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地方气象法制建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040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地方气象法制建设
分类号: D621;P46;K295.7
页数: 9
页码: 189-1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地方气象法制建设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气象行政审批、气象行政执法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地方气象 法制建设

内容

1991-1998年,气象依法行政工作主要是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配套规章、制度,作为依法行政的依据。1998年8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气象条例》。1999-2005年,气象法制建设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初步形成以《福建省气象条例》为主、配套规范性文件为辅的地方气象法规体系;并根据气象法规赋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各级气象法制工作机构,组建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气象法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初步形成较为规范的行政执法体系。
  第一节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一、法规
  (一)制定《福建省气象条例》
  1996年4月30日,省八届人大代表李元等联名提出议案,要求尽快制定《福建省气象条例》。当年,省政府落实省人大代表议案,把《福建省气象条例》列入地方立法的调研项目。省气象局作为办理该议案的具体单位,组织人员,广泛收集各方面资料,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1997年3月28日,省七届政协委员陈宗松等联名提案《关于尽快制定〈福建省气象条例〉》。省政府落实省政协提案,将《福建省气象条例》列入当年地方立法计划。同年3月,省气象局成立《福建省气象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并组织精干的起草工作班子,进行了多次研讨和4次重大修改,1998年2月16日,省气象局向省政府报送《福建省气象条例(草案)》(送审稿)。
  1998年3月20日,省政府法制局召开《福建省气象条例》协调论证会,省劳动厅、公安厅、建委、广播电视厅、物委、技术监督局等13个单位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磋商,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5月12日,省长贺国强主持召开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福建省气象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8年5月2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福建省气象条例(草案)》进行一审,省气象局局长李修池在会上对草案作说明。会后,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6月8日、6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论证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文麟、王建双,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刘钦锐等先后到省气象局视察,对草案修改稿进行论证。7月27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福建省气象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刘钦锐在会上对草案修改稿作说明。8月1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福建省气象条例》,定于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气象条例》是福建省第一部地方性气象法规,对地方气象事业、防灾减灾、天气预报发布、探测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气象资料使用、气象科技服务、行政执法主体和处罚等方面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它在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赋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预防管理职责,赋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经营性广告气球技术资格认证管理职责,授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权,规范地方气象事业的内涵、项目和投入体制。
  (二)制定福州、厦门地方性法规
  2003年8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并于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被列入厦门市人大立法计划,并完成立法调研,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
  1991-2005年,省政府为加强气象工作,制订出一系列与气象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步或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机构,亦及时配套一批作为依法行政依据的规章和制度。
  第二节 气象行政审批
  一、气象行政许可(审批)确立
  1998年,根据《福建省气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下简称《气象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赋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施放的行政许可项目,涉及施放气球管理、雷电防护、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人工影响天气等方面。
  2003—2005年,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省气象局对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进行清理和公布,制定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11个行政许可项目包括: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气象台站迁建、施放气球活动、施放气球作业单位资质认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及个人资格认定、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认定等。
  2004—2005年,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共设立70个行政许可窗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有5个设区市气象局和15个县(市)气象局的行政审批窗口进入当地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实施便民措施,所有审批项目和依据、表格实行网上公示与下载。
  二、气象行政审批项目
  (一)施放气球审批
  1998年11月,《福建省气象条例》确定审核经营性施放广告气球、飞艇的单位、个人资格为审批项目。据此,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开始实施施放气球单位、个人资格的审批工作。省气象局和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颁发《关于加强经营性广告气球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施放气球单位、个人技术资格审批的具体制度和施放气球安全操作技术规范。
  2000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经贸委《关于加强经营性施放广告气球(飞艇)管理报告的通知》,重申施放气球从业单位、个人必须经过技术资格认定,必须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及中央军委颁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该条例规定:“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同年5月开始,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委托的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当地施放气球活动进行审批。
  2004年6月开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将经营性施放广告气球、飞艇的单位、个人资格的审批转变为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实施新的审批程序和制度。并将施放气球个人资格认定转变为行业自律管理项目,由各设区市气象学会开展该项工作。至2005年底,全省通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有62家,通过施放气球个人资格认定的有317人。
  (二)防雷资质认定
  2000年起,省气象主管机构即开展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评审工作,出台资质评审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建立专家评审库。2004年6月,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施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定。
  2005年,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福建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及评审说明》、《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和延续工作规则(试行)》,严格防雷工程从受理、初审、复审、委托评审到认定、公告的系列审批程序。2001—2005年,省气象局先后举办6次防雷工程资质和检测资质评审活动,认定31家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乙、丙级单位资质。
  自2005年起,根据国务院规定,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转变管理方式,由省气象学会实行自律管理,承担防雷和气球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资格认定。到2005年底,全省共有450人取得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2005年1月,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省内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施设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项目。全年受理1200多个申请。3月,省气象局与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对加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作出规定。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及个人资格认定
  2000年1月起,省气象局根据《气象法》规定,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执行资格认定制度。
  2002年3月,省气象局根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规定,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执行资格认定制度。
  2003—2004年,省气象局制定《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或单位)资格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上岗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开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和作业人员上岗证的管理工作,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作业及管理培训班。市、县成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由分管副市长、副县长担任指挥长,气象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并兼任办公室主任。
  2005年底,根据《气象法》、《行政许可法》规定,省气象局组织制订和实施新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资格审批程序、制度。
  (五)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建设工程和气象台站迁建的批准
  2000年起,省气象局根据《气象法》规定,对除由中国气象局审批的基本站、基准站以外的气象台站,实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和气象台站迁建的审批工作。
  2005年,省气象局规范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审批制度,对受理单位、审批机构、条件、程序作出统一规定。
  第三节 气象行政执法
  一、执法组织建设
  (一)机构建设
  2001年,省气象主管机构设立政策法规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设立政策法规科。
  2002年4月,省气象局成立机关执法队。经过两年的论证和实践,2004年,省气象局出台《气象行政执法及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在各设区市成立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大队,由辖区内的市、县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组成,统一开展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同时撤销机关执法队。
  (二)队伍建设
  1998年9月,省气象局与省政府法制局举办气象行政执法培训班,有62人参加培训,全部考试合格。经省政府法制局同意,首批55名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省气象局还分别在1999年、2001年、2005年组织人员参加省政府统一组织的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共有421人通过考试并获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2002—2005年,省气象局举办5期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多次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政府、中国气象局、国务院法制办举办的依法行政学习和讲座。
  (三)规章制度
  2002年起,省气象局先后制定《福建省气象行政执法管理办法》、《防雷执法流程》、《气象信息发布执法流程》、《气象探测环境执法流程》、《广告气球执法流程》、《福建省气象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福建省气象依法行政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等程序、制度,使全省气象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执法检查
  (一)人大、政府的监督检查
  1994年6月中旬到9月底,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执法检查,首次对各地贯彻该法中有关气象的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对气象探测环境进行一次治理,使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现象得到控制,气象探测环境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同时,还依法制止和追究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天气预报的行为,维护天气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1995年4月18—30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大规模的全省农业防灾减灾执法视察检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系统被列为重点检查内容。检查团深入基层检查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系统建设和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天气预报发布、探测环境的情况,帮助解决执法中的问题,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在全省范围的贯彻实施。
  1999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执法检查,把气象法规列入检查内容。
  (二)气象主管机构执法
  199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有关条款,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检查职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天气预报刊播、防雷减灾、施放气球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分别采取建设单位投资搬迁、城建部门从严审批控制和就地改善等办法进行处理,使20多个县(市)被破坏的气象探测环境得到改善。依法制止和追究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天气预报的行为,制止电视传播媒体播发非适时天气预报或未经同意转发天气预报的行为。
  1998年10月,《福建省气象条例》颁布实施,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1999年春节前后,龙岩市气象局和当地公安局采取联合行动,依法取缔闹市街头自制氢气贩卖气球的违法行为,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2002—2005年,南平、宁德市气象局等对当地气象探测环境破坏案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2003—2005年,省气象局牵头对东南新闻网、移动经营商、东南快报等多家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005年,全省开展气象执法检查100多次,依法查处违法案件9件,制止违法行为110起。
  第四节 法制宣传
  —、普法教育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气象局的部署,1991-2005年,全省气象部门先后开展“二五”、“三五”和“四五”的普法教育。
  “二五”(1991—1995年)普法教育,以基本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颁布实施,将该条例列入专业法教育内容。
  “三五”(1996—2000年)普法教育,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等专业法律法规为学习教育重点。
  “四五”(2001—2005年)普法教育,重点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还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结合不同岗位和对象,有针对性地确定学法的内容,采取以案说法、看录像、考试、知识竞赛、参观等各种形式,寓教于乐,调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受教育面达到90%以上。
  二、气象法律法规宣传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颁布实施后,《福建日报》、《厦门日报》等报刊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全文刊登或播发消息。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司法厅、气象局联合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各市、县通过召开座谈会、散发宣传材料、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广为宣传。1995—1998年,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每年的发布周年日开展条例宣传。
  1998年10月,《福建省气象条例》颁布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气象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福建省气象条例》宣传贯彻活动,历时3个月。8月8日,副省长丘广钟在福建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8月21日,省气象局与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联合召开《福建省气象条例》新闻发布会,44个单位和15家新闻媒体共136人参加会议。全省有8个地(市)和数十个县(市)人大、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召开座谈会,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和文章。《福建日报》、《香港大公报》、《中国气象报》、《气象用户之友》及厦门、泉州、龙岩等地方报刊全文刊登《福建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报》在刊登时配发“短评”。9月下旬,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农村经济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局、省司法厅、省广电厅、省气象局等7个单位联合开展《福建省气象条例》宣传周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省气象局印发《福建省气象条例》单行本1万册。福建电视台在电视节目的天气预报栏目中持续播放宣传贺词。《福建日报》刊登50家单位联合祝贺广告。《气象用户之友》举办《福建省气象条例》知识竞赛。各地通过新闻媒体、上街宣传、知识竞赛、悬挂彩球等各种方式宣传《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州、南平等地举办防灾减灾和《福建省气象条例》有奖竞猜活动,吸引了社会各界群众1000多人参加。
  2002—2003年,全省气象部门开展《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社会宣传。省气象局和媒体合作,在《海峡都市报》、《福州日报》和《福州晚报》等全省二十多家报刊上进行宣传,接受福建人民广播电台的专题采访,在天气预报节目中插播广告,进行电视新闻报道和专题采访。利用每年世界气象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契机开展宣传活动,制作专栏、宣传板,举办全省气象部门的气象法规知识问答活动。
  2003—2005年,中国气象局相继出台施放气球管理、探测环境保护、气象预报刊播、防雷减灾等方面6部部门规章,全省气象部门组织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开展报刊宣传、电视宣传、资料宣传。组织召开新闻记者座谈会。订购有关的法规汇编和规章单行本2万本并发至全省。
  第五节 标准化工作
  ―、气象行业标准化管理
  福建省气象行业标准化工作始于2001年。先后由省气象局业务科技处(2001年至2004年6月)和政策法规处(2004年7月至2005年)负责管理。各设区市气象局的相关机构承担本辖区的气象行业标准化工作。
  根据中国气象局的要求,2003年,省气象局建立“气象标准化工作联络员”制度,业务科技处、政策法规处曾先后派员担任“气象标准化工作联络员”。初步构成气象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体系。2003年11月、2004年11月和2005年9月,省气象局先后派员参加中国气象局举办的全国气象标准化知识培训班学习。2005年3月8日,省气象局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完善省、设区市级气象标准化管理体系,明确机构的管理职责和任务。
  2001—2005年,省气象局对中国气象局发布《Ⅱ型自动气象站》等57项国家标准和气象行业标准,下发全省气象部门执行,并在全省气象行业推广应用,通过各类业务培训、每年的世界气象日和气象科普活动,开展推行、宣传普及活动。
  二、地方气象标准制定
  2005年,省气象局首次向中国气象局申报《春季南方低温阴雨》、《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址选择要求》、《高温标准》、《暖冬标准》等4项国家标准立项。厦门市气象局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及维护管理规程》、《雷电风险评估与灾害鉴定规程》、《防雷装置验收及检测规程》等3项地方标准,并与厦门市公安局联合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厦门市计算机房安全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厦门市防雷中心参与制定《厦门市休闲渔排建造技术规范》(涉及渔排避雷等内容),成为国内首部专门为休闲渔排制定的技术规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福建省志·气象志》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是记述福建省气象事业发展脉络的资料性著述,它全面、系统、准确地记述了这一时期气象事业在历史巨变中的新面貌、新成就、新特色,客观地体现出气象与经济、气象与社会民生的密切关系,详述出气象科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