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832
颗粒名称: 福建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分类号: D927.57
页数: 1
页码: 200
摘要: 本文为福建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条例内容。
关键词: 环境保护 气象保护 福建省

内容

第一条为确保我省气象台站具有长期稳定、符合技术要求的观测环境,保证气象观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各级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区,列人当地城建规划,并办理手续。任何地区、部门和广大群众都有责任加以保护。
  第三条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太阳辐射观测场四周十米内。不得种植高秆作物;房屋、树木等障碍物与观测场的距离,应不少于障碍物高度的十倍。建立在丘陵山岗上的气象台站,四周障碍物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观测场地的地平面。
  高空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五度,直径五十米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探空仪器讯号的干扰源;制氢室周围五十米内不能有建筑物和火源。
  天气雷达探测方向,如台风、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遮挡物对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半度,其它方向不应大于一度;附近不能有对雷达接收的干扰源。
  第四条气象台站附近,禁止对气象探测记录有影响的工程建设。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工程必须建设而又确系避不开气象观测环境保护区的,应按本条例的第三条,由当地气象、城建等有关部门联合另选新址,报上级气象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兴建单位负责办理气象台站的搬迁、建设和承担全部费用。同时,要在新旧气象观测场地进行一年的对比观测后,方准在归址开工建设。
  第五条各级气象台、站及其周围环境的现状或新建台、站址经勘定批准,同时应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申报划定保护区。
  第六条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的同意,在气象台站周围进行建设、种植竹木或高秆作物、架设电线等而造成观测环境被破坏者,必须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对破坏气象观测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福建省志·气象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福建省气象事业发展脉络的资料性著述。全书全面、系统地、准确地记述了1991-2005年期间气象事业在历史巨变中的新面貌、新成就、新特色,客观地体现出气象与经济、气象与社会民生的密切关系,详述出气象科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