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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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539
颗粒名称: 一、家庭
分类号: K282.1;C913.11
页数: 2
页码: 232-2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回民家庭结构可分为联合家庭、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三类。
关键词: 福建省 回族 家庭

内容

福建回民家庭结构可分为联合家庭、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三类。在回族社区,联合家庭与主干家庭的数量较少,兄弟分家是自然而普遍的现象。在父母亲操持下兄弟、妯娌在一起生活的“联合家庭”几乎不存在,核心家庭居多。在陈埭回族村,分家通常由父母提出或兄弟向父母提议,取得同意分家的一致意见,然后协商财产的分配,请母舅或房头老大主持,若发生意见分歧或争执,要由他们协调解决,有的立契为据,各自收执。一般贫困之家,分家过程就很简单,由自家父母、兄弟协商解决。也有“分随人食”的现象,儿子结婚后便将其分出去另起炉灶,并暂时分给一部分田产,到一定的时候再正式分家。财产的分配,一般说来是兄弟平分,但实际上其所得并不均等。长子一般多得一些,如仍有儿子尚未成婚,必须分一份做娶亲的费用。长孙参加分家产,可分得一些财产,女儿无财产所得权,分家时没有分给女儿家产。对于父亲是入赘到母亲家者,子女分财产没有什么区别。若是入赘而不改姓的,其儿子中有的从父姓,有的从母姓,分家时,从母姓的可分得财产,从父姓的不参与财产的分配。但这种情形极少。民国时期,丁姓招赘的很少,收养儿子的也不多。据族谱记载来看,无后者只能过房为嗣,十八世才开始出现买外姓为子孙的情况。
  “赡老”问题在分家时很受重视。父母健在,分家的时候必须议定赡养父母的办法。较富者,有的留下一块“赡老田”,由儿子们轮流耕作或出租给别人,其耕作所获或租金作为父母的生活费用。有的留下一些财产,由父母自行支配作为“老本”;也有父母由儿子们“轮养”,提供伙食、生病费用等,生活所需共同分担。父母去世后,“赡老田”或留下的“老本”估卖给自己的兄弟或他人,其所得用来料理丧事,有余者兄弟平分,不足者兄弟均摊。民国时期,陈埭岸兜村有“父母会”,系由村民志趣相投者自愿组合的民间组织,宗旨是孝敬父母,互助父母安葬费。
  在百崎回族乡,乡民们把联合家庭视为一种过渡阶段、一种暂时的现象。常常是多儿子家庭在分家前所能达到的一种最大型的家庭形式或结构。通过分家过程,这种家庭有的可能分裂成几个核心家庭,也有的成为一个条件主干家庭,即父母同某一儿子的核心家庭暂时或永久地在一起开伙的家庭和其他核心家庭,或形成两个不完整的主干家庭,即父母各跟一个儿子的核心家庭过的家庭结构。在维持兄弟夫妇家庭的联合的状况下,随着这种家庭内部人口的变动,如老死、新生、婚娶等,联合家庭也会出现变化。
  核心家庭在百崎回族乡占的比重也最大。在20世纪末的百崎回族乡,多数老人在分家时多采取留有供自己支配的财产,自己开伙过日子的形式。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族志

《福建省志·民族志》

出版者:海峡出版发行集团

本书记述对象为福建省的世居民族。汉族部分仅记汉族入闽及汉族支系的地域文化特征。共十章,包括远古人类、古代民族、汉族、畲族、回族、满族、蒙古族、高山族、民族事务管理、民族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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