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文件及史料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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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823
颗粒名称: 一、重要文件及史料辑存
分类号: K295.7
页数: 17
页码: 188-204
摘要: 本文记录了福建省中部分重要文件及史料,包括。
关键词: 史料 文件 福建省

内容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关于全国气象台站的建制、管理、经费和技术问题的联合决定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九日政秘字第一二一五号
  为统一全国气象工作的业务领导,将现有气象台、站、所整编加强,并逐步有计划地全面地建设起气象测报网,使气象工作有效地为军事及经济建设服务,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气象局(以下简称军委气象局)综理全国气象业务,全国各地区在分区建设统一领导的原则下,于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五大军区内,各设气象管理处,属军区建制,集中领导辖区内各气象台、站的行政、政治与业务,并兼理区台工作。气象管理处,行政和政治上由各大军区负责领导,业务方面由军委气象局领导。华北区为军委气象局所在地,区内气象行政、政治和业务均受气象局之直接领导,不另设气象管理处。
  二、全国现有各系统之各级气象台、站,由军委气象局及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各气象管理处分别接管,按军委气象局一九五0年全国气象测报网计划整编加强,并在必要地点,视客观需要经军委气象局统一核定逐步加以建置,气象台、站工作范围和性质分为区台、特种台及甲、乙、丙三种气象站。以上各级台、站属各军区气象管理处建制,但在各地之机场气象台、站,为便于管理起见,仍属各航空处或民航局机场建制,业务上归气象局管理处(华北归军委气象局)领导,在海军基地及某些岛屿上之气象台、站为便于管理起见,应属海军建制,业务上归气象管理处(华北军委气象局)领导。其它台、站有特殊情况者另行规定之。
  三、凡海陆空军主要领导机关,所设之气象参谋室,归各机关直接领导,凡海陆空军部队必须设立之随军气象供应队,由各该司令部之气象参谋室直接领导。
  四、各地主要的服务于农林、水利、交通、渔捞、卫生、矿山、盐务、工厂等机关之水文站、雨量站或测候所,仅有简单气象设备,且工作系由上列机关人员兼办而无专门气象人员负责者,仍属原机关建制,并继续办理此项工作,其气象技术方面受气象局或所在军区气象管理处之指导。农林、水利、交通、渔涝、卫生、矿山、盐务、工厂等机关并应配合业务需要与军委气象局或气象管理处取得联系,有计划地逐步增设水文站、雨量站或简单测候所,此等测候所之管理、供给事业设备皆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军委气象局或气象管理处,对以上各项工作应尽可能予以技术上的协助。
  五、关于各气象管理处及其所属台、站的经常费、事业费和器材及图表等等之供给,照下列规定,由气象管理处按实际需要厘订预算,分别报请军区和军委气象局核发。
  (一)军区供给者:
  1.供给制人员之各项供给卫生(按军区统一规定)和薪金制人员之工资。
  2.行政费(包括工杂、宣教、水电、电话、出差、旅运、邮电、租赁等费)。
  3.房屋观测场地之建造、仪器之装置及其布置修缮与消防设备。
  4.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具。
  5.业务上需要之通讯器材及其装置。
  其它不由军委气象局方面供给者之费用。
  (二)军委气象局供给者:
  1.气象仪器设备。
  2.气象图表册消耗。
  3.气象消耗器材(如气球、苛性纳、矽铁粉等)与气象通讯业务之电力消耗(不包括行政通讯)。
  4.气象仪器图表运输费。
  5.气象仪器修理费。
  6.经由电信局传递之电报费(不包括气象行政等电报)。
  六、各气象管理处及其所属台、站之处级干部由军区与军委气象局会商决定,由军区司令部任免之,台长、主任、科长级干部行政人员由气象管理处提请军区任免之,并报请军委气象局备案;技术人员及技术行政人员经军委气象局同意由气象管理处报请军区任免之,并报请军委气象局备案;其他工作干部由气象管理处自行任免,并视其工作性质根据上述原则分别呈报军区司令部或军委气象局备案;关于行政、政治、机要、通讯人员配备之调动、补充由军区司令部负责,气象技术人员及技术行政人员之训练、配备、调动和补充由军委气象局统筹,但须取得军区司令部同意。
  七、关于全国性的气象技术方面均由军委气象局统一办理。
  (一)军委气象局负责制订并颁发了各种测报制度、规范,交由各级台站遵行,使气象测报技术迅速标准化,记录正确化。
  (二)气象管理处每日须按定时将区内气象台、站气象情报集中广播,以利各区交换使各地预报台、站可作出分析预报、广播制度次数内容及气象明密电码均由军委气象局规定,军委气象局并应负责办理全国气象情报集中广播及全国分析预报广播,使全国分析预报逐渐标准化。
  (三)气象管理处应负责收集区内气象台、站每日各种观测记录,及区内过去及其他机关之气象记录,汇送军委气象局,军委气象局负责编审统计印发以供经济建设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应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军区关于气象科、台、站转移建制的规定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三年八月一H所联合颁发之(53)联政政字第一一八号联合命令及华东军区于一九五三年九月六日所颁发之务字第三九三号命令略开:“为使气象工作与经济建设密切结合,同时又能为国防建设服务,故特决定除海空军及防空部队之气象组织外,其余均由军事系统转建政府系统。”遵此,并根据上述二命令对转建工作之各项规定,本府、本军区对军区气象科及其所属各台、站之转建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根据中央军委及政务院联合命令中第一项规定的精神,决定将原属军区之气象科及其所属之福州气象台、厦门甲种气象预报站,三都乙种气象预报站,南平、浦城、武夷山、平潭、龙岩、永安等六个乙种气象站,福鼎、建阳、连城、沙县、长乐、龙溪等六个丙种气象站及现派驻水兵师之一个预报站,计共一个科十六个台、站统转省人民政府系统建制。
  二、根据中央军委及政务院联合命令中第四项规定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上述气象机构在转为省府系统后,划归省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办公室领导。气象科转建后之名称由省府另行决定之。气象科转建后对所属台、站的建制领导关系不变。但为便于尔后的工作,兹决定:在行政生活、政治生活、供给诸问题上,与转建后,除福州台、水兵师预报站由气象科直接负责外,其余分布在各地的十四个站,概由各该地的专署或市、县人民政府代领代管。由各该地专署或市、县人民政府中之财政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具体决定如下:
  厦门甲种气象预报站原由三十一军代管,转建后由厦门市政府代管。
  三都乙种气象预报站原由气象科直接管理,转建后由福安专区宁德县人民政府代管。
  浦城乙种气象站原由建阳军分区代管,转建后由建阳专区浦城县人民政府代管。
  建阳丙种气象站原由建阳军分区代管,转建后由建阳专署代管。
  永安乙种气象站原由永安军分区代管,转建后由永安专署代管。
  南平乙种气象站、沙县丙种气象站原由南平军分区代管,转建后由南平专署代管。沙县站由迁移至崇武后,由晋江专区惠安县人民政府代管。
  福鼎丙种气象站原由福安军分区代管,转建后由福安专署代管。
  武夷山乙种气象站原由军区干部疗养院代管,转建后由建阳专区崇安县人民政府代管。
  平潭乙种气象站原由气象科直接管理,转建后由闽侯专区平潭县人民政府代管。
  龙溪丙种气象站原由龙溪军分区代管,转建后由龙溪专署代管。
  龙岩乙种气象站、连城丙种气象站原由龙岩军分区代管,转建后由龙岩专署代管。连城站在迁移至东山后,由龙溪专区东山县人民政府代管。
  长乐丙种气象站原由气象科直接管理,转建后闽侯专区长乐县人民政府代管。
  三、根据中央军委及政务院联合命令中第三项规定,由于一九五三年的气象机构的各项经费预算均在军事系统内,因此,气象科及其所属各台、站的经费、供给,仍向原军区系统的领导单位和代管单位领报。各该领导单位或代管单位之后勤部门应对此切实负责,所缺者按制度补齐,该发者按标准发足。待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起,即改向政府系统领报。四、根据中央军委及政务院联合命令中第二项规定:“凡有军籍的军人转建后,按过去一般的转业干部同等看待,即暂时保留军籍,并同样评定军衔”。因军衔评定工作全军推迟,固暂不评定,待统一评定时,由军区干部部按转业干部军衔评定办法办理之。
  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委会财农四二号电示规定:“转建后所有干部及工作人员之生活待遇与政治待遇一律按待遇不变”。此规定如何具体实施,由省人民政府请示上级后另行颁布之。
  六、气象科及其十六个台、站之建制关系的移交接收,统一由军区司令部、政治部代表军区一方,由省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代表省府一方,各派适当人员会同办理之。交换集体事宜,另行签订文书。并于本年度十一月上旬前办理完毕。
  七、各负责代管之单位不办理建制关系的移交、接收手续。但原负责代管之军区系统各单位,应在十一月中旬以前将所代管的气象站之行政生活、政治生活情况等介绍给本命令第二项中所指定的转建制后负责代管之政府系统各单位。政府系统之各单位应负责接受,并从即日起负代管责任。
  八、根据华东军区命令中第五项规定,气象科、台、站现用之各项印信,自正式转建日起停止使用。并按颁发单位截角上交。胸章、帽徽则自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起停用,上交。干部档案材料由军区干部部转交省府有关部门。转建后之新印信及证明身份的证件统由省府另行颁发之。
  九、根据中央军委及政务院联合命令中第五项规定之精神,决定今后军区系统所需之气象情报、资料,仍由转建后之省人民政府气象机构负责供给之。在未有重新决定前,其供给办法按现状不变。气象科、各气象台、站,不得因转建而擅自停止对军区系统之气象情报的供给。
  十、无论军区系统或政府系统之各负责代管单位,均不得在转建前或转建后从所代管之气象站抽调任何人员、器材、武弹、装具、营房、营具。
  此令
  主 席 张鼎丞
  司 令 员 叶 飞
  兼政治委员 张鼎丞
  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福建省气象局关于海洋站(组)交接情况的联合报告
  (66)省气办字第002号
  中央气象局、国家海洋局:
  遵照中央气象局和国家海洋局一九六五年五月份关于交接沿海各海洋站的联合通知指示,从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起,福建省气象局与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对福建省沿海的九个海洋站(组)进行了交接至六六年一月五日业已结束。
  福建省气象局对九个站(组)的情况作了全面介绍后,分成两组,分别对闽南之东山、厦门、崇武、平海、平潭五个海洋站(组)和闽北之台山、三沙、北双、北茭四个海洋站(组)进行了交接。交接过程中,双方贯彻以毛主席思想为指针,坚持突出政治、思想领先,接交站(组)先交接人,交接人先交接思想。因此,交接工作基本上做到了:人员情况清楚;领导关系和服务关系清楚;任务情况和器材资料清楚。对已列入登记的物资仪器、文件资料及枪枝弹药等进行了清点,所交接之物资器材均按新品折价(包括现用及库存之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废品)。
  对于在交接过程中所存的问题,均本着有利于今后工作开展的精神,通过协商取得了妥善解决。因此整个交接进行的比较顺利,双方对此甚为满意。现将所交接的人员和物资一并造册上报中央气象局和国家海洋局,以供审查备案。
  附件:1.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
  2.移交人员清册。
  3.移交营房、家具、器材清册。
  一九六六年元月六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气象部门归属省军区为主领导的通知
  闽革(70)综157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全国气象战备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战备,迅速地使气象工作适应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形势,适应气象战线上国际阶级斗争的新形势,按照总理关于“国家气象局已拨归总参系统,各地应一律归军区为主管辖”的指示,并根据《纪要》中规定“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气象部门(省局、地台、县站),除建制仍属各级革命委员会外,其领导关系,实行由省军区(或大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和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并以军事部门为主。属于基本建设、财物经费、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仍分别纳入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各项计划”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将省气象站划归福建省军区为主领导;各地、市气象台划归各军分区为主领导;各县、市气象站划归各县、市人民武装部为主领导。并自十二月一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福州军区
  福建省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0年十一月十日关于调整气象部门体制的通知
  闽革[1973]33号
  我省气象部门实行以军事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以来,在毛主席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指引下,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以及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和军队的气象工作,以适应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1973]13号文件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调整气象部门体制的通知》精神,现对我省气象部门的体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气象局归省革命委员会建制,由生产指挥部领导;地(市)、县气象部门划同级革命委员会建制,由生产指挥处(组)领导。各地(市)、县革命委员会和军分区(警备区、守备区)、县人武部接到通知后,应抓紧时间,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地(市)、县革命委员会本着精简的原则,对气象台、站的领导干部和业务技术人员要尽快配齐配好。增加新任务的台、站,由省、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配人员。
  二、体制调整后,地方和军队的气象部门之间,以及气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做好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当前气候反常,尤其要认真做好灾害性的天气预报,努力提高预报质量。
  三、在调整气象部门体制过程中,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密切配合,爱护财物,注意节约。
  福建省革命委员会
  福建省军区
  一九七三年七月十九日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3]110号文件开展对台湾海峡地区天气预报的报告
  福州军区党委、中共福建省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向台湾省同胞广播台湾海峡地区天气预报的指示下达后,我们于九月三日、十日两次召开了有福州军区司令部作战部、海军福建基地司令部、福建前线广播电台、福建省计委、省气象局、省电信局、省水产局、省人民广播电台、国家海洋局第三研究所、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厦门中心站等十个单位参加的协作会议,到会同志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并提出了贯彻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向台湾同胞广播台湾海峡地区天气预报,体现了社会主义祖国对台湾六十万渔民和全体台湾同胞的亲切关怀,对加速解放台湾,统一祖国,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国务院、中央军委把这个光荣任务交给我们,是对福建前线全体军民的信任。大家表示,一定要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办好台湾海峡地区天气预报,为早日解放台湾,统一祖国贡献力量。
  经研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广播节目名称和气象发布单位
  节目名称为“台湾海峡地区天气预报”;发布单位为“福建省气象台”。
  二、广播时间、次数和内容
  拟定九月二十五日内部试播,十月一日正式广播。每天广播四次,前线电台和省电台各广播两次(重大灾害性天气增播)。每天广播时间由省气象局和两个电台商定。广播内容:晴、雨、阴、风向、风力。
  为了使天气预报更加符合台湾海峡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便于台湾渔民掌握,拟将该地区划为四个海区,即由金门至澎湖划一条线,分为南北海区;以台湾沟为一条线,分为东西海区,按海区预报天气。
  三、协作单位任务
  1.省气象局:
  (1)省气象台增设“台湾海峡地区天气预报组”,负责提供该区每日两次天气预报内容;
  (2)在沿海组建十个“气象哨”(漳浦县的六鳌、整美,龙海县的流会,晋江县的围头、祥芝,莆田县的湄洲岛、南日岛,平潭岛的沃前、东庠岛,连江县的北茭),观测预报效果;
  (3)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并经常了解预报的效果和反映。
  2.海军福建基地:
  提供西洋、北霜、川石、南日、南太武山等海军观通站每日七次(02、04、08、10、14、16、20)海洋气象报告,并由海军气象台集中传递至省气象台。
  3.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厦门中心站:
  提供平潭海洋站每日六次(05、08、11、14、17、20)海洋气象报告。气象报告由平潭县电信局传递至省气象台。
  4.省水产局:
  (1)组建五至六个“海上气象哨”,提供海上气象情况和资料。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仪器和技术指导;
  (2)经常了解台湾渔民对气象预报的反映,并定期转报省气象局。
  5.省电信局:
  (1)保证海军气象台、平潭海洋站气象报告迅速、准确的传递;
  (2)在灾害性天气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通讯中断。
  6.前线电台,省电台:
  (1)增设“台湾海峡地区天气预报节目”,并保证及时、准确地广播;
  (2)经常收集气象预报的效果和反映。
  四、急待解决的问题
  1.为了保证气象预报按计划广播,请省组织组将研究调配的气象人员和省气象局共同抓紧检查落实。
  2.为了保证天气预报内容及时传递,省气象局和前线电台必须架设专线电话。所需器材及施工请福州军区通讯兵部解决。
  3.此项工作所需经费,有关单位应即编造预算上报,由省计委和财政局迅予统筹解决。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闽赣对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八日关于贯彻国务院[1980]130号文件的通知
  闽政[1980]8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
  国务院在国发[1980]130号文件即《批转中央气象局关于改革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中指出:“为促进气象工作现代化建设,适应气象工作专业性强、站网布局分散,情报资料传递集中等特点,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地方政府领导为主改为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是必要的”。根据这一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你们研究执行。
  一、从现在起至一九八一年前,各地、市、县气象部门逐步改为以省气象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气象局负责领导本省范围内的气象局、台、站和事业、科研单位。地、市实行局台合一,已是气象局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现为气象台的,保留现在名称。地、市气象局(台)是省气象局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本地、市范围内气象部门的业务、服务、人事、财务、物资、装备等工作。政治思想、党团行政、生活管理由地、市、县党政领导部门负责,具体由各级农办领导。各地、市、县气象局、台、站属同级政府局(科)一级机构,配备相应的干部,享受同级待遇。
  二、改革管理体制,是气象部门的一件大事,要进行周密的规划和充分的准备,采取由点到面,先地(市)后县(市)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革,做到积极稳妥,改而不乱。要做到体制改革和当前工作两不误,紧密围绕当地生产的需要,积极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三、在改革之前,各级气象部门的干部职工都保持不动,特别是领导骨干、技术业务骨干一律不准调动。在改革中,对少数确是不适应搞气象工作的人员,可由气象部门与当地党政部N及有关单位协商,给予适当调整,妥善安排。
  四、全省气象事业经费,由省气象局统一管理。各地、市、县气象部门的设备和固定资产(包括气象部门基建的和现用的)都保持不动。
  五、气象部门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认真帮助气象部门解决工作上、生活上的一些问题,如安排家属工作、子女就业等。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同级政府汇报请示工作,当好指导生产的参谋,把气象工作搞得更好,为加快我省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0年九月十三日关于颁发《福建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4]6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气象科学是各级气象部门为当地国计民生、国防、科研和党政领导提供有效的气象情报、预报保障,不仅直接为四化建设服务,也是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和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为了提高气象情报、预报的准确性,更好地发展我省的气象科学事业,必须有一个长期稳定、符合技术要求的观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福建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是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建委、中央气象局于一九八0年四月十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望各级人民政府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福建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我省气象台站具有长期稳定、符合技术要求的观测环境,保证气象观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各级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区,列人当地城建规划,并办理手续。任何地区、部门和广大群众都有责任加以保护。
  第三条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太阳辐射观测场四周十米内。不得种植高秆作物;房屋、树木等障碍物与观测场的距离,应不少于障碍物高度的十倍。建立在丘陵山岗上的气象台站,四周障碍物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观测场地的地平面。
  高空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五度,直径五十米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探空仪器讯号的干扰源;制氢室周围五十米内不能有建筑物和火源。
  天气雷达探测方向,如台风、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遮挡物对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半度,其它方向不应大于一度;附近不能有对雷达接收的干扰源。
  第四条气象台站附近,禁止对气象探测记录有影响的工程建设。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工程必须建设而又确系避不开气象观测环境保护区的,应按本条例的第三条,由当地气象、城建等有关部门联合另选新址,报上级气象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兴建单位负责办理气象台站的搬迁、建设和承担全部费用。同时,要在新旧气象观测场地进行一年的对比观测后,方准在归址开工建设。
  第五条各级气象台、站及其周围环境的现状或新建台、站址经勘定批准,同时应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申报划定保护区。
  第六条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的同意,在气象台站周围进行建设、种植竹木或高秆作物、架设电线等而造成观测环境被破坏者,必须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对破坏气象观测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专业气象服务适当收费的批复
  闽政办[1984]147号
  省气象局:
  闽气办[1984]103号和139号文收悉。为了调动各级气象台站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搞好气象服务,做到“迅速、准确、经济”,促进气象科学事业的发展,经省府研究,同意对专业气象服务适当收费。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气象部门对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各项工程、科研及其生产单位提供的专业气象服务,可收取适当的器材消耗和劳务补助费。对党、政、军领导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预报、资料,以及公益(公众)气象服务不收费。
  二、专业气象服务收费项目是:专业天气预报、气象情报、气候资料、专题气象科研、专题气象技术咨询、专题气象分析报告、气象信息传输同城线路、气象仪器安装和检修等。收费标准应根据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具体办法由省气象局会同省物委商定。
  三、根据国家气象局(83)国气计字第136号《关于国家气象局对省(市、区)气象部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专业气象服务收费大部分应用于发展气象事业、改善气象服务设备和工作条件,小部分用于干部、职工的集体福利、劳务补贴和奖励。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九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气象局颁发《福建省气象部门专业气象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气办[1984]165号
  各地(市)、县气象局、台、站、物价委员会,省气象局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84]147号《关于同意对专业气象服务适当收费的批复》,经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气象部门专业气象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现随文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起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希随时告诉省气象局。
  附件:《福建省气象部门专业气象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气象局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增加台湾海峡天气预报广播次数的批复
  闽政办[1985]146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增加台湾海峡天气预报广播次数的报告”收悉。根据省政协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胡平省长指示精神,经研究,同意将台湾海峡天气预报节目的广播次数由每天的二次增加为六次,预报内容除目前晴雨、风力广播外,增加一项海浪预报。具体播出时间和有关事宜,由你局和省广播电视台、海峡之声广播电台本着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的精神商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福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气象局关于对全省避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的通知
  闽安[1989]08号
  各地(市)、县安委会,气象局(台),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科及有关平位:
  我省属丘陵山地,是雷暴、雷击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火灾、停电、停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很大的损失。近年来,基建工程发展较快,不少建筑物避雷装置的安装不符合安全规范,隐患较多。为了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安委会决定委托福建省气候中心开展对全省避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避雷装置的单位(含有检测能力并经省气候中心授权、认可的单位)、一律从一九八九年起建立健全每年定期对避雷装置进行检测的制度。检测时间由省气候中心统一安排,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今年检测的重点是雷暴、雷击最严重的龙岩、永安、三明、南平、邵武、浦城、建瓯、福安、古田、尤溪、德化和漳平等县(市)。
  二、受检平位为高层建筑、工业烟囱、水塔、火药库、油库、供变电所、通讯设施等工矿企事业单位和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对检测不合格或达不到要求的避雷装置,有关部门应限期修复,对拒绝受检、整改而发生事故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检测技术力量的厂矿,经省气候中心认可,并发给《福建省避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证》后,可自行检测。检测结果应报省气候中心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四、安全检测工作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委员会、省气象局闽气办[1984]165号文精神执行。各级检测部门应按规定执行(见附件).
  各级领导应重视避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各级安委办要积极配合,加强安全检测的督促和协调,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福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气象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福建省志·气象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福建省气象事业发展脉络的资料性著述。全书全面、系统地、准确地记述了1991-2005年期间气象事业在历史巨变中的新面貌、新成就、新特色,客观地体现出气象与经济、气象与社会民生的密切关系,详述出气象科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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