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扶持经济发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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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60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扶持经济发展
分类号: F061.3
页数: 9
页码: 318-326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2年到2000年福建省民族事务扶持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民族事务 经济发展

内容

1952年至1959年,福建省各级党政部门组织散居在农村的少数民族,开展互助合作,采取拨专款、定期发放无息贷款、廉价出售农具和生产资料,建立农业技术指导站等措施,扶持少数民族改进和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同时,还对特困少数民族农户无偿发放种子、农具等。据1957年统计,全省少数民族中贫农11843户、雇农5981户,都得到政府无偿扶持。
  同一时期,民族工作部门对散居在城市的回、满、蒙等少数民族也进行全面摸底调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据1952年12月统计,福州、厦门、泉州、邵武等县(市)有回族197户、868人,满族239户、621人。他们人均每月收入在8元以下的有112户,每月人均收入在8元以上,基本能维持生活的243户,生活中等水平以上的有81户。因此,对城市的少数民族采取经济扶持的措施是:(1)帮助寻找就业门路;(2)协助经营小食品、小摊贩,宰牛、羊业者转行转业,有的进入国营企业,有的帮助实行经济合作;(3)给部分无职业户定期或临时救济。
  1952年至1959年,民族工作部门共向农村或城市少数民族发放救济专款343200元,包括1957年中央民委的拨款10万元。对缺乏生产农具和种子的农村少数民族发放低息贷款,帮助发展生产,共发放低息贷款3241000元。此外,农村信用合作社给少数民族贷款共1045200元,其中1957年为199200元,1958年为846000元。
  同时,对农村少数民族实行特殊政策。在1953年农村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中,对闽东各县特困畲村的粮食实行免征、免购或只销不购政策。对漳平县山羊隔、小芹菜等畲村不实行土地改革,不评阶级成分,直接实行农业合作化。在一些特困的畲村兴办公益事业、兴修水利等,实行“以工代赈”政策,发给少数民族村民衣被、钱粮等实物。
  1960-1965年,畲族山区粮食减产,森林遭破坏,茶园、油茶林荒芜。民族工作部门人员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作调查研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渡过经济难关。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配合各级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生产自救、医治疾病,设立每年固定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专项补助,除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上困难外,重点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林茶生产。据1963-1965年民族补助费使用情况检查统计,用于生产补贴的占总额72%,其中开山种茶11280亩,垦复油茶林12万亩,造林竹9万亩,修水利56处,购买耕牛391头,购农具802件,购碾米动力机2台,购化肥349700斤,购种猪种羊1903头;用于生活补助的占总额18.2%,其中购衣服4608件,购口粮540924斤,治病补助4000人次,修理房屋556间;用于文教卫生事业的占总额5.9%,其中修理小学49座,建卫生所和文化站各1个;其他用途占3.9%。自此,霞浦县草岗、马洋、西胜,福安县南山、后洋村,罗源县塔里,连江县溪里等畲族村建起了林、茶、竹等生产基地。
  为加强对少数民族补助费的管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共同发文规定:(1)民族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民族补助费不得顶替各级政府的正常经费,不得因有了民族补助费而减少了其他应分配的正常经费;(3)对于民族补助费,各级政府必须单独立账,翌年2月底向省作专题使用的报告;(4)补助费主要用于扶持集体生产,其次用于兴办少数民族文教、卫生事业,少量用于生活救济;(5)使用对象主要是生产队集体项目,同时兼顾社员家庭副业生产;(6)补助款目拨到基层农业银行营业所或信用社,待使用项目确定后付款,并接受银行或信用社监督。
  这一时期,棉花、棉布以及一些特殊商品实行凭票或定额供应。从1963年起,省民族工作部门每年安排13万米棉布作为少数民族特殊补助,专项用于农村畲族妇女用布和回民丧葬用布。同时,每年供给畲族乡村羽纱4000尺、毛冷3000斤、京巾500斤、纱织带1000斤、绣花线500罗、大号牛角梳3000把。又拨给31.5斤白银指标,作为畲族妇女服饰的特殊用料。
  “文化大革命”期间,少数民族地区林、茶、粮生产受到冲击,少数民族乡村经济滑坡。民族工作部门给少数民族村发放林苗、茶苗,资助发展生产,并协调、组织少数民族群众开展“农业学大寨”活动,全省民族乡村共种茶2万亩,造林4万亩,购买手扶拖拉机74台。1980年,省民族工作部门对全省106户高山族的生产、生活状况作全面调查,对家居农村的45户高山族困难户进行研究分析,写出专题报告。1981年10月,省人民政府拨专款10万元,木材指标40立方米,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1977-1982年,民族工作重点转到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建设,因地制宜地推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少数民族补助费数额有所增加、使用范围有所扩大,主要用于扶持少数民族乡村水、电、路等项基础设施建设和帮助少数民族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这一时期共发放少数民族补助费450万元。福州、罗源、连江、宁德、福安、霞浦、古田等县、市先后投资103万元,修建少数民族招待所,招待所共有建筑面积6136平方米。省政府还拨给宁德地区38名职工的专项指标,从农村户口的畲族中招收职工,充实少数民族职工队伍。
  1984年冬,省民委、省供销社、省商业厅、省农业银行等部门共同以赊销方式给缺衣少被的少数民族解决温暖问题,据全省9个地市统计,少数民族中有28754户、97851人得到棉花、棉布、衣、被等实物,共折合人民币397.4万元。
  20世纪80年代初,民族工作部门对少数民族乡村经济进行全面调查研究。据共有畲族人口157463人的25个县的统计资料显示,自1981年至1983年的3年中,25县畲族的人均收入在120元以下的有116793人,占总人口74.17%(含年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的人口27008人,占总人口17.15%),人均收入在120元以上的有40670人,占总人口25.82%。1985年,对全省17个畲族乡特困户进行了全面调查。
  1985年12月,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省民族乡享受省定贫困乡优惠政策,具体规定:(1)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改为议价收购,差价部分由省财政补贴,每购100公斤补6至8元,补贴金的70%归卖粮户,30%留在民族乡办公益事业;(2)取消国库券认购任务,让少数民族完全自由认购;(3)建立乡级财政,实行财政包干后,财政收人增收部分全部留给民族乡使用;(4)竹木特产税,留乡使用的金额由原有占总量的30%提高到50%;(5)农村集贸市场税、特产税、屠宰税划给乡财政收入;(6)免征农业税5年,新办企业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各2年;(7)民族乡新、老企业一律免征所得税5年;(8)外乡、外地在民族乡办企业的可享受免征所得税5年;(9)3年内协助民族乡办2至3个企业,在资金、技术、项目上给予优惠支持;(10)民族乡办的小水电,政府可无偿拨给投资总量的30%—50%的资金;(11)修建民族乡村道路作为各级财政和交通部门扶持的重点;(12)民族乡中、小学教员工资浮动一级,民办教师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转正;(13)民办教师的补贴部分,由群众负担改为省、地、县三级共同负担;(14)大、中专院校招生,在同等条件下,民族乡考生优先录取;(15)建立健全民族乡卫生院、医疗所(站),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医疗人员;(16)国营、集体单位可在民族乡内招收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务工(不转户粮关系)。
  从1986年起,全省少数民族补助费主要作为扶贫配套资金,扶贫资金的发放按照“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筹集和使用原则。自1986年至1988年,扶贫资金共投放到25747户少数民族家庭。同时,民族工作部门扶持少数民族贫困乡村进行开发性生产。1986年至1988年累计开山种果6.9亩,种茶2.16亩,造经济林6.6万亩,围垦海滩3770亩,放养对虾1230亩,创办乡村企业253家,提供给贫困户牛、羊、猪种苗1.6万头,提供鸡、鸭种苗1.2万只。提供给贫困户栽培食用菌资金,共种蘑菇137万平方尺、香菇356万袋、草菇3.1万平方尺、竹荪2.3万平方尺。以上两项投入少数民族补助费2231.6万元(包括回收资金再使用)。这一时期,省、地、县各级民委都确定了扶贫挂钩点,1988年底对扶贫工作进行验收,扶贫点的脱贫率为65.2%。
  在扶持少数民族乡村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1984-1988年累计,由省民委牵头或提供可行性计划的,包括组织实施水利工程7处,引水工程229处,铺设引水管道1730千米,有229个村、7871户、3万名群众饮水条件得到改善。为378个村架设高、低压供电线路587.4千米,解决5.3万人口的供电问题。据1995年底统计,全省有373个少数民族行政村通电,占全省少数民族聚居村的94.6%。交通方面,省民委历年制定民族地区修路计划,统一纳入“以工代赈”工程项目。1984年至1989年共修公路或乡村大道112条(段)长441.9千米,其中36条(段)由国家提供配套资金889万元。提供资金为各地铺架公路桥梁24座,全长716米。至1995年底,全省有282个少数民族村委会通公路,占全省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的71.5%。当年,全省少数民族村,通路率达71.9%,通电率达97%,通自来水率达34%。
  1994年,省委、省政府把少数民族乡村作为扶贫攻坚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确定省直单位定点挂钩民族乡扶贫。当年,14个单位共投入资金1573元、低息贷款190万元和一批物资,用于扶贫开发。
  为使少数民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自50年代以来,民族工作部门就开始帮助那些居住在高山顶或单楼独户的少数民族,在其自愿的原则下,由当地政府提供平原地段土地,资助部分资金及建筑材料,让其从山上搬到山下居住。有计划地将居住高山边远的自然条件恶劣的分散少数民族村,迁移到水、电、路较方便的区域,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1994年省委、省政府将这项工作称为“造福工程”并列为当年为民办实事之一。根据宁德、南平、莆田等三个地市的规划,1994一1995年已搬迁893户共计4088人。
  通过系列帮扶措施,到1995年,17个民族乡共完成工农业总产值25.8亿元,比1984年民族乡建立初期增长10倍。实现乡财政收入4571万元,比1984年增长9倍。完成农业总产值6.8亿元,比1984年增长4倍。粮食总产量达到15.68万吨,人均占有粮食460千克。共开山种果10万亩,种茶12万亩。大宗农副产品茶叶、水果、畜牧、水产等与1984年相比也大幅度增长。乡、村企业形成规模,17个民族乡共创办企业1万多家。1995年,完成乡、村企业产值14.67亿元,比1984年增长90倍。有13个乡实现了社会总产值超亿元。民族乡人均纯收入1684元,是1984年的6倍。同时,建立了穆阳民族经济开发区、坂中电机电器工业区、福安铁湖经济开发区等一批民族经济发展基地,带动和辐射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第三产业,形成了福安穆阳茶叶、漳浦县湖西水果等专业市场,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向集约化、规模化、基地化方向的转移。
  到1995年,全省394个少数民族村,3447个村民小组,共有99389户(其中少数民族66810户),441453人(其中少数民族298028人),共完成工农业总产值13.47亿元,比1986年开始扶贫时期翻2.5番。年人均纯收入888元,比1986年增长5倍。粮食总产量18.1万吨,人均占有粮食408千克。创办企业3324家,从业人员31764人,完成企业总产值8.67亿元,比1986年增长96倍。行政村中通电的373个,通公路的282个,用上清洁水的131个,通有线广播的216个,建有文娱活动站的187个。
  1996年,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科技应用和投入,改善发展环境,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当年,民族事务部门在漳浦赤岭畲族乡举办全省民族乡、村荔枝、龙眼栽培技术培训班,在古田县举办全省民族村食用菌技术培训班,通过专业培训,把实用技术推广到少数民族乡村。同时,将穆云、水门、庐丰等3个畲族乡列入省科技示范乡,加上坂中、盐田、霍口、湖西、赤岭、青水,全省有9个畲族乡列入省科技示范乡,配备科技副乡长。加强民族地区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全省民族村通路率达75.4%,通电率达100%,饮用卫生水率达40%。同时,帮助民族地区开发旅游产业,投资建设隆教畲族乡旅游开发项目等。
  1997年,省委、省政府采纳了省政协委员意见,将“帮助467户少数民族群众搬出茅草房,解决住房问题”列入为全省人民办实事15件大事之一,由省民委主办,省民政厅协办。从资金、政策上全力支持,组织力量加强领导,经过9个月的努力,全省共完成少数民族茅草房改造718户,比省委、省政府原定计划超出252户,解决了2859名少数民族群众的住房困难。茅草房改造建筑面积19502平方米,人均7平方米。共投入资金722.73万元,较原预算373.6万元,超出349.13万元。其中省民委出资170万元,省民政厅出资50万元,所在县、乡政府补助20万元,政策性补助215万元,群众自筹267万元。同年,省民委先后在福鼎、福安、霞浦、顺昌、宁德等地举办竹木果、家庭养殖、蔬菜栽培、龙眼种植与管理水稻病虫害综合治理等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在基础设施方面,把10个未通公路的少数民族行政村列入省交通计划盘子,95个村委会开通程控电话。
  1998年,省民委机关组织41批干部到基层实地调查9个地(市),76个县、市、区,88个民族村,走访93户少数民族群众,掌握了民族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形成汇报材料,供省委、省政府制定《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关于加快福建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福建省民族专项经费使用和分配的暂行办法》等文件。当年全省民族专项经费从原先的450万元增加至1300万元。同年9月,省政府批准设立省级民族经济开发区——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开发区面积为13平方千米,享受《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政策和福建省有关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10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福建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决定自1998年至2000年,确立第一批“挂钩扶持对子”,即由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口帮扶民族乡。2000年7月,公布福建省第二批挂钩扶持对口支援民族乡的单位,这些都是新调整的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1999年10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条例于2000年1月1日施行。“条例”第三章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族志

《福建省志·民族志》

出版者:海峡出版发行集团

本书记述对象为福建省的世居民族。汉族部分仅记汉族入闽及汉族支系的地域文化特征。共十章,包括远古人类、古代民族、汉族、畲族、回族、满族、蒙古族、高山族、民族事务管理、民族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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