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设置民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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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60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设置民族乡
分类号: D633.2
页数: 5
页码: 310-3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民族乡政权依据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在县人民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根据地区特点,使用畲族语言行使职权,自主地发展当地经济、文化事业。
关键词: 福建省 民族事务 管理机构

内容

1957年4月至10月,遵照《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精神,相继建立了畲族乡45个。以当时的行政区域,共管辖150个行政村,651个自然村,总面积1231平方千米,人口50561人,其中畲族38686人,占民族乡总人口的76.6%,建立畲族乡的畲族人口,占全省畲族总人口的32%。
  民族乡政权依据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在县人民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根据地区特点,使用畲族语言行使职权,自主地发展当地经济、文化事业。为尊重在民族乡内汉族居民的政治权利,乡人大会代表和乡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按其人口比例选举产生。据45个畲族乡统计,在乡人民代表812人中有汉族代表177人,占乡人民代表总数21.3%;乡人民委员会委员466人中,有汉族委员96人,占乡委员总数20.5%。
  1958年秋,民族乡实行政社合一组织,成立人民公社,乡长被委任为社长,副乡长为副社长。
  1963年初,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恢复民族乡,即在1957年前设立民族乡的地方,如果当地干部、群众强烈要求恢复,而行政区划又变动不大的,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恢复民族乡的建制。由此,罗源、宁德、福安、福鼎、霞浦等5个县恢复23个畲族乡。同时,在畲族人口较多的畲族聚居区,配备畲族干部担任区长(或副区长)或党委书记(或副书记)。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下设的区全部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区属的畲族乡再一次全部撤销,按照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把民族乡划分为若干个生产大队。1983年10月,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开始在福鼎县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试点,在福鼎县建立了7个畲族乡。1984年10月开始公社改乡,又在畲族聚居地区建立11个畲族乡。
  从1987年7月至1993年10月,先后设立了永安市青水畲族乡、龙海县隆教畲族乡、上杭县官庄畲族乡、上杭县庐丰畲族乡、惠安县百崎回族乡、福鼎县硖门畲族乡。至1993年底止,全省共有11个县(市)建立了17个民族乡,其中16个畲族乡,1个回族乡。民族乡共管辖297个村委会,2713个村民小组。民族乡总面积1849.1平方千米,有耕地287797亩。总户数77404户,其中少数民族23573户,占总户数的30.46%。总人口340912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06540人,占总人口的31.25%。
  2000年6月,设立宁化县治平畲族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族志

《福建省志·民族志》

出版者:海峡出版发行集团

本书记述对象为福建省的世居民族。汉族部分仅记汉族入闽及汉族支系的地域文化特征。共十章,包括远古人类、古代民族、汉族、畲族、回族、满族、蒙古族、高山族、民族事务管理、民族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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