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气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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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800
颗粒名称: 第八章 气象管理
分类号: P4
页数: 23
页码: 165-187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的气象管理,其中包括了业务技术管理、财务管理、技术装备管理、人事管理等。
关键词: 气象管理 福建省

内容

第一节 业务技术管理
  一、测报管理
  民国28年(1939年)福建省气象局下设有气象组,后机构扩大改为气象课,负责全省测候所建立的计划、所址勘定,人员培训、调动及管理,仪器的购置配备和保管等。统计室负责各测候所资料和全省雨量站雨量记录的审核、整理、上送及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测报管理工作由测候课负责。1951年9月福建省农林厅接管了福建省气象所及漳州等地12个测候所,撤销测候课,气象台站的测报业务管理由气象科分工的参谋专管,月报记录的审核改由华东军区司令部气象处测政科负责。1952年,建立天气报网,组织部分台站拍发天气报。1954年10月,省气象局业务二科成立,本省开始全面开展测报业务技术管理工作。业务二科下设测报业务技术检查组,根据《气象测报手册》、《气象测报简要》、《气象测报暂行规范一地面部分》等规定,负责对全省气象台站进行业务技术的管理、检查、指导;新建、重建台站观测场地的勘定、选择、建设;仪器设备安装、使用维护;观测记录上报、审核查询;技术问题解答等一系列气象业务技术管理工作。1954年遵照上级指示,省气象局与华东军区空军一起,制定了福建省气象台、站拍发航空天气报告和危险天气报告的实施办法,组织全省航危报网。1956年始开展气候资料档案建立、管理、汇编、分析等工作,并对外开展服务。1957年省局台站科增设地面气象观测仪器检定组,负责对本省气象台站地面观测仪器的定期检定、维修、撤换等。为了加强对观测场地建设及观测环境的保护,同年还组织了专门测绘小组对各站经纬度、海拔高度、能见度目标物进行测量。1958年下半年,部分气象测报管理如:气候站哨建立、迁移、站址勘定、定点,地面测报的技术检查、仪器安装维修、记录报表审核等工作下放给中心站。省局对各中心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对台站测报工作进行抽查,并组织测报工作评比,测报业务管理开始实行省、地两级分管。1958年10月,省局将台站科、省台的地面、高空、资料、审核部门及福州农试站合在一起组建成省观象台,除负责全省测报技术管理指导外,还负责福州的大气探测业务工作。1961年5月成立气象服务处,专司台站测报业务管理。1966年4月,全省气象业务管理工作由省局业务办公室统管。1969年11月,福建省水文气象总站下设气象组负责业务管理工作。1971年3月增设台站组,专管测报业务管理。“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测报管理人员曾大量下放,测报管理工作遭到严重损坏。
  1976年2月省局成立业务处,测报管理工作重新走上正常轨道,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后逐年充实完善。技术检查方面,初步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巡回检查,编写技术问题解答、汇编和技术指导手册等。建立健全观测质量考核制度,并于1979年开展以提高纪录质量的百班和250班连续无错情劳动竟赛。1978~1985年被授于百班无错情奖励604人(次),至1990年被国家气象局授于“全国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即250班连续无错情获得者)89人(次),其中高空观测19人次。1990年全省平均错情率为1.4‰。
  在测报管理中,省局还组织长乐、厦门、长汀、泰宁等台站参加1957年6月…1959年1月第三届国际地球物理年观测工作。组织全省台站参加1981~1983年国际台风业务试验(T〇PEX)、1990年国际台风转向和异常路径的特别试验(SPECTRUM)以及我国单独组织的一些台风试验。组织全省部分台站进行台风、灾害性天气联防加密观测。1988年冬~1990年春组织沿海部分台站参加三省一市(苏、浙、闽、沪)进行的东海海上大风对比试验观测。
  为在测报业务中引入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省局于1984年初开始进行技术培训。组织技术人员编制适用于PC-1500计算机上运行的天气报、航空报的计算、编报程序,于1984年7月正式投入试运行。同年12月,在全省发报站正式投入业务使用。1986年1月开始执行国家气象局颁发的统一的《地面测报程序》(DMCX-A)为基础修改的“DMCX-AC-FUJIAN”程序。为应用计算机实现地面气象信息处理的自动化,于1987年5月开始地面气象信息数据记带程序的试运行,1988年正式投入业务使用。高空观测测风程序于1984年、探空记录处理程序于1985年投入业务使用。辐射观测记录处理程序于1988年投入业务使用。
  二、预报管理
  1952年前,福建省只有福州气象台有预报业务,预报管理没有专门机构,由省气象局气象科统管。至1954年,预报业务的单位发展到三个(福州、厦门、三都沃气象台),1954年10月13日正式建立省级预报管理机构——业务一科。1956年9月24日业务一科更名为天气科。1958年省局实行“行政与事业合一,业务管理与实际技术工作合一”的方针,重新调整组织机构。同年10月4日,天气科并入福州气象台,兼管专业台、中心站的预报业务;同期成立的福州观象台,除承担测报管理业务外,还负责单站补充预报的管理。1961年4月10日省局成立气象服务处,接管了原由福州气象台负责的那部分预报管理工作,并重点负责福州地区的预报服务管理。1962年9月,由台站管理处主要负责测报和单站补充天气预报的管理。1964年6月,由福建省气象局天气通信处统一管理省、地、县三级预报业务。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省局机构大撤并,管理工作基本上停止了近十年。1971年3月,省局增设台站组,恢复了部分管理业务。1976年2月23日业务处成立,预报管理业务重新进入正常轨道。
  预报业务的规章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业务管理制度或管理,二是技术规范。
  1954年起相继对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发布,事故汇报、工作职责、责任性事故、错情和质量评定等制定了有关制度和规定。1958年起省局组织推广单站补充预报,制定统一的工作制度,质量评定办法和技术指导等。至1964年,初步形成了较完整的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其中“台风天气联防办法”、“预报业务工作管理办法”这类较系统的管理思路都是这个时期首次提出来的。
  1964~1970年,由于受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冲击,预报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已经建立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受到严重破坏。
  70年代,以业务管理办法、台风联防办法和天气预报工作制度为代表的一批规章制度恢复建立,这时开始了省、地、县统一管理,并初步提出了分级管理的思路,如“气象业务管理工作办法”中明确规定,省局预报服务管理内容是全省性重大天气会商及技术方法交流;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质量检查和有关技术总结、地(市)台日常预报服务质量抽查;划定地(市)台预报区域范围、日常主要天气图填绘时次、层次等。地(市)台业务科管理县级相应的预报业务。另外,经过数年台风业务工作实践,形成了较完整的一套《福建省台风联防办法》。同时在“天气预报工作制度”中规定了短、中期天气预报应发布的天气种类和项目,确定了台风、大风、暴雨、霜冻、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和一般性天气的标准,对有关天气预报质量作了检查规定。
  1979年后,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和灾害性天气联防办法数次易稿,特别是“台风联防办法”,由于1981~1983年的三年国际台风业务试验,增加了新内容,从1980~1990年的11年间,共修改再颁发了6次;天气预报服务岗位责任制度和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联防办法也经两次制定修改后才正式试行。
  1985年制定的“预报、测报、气候资料的业务管理职责分工”一稿交付打印后,经两年酝酿,1987年又经全省业务科长会议讨论,1990年经修改后方成文下发。上述管理办法中,分级管理的思想已十分明确,且分工具体。
  1987年初,省局第一次提出了业务工作目标管理,管理工作逐步向定量化、标准化、规范化方面发展。
  福建省在预报技术规范上,一是确定灾害性天气标准,二是预报质量评定办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福建省三次(1958、1964、1981)制定了灾害性天气标准,国家气象局四次(1979、1980、1988、1990)颁发了全国统一的天气预报质量评分办法,均在全省贯彻实施。1955年福建省第一次制定了沿海天气预报评分办法;1958年制定了单站补充预报评分办法,1962年对此作了修改和补充;1980年又制定了短、中期台风预报质量评定办法。从国家局、省局的几次评分办法的内容看,有两种趋势:一是从全面项目评分向重点项目评分过渡;二是从定性趋势评分向定量定点评分过度。如60年代的评分办法,评分项目达14种,既有重要天气项目,也有一般性天气项目,评定质量用准确率表示,即报对次数与预报总次数之比,而没有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预报对象的气候概率不同对评分值可能造成的影响,对区域预报的评定按用语与实况出现站数多少作定性评定。70年代以后,特别是国家气象局下发评分办法之后,评定项目逐渐减少,一般性天气不评定天气现象,而以灾害性天气的评定为主,区域预报评定值是逐站评定的平均值。1988年,国家气象局又颁发了技巧评分办法,目前仍在使用中。且按照国家气象局的要求,福建省其他项目也采用技巧评分方法,以求与全国标准有可比性。
  自各气象台有填图业务以来,省局气象科或业务管理处有一位同志兼管填图管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分办法按中央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台每月组织自查,其质量上报省局。每1~2年组织一次全省性抽查,评选优秀填图员。填图时次和范围由省局业务管理部门制定;当将出现灾害性天气时,由各台自定增加填图时次和范围。填图员的培训一般由各台自负。
  三、农业气象管理
  本省农业气象管理始于1954年,由省气象局台站管理科负责,1956年改由福州中心农业气象站负责台站农业气象观测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具体拟定农业气象站网的建立、观测项目等。
  1958年,省局又增设了部分农业气象观测站,配合农业部门进行多项农业气象试验的研究和服务(如水稻各主要生育期的气象指标、小麦锈病和冻害的气候规律、速生林的气象条件等),进一步健全了全省农业气象业务管理工作,制定了农业气象观测业务评分考查和定期检查办法。1960年,省局设立农业气象研究室。1962年后,全省农业气象观测站网进行了调整,省局农业气象机构改设直属福州农业气象试验站,负责省内各农业气象试验站和农业气象基本观测站的科研、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气象机构、农业气象业务全部被撤销,农气专业人员下放或改行,多年来所积累的农气观测资料、科研技术档案、仪器设备等遭到不同程度的散失。
  1976年农业气象管理开始恢复,1978年,省局设业务处负责全省的农气业务管理,与此同时,陆续恢复几个农业气象试验站,并在省内12个商品粮基地县气象站增设农气组。至1982年,全省共建有21个农业气象基本观测站,统一执行中央气象局指定的农业气象的各项制度、质量考核和报表审核办法。1988年,省局开展气象科技扶贫和参与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活动,制定了贯彻《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1990年,省局为了组织全省气象部门搞好农业气象产量预报业务,制定了“福建省开展农业气象产量预报业务服务工作规定”。各地(市)、县气象局将农业气象产量预报提供给各级政府领导,作为制定计划和决策、指导农业生产所需的重要经济信息。
  四、通信管理
  (一)管理体制
  1951~1990年,福建气象通信业务工作(无线电传真、地-县VHF通信、无线电管理除外),一直是以省气象局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也称一级管理。
  建国初到1953年,全省气象台站中只有在福州、厦门、三都澳、水兵师流动台内设有通信组,其通信业务由气象科业务参谋和福州台的报务主任兼管。1954年省气象局成立,业务一科内配了专职通信业务管理人员。此外,随着省局内部机构的调整,通信业务管理的隶属关系经历了多次变动,其中除了1978~1983年这段时间,通信业务划归雷达通信处管理外,其它时间一直与预报业务管理一起隶属省局同一个业务主管部门。
  1984年11月,省局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明确把办事机构设在分管通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在此之前,设置无线电台的申请、通转报台的呼号、频率的置换、电台执照的办理、无线电设备的清查整顿、无线电台安全保密检查等,一直列为通信业务管理的职责范围。
  通信设备的维修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机器故障一般为自修自用或送军区电区队维修;1954年后,省局配备了专职机务人员,由其负责下属站点的机器修理;70年代后,各地市逐步配备了兼、专职机务人员,这些地、市台和下属县站的通信设备转向以他们为主负责维修。通信设备维修的技术要求,大、中、小修维护制度,以及下机率、完好率等质量考核办法,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随着气象部门体制的变更,到80年代末,全省气象通信设备维修管理的职能归由技术装备处负责。
  (二)质量考核
  50年代初,福建开始莫尔斯收报质量的检查,当时在福州、厦门气象台和水兵师流动气象台通过在通信组、机要组、预报组分别建立电报错情登记的办法,评定报务人员的收报工作质量。由于登记工作时常中断,影响质量的评定,不久该办法被省气象台组织侧抄和中央台抽查相结合的形式所取代。1956年后采用广播台寄标准报底检查报务人员的收报工作质量。1957年中央气象局和省气象局仍先后出台了“全国气象系统报务人员业务评分暂行办法”和本省的“气象通信人员业务工作评分办法”,并于1963年对此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但用标准报底核查工作质量的检查办法一直沿用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质量考核制度基本瘫痪。1977年后质量考核制度恢复,无线莫尔斯抄收质量仍列为一项考核内容,1980年底这项考核正式停止。1977年后,通信工作质量考核中增加了无线电传收报质量部分。同样对无线传真业务和只有福州、厦门才有的有线通信、卫星云图接收业务也没有例外地开展了质量检查。无线通报质量是与无线收报质量考核同期进行的,除了与收报质量考核一样需检查错情和事故外,还统计过时报、缺报。此外还采用调取邮电局和下属通报台报底的办法,检查电报在话传和无线传输过程的质量。通、转报台质量考核制度延续到1988年福鼎县台山海洋站改VHF话传方式传输气象电报后正式停止。70年代后省台还用自查的办法检查抄收台湾省气象电报的换算工作质量。
  五、气象科研和教育管理
  (一)科研管理
  本省气象科研管理始于1956年。至1966年先后设立的主要科研机构有福建省研究院气象研究所、福建省气象科学研究所、福建省福州中心农业气象站、福建省气象局农业气象研究室(后改称农业气象试验站)、福建省诏安亚热带作物气象试验站(后改称天宝亚热带作物试验站)、福建省人工控制局部天气试验站,这些机构由省气象局台站科、台站管理处(后改称业务办公室)直接管理,省气象局设技术主任。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部分科研机构被解体或撤销,人员下放或流动到外部门,科研管理也随之处于瘫痪。
  1978年省气象局设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协调。同年5月,恢复福建省气象科学研究所。1979年省局成立农业气候区划办公室,除承担农业气候资源调查和区划任务外,还负责管理指导全省各地、市、县农业气候资源调查和区划工作。接着相继恢复福州、建阳、龙溪地区农业气象试验站和天宝亚热带作物气象试验站,并在建阳等12个商品粮基地的气象站建立农业气象试验组,省气象局成立农业气象技术组。1982年始气象科研明确两级管理,省局科教处作为职能部门管理全省气象科研的立题和成果(鉴定、评奖)工作;地(市)气象局业务科作为地(市)级科研职能管理机构,负责本范围科研的申报、检查执行情况和成果鉴定工作。科研成果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有:国家气象局科学研究成果鉴定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气象局的补充规定;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及档案归档细则以及福建省气象局的补充规定等。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原则上是谁负责主持鉴定,成果所有权归谁。省局科教处主持鉴定的非委托项目,成果归省气象局;地(市)气象局主持鉴定的非委托项目,成果归地(市)气象局。
  气象科技进步奖等级分省(部)级和地(市)级。国家气象局评审的气象科技进步奖属于省(部)级,每年评审一次,分科技进步奖和科学奖两类。省气象局评审的气象科技进步奖属于地(市)级,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奖管理办法是:国家气象局气象科技进步奖试行办法,气象科学奖试行办法。福建省气象局科技进步奖试行办法,省气象局科技进步奖由局技术委员会负责评议,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专业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聘请专家,评奖等级分1-4等奖。根据国家气象局和省科委规定,每年可从本部门获得二等奖的优秀成果中,推荐参加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有发明和创造,可向国家气象局或省科委专利局申请专利。
  气象科技成果的转让由成果归属单位根据市场需要进行交易,对于越权转让或科研人员擅自转让成果,要追究责任。
  两级管理初步形成管理制度,主要有:每年第四季度,由省局科教处根据国家气象局、省科委及本部门业务发展需要,发布年度气象科研课题指南,按照指南申报的科研课题,给予优先评定。同时,转发国家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科技短、平、快项目指南、气象专业基础研究基金指南以及气象科技扶贫项目指南等。并根据国家气象局气象科研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气象局科研管理补充规定,制定了福建省气象科研课题(项目)立项评审办法、研究课题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在科研课题(项目)经费上,1975年前,省气象局科研经费(如人工降雨)是每年向省科委立项或向省财政厅申请专项后拨款。1975年以后,由省财政厅每年下达事业经费时,另加拨款10万元用于气象科研。1986年根据国家气象事业费和科研事业费分渠道拨款的精神,省局气象科研事业费(包括气象科学研究所事业费和全省气象科研费)由国家气象局单列拨款,省局科教处掌握使用,其中气象科研所事业费拨给研究所,科研费全省统一立题,由科教处根据科研合同拨给专款,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结余部份30%由科研课题组掌握使用,其余70%归科研单位冲入事业费。
  (二)教育管理
  气象教育分在职成人教育和普通教育,以成人教育为主要形式。
  1.普通教育管理
  气象普通教育承担向社会招生任务。1945年省气象局就向社会招收第一批气象测报员,以带徒弟方式上岗;1950年初,福建革命大学分配一批人员到气象局,经短期业务培训后分别从事各种气象业务工作。1956年起,全省气象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由省气象局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是年,省气象局向社会招收青年学生并交气象训练队短期训练共三期298人,1957~1959年由福建省农业厅干部训练班和省农业厅农业干部学校培训的共4期8个班,学员515人(其中招收387人,在职的93人,中专毕业生分配再训练的35人)。带徒弟的31人。培训因专业不同,时间分为1月、3月、6月、1年不等。1959年由于台站网的迅速扩大,急需补充气象专业技术人员,本省在福州农业学校开设了气象专业中专班,学制3年,向社会招生2个班共80人,这是福建省有史以来第一个正规的培养气象专业人才的学校。1961年由福建农学院农干校代培气象专业技术人员,1962年,气象中专班停办,改办气象干部训练班。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气象教育事业遭受冲击,干训班被撤销,教员下放、调走,教育设备几乎全部散失。1970年全省气象部门相继招收几百名学徒顶班工作,由于未正规培训,业务质量明显下降。1972年,省气象局干部训练班恢复,先后在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和省气象局建西战备仓库举办了13期气象观测、单站预报培训班,使94%的新的观测人员受到比较系统、正规的业务培训。1978年经省府批准,成立福建气象学校,1979年招收第一届气象测报中专生,1980年招收气象通讯中专生。1982年和1983年相继向社会招收学员学习气象测报。1985年停止向社会招生。1978年始,气象普通教育由省局人事处和科教处共同管理。省局人事处根据各地气象发展需要,下达各地(市)招生计划,实行专业定向招生,统筹安排。省局科教处负责招生录取和专业设置,教师配备及教学设备的筹建等工作。
  2.在职成人教育管理
  (1)职工中专教育管理
  1982年,省气象局开办第一届职工中专班,学制二年,由国家气象局发给毕业证书,承认中专学历。1985年后,先后办了三期职工中专班,由国家气象局统一命题、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省局科教处协助招生录取、课程设置及筹集教师队伍和送培工作。
  (2)北京气象学院气象高等教育福建函授站管理
  福建函授站成立于1985年,招收对象为本省气象部门在职职工,经过省高等教育成人统考后,由国家气象局划招生录取线,学校录取。每期函授学制三年,学成后由北京气象学院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大专毕业证书。省局科教处负责函授站面授教学设备、放、录相及教室装修等基础设施。
  (3)中专专修班管理
  1988年,省局开办第一期气象中专专修班,每期学制一年,授课7~8门,经国家气象局命题统考录取,毕业时国家气象局发给中专专修班毕业证书,在学历上与中专毕业生同等待遇。针对气象中专专修班学员年龄偏大,以及有家庭因素影响等问题,省局科教处对各单位这类人员进行逐个摸底测算,由个人填写分年度要求专修班学习的意向等(分1988、1989、1990年)。入学后,由学校对学习程度差的学员进行“包教包学”和个人辅导等办法,使多数学员能按期毕业。
  (4)各类技术培训班管理
  技术培训班由省局科教处征求各业务单位意见后,拟定全省各类技术班年度计划,各业务单位根据计划安排的培训时间、人数及教材等积极筹办。省局科教处会同福建省气象学校组织教材、或由业务单位聘请教师,职工教育经费由省局科教处负责支付。从1982年起,举办的新技术培训班有PC-1500机普及班、M〇S方法推广班、地面测报微机应用班、科技档案短训班、农业气象及人工影响天气班以及天气预报新技术班,每年3~5期,参加人员来自全省各台站和局属各单位,约有1000余人次参加过培训,约占全省职工人数三分之二,对更新知识,促进气象现代化建设起积极作用。
  六、档案管理
  1980年以前,档案管理处于保管档案的水平,省局业务处资料室负责气象观测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全省档案资料由于气象台站的分并、迁移,天气图、气表-1等档案发霉、虫蛀、字迹淡化比较严重,一些技术总结散落在有关人员手中。1985年国家气象局颁发了《气象科技档案分类法》等一系列有关气象档案管理的法规性文件。1986~1990年省局两次召开全省气象档案工作会议,拨出档案专款,组织人员开展全省性档案清理、分类编目和归档、汇交工作,初步建立起一套档案管理的运行机制。1986年5月根据国家气象局《关于下发〈气象科技档案汇交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省局成立了福建省气象档案馆(和省气候中心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管理全省气象记录档案资料,以及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由省局统一组织的较重大的气象科技活动中产生的科技档案;负责对人馆的各种气象科技档案资料进行加工整理;负责与其他省市气象、科研等单位开展气候资料交换和情报交流;负责馆藏气象科技档案资料的情报交流和提供;负责对本省各地(市)气象局、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就科技档案的接收、归档和保管等具体业务技术进行指导;在省局领导下,参与规划全省性的气象科技档案的业务建设。
  1986年5月省气象局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气象科技档案清理、归档和汇交工作的通知》,同时成立了气象科技档案汇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了汇交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若干规定。同年9月,第一次全省气象档案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后省局拨专款统一制作气象档案的各种盒、袋、表,以改变台站各类观测簿、自记纸无装具或装具不规范的局面。并开展馆藏档案和从建西后备库房撤回的档案的清理、分类编目。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和省气象学校制定了档案归档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1987年9月,国家气象局组织的华东区档案工作验收小组到福州,对省气象档案馆档案的汇交、分类编目、保管、服务等软硬件环境进行全面的检查,结果获得国家气象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1988年1月,省局确定了全省气象档案工作省、地(市)二级管理规定:全省气象档案管理由省局办公室主管,省气象档案馆协助(侧重于气象科技档案);地(市)气象局负责本地(市)各县市气象的档案管理;各地(市)气象局和省局直属单位配备专职档案员,各县市气象局档案室应配备兼职档案员,并努力使省、地(市)县各级档案馆(室)成为包括文书、科技、财务等在内的综合档案馆(室)。
  当年,各地(市)局布置任务,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档案工作。抽借人员配合档案员收集清理档案,并按《气象科技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编目,腾出办公室改作库房,购置档案橱柜,配备防光窗帘、灭火机、樟脑精块。初步改变档案收集不全,排列混乱,库房拥挤,“八防”条件差的局面。建立和完善档案归档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员工作职责等有关规章制度。
  1988年9~12月,省局办公室、科教处和省气象档案馆抽调6人,组成全省档案工作验收小组,对九地(市)气象局和省局业务处、科教处、物资处、计财处以及省局直属单位共16个单位的气象科技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15个单位验收合格,其中厦门市、建阳地区、三明市、龙岩地区气象局和省局科教处等被评为优秀单位。
  第二节 财务管理
  一、体制
  民国28年(1939年),福建省气象局下设有总务课,负责机关内部财务和各测候所的财务管理,各测候所经费、工资均由总务课汇发。会计室成立后财务改由会计室经管。1949年8月至1951年8月省气象所先后属省人民政府实业厅、农林厅管辖,各县、市测候所的经费由省气象所提供。1951年9月福建军区(第十兵团)司令部情报处气象科接收了省气象所,同时陆续接收下属各市、县测候所,11月起经费全部向气象科领报。气象技术设备、消耗材料、图表和运输费、设备修理、通讯业务电力、气象电报费等由军委气象局负责。气象技术专业器材分为国家统筹和地方自筹两部分,国家统筹由中央气象局负责无偿调配;地方自筹又分为省统筹和单位自筹,省统筹由省气象局确定专管机构和经费,根据各单位业务任务的设备配备标准和材料消耗定额,统一组织购置,统一配发;单位自筹则由各单位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自行购买使用(不论财务体制属省级还是属地、县级都按此执行)。1959年1月~1962年12月除福州、厦门外全省67个单位下放各地、县地方建制,实行省、地、县级财务管理体制。1963年~1969年全省气象部门属省气象局建制,实行省级财务管理体制。1970年~1980年全省气象台站隶属关系划人所在地、市、县政府领导,实行省、地、县财务管理体制。1981年1月~1982年12月全省气象台站划归省气象局建制,实行省级财务管理体制。1983年1月起气象部门划入国家气象局建制,实行中央级财务管理体制。
  二、经费预算管理
  (一)气象事业费
  福建省气象事业费的管理,根据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管理形式,具体可分为四种:
  1.从1949年8月到1953年12月,前后分别属省和军队的建制,当时气象事业规模小,人员少,设备差,业务范围、机构设置都较简单,经费开支很少,因此都作为报销单位,支出都直接向有关主管单位报销。
  2.1959~1962年,1970~1980年,这两段时间机构下放,属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建制(第一段时间厦门海洋气象台为省局直属单位),气象事业费分别与省财政厅、专署财政局、县财政局或农业局发生领报关系,县级气象部门有相当一部分是作为报销单位。气象事业费预算每年先由省气象局向省财政编报年度预算建议数,由省财政厅审定后逐级下达预算指标,并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图8-1)。
  1979年1月~1980年底,省局各直属单位由原来设在省局办公室内的气象事业联合预算单位分开独立核算,成立预算单位(图8-2)
  3.1954~1958年,1963~1969年,这两段时间机构属省建制,省局直属单位作为预算单位,地、市、县以下气象台、站全部作为报销单位,都直接同省局发生领报关系。拨款形式:省财政厅对省局采用限额拨款,省局对所属单位采用划拨资金(图8-3)。
  4.1981~1982年、1983年起为省和国家气象局建制期间: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改革气象部门管理体制和各地、市、县气象部门改为以省气象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等文件精神,福建省财政厅、卫生厅、气象局于1980年12月16日下达了《关于改变气象部门财务管理体制的联合通知》,由于气象机构体制历经七次大变动和多次小调整,机构的设置、财务体制和管理都因地而异,很不一致,为适应改革管理体制后的需要,在体制接交的同时,省气象局于1981年1月10日颁发了《福建省气象事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对接收后全省气象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地(市)级气象部门由原来的纯业务单位增加了对所属县台、站进行管理的任务,改变了职能。全省气象部门财务管理体制,分省、地(市)、县三级核算,一律设预算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各地(市)气象局(台)和省局各直属单位设专职财会人员,县(市)气象局(站)和专业台、站设兼职财会人员。全部采用限额拨款方式(图8-4)。
  198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报告》的通知,自1983年1月起划归国家气象局建制,1982年由省地方财政上划中央财政气象事业费预算指标560万元,仍以限额拨款方式,实行四级核算(图8-5)。
  随着福建省气象事业的发展,气象事业费各项支出明显增多,靠国家财政拨款难以适应气象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1985年省局制定了“福建省气象部门事业费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经三年试行后,于1988年省局对事业费预算包干试行办法重新作了全面修订。事业费预算一律实行“定额管理,全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各项预算定额都和人员编制、业务任务挂钩,根据上级批准的各单位定编定员、定设备、定任务的情况确定各项经费包干定额指标。凡能按定额计算的都予列算,做为统一计算的口径。无法计算定额的少数非共性支出项目核给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因素费用。属于少数特殊情况,如省和国家认定的重大灾害而受损的救灾补助、新开发增加的业务现代化装备和增加临时性业务等必要费用,将根据情况,列人专项按排一次性补助经费。属省局统筹配发全省的气象仪(机)器等专业技术装备、专业消耗材料等经费,仍统一核定给省局技术装备处统筹安排,包干使用。核定原则:在进一步明确统筹专业器材界限,落实和完善各级单位、各类台站消耗材料定额、专业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备份定额、仓库储备定额的基础上核定全年预算。消耗材料经费根据消耗定额计算包干指标;专业技术装备按装备配备标准定额总价值的2~5%计算包干指标,做为设备的补充、撤换和更新等费用。同时,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商得省人民银行同意,并于1989年联合下达了改变省以下气象事业费拨款方式的通知,将本省气象事业费采用的“中央预算限额拨款方式改变为由省局拨给省以下所属单位的气象事业费,一律采用划拨资金方式”。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迫切希望开发、利用本地气象资源,更好地预防自然灾害,需增设气象台站或业务项目,而国家财政按排的气象事业费只能主要解决加强全国气象基础业务的需要,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在1982年下达了“关于地方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增设的气象台站和业务项目,所需经费和人员指标由地方政府安排的通知”,1986年省财政厅、省气象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气象局该通知的内容,并进一步予以明确。1989年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气象局联合转发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气象局“关于请地方财政合理分担部分气象经费的请示”通知。199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地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下达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方政府努力为气象部门办实事,分担部分基建投资和气象事业经费。各级地方政府对气象部门给予很大关心和支持,安排给气象部门的基建投资和气象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气象事业费等资金逐年增加,为开创气象计划、财务双重体制打下基础。
  (二)科学事业费
  1986年1月起省气象局按照上级规定,每年从气象事业费内划转预算经费指标24.80万元(含科学研究机构经费和用于全省的科学研究课题经费)列入科学事业费,归口由国家科委管理,采用划拨资金方式拨款,银行另予设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户(图8-6)。
  (三)气象基建支出
  1954年始,气象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由气象局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计划向计划部门编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建议书,经计划部门审定后,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统一下达,在建设银行开设预算内限额拨款户。基建项目确定后,由基建单位向省局报送工程草图,经同意后交付正式设计、编造预算,设计图纸、工程预算经省局批准后付诸实施。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决算由建设银行监督、审核,最后汇总报财政部门核销。气象部门体制不论属省局建制,还是属地、县建制,都由省局直接安排项目和拨款(图8-7)。
  1983年1月起体制划归国家气象局,由省计委上划本省气象部门基建投资经费指标50万元后,气象部门的基建投资则由国家气象局负责安排(图8-8)。
  自1986年起国家气象局通过国家计委将原地方上划的基建经费指标划回省计委安排,并保留中央级基建预算指标50万元,从本年度起,本省气象部门基建支出有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两个渠道,同时向两个不同渠道发生领报关系。
  第三节 技术装备管理
  一、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3年底,福建省气象部门的技术装备和气象业务专用物资及设施,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气象处按照军队规定的配备标准和业务实际需要供给实物和管理。
  自1954年1月气象部门的建制由军队转为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后,随着气象事业的发展,气象台站数量大幅度增加,技术装备大量扩充;1954年10月省局成立供应科,配备两名专职人员,对全省气象部门的技术装备器材进行供应和管理。
  1956年9月24日经省编委批准成立福建省气象局器材科;1957年省局台站科又增设地面观测仪器检定组,开展气象地面仪器的检定工作。1958年3月26日,根据精简机构精神,将原计财科、器材科合并为供应科。1961年3月省局成立计财处,将器材供应和管理工作并入该处。1965年又将局业务处的仪器检定组并入计财处。1971年3月计财处撤销,器材供应、管理,仪器检定、机务维修,合并单独成立为仪器检定组。1976年,成立省局计财供应处,供应站和仪器检修所归计财供应处领导,机务维修归雷达通信处领导。
  1983年9月13日雷达通信处撤销,物资处成立,又将供应站、仪器检修所和机务室划归物资处领导,负责对全省气象技术装备和物资的供应与管理。
  二、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
  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实行国家气象局、省(市)气象局(处)二级管理,形成结构合理的技术装备综合管理体系。
  气象技术装备,指基本气象业务系统使用的地面气象仪器设备、高空气象仪器设备、农业气象仪器设备、计算机、雷达探测设备、通信设备、卫星云图接收设备、检定检修设备、通用机电设备和各类消耗器材。
  气象技术装备管理,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技术、经济和行政措施,对基本气象业务系统使用的气象技术装备,从规划、开发、试验、选购、质量监督、储备、供应、维修、检定、更新、改造直至报废等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保证基本气象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1971年以前,气象雷达、通信(大型、主要)装备,均由业务部门负责供应、管理,1972年起改由仪器检定组管理,1976年则由雷达通信处管理;其他气象业务专用仪器、图表等装备,均由器材部门供应和管理。
  1982年1月中央气象局颁发了{气象物资供应管理办法》,对气象技术装备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统筹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集中统一供应管理。对技术要求高度统一的气象技术装备,则由中央气象局统一管理,这部分统管装备(也称统筹)由省气象局上报年度需要计划,中央气象局按供销办法统一组织供应。省级气象技术装备部门,则负责本省气象技术保障体系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对气象计量施行业务管理;组织并协调气象技术装备的供应和质量监督;负责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合同订购物资计划的管理实施。统筹以外的技术装备物资,则由省局自筹解决。根据气象各行业的业务技术需要,省局装备部门按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和消耗定额,统一归口供应管理,并以《福建省气象局技术装备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计价供应进行价拨的形式供应到各级气象台站。
  三、气象计量检定管理
  1956年本省正式对气象仪器的温、湿度表、气压、风等项目进行计量检定检修。同时成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6人。
  1976年成立福建省气象仪器检修所(编制12人),承担全省气象系统和非气象部门的气象仪器的检定、检修和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台站不使用超检仪器,出现故障也能及时得到维修和更换,提高了测报业务质量和保障气象记录的准确性。
  1991年5月30日起,继续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建立由国家气象局和省局二级管理体制,省局气象仪器检修部门同时又接受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省标准计量局)的业务监督,以法开展气象计量工作。负责建立全省气象部门的气象计量标准,负责对标准量值的传递。计量仪器严格按照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测试,并配合做好仪器更新和报废等处理工作。其仪器检定测试周期为:温、湿度计、气压、风自记仪器为期三年,毛发湿度表为期一年。
  四、气象技术装备维修
  50年代,福建省气象技术维修力量十分薄弱。1954年,全省才有一名通信专职机务人员。1954年10月至1990年,气象技术装备维修一直是实行中央气象局、省局、地(市)气象局三级管理;中央气象局、省、地(市)气象局和气象台站四级维修的办法。中央气象局统管维修装备的大、中维修(包括技术改造),中央气象局统一安排维修计划,统一实施。省局管维修装备则由省局负责计划,定期检修和临时检修。地(市)气象局的维修装备则由地(市)气象局专职或兼职维修人员下台站巡回检修,确保各项技术装备正常运行,并保证备份装备处于良好状态,以供应急措施时使用。对技术装备临时出现的故障,要做到及时进行检修,确保业务工作顺利进行。技术装备维修以贯彻预检为主,临修为辅,日常维修与计划定期检修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维修标准,保证检修质量,确保技术装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节 人事管理
  一、奖惩
  (一)奖励
  1955年,福建省气象局开始开展比先进赶先进的活动。60年代,省局规定凡授予全省劳动模范、全省气象部门劳动模范、气象部门先进工作者、边陲优秀儿女及支援西藏气象工作的人员,按上级规定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晋升奖励工资一级,同时还得奖状、奖品等精神与物资奖励。凡授予省气象部门或厅局级单位表彰的单位与个人,得到奖旗、奖状、奖品、奖金及荣誉证书等精神与物资奖励。1984年还制定了福建省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考核制与奖惩制的原则意见。1955~1990年中的11年不完全资料统计,由省气象局或省气象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标兵、先进集体单位的有72个。全省气象部门劳动模范以及先进工作者的有312人次,其中有省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光荣称号的有3人、省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光荣称号的有1人,中共福建省直属机关委员会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有3人,《中国青年》杂志社、《解放军生活》编辑部会同边疆12家青年报刊发起“为边陲优秀儿女挂奖章”活动授予铜牌奖章的有1人。授予省气象部门先进集体标兵的有1个单位。授予省气象部门劳动模范的有3个人次(表8-2)。
  (二)惩罚
  据1955~1989年中的十四年材料不完全统计,全省气象部门对因犯各种错误如贪污腐化、隐瞒政治历史、违反计划生育以及工作失职等人员分别给予处分(表8-3)。
  在受处分的各个历史阶段,一些处分定性不准,处分过重;有的是定性错误。所以在80年代落实党的各项政策中,部分同志或部分情节不准确的都作了改定或平反。
  (三)落实政策
  福建省气象系统1972年以前(主要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立案审查的)审查定性为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的(含反动标语、反动诗句、反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假共产党员、政治嫌疑以及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等)共20人,其中受处分的10人。1980年始,福建省气象局落实政策办公室逐一审查,其中18人彻底平反,恢复名誉;改写结论、改变处分或部分平反的有2人。“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的21人也全部彻底平反。对50年代错划为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3人,按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经复查,全部改正。对错划为“中右分子”或“不纯分子”的3人,按闽委(1980)18号文件精神,收回安排工作或补办了退休手续。对在60年代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定为“坏分子”双开除(开除公籍与党籍)和自杀的各1人,也于1980年收回与平反抚恤。对在国家困难时期精简回乡劳动生产的,按政策规定,亦作了妥善处理。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978年以前,省气象局没有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骋任工作。1980年9月省气象局成立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由14人组成,汪国瑗为主任。同年,全省气象系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工作全面铺开。
  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整顿的通知,福建省气象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暂停。1986年,根据国务院通知,福建省开始改革职称评定工作,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1987年7月,省气象职称改革机构进行调整,省局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职称改革办公室,同时成立福建省气象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7月后,全省各地市气象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职称改革办公室陆续成立。
  1989年5月全省气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首次评、聘告一段落,全省被聘专业技术人员为1295人。高级工程师资格36名,聘任17名占1.1%;工程师(含讲师、会计师、主治医师等)资格626名,聘429名占29%;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849人占57%。
  为进一步完善气象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省局于1989年下半年根据国家气象局《关于印发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意见的通知》,制定了福建省气象部门专业技术评聘的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和岗位设置的意见。评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必须具备的申报条件进行推荐。违法违纪人员不得推荐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岗位设置,采取优胜劣汰,对中青年取得显著成绩或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倾斜。把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转换成岗位,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岗位数额。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
  三、劳动工资
  1954年福建省劳动工资局规定,省气象局所属人员凡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干部的仍按部队班、排、连、营、团等级执行(即供给制)。接收后的留用人员系薪给制,勤杂人员执行工份制。
  1955年军队转业人员级别评为政府工作人员级别。经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部批准,将原军队级别工资改为政府行政级别工资。同年12月18日气象系统工作人员评定技术等级与调整工资级别,将原行政级别或工资分改为各类技术等级或行政工资级别。有助理技术员、技术员、报务员等级,勤杂人员的工资也作了调整。
  1956年11月13日福建省气象局关于工资改革中全省气象系统评定气象技术人员等级与行政勤杂人员级别,将原气象技术等级套改为气象技术级,如技术9级、10级……15级等。报务填图也进行了套改。勤杂人员实行工份制的也进行了套改。
  1972年4~10月福建省气象局对部分工作人员进行工资调整,有32位同志升级。
  1977、1979、1983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对全省气象部门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1985年7月全省气象部门进行了工资改革,由等级工资制改为结构工资制。
  1986年12月~1989年3月1日,福建省气象局执行国家气象局关于县以下气象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通知。全省有德化九仙山、德化、永春、崇安、安溪、晋江罗山、华安、诏安、东山、漳州天宝、莆田秀屿港、三明市局探测科、明溪、将乐、泰宁、建宁、宁化、沙县、尤溪、崇安七仙山、屏南、寿宁、周宁、柘荣、霞浦三沙、古田、永定、长汀、武平、漳平、连城、上杭、永泰、长乐石屏山、福州北峰、尤溪汤川等36个气象(含雷达、农业气象、海洋等)台站从1987年11月开始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待遇。
  1986、1987年根据省教育厅、省工改办关于实施教师教龄津贴和现行工资标准提高10%的通知精神,对福建气象学校教职工进行了教龄津贴和工资调整。1987年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办公室(简称职改办)、省职改办、省工改办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及有关职务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精神,全省气象部门受聘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进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首次聘任的从1985年7月开始执行,正常化的从被聘任的下一个月开始执行。
  四、劳动防护
  由于没有规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因而80年代前,全省气象部门所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长期未得到解决。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中央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问题的通知》精神,1981年1月21日福建省劳动局、福建省商业厅、福建省气象局颁发了《关于气象部门职工防护用品发放管理的联合通知》,通知中规定了“福建省气象部门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福建省气象部门职工公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各级气象部门职工的防护用品由所在的地(市)、县商业部门负责供应、回收,并受同级劳动部门的检査监督。有关发放标准的补充、修订、管理由省气象局负责,并送同级劳动部门备查。同时还规定向当地劳动防护商品或指定的门市部编造计划,由其核实供应,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或折发现金给个人。
  五、艰苦台站津贴与轮换
  (一)津贴
  1956年12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审定霞浦县福瑶岛气象站、寿宁县南山顶气象站、建瓯县筹岭气象站、德化县九仙山气象站和崇安县七仙山气象站为艰苦气象站。
  1961年12月30日省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对高山、海岛气象站人员生活物质与副食品给予照顾,全省有崇安七仙山、建瓯筹岭、德化九仙山、安溪长坑山、寿宁南山顶、霞浦福瑶岛、北双列岛和福鼎台山列岛等九个气象站享受油、糖、水产品、肉、蛋、粮食等照顾。
  1964年6月22日省商业厅、省气象局联合通知:对五个高山、海岛气象站(七仙山、九仙山、台山、北双、六澳)提高肉、蛋、酒、糖、卷烟、粮食等副食品标准。
  1984年5月17日国家气象局批复:尤溪汤川农业气象站为五类艰苦站。同年5月19日批复:九仙山、七仙山气象站由四类提高为三类艰苦站,长乐(石屏山)雷达站由六类提高为四类艰苦站。福州北岭雷达站从六类提高为五类艰苦站。
  1988年12月20日,经国家气象局人事司批准:本省九仙山、七仙山气象站由三类提高为二类艰苦站;长乐雷达站从四类提高为三类艰苦站;惠安崇武气象站由六类提高为四类艰苦站。
  1989年2月13日国家气象局人事司批复:莆田秀屿海洋气象站为五类艰苦站;屏南、寿宁、周宁、长汀、尤溪、沙县气象站、霞浦三沙气象台、漳州天宝热带作物气象试验站为六类艰苦台站。
  到1990年,全省艰苦台站有15个(2类2个、3类1个、4类1个、5类3个、6类8个)。1990年津贴标准是:2类站每日津贴1.30元,3类站每日津贴0.90元,4类站每日津贴0.60元,5类站每日津贴0.45月,6类站每日津贴0.30元。
  (二)轮换
  1984年7月30日,省气象局下发通知,为改善艰苦台站职工的生活学习条件,决定对九仙山、七仙山两个高山气象站实行轮换制度。规定凡分配到高山工作5~7年时间,可调整到本人所在县或就近县安排工作。1987年1月,轮换制时间由5年改为3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福建省志·气象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福建省气象事业发展脉络的资料性著述。全书全面、系统地、准确地记述了1991-2005年期间气象事业在历史巨变中的新面貌、新成就、新特色,客观地体现出气象与经济、气象与社会民生的密切关系,详述出气象科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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