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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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042
颗粒名称: 一、法规
分类号: D927.57;P46
页数: 2
页码: 189-1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气象局的法规管理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气象 法规

内容

(一)制定《福建省气象条例》
  1996年4月30日,省八届人大代表李元等联名提出议案,要求尽快制定《福建省气象条例》。当年,省政府落实省人大代表议案,把《福建省气象条例》列入地方立法的调研项目。省气象局作为办理该议案的具体单位,组织人员,广泛收集各方面资料,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1997年3月28日,省七届政协委员陈宗松等联名提案《关于尽快制定〈福建省气象条例〉》。省政府落实省政协提案,将《福建省气象条例》列入当年地方立法计划。同年3月,省气象局成立《福建省气象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并组织精干的起草工作班子,进行了多次研讨和4次重大修改,1998年2月16日,省气象局向省政府报送《福建省气象条例(草案)》(送审稿)。
  1998年3月20日,省政府法制局召开《福建省气象条例》协调论证会,省劳动厅、公安厅、建委、广播电视厅、物委、技术监督局等13个单位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磋商,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5月12日,省长贺国强主持召开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福建省气象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8年5月2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福建省气象条例(草案)》进行一审,省气象局局长李修池在会上对草案作说明。会后,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6月8日、6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论证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文麟、王建双,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刘钦锐等先后到省气象局视察,对草案修改稿进行论证。7月27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福建省气象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刘钦锐在会上对草案修改稿作说明。8月1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福建省气象条例》,定于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气象条例》是福建省第一部地方性气象法规,对地方气象事业、防灾减灾、天气预报发布、探测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气象资料使用、气象科技服务、行政执法主体和处罚等方面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它在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赋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预防管理职责,赋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经营性广告气球技术资格认证管理职责,授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权,规范地方气象事业的内涵、项目和投入体制。
  (二)制定福州、厦门地方性法规
  2003年8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并于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被列入厦门市人大立法计划,并完成立法调研,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起草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福建省志·气象志》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是记述福建省气象事业发展脉络的资料性著述,它全面、系统、准确地记述了这一时期气象事业在历史巨变中的新面貌、新成就、新特色,客观地体现出气象与经济、气象与社会民生的密切关系,详述出气象科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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