项目指南。对于气象行业,灾害性天气预报、监测、服务,一直是气象工作的核心内容,对于灾害性天气的种类(台风、暴雨、强对流、干旱、低温等),产生灾害的机理、预报的尺度(长期、中期、短期、短时预报)、预报的方法(数值预报、常规预报)以及新的探测和服务手段是气象科研指南的重点。同时,还要根据气象服务面的拓展而增加新的研究指南内容。待个人或单位申报后,组织有关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等方面)评议,最后由省气象局审批。
  各年项目指南的重点是:
  1991-1993年度:暴雨、天气预报专家系统、短时天气监测和预报、利用气象卫星遥感资料为农业服务。
  1995—1996年度: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新一代天气预报流程,多普勒雷达回波资料应用、突发性暴雨量级与落区预报。
  1997—1998年度: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系统研究、闽台地区中尺度天气系统与台风试验研究、短期气候预测、农业气象灾害专家系统。
  1998—1999年度:新预报技术和方法应用、数值预报产品的释用、预报逐级指导技术(省一地、地一县)、作物产量预报。
  2000年度:应用天气雷达、卫星云图、自动雨量站作短时定量降水预报、极轨卫星对森林火险监测、推广灾害性天气、短时气候预测方法。
  2001年度:应用非常规资料作短时定量降水预报、城市气象服务项目、防雷技术。2004年度:海洋天气监测、预报技术、人工影响天气、成果推广应用。
  2005年度:精细化天气预报、服务新技术新方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技术及效果评估方法。
  (二)立项
  1991—2005年,省气象局承担的课题项目(包括省气象局立项)总数为327项,投入经费约583万元。
  (三)计划检查
  项目实施阶段,为检查各承担单位执行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底前向省气象局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属科技部、中国气象局、省科技厅的项目,由省气象局科研管理部门统一上报有关单位。省气象局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承担主管单位还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整。
  1996年,省气象局科研管理部门印发《关于报送1996年气象科研执行情况和部分课题催报验收的通知》。各单位承担的各部门课题要报送《执行情况表》,对超期的课题立即结题准备验收。
  2001年,省气象局科研管理部门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大部分课题能按课题合同要求进行,年度已验收课题20项,正在验收10项。省气象局承担的10个重点项目(科技部、科技厅、中国气象局的课题)有7项能按计划进行,有3项须延期验收。省气象局77项课题中有57项能按原计划完成,其余只能部分完成或无法完成。部分课题因课题负责人另有任务,或因实验客观条件不具备,或因实验条件发生变化等,无法按计划完成课题任务。
  二、科研成果管理
  (一)成果鉴定或验收
  1987年12月7日,省气象局执行国家气象局下发的《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试行办法》,对科研成果的范围,鉴定工作的管理、鉴定形式、课题项目申请鉴定程序、鉴定的组织和参与鉴定人员的资格、权利及职责等实行鉴定制度。
  1995年,中国气象局《关于转发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对成果鉴定范围作出新的规定,只对被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极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进行鉴定。为执行新规定,此后,省气象局课题一般都不作鉴定,而只进行结题验收。
  1998年11月12日,执行中国气象局下发的《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实施细则》。省气象局下达的课题由省气象局成果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要求无论采取何种鉴定形式均需对是否完成技术合同任务、成果的技术水平、难度和成熟性等提出鉴定意见。同时要求按合同计划时间,课题完成后两个月内,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并将鉴定申请表、课题合同书、课题技术材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查新报告、论文、图表、源程序)、经费决算报告,经承担单位签署意见,档案部门盖章后报送省气象局,由省气象局组织鉴定。属省、部级科研项目由省、部级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据统计,1991-2005年,省气象局鉴定或验收的课题174项,省科技厅鉴定课题14项,中国气象局验收课题14项,科技部验收课题2项。
  (二)成果登记
  1997年,省气象局开始对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其主要工作是办理成果登记、发布成果公报等。
  1.成果登记:课题鉴定(验收)结束,课题负责人须填写《福建省气象科技成果公报拟文》连同验收证书或鉴定证书报送省气象局科研管理部门,进行成果登记。
  2.省气象局科研管理部门对成果登记的项目名称、验收号、成果登记号、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成果简介进行编辑,汇编成册,向全省气象部门发布成果登记。
  (三)科技成果奖励
  1990年,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对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等级,奖励等级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审批程序都作出具体的规定。省气象科技进步奖分四级,其标准是:一等奖,属省内首创,部分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外先进水平;二等奖,属省内首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一般水平;三等奖,属省内先进水平,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地位;四等奖,属省内水平,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先进水平。
  1991年、1993年、1995年、1997年省气象局进行四次气象科技进步奖评奖工作。
  1997年6月,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象科技工作奖励试行办法》。1997年后,省气象局取消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改为科技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对多年科研工作中,消化、吸收省内外先进技术,科研管理及成果推广,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2003年3月,省气象局结合福建实际制定《福建省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对气象科学技术奖的申请和推荐、评审和授予、异议及其处理以及纪律作出具体规定,并设立奖励专用资金,每年3万元。
  2005年,省气象局对《福建省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修订,修改后下发《福建省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奖励范围规定:科技工作奖授予在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气象科学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以及在气象现代化建设工程科技方面和提高业务预报水平方面,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而且应是已通过省气象局组织的验收(鉴定)后,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省气象局成果登记号的项目。
  (四)推广应用
  1997年6月,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试行办法》,结合福建实际,制定《福建省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气象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工作实行省气象局和设区市气象局两级管理;经验收合格的推广项目,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1991-2005年,气象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省气象局有7项,中国气象局有1项。表14-161991—2005年气象科技成果项目推广一览表
  三、科研“三同步”管理
  1988年11月,国家气象局下发《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及档案管理细则》,规定科研人员必须按归档要求认真建立科研案卷,并及时归档,未进行归档的科研成果,不予鉴定和登记;气象科研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实行课题负责人主持,由科研人员立卷、归档的责任制;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齐。在科技攻关课题项目的管理中,均把科研成果档案工作与课题、成果管理紧密结合,实行“三同步”管理,即签订科技攻关合同与提出攻关文件材料形成同步,验收鉴定攻关课题与验收攻关档案材料同步,成果评审奖励与档案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归档情况同步。气象科研档案工作从此纳入科技管理体系,实施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三同步”管理。
  1992年9月16日,省气象局下发《关于统一使用“科研档案验收专用章”的联合通知》。规定:(一)各单位承担的课题项目,提出鉴定申请时,需由各单位气象档案室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或《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中“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目录”栏内盖章,没有盖章的,组织鉴定单位不批准鉴定。鉴定时需由各有关单位气象档案室在《科学技术鉴定证书》或《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中的“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栏内盖章,没有盖章的,组织鉴定单位不予在上述两种证书签署意见。(二)科研成果如申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该成果档案须经相应科委的综合档案部门或省气象档案馆验收合格,并盖章,没有盖章的不予评奖。
  据统计1991-1999年全省气象部门共立课题168项,到1999年年底已完成113项,验收(鉴定)68项,获奖项目49项。据调查,科研课题归档数74项,科研成果归档数58项,获奖项目归档数35项。
  四、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实行分级归口、分类管理,分别按经费来源的有关管理办法管理。科研课题经费实行两级管理,即国家气象局课题由国家气象局、省气象局管理,省气象局课题由省气象局和设区市气象局管理。
  1997年6月,省气象局针对有的承担单位未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科研任务、积压超期课题较多的问题,制定《气象科技管理补充规定》,规定要点:按时报送课题进展情况,方能拨付年度科研经费;对批准延期的课题,仍完不成课题计划,其课题按中止处理,不再受理技术鉴定和验收,并退回剩余课题经费;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没有认真组织和开展课题研究,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研究内容和预期达到的指标相差太远的,按中止课题处理,退回剩余课题经费。
  第四节 气象人事管理
  一、岗位职务管理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991年5月,省气象局直属单位分片组建“气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11月,省气象局召开全省气象部门人事工作会议,研究职称改革问题。
  1992年4月2日,省气象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立,分片组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同时撤销。此后,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和评审高级工程师申报资格。
  1997年,中国气象局决定将副研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下放给各省。经中国气象局批准,省气象局成立天气气候专业副研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大气物理(化学)、大气探测、应用气象、气象电子专业委托外省有关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1998年10月,省气象局制定《气象测报岗位和气象科技服务与产业岗位初、中级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破格条件(试行)》。2001年8月,省气象局高级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成立天气气候、大气探测、应用气象三个专业评审组。
  2004年7月,省气象局印发《福建省气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二)岗位竞聘
  1998年12月7日,根据中国气象局印发的《省和省以下气象部门基本气象系统岗位设置意见》和《省和省以下气象部门基本气象系统岗位规范》,省气象局下发《福建省气象局关于基本气象岗位设置实施的原则意见(试行)》,规定各地(市)、县气象局和省气象局直属单位基本气象系统岗位设置数。
  2001年9-10月,省气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岗位(除机关党委专职书记)实行全员竞争上岗,一批年轻干部进入领导岗位,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正处级领导干部中40岁以下的占33%,副处级领导干部中35岁左右的占70%。11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的通知》。12月,省气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除处级领导外的岗位,全部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在直属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同时,省气象局印发《福建省气象部门机构改革配套政策》,出台人员分流、待岗和分配制度改革等政策。
  2002年8月,省气象局开展设区市气象局业务副局长竞争上岗工作,全省有8人参加南平、龙岩市气象局业务副局长竞争上岗笔试和面试。
  2004年4月,南平、三明、宁德、莆田、漳州市气象局业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7个职位在全省公开推荐,通过民主测评、考核确定人选。
  2005年,省气象局在省气象台实行首席预报员竞争上岗。
  二、教育培训
  1991年12月13日,经国家气象局批复同意,撤销“福建气象学校”,成立“福建省气象局培训中心”,承担全省气象职工的短期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和有关的文化补课任务。1996年,省气象局制定“九五”职工教育计划和管理办法。1997年6月,省气象局下发《福建省气象部门职工教育管理办法》。1999年4月,下发《福建省气象部门继续教育管理补充规定》。2001年11月,成立省气象人才交流培训中心,承担教育培训具体工作。
  (一)学历教育
  1991-1992年,省气象学校举办两期一年制中专专修班,共招收气象部门在职学员71名。
  1991年12月22日,省气象学校最后一届(1989级)大专函授班毕业。至此,职工的学历教育主要通过选送委培,考取电大、业余大学、函授、自学考试、党校等途径取得高一级学历。1991-2005年,全省气象部门职工通过不同途径取得本科学历有88人,取得大专学历有310人。
  1997年筹建南京气象学院福建函授站。1998年南京气象学院福建函授站第一期“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大专函授班正式开办,招生36名。1999年和2000年各招“计算机及应用专业”38名和30名。2001年招“计算机及应用专业”23名、防雷专业17名。2002年招“计算机及应用专业”23名。2004年3月,函授站转为举办大气科学专升本函授班。2004年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录取38名,2005年录取36名。大专层次的到南京气象学院本部学习,其中2004年招收计算机专业9名,大气科学(防雷)专业8名;2005年招收防雷专业22名。
  2002年10月10日,省气象局与南京气象学院合办的气象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福州班)开学,招44名,气象部门有38人参加学习,至2006年其中19人取得硕士学位。2000—2005年,共选送5位职工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参加博士学位学习,送培硕士研究生5名、党校研究生2名。选送13名职工到北京大学、兰州大学、福州大学等院校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5年12月,职工学历教育当年在学人数:国民教育系列博士5名、硕士6名、本科95名、大专67名;党校系列本科38名、大专20名。
  (二)职工培训
  1991-1992年,省气象局在省气象学校举办两期气象现代化管理培训班,举办一期气象会计培训班,38名气象台站财会人员参加学习。举办一期气象合同工岗前培训班和6期气象业务培训班,参加培训213人次,选送各层次微型计算机培训35人次。1993年,举办各类培训班6期。
  1994年,省气象局举办6期新技术、新业务短期培训班,培训120人次;举办外语口语班;选送科技骨干2人到中国气象局总体设计室短期工作。1995年,省气象局举办7期卫星、雷达、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各类培训班,参加培训230人。先后派出47人到省外调研学习,并派出两批业务骨干参加成都气象学院举办的“9210”工程技术培训。1996年,省气象局派员赴省外参加“9210”工程技术、规划设计、外语、产业经营等培训,省内举办7期培训班。1997年,省气象局举办“9210”工程、计算机技术等培训班10期,170人次参加;完成全省气象系统计算机知识普及培训,859人参加,全部通过。1998年,省气象局举办气象专业培训班17期,参加人员达469人。1999年,省气象局举办气象专业培训班11期,培训250多次。2000年,省气象局举办MICAPS系统操作、电子邮件系统、防雷及新技术应用、行政执法等岗位培训,人数达320人次。2001年,省气象局举办新技术应用、单收站、办公自动化、法规、防雷等技术培训,培训人数达437人次。
  2002年8月,省气象局开通人才交流培训网,网站面向全省气象职工服务。网站开设远程教学栏目、教学论坛、学习答疑、培训班课件下载等,网站同时扩大培训面。
  2003年,省气象局组织开展气象远程教育培训工作。在全国首批建成远程二级(省级)、三级(设区市级)培训。组织远程培训9期,参加人数达1263人次。同年,在京举办县气象局长培训班。选送1名访问学者。
  2004年9月25—30日,全省气象部门处、科级领导干部40余人参加在北京举办的“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研究成果”培训。至此,全省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基本在京轮训过。同年,成立省气象局龙岩培训基地,10月25日,在基地首次开办新一代天气雷达原理与产品应用培训班。
  2005年12月,省气象局举办两期“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研究成果暨业务技术体制改革研修班”,全省气象部门处级干部参加。
  第五节 计划财务管理
  一、计划财务体制
  (一)双重计划财务体制
  20世纪90年代,气象部门是实行双重计划财务体制的事业单位。中央财力作为气象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的主渠道,主要承担国家出台的工资补贴津贴,全国统一布局的天气、气候监测,信息加工处理,分析预报等基础业务项目以及全国气象通信、调度指挥系统所需的基建投资及业务、公用经费。地方财力主要承担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建立的气象业务项目,其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由地方各级计(经)委、财政厅(局)分别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1992年7月,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落实好建立健全与气象部门现行领导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双重气象计划、财务体制。
  1996年8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地方财政承担气象部门执行地方性补贴、津贴所需经费的通知》,将气象部门干部、职工执行地方出台的各类补贴、津贴政策所需的经费,其中应由地方财政解决的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1998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地方气象事业的通知》,提出健全、完善气象部门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对气象部门的工作、生活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地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2002年,省气象局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气象基层台站调研活动,形成《福建省气象基层台站调研纪实》专题片。在此基础上,省计划委员会和省气象局联合印发《福建省气象基层台站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案》,提出建设目标、原则、标准、重点。
  (二)会计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精神及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省气象局于2001年12月,成立省气象局会计核算中心,对省气象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公司(实体)实行会计委派制。在各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由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采取“集中管理、分户核算”。会计核算中心为事业单位,挂靠省气象局计划财务处,岗位核定14人,确定的人员其关系与原单位脱钩。
  二、计划管理
  (一)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计划的目标、任务
  “八五”期间,气象事业发展计划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增强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能力,充实、完善气候监测系统,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继续控制人员总量,提高队伍素质,继续改善基层台站工作和生活条件,稳定队伍,加快进行四个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现有人员和设备的总体效益。气象业务建设的重点是:巩固、完善、充实和发展“七五”期间已建立的现代化系统,以原有业务系统为基础,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投资重点向通信方面倾斜,以提高预报产品传输能力,为防灾、抗灾提供有力保证。拟安排的重点项目有6项,包括:省一地天气预报实时业务化系统网络;省一地气象辅助通信网;气象卫星接收、处理及应用系统;气候资料处理和分析系统;农业气象监测、情报和预报服务系统;省气象局业务资料楼。
  “九五”期间,气象事业发展计划的总体目标:基本建成国家气象事业与地方气象事业相结合的气象业务系统,形成由三部分人员比例合理的新型气象事业结构及相应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努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创收能力,做到国家气象事业与地方气象事业协调发展;以建设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系统为龙头,建设和调整灾害性天气监测和气候监测网,调整台站布局,做好国家气象局骨干工程项目的衔接和延伸,带动全省大气探测、天气预报、防灾减灾等业务现代化建设上一个大台阶,其发展总体水平达到和部分超过省级先进水平;基本形成以公益服务为基础和以气象科技服务为特色,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气象综合服务体系,实现气象服务技术手段多样化、现代化。服务的开展达到全方位、多层次,以加速气象科技的辐射和转化,年毛创收达到2000万元;加快产业发展步伐,重视高新技术含量的增加,在探索发展过程中,努力使部门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以形成有利于气象事业良性循环的产业结构,在规模、效益上有质的发展和量的突破;以福清、晋江、武夷山3个县气象局为业务现代化建设试点,加大基层台站综合改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力和个人集资的积极性,20世纪末,基层台站的基础设施和干部、职工的住房有明显的改善,70%以上县气象局达到规范化、标准化。职工生活达到当地同期的中等以上水平;以科教兴气象,加强灾害性天气、高新技术应用、人工影响天气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研究,加强教育工作,抓住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系统建设的机遇,加快闽台交流与技术合作,培养一批跨世纪的德才兼备的管理骨干和专业型、经营型人才,并形成合理的人才队伍结构,为福建气象事业的再发展打下扎实的人才基础。到20世纪末,全省气象部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达到或超过队伍总数的42%,其中研究生达15人,本科生达305人,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达到或超过总数的46%。
  “十五”期间,气象事业发展计划的总体目标:初步建设现代化的气象服务体系,初步建成现代化的探测预报体系,建立依法行政的管理体系,建成初具规模的气象科技服务和产业,建成一支精干高效的气象队伍,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主要建设任务是:基础业务方面完善气象综合探测系统,强化气象信息加工和分析预报,升级改造气象通信网络,提高技术装备整体综合保障能力,加强气象服务现代化建设水平,推进气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改善气象基础设施;气象科技服务和产业方面,确保安全生产,完成创收目标,大力发展气象科技服务支柱型产业并加快转制;气象行政管理方面,提高气象法治水平,建立依法行政管理体系,深化气象事业结构调整,加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研和教育体制改革,加强气象宣传和气象科普宣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闽台气象科技交流等。
  (二)气象重点建设项目
  1994年开始,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系统被省委、省政府确定为全省“五大防御体系”之一。系统建设在总体统一规划下,分步实施,三期工程总投资19404万元。
  一期工程(1994-1997年),投资1775万元。
  二期工程(1997—2001年),投资8023万元。
  三期工程(2001—2004年),投资9606万元。
  (三)台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八五”期间(1991—1995年)
  “八五”期间,全省安排项目建设116个,基本建设总投资为2524.3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455.7万元,地方投资931.1万元,其他投资137.5万元。累计完成各类用房竣工面积22415平方米,其中工作用房建筑面积5428平方米,生活用房建筑面积15801平方米,其他用房建筑面积1186平方米。
  分年度中央和省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情况如下。
  1991年,国家气象局安排气象部门基建项目12个,用于省气象局、漳州市气象局、明溪县气象局、漳州天宝热作站等生活用房建设,南平、寿宁、浦城等市、县气象局及省气象台福州基准站等业务用房建设。省计划委员会安排项目6个,用于扩建省气象台福州基准站及建瓯、上杭等县气象站观测场,新建东山、屏南、清流等县气象站业务用房。
  1992年,国家气象局安排气象部门基建项目18个,用于省气象资料处理和气候分析服务系统、数字化天气预报警报服务系统、长乐714天气雷达多普勒化改造的设备购置;省气象业务技术楼、省气象台福州基准站及南平、浦城、武夷山、永春、三沙、将乐等市、县气象局业务项目建设;省气象局职工住宅纠偏及明溪、漳州、连江、建阳、政和等市、县气象局职工生活用房建设。省计划委员会安排项目6个,用于新建长汀、福安、平和、松溪县气象局业务楼及省气象业务技术楼,购置省农业气象监测系统设备。
  1993年,中国气象局安排气象部门基建项目27个,用于省级气象资料处理和气候分析服务系统、农业气象情报服务系统、数字化天气预报警报服务系统设备购置;省气象业务技术楼建设、邵武701雷达大修、省气象局白马河值班室扩建加层、长乐雷达站避雷设备安装、省气象台图形工作站和会商室改造,以及南平、浦城、永春、三沙、石狮等市、县台站业务项目建设;省气象局职工住宅及宁化、连江、政和、龙岩、福清、泉州、松溪、清流、德化九仙山等市、县台站生活用房建设。省计划委员会安排项目4个,用于省气象业务技术楼、尤溪汤川农业气象试验站、柘荣县气象局等业务用房建设,省数字化天气预报警报系统设备购置。
  1994年,中国气象局安排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17个,用于省级办公自动化、省气象台图形图像工作站设备购置;省气象业务技术楼建设;省气象局职工住宅及龙岩、福清、泉州、邵武、霞浦、永安、宁化、清流、漳州、柘荣、莆田、闽清、云霄等市、县职工生活用房建设。省计划委员会安排项目3个,用于省气象业务技术楼、省气象科研所住宅、省气象台供电设施改造扩容等项目建设。
  1995年,中国气象局安排气象部门基建项目18个,用于省气候中心车辆购置;建阳713雷达站及武平、武夷山、石狮等县气象局业务用房建设;省气象科研所住宅、泉州市气象局科研住宅及邵武、霞浦、永安、漳州、闽清、南平、宁德、莆田、诏安、长泰等市、县气象局职工生活用房建设。省计划委员会安排项目5个,用于农村经济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气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采用邮电公共数据交换网、省气象台供电设施改造、省气象科研所住宅楼等项目建设。
  2.“九五”期间(1996—2000年)
  “九五”期间,全省共安排气象建设项目146个,基本建设总投资为12221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为11659.9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230.7万元,地方投资4560.9万元,单位自筹投资933.6万元,个人自筹投资2008.9万元,其他投资925.8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95.41%。新增建筑面积88352平方米,其中新增业务用房23130平方米、新增住宅59879平方米(525套)、经营用房5000平方米。
  分年度中央和省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情况如下。
  1996年,中国气象局安排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16个,用于省气象科研所住宅、省气象科学研究所业务楼改建;泉州、邵武、漳州、南平、宁德、莆田、武平、建瓯等市、县气象局职工生活用房建设;南安、武夷山、华安、福清、三明等市、县气象局业务用房建设以及宁化县气象局修路。省计划委员会安排项目3个,用于长乐多普勒雷达数据传输系统、省气象科研所住宅楼、省气象科研所业务楼、省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报系统等项目建设。
  1997年,中国气象局安排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24个,用于建瓯、上杭、崇武、永安、福州、漳州等6个基准、基本站建设;省气象基本业务管理系统、气象情报灾害收集处理系统、气象技术装备维修系统等业务项目建设;省气科所业务楼、白马河住宅危房改造;泉州、南安、南平、建瓯、光泽、宁德、古田、莆田、漳州、华安、漳平、东山等市、县气象局职工生活用房建设;武夷山、三明、尤溪、九仙山、诏安等市、县气象局业务用房以及永春县气象局挡土墙、排水、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省计划委员会安排项目3个,用于省气象局职工住宅、农业气象试验站能力、省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报系统等项目建设。
  1998年,中国气象局安排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30个,用于新一代天气雷达网系统,建阳多普勒雷达站、省级雷达拼图显示设备、气象技术装备维修系统、邵武水电解制氢设备、专业气象服务系统、农业气象服务系统等业务项目建设;三明、尤溪、福州、晋江、诏安、罗源、莆田、将乐、永春等市县气象局业务用房建设;省气象局白马河住宅危房改造;宁德、古田、漳平、泰宁、九仙山、光泽、顺昌、南靖、永安、屏南、连城等市县气象局职工生活用房以及平潭、松溪、浦城等气象局基础设施建设。省计划委员会安排项目3个,用于省气象局职工住宅建设、省气象技术装备维修系统、省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报系统等项目建设。
  1999年,中国气象局安排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35个,用于省级维修系统、省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计量环境改造、海上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网、水电解制氢、省级气象档案馆、培训中心函授站等业务项目建设;省气象局白马河住宅区危房改造;宁德、屏南、泰宁、顺昌、永安、永泰、连城、东山、惠安等市县气象局职工生活用房建设;福鼎、将乐、莆田、仙游、长泰、石狮、福州、三明、清流、尤溪、福安、云霄等市县气象局业务用房建设;长乐雷达站供电设施、浦城县气象局围墙、诏安、晋江、华安、闽清等县市气象局灾后恢复等项目建设。省计划委员会安排项目2个,用于省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报系统二期、省级气象档案馆等项目建设。
  2000年,中国气象局安排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27个,用于地市气象台人机交换工作站、省局机关综合档案室、农业气象试验站能力、台站业务电源、完善地县级辅助通信网、邵武探空站等业务项目建设;福安、云霄、德化、闽清、松溪、上杭、屏南、柘荣、三明、福州等市县气象局业务用房建设;省气象局白马河住宅危房改造;漳浦、武平、宁化、闽侯、泰宁、沙县等气象局职工生活用房建设;九仙山、永安、平和、南靖等县气象局附属设施建设。省计划委员会安排项目3个,用于省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报系统二期、省局培训中心建设、省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报系统三期前期等项目建设。
  3.“十五”期间(2001—2005年)
  “十五”期间,全省共安排项目建设234个,完成项目建设投资12562.5元,其中中央投资6022.8万元,省级地方投资4050万元,市县地方投资1778.5万元,其他投资711.2万元。五年间,新建台站业务用房19278平方米,改造各类用房4600平方米。
  分年度中央和省计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投资情况如下。
  2001年,中国气象局安排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16个,用于省气象局白马河住宅危房改造;柘荣、泉州、漳州、平潭、福鼎、建阳、寿宁、龙海、宁德等市县气象局业务用房改造或建设;永安、永定、古田、福州、南平、德化、永春等市县气象局附属设施建设。省计划委员会安排项目2个,用于省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报系统三期工程、省气象台业务环境改造等项目建设。
  2002年,中国气象局安排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19个,用于省级气象情报收集与业务服务系统建设;省气象局、东山、屏南、泉州、沙县、漳浦、漳平、光泽、永泰、宁德、泰宁、长乐等市县气象局业务用房改造或建设;建瓯、宁德、闽侯、仙游、福州、南平等市县气象局附属设施建设。省计划委员会安排项目4个,用于省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报系统三期工程、省气象资料科研运用、数字福建、气象预警信号发布系统等项目建设。
  2003年,中国气象局安排气象部门建设项目46个,用于长乐雷达站建设;省气象后勤服务中心和省气象台车辆购置;长乐、光泽、大田、泉州、南安、惠安、连江、建阳、福清、霞浦、光泽、莆田秀屿等市、县(区)气象局业务用房建设;漳州天宝热作站及龙岩、武夷山、石狮、福鼎、罗源、长乐、德化、永春、明溪、永安、周宁、寿宁、福安、石狮、漳州、柘荣、泰宁、仙游、莆田荔城等市县区气象局附属设施建设;永安、上杭、惠安、长汀、宁德、寿宁、漳州等县市气象局的观测场地适应性改造;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自动站通信系统建设,华安、德化、建阳等县市气象局灾后复建项目。省计划委员会安排项目7个,用于武平、永泰、建宁、尤溪、政和、霞浦等县气象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省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报系统三期工程等项目。
  2004年,中国气象局安排气象部门建设项目41个,用于省级自动站运行监控系统、图形图像气象资料信息处理系统、气象远程教育培训系统、机关文档一体化系统等业务项目建设;省气象技术保障中心维修环境改造、省后勤服务中心二次供水系统、省气象台基础设施修缮、省局机关中心机房建设;大田、古田、德化九仙山、莆田秀屿等县区气象局(站)业务用房建设;福州、龙海、平潭、武夷山、建瓯、顺昌、宁德、屏南、邵武、东山、惠安、长汀、安溪、上杭、漳平等县市气象局以及福州农业气象试验站附属设施建设;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L波段探空系统项目配套建设、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及漳州、永安市气象局地面分系统有关项目建设;德化九仙山、福州、龙海、清流、龙岩、长乐、顺昌、长泰、宁德等县市气象局(站)灾后恢复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项目16个,用于南靖、连城、周宁、明溪、建阳、惠安、晋江、莆田秀屿、清流、永定、宁化、云霄、霞浦三沙、漳州热作站等县市区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省风能资源评价前期工作、省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报系统三期工程等项目。
  2005年,中国气象局安排气象部门建设项目77个,用于省气象局海上预警系统建设;行政执法设备以及省气象后勤中心车辆购置;德化九仙山气象站、武夷山、永安、宁化、将乐、建宁、南靖、上杭、漳州等县市气象局业务用房建设;宁德、柘荣、福鼎、仙游、福安、漳州、南平延平、浦城、三明、长汀、莆田荔城、晋江、惠安等县市气象局、福州农业气象试验站基础设施建设;省气象技术装备保障中心、省气象科研所、省气象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福州农业气象试验站及福州、闽清、连江、永泰、罗源、长乐、福清、平潭、闽侯、政和、沙县、明溪、泰宁、将乐、建宁、屏南等县市气象局业务系统灾后恢复;光泽、松溪、政和、建阳、建瓯、南平延平、顺昌、宁德、霞浦三沙、古田、屏南、周宁、福鼎、霞浦、寿宁、柘荣、武夷山、莆田秀屿、仙游、南安、德化、漳州、漳浦、东山、诏安、南靖、华安、长泰、龙岩、龙海等县市气象局、漳州热带作物气象试验站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项目6个,用于省气象台、漳州热带作物气象试验站、霞浦三沙气象台、永定县气象局、清流县气象局等台站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省风能资源评价项目。
  (四)项目与基建管理
  1997年4月,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的部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在用建筑物安全管理以及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各单位对在用在建建筑物进行检查,未发现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1999年5月,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下发各级单位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标的;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
  2003年5月,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象部门基层台站基础设施改善建设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原则和目标;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改善的建设标准、步骤和内容;保障措施。同年6月,根据中国气象局部署,确保全省气象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当前计划投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二期工程的顺利验收及三期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全面完成2002年在建项目,确保2003年投资计划完成;抓紧做好重点项目和2004年计划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2004年3月,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共10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园区建设规划管理;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与拨款;奖励;责任;附则。
  2004年5月,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相关办法,结合福建实际,制定《福建省气象部门项目论证和评审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项目论证和评审工作的分级管理;项目论证和评审工作的组织形式;项目论证和评审工作的程序;项目论证和评审内容;项目论证和评审的结论;附则。
  2005年12月,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象部门“达标台站”项目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主要包括:综合探测及通信平台建设;公共气象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履行科学、规范的气象性质管理职能;人才队伍建设;气象科技服务市场拓展;工作环境建设;气象文化建设。
  三、财务管理
  (一)会计基础工作
  部门预算单位:截至2005年底,全省气象部门预算单位共84个,其中二级预算单位1个,三级预算单位18个(含省气象局会计核算中心),四级预算单位有65个。
  会计适用制度:1997年12月之前,各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997年10月,省气象局计财处下发《关于会计证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今后省气象局不再验证和颁发各地(市)、县气象局的“会计证”,各单位财会人员申请“会计证”可直接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
  1998年6月,省气象局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并对各单位贯彻该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2001年8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加快我省气象部门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市气象局和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都要应用“安易会计软件账务系统”进行电脑记账,用电脑处理、核算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
  2002年7月,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象局省级专项经费申报与使用管理的规定》,控制非预算资金支出,缓解经费困难,确保气象工作正常运行。11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开展会计规范化工作检查以及加强会计机构与队伍建设。
  2003年10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单位法人责任,克服“重要钱、轻管理”的思想,加强财务机构和会计队伍建设。
  (二)预算财务管理
  1.预算决算管理
  1991—1996年,气象事业经费预算实行“定额管理,全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1997年,根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改革的精神,国家对事业单位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1999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划转全省气象部门离退休人员经费253.6万元,相应核减福建1999年气象事业费预算指标。
  2000年开始,事业单位实行中央部门预算改革,“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将单位的各项收支都统一纳入一本部门预算中进行编制。部门预算编制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优先确保支出重点。充分考虑部门或单位事业发展和完成部门或单位职责任务的需要,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2002年,事业经费一律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2003年,省气象局制定《关于下发基本支出财政补助定额暂行标准的通知》。对各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按定员定额管理,基本支出的安排要优先安排人员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优先安排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优先保证机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刚性支出以及完成部门或单位职责任务所必需的支出;项目支出按轻重缓急顺序排队,优先安排的是关系到气象事业发展的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通过项目库滚动管理。1月1日,按照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对水利部等四部门所属98个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将省气象科学研究所由科学事业单位划转为气象事业单位。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划转科学事业费预算指标的通知》,核减福建“科学事业费”预算指标93.4万元,同时分别增核“气象事业费”预算指标55.9万元;“农业等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指标37.5万元。3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严格遵守预算编制的各项规定,确保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2004年9月,省气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单位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要求,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12月,省气象局设立“福建省气象事业发展基金”,并制定《福建省气象事业发展基金管理规定(试行)》。该项基金来源从省级创收项目收入中提取。
  2005年6月,省气象局计财处制定《福建省气象部门年度决算报表评审办法(试行)》,下发各预算单位执行。12月,省气象局计财处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气象部门各级单位认真遵照执行,确保本单位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和正常运转。
  2.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1年12月,省气象局根据国家气象局、财政部关于开展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及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福建省气象部门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及其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内容包括:服务的性质和目的;服务的项目;服务收费的范围、原则;服务收入的成本构成和计算;服务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服务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1992年,根据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1997年全省气象部门将预算外收入纳入地方财政专户,实行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11月,针对部门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入是否能挂靠科协或执行科协的财务管理办法问题,省气象局下发《关于明确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强调不得将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入转入其他任何单位。
  1998—2001年,气象部门按照中国气象局制订的《气象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预算外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部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管理方式。
  2002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中国气象局《关于将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规定,全省气象部门将有偿服务收入全部转为经营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2002年开始,省气象局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气象部门按照“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6月1日起,省气象局二级预算单位先行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试点工作。2003年4月1日起,省气象局机关也被纳入试点工作。2004年7月1日,气象部门所有三级预算单位全部被纳入试点工作。2005年,气象部门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19个,约占预算单位总数的23%。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预算单位其所有中央财政性资金的收付,都是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尚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四级预算单位仍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即由设区市气象局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将资金划拨到所属县(市)气象局。
  (四)银行账户管理
  2002年3月,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的部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气象部门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对银行账户的设立及管理情况进行复查,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10月,中国气象局下发《关于继续清理整顿气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紧急通知》,据此,省气象局在全省气象部门作紧急部署,明确提出清理整顿的范围和目的、组织领导、步骤要求以及工作的组织纪律。
  2003年2月,省气象局根据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部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及报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主要精神包括:银行账户专项检查的内容、步骤、处理原则,银行账户报批要求。12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省气象局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单位所有银行账户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004年3月,省气象局组织对部门内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保留银行账户162个,其中,基本存款账户88个,基建存款账户17个,房改类账户12个,党费工会账户45个。以上开设的账户,全部符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11月,省气象局根据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的部署,组织气象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年检。
  (五)政府采购
  2001年起,省气象局所属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分别纳入中央或地方政府采购,并按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005年12月,经中国气象局批准,省气象局推荐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人选李麟、陈自力,确定进入“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六)财务监督检查
  1991年3月,省气象局开展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工作。清查整顿范围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查整顿的步骤分为自查、复查和重点检查、审核处理、建章立制四个阶段。11月,省气象局组织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此次大检查的范围为各单位1991年发生和1990年发生而未检查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1988—1989年财务大检查中发现但尚未完全处理的各项违纪问题也一并进行检查和处理。大检查采取以自查为主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自查面达100%。通过财务大检查,个别单位存在的一些如拖欠借支公款、对医药费开支管理不善等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1992年10月,省气象局组织开展1992年气象部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大检查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全省气象部门78个预算单位普遍进行自查,自查面达100%。从检查情况看:绝大部分台站能够遵守财经纪律,按财务制度办事,没有发现重大违纪问题,一些台站还受到地方审计部门的表扬。但个别单位也存在纳税观念淡薄,固定资产管理较差,购买专控商品未经审批或先购买后办手续等问题。通过检查,上述问题得到整改。
  1993年5月,省气象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要求,对专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9月,省气象局组织开展1993年气象部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994年11月,省气象局组织开展1994年气象部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此次检查内容包括:在普遍检查各单位执行国家税收、财务、物价等法规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综合经营和气象专业有偿服务的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公款私存,将账内资金转为账外资金,私设“小金库”;采取非法手段,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经过检查,气象部门共查出违纪违规或有问题金额44.23万元,大部分已经得到纠正。
  1995年6月,省气象局开展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清查“小金库”单位92个,自查面达100%。清理检查出“小金库”金额7.1万元。11月,省气象局开展1995年气象部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共有91个单位(包括公司企业等实体)进行自查,自查面达到100%。在自查的基础上,共抽调22人组成10个小组,对38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经过检查,气象部门共查出违纪金额7.81万元,大部分已经得到纠正。
  1996年3月,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的部署,组织开展部门财务清查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气象部门应自查单位92个,全部进行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省气象局分别对8个地(市)、6个直属单位进行重点检查。6月,省气象局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及中国气象局的部署,组织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12月,省气象局组织开展1996年气象部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主要检查1996年发生的,以及1995年发生但未检查、未纠正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共检查出违纪金额8.8万元。
  1997年11月,省气象局组织开展1997年气象部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主要检查1996年10月至1997年度财务收支中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1999年5月,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部署,组织开展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8月,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的部署,组织对气象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1998年气象事业费使用情况,包括预算的编报和执行及具体支出情况。
  2001年4-7月,省气象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三个阶段,对检查中的问题进行整改。
  2003年3月,省气象局要求各单位应对2003年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004年4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支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结合福建实际,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加强预算与决算制衡观念,增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求严格执行省气象局下达的预算和项目计划,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无故拖延工程项目进度,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确保投资项目发挥效益。7月,省气象局根据中纪委的部署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全省气象部门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清理登记工作。8月,省气象局按照中国气象局的部署,组织对部门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此次清理工作的主要对象包括:省气象局机关全体在职人员、各直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各市气象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各县气象局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汇总各级气象部门上报的材料,没有发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问题。10月,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的部署,开展气象部门财政预算结余资金专项检查。82个预算单位全部进行自查。省气象局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对南平、莆田市气象局进行重点检查。
  2005年5月,省气象局发出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单位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作,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推进依法理财。6月,省气象局计财处再次开展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根据各单位材料反馈,气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不存在拖欠公款问题。
  四、国有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
  1993年1月,省气象局根据国家气象局部署,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家底。12月,清查登记工作结束。1994年2月,省气象局对清查结果予以确认。气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全部资金5556.3万元,固定资产4478.6万元,国有资金5248.5万元,并于同年3月将清查结果批复各单位。
  1995年12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购置、报废等手续作出规定,旨在防止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出现前清后乱的问题,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000年5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并制定《福建省气象部门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此次清查,共盘盈资产1253.46万元(全部为固定资产),盘亏资产1736.4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损失28.84万元,固定资产减少1707.6万元。清查后,资产总额为12380.0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642.09万元,对外投资7.96万元,固定资产8729.97万元。负债657.6万元,净资产合计11546.32万元,预收下年补助176.1万元。
  2003年10月,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共8章33条,对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使用和年度统计报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资产处置作出规定。
  2005年7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实际作补充规定,要求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共9章50条,对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的处置、日常管理、责任追究都作出规定。
  2.企业
  1994年3月,省气象局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12月,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进行企业户数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经清理登记,向中国气象局上报共12家企业,包括:华云科技开发中心、风光物资技术开发公司、厦门气象干休所、三明市华云科技开发公司、龙岩华云科技开发公司、宁德华云科技开发公司、莆田市华云科技开发公司、南平云天科技开发中心、南平蓝天科技服务部、武夷山市科技服务部、省白云计算机服务公司、武夷山岩茶气候研究所。
  1996年3月,省气象局对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证》(境内企业)。此后,根据中国气象局的统一布置,每年进行产权年检。
  1997年7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工商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主办单位与企业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明确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尽可能将上述集体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企业;并规定今后凡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登记注册为集体企业。
  2000年9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证的通知》。有11家企业参加企业产权登记。
  2001年1月,省气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福建气象部门11家企业全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有关个人出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强调今后各单位不得再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进行企业注册。
  2002年2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凡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企业必须参加年度检查。
  2003年3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凡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企业,必须参加年度检查。
  2004年8月,省气象局要求全省气象部门所属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2004年2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2005年9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开展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作的通知》,有11家企业参加2004年产权登记。
  (二)房地产管理
  1993年7月,省气象局开展土地面积登记工作。1994年11月,省气象局要求各单位加快办理土地证。1995年8月,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加速办理土地证的通知》,为台站顺利办证提出十条具体措施。12月,省气象局开展气象部门实际占有土地面积统计调查,截至1994年12月31日,气象部门拥有土地面积569669.6平方米,其中取得土地证面积295958.1平方米。
  2003年10月,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气象局房产管理办法》,对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维护、奖励和处罚作出规定。2004年8月,省气象局对全省气象部门房地产占有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普查,并制定气象部门房地产普查工作方案。普查的对象为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包括向外单位出租的,及仅有使用权而无产权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有82个事业法人单位参加房地产普查,其中省级1个、省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9个、市气象局8个、县气象局64个。经过普查,气象部门2003年末共有宗地实际面积共计623476平方米,其中有证土地面积为513753平方米,占总土地面积82.4%;无证土地面积为109723平方米,占总土地面积17.6%。无证土地面积中,不用办理的有1000平方米,无法办理的有6402平方米,应办未办的有102321平方米。气象部门办公用地面积为479091平方米,占总土地面积76.84%,其中有证面积388472平方米、无证面积90619平方米。生活用地面积为144385平方米,占总土地面积23.16%,其中有证面积125281平方米、无证面积19104平方米。全省气象部门2003年末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221967平方米,建设投资13900万元,其中,机关办公用房7686平方米,业务用房59183平方米,办公辅助用房12735平方米,经营用房3982平方米,其他用房12785平方米。
  2005年3月,省气象局提出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气象部门在房地产普查中应办未办的土地面积。6月,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房地产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福建气象部门实际情况作补充规定。
  五、统计工作管理
  1991年,省气象局组织整编《福建省“七五”气象统计年鉴》。内容包括:机构、人员、气象业务、固定资产投资、经费收支、劳动工资、固定资产总值、房屋及主要设备、专业有偿服务及综合经营、外事、精神文明建设等11个方面。
  1999年,省气象局组织整编《福建省气象事业统计年鉴(1991—1995)》。年鉴由综述、统计图、统计资料三部分构成。其中统计资料的内容包括:机构、职工队伍、气象业务、气象服务、科技教育、国有资产、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综合经营、精神文明建设、外事等12个方面。
  2001年6月,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的部署,对本级“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1999-2000年本单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以及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2003年,省气象局组织整编《福建省气象事业统计年鉴(1996—2000)》。年鉴由“九五”综述、统计制图、统计资料三部分构成,具体统计资料包括:机构、职工队伍、气象业务、气象服务、科技教育、国有资产、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综合经营、外事、政治工作情况等12个方面。
  2004年9月,省气象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此次自查内容包括:统计人员执证上岗、独立行使职责、执行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执法等情况。同时,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气象部门2003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编制完成气象部门2003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气象部门2003年末共有国有资产18271.8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含土地)13628.47万元[其中设备6901.07万元(含一般设备5935.25万元、专用设备965.82万元)]。
  2005年12月,省气象局开展全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汇总82个事业法人单位统计资料,截至2004年末,气象部门共有国有资产19145.2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4145.22万元。房屋建筑物面积共计208138.49平方米。
  第六节 审计
  一、内部审计
  气象部门内部审计项目有: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基本建设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等。
  内部审计实行上一级审计下一级制度,年度审计计划由局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1989—2005年,内部审计共实施审计项目318项,其中:财务收支审计193项,基本建设审计25项,专项审计10项,审计调查13项,经济责任审计66项,预算执行审计11项。审计单位数累计达431个。
  (一)财务收支审计
  1989—1997年,财务收支审计是定期审计方式,审计依据是《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定期审计的通知》,审计的内容是各项经费和预算外收支,重点是事业费(包括科研事业费),审计19个单位,查出违规金额6.31万元。在这期间,还配合省审计局对省气象台会计等人的贪污公款问题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对省气象台财务状况进行清理,纠正各项违规账务处理。1990年7月,国家气象局发布《气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对内部审计的范围进行划分,规定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1991-1997年,内部审计的重点是有偿服务的财务收支,审计的依据是省气象局制定分配文件,审计54个单位,查出违规金额46.45万元。1992年,查出一起会计人员贪污公款的违法违纪问题,其贪污公款金额6719.44元。
  1998—2005年,财务收支审计依据为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和财务制度,该制度将财政经费拨款由“财政拨款”科目转为“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有偿服务首次实行成本核算,随后气象部门将“气象有偿服务”改为“气象科技服务”,因此这期间财务收支审计的重点是审核财政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科技服务成本核算的真实合理合法性。在这期间,共审计120个单位,查出违规金额187.80万元。纠正的问题主要有挤占挪用或转移财政资金;预算内经费转为预算外资金;偷漏税金;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开支标准、发放钱物、违反控购商品规定以及成本核算不实等方面。
  (二)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从1998年中国气象局下发《全国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后开始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初期,其审计范围局限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以后,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化,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进一步扩大。
  1997—2000年,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针对县气象局领导提拔到设区市气象局副职领导岗位上开展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审计执行人员是以设区市气象局兼职审计人员为主,审计范围仅局限于县气象局领导对事业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期间共审计7位经济责任人或审计单位,对个人经济方面都没有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但个人所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即财务违规问题)费用有13.82万元。
  2001—2005年,经济责任审计的总体要求是“突出重点,探索方法,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共对59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规金额92.89万元。在2001年与2004年的经济责任审计中,有1名领导干部经审计后未被提拔任用,有1名领导干部经审计后受到行政处分;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单位私设“小金库”13.92万元,并存在擅自将公款借给朋友使用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三)基本建设审计
  1990年,根据省气象局领导的要求,由内部审计人员牵头,计财人员配合,对两个基层县气象局开展基本建设效益审计,通过审核工程的预决算,取得经济效益2.19万元,同时纠正隐蔽工程的严重不实和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
  2000—2005年,根据《气象部门基本建设审计暂行办法》,开展基本建设审计的试点,对基建项目工程管理审计进行探索,安排16个项目,采用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而转入基建工程的实质性审计。通过审计,对工程造价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以及工程造价采用协商价,材料质量把关不严和隐蔽工程签证委托县建筑质量监督站签证,而作为建设单位的甲方没有在隐蔽工程签证单上签证,致使单位利益受损等问题提出建议,同时提出变工程项目的事后审计为事前审计;并建议建设单位加强局务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监督。2004—2005年,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收支核算和修缮工程项目的效益审计,共安排5个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审计和2个修缮工程项目的效益审计,指出材料采购相当多的票据以白条列支以及基建账务管理存在“包包账”等具体问题,提出纠正的具体办法;同时在修缮工程项目上取得经济效益1.43万元。
  (四)审计调查
  1994年,安排2个项目的审计调查,其中一项是受审计署驻中国气象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的委托,对人工影响天气的专项经费进行审计调查,调查单位3个,通过审计调查发现专款不专用的问题较多,用于宴请和补贴费用的比例较高,查出违规金额14.66万元。另一项是关于县级气象局有偿服务等预算外各项收入以及综合经营财务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调查单位5个,分析气球广告的制度管理和财务管理以及预算外财务收入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1997年,由审计署驻中国气象局审计局牵头组织的关于对全国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往来账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调查单位78个,共发放调查表79份,通过调查确认1997年6月30日前,往来账款余额总计1527.01万元,长期挂账额(即呆账损失)49.84万元。同时发现各单位存在将国库券利息和地方经费以及气象线路租费、服务管理费、劳务费结余、人工降雨炮弹经费等违规挂账的问题。1998—2001年和2003—2004年,主要围绕财务收支难点方面和地方事业费及地方专项经费的管理情况开展审计调查,其间共安排10个项目,为单位提出建设性意见15条。
  (五)专项审计
  2001年,对群众举报一市气象局领导的经济问题开展专项审计,查实单位除接待费支出较多外,没有发现个人存在举报所列举的经济问题。2005年,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一单位严重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用现金支付大额工程款7.98万元和凭白条支付大额工程款47.34万元等问题。
  (六)预算执行审计
  2004—2005年,共安排11个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审计的问题主要有非预算支出挤占预算支出以及招待费和会议费超标等。
  二、接受外部审计
  气象部门接受外部审计主要集中在1990—1992年和2001—2003年,即审计署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开展的审计。
  在1990—1992年的审计期间,审计机关审计45个单位,共查出违纪金额15.68万元,被处罚金额3.70万元,上缴财政0.48万元,补交税金3.19万元,其他方面的处罚金额0.01万元。
  在2001—2003年的审计期间,审计机关审计39个单位,共查出违纪金额73.13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福建省志·气象志》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是记述福建省气象事业发展脉络的资料性著述,它全面、系统、准确地记述了这一时期气象事业在历史巨变中的新面貌、新成就、新特色,客观地体现出气象与经济、气象与社会民生的密切关系,详述出气象科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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