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费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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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810
颗粒名称: 二、经费预算管理
分类号: F275
页数: 8
页码: 1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气象经费预算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气象事业费、科学事业费、气象基建支出等。
关键词: 经费预算 福建省 管理

内容

(一)气象事业费
  福建省气象事业费的管理,根据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管理形式,具体可分为四种:
  1.从1949年8月到1953年12月,前后分别属省和军队的建制,当时气象事业规模小,人员少,设备差,业务范围、机构设置都较简单,经费开支很少,因此都作为报销单位,支出都直接向有关主管单位报销。
  2.1959~1962年,1970~1980年,这两段时间机构下放,属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建制(第一段时间厦门海洋气象台为省局直属单位),气象事业费分别与省财政厅、专署财政局、县财政局或农业局发生领报关系,县级气象部门有相当一部分是作为报销单位。气象事业费预算每年先由省气象局向省财政编报年度预算建议数,由省财政厅审定后逐级下达预算指标,并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图8-1)。
  1979年1月~1980年底,省局各直属单位由原来设在省局办公室内的气象事业联合预算单位分开独立核算,成立预算单位(图8-2)
  3.1954~1958年,1963~1969年,这两段时间机构属省建制,省局直属单位作为预算单位,地、市、县以下气象台、站全部作为报销单位,都直接同省局发生领报关系。拨款形式:省财政厅对省局采用限额拨款,省局对所属单位采用划拨资金(图8-3)。
  4.1981~1982年、1983年起为省和国家气象局建制期间: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改革气象部门管理体制和各地、市、县气象部门改为以省气象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等文件精神,福建省财政厅、卫生厅、气象局于1980年12月16日下达了《关于改变气象部门财务管理体制的联合通知》,由于气象机构体制历经七次大变动和多次小调整,机构的设置、财务体制和管理都因地而异,很不一致,为适应改革管理体制后的需要,在体制接交的同时,省气象局于1981年1月10日颁发了《福建省气象事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对接收后全省气象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地(市)级气象部门由原来的纯业务单位增加了对所属县台、站进行管理的任务,改变了职能。全省气象部门财务管理体制,分省、地(市)、县三级核算,一律设预算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各地(市)气象局(台)和省局各直属单位设专职财会人员,县(市)气象局(站)和专业台、站设兼职财会人员。全部采用限额拨款方式(图8-4)。
  198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报告》的通知,自1983年1月起划归国家气象局建制,1982年由省地方财政上划中央财政气象事业费预算指标560万元,仍以限额拨款方式,实行四级核算(图8-5)。
  随着福建省气象事业的发展,气象事业费各项支出明显增多,靠国家财政拨款难以适应气象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1985年省局制定了“福建省气象部门事业费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经三年试行后,于1988年省局对事业费预算包干试行办法重新作了全面修订。事业费预算一律实行“定额管理,全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各项预算定额都和人员编制、业务任务挂钩,根据上级批准的各单位定编定员、定设备、定任务的情况确定各项经费包干定额指标。凡能按定额计算的都予列算,做为统一计算的口径。无法计算定额的少数非共性支出项目核给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因素费用。属于少数特殊情况,如省和国家认定的重大灾害而受损的救灾补助、新开发增加的业务现代化装备和增加临时性业务等必要费用,将根据情况,列人专项按排一次性补助经费。属省局统筹配发全省的气象仪(机)器等专业技术装备、专业消耗材料等经费,仍统一核定给省局技术装备处统筹安排,包干使用。核定原则:在进一步明确统筹专业器材界限,落实和完善各级单位、各类台站消耗材料定额、专业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备份定额、仓库储备定额的基础上核定全年预算。消耗材料经费根据消耗定额计算包干指标;专业技术装备按装备配备标准定额总价值的2~5%计算包干指标,做为设备的补充、撤换和更新等费用。同时,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商得省人民银行同意,并于1989年联合下达了改变省以下气象事业费拨款方式的通知,将本省气象事业费采用的“中央预算限额拨款方式改变为由省局拨给省以下所属单位的气象事业费,一律采用划拨资金方式”。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迫切希望开发、利用本地气象资源,更好地预防自然灾害,需增设气象台站或业务项目,而国家财政按排的气象事业费只能主要解决加强全国气象基础业务的需要,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在1982年下达了“关于地方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增设的气象台站和业务项目,所需经费和人员指标由地方政府安排的通知”,1986年省财政厅、省气象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气象局该通知的内容,并进一步予以明确。1989年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气象局联合转发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气象局“关于请地方财政合理分担部分气象经费的请示”通知。199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地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下达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方政府努力为气象部门办实事,分担部分基建投资和气象事业经费。各级地方政府对气象部门给予很大关心和支持,安排给气象部门的基建投资和气象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气象事业费等资金逐年增加,为开创气象计划、财务双重体制打下基础。
  (二)科学事业费
  1986年1月起省气象局按照上级规定,每年从气象事业费内划转预算经费指标24.80万元(含科学研究机构经费和用于全省的科学研究课题经费)列入科学事业费,归口由国家科委管理,采用划拨资金方式拨款,银行另予设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户(图8-6)。
  (三)气象基建支出
  1954年始,气象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由气象局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计划向计划部门编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建议书,经计划部门审定后,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统一下达,在建设银行开设预算内限额拨款户。基建项目确定后,由基建单位向省局报送工程草图,经同意后交付正式设计、编造预算,设计图纸、工程预算经省局批准后付诸实施。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决算由建设银行监督、审核,最后汇总报财政部门核销。气象部门体制不论属省局建制,还是属地、县建制,都由省局直接安排项目和拨款(图8-7)。
  1983年1月起体制划归国家气象局,由省计委上划本省气象部门基建投资经费指标50万元后,气象部门的基建投资则由国家气象局负责安排(图8-8)。
  自1986年起国家气象局通过国家计委将原地方上划的基建经费指标划回省计委安排,并保留中央级基建预算指标50万元,从本年度起,本省气象部门基建支出有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两个渠道,同时向两个不同渠道发生领报关系。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福建省志·气象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福建省气象事业发展脉络的资料性著述。全书全面、系统地、准确地记述了1991-2005年期间气象事业在历史巨变中的新面貌、新成就、新特色,客观地体现出气象与经济、气象与社会民生的密切关系,详述出气象科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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