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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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488
颗粒名称: 一、经济制度
分类号: F127.8
页数: 6
页码: 81-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隋唐时期,闽西南闽、粤、赣三省交界地的畲族先民尚处于“刀耕火种”、“采实猎毛”的原始农业经济阶段。汀、漳设郡之后,“徙内地民居之”,经济制度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 制度

内容

隋唐时期,闽西南闽、粤、赣三省交界地的畲族先民尚处于“刀耕火种”、“采实猎毛”的原始农业经济阶段。汀、漳设郡之后,“徙内地民居之”,(①杨澜:《临汀汇考》,卷三,《风俗考·畲民附》。)“民僚杂处”,(②薛凝度:《云霄厅志》,卷四,《户口》。)畲族先民开始逐步使用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但仍然不被封建赋役所羁,“畲民不悦(役),畲田不税”。(③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九三,《漳州谕畲》。)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宋元时代,至南宋末年以后,仅有漳州地区少数畲民“承赋”。
  明代,大部分畲民仍然基本上维持不役不税的状况。迨至清代,畲族才陆续承担赋役。在闽西南,明弘治间(1488-1505年)汀州仅有少数畲民“承赋”,至清代才发生变化,“有田产者,亦必输粮而给官差”。(④《长汀县志》,卷三十五,《杂录畲客》,清光绪五年。)清乾隆《龙岩州志》载:“今畲客固安分,而汉纲亦宽,许其编甲完粮,视土著之民一例。”(⑤《龙岩州志》,卷十二,《杂记志·畲客》。《龙岩县志》,卷二十九,《杂录》,民国34年刊本。)漳州畲族的大多数,在明代仍是不役不税,至清代早期才出现转折。据康熙《平和县志》载:“今则太平既久,声教日讫,(平)和邑诸山木拔道通……瑶僮(指畲族)化为齐民。”(⑥《平和县志K卷十二,《杂览志》,康熙五十三年。)泉州地区畲族承担赋役始于清初。明万历《永春县志》载,邑内“又有畲民……无徭役”。(⑦《永春县志》,卷三,《风土志》,万历四年。)清乾隆《永春县志》载,“邑有畲民……今具遵制编保甲,从力役,视平民无异”。(①《永春县志》,卷七,《风土志》,乾隆五十二年。)民国《德化县志》载,畲民“入清遵制编保甲,从力役,视平民无别”。(②《德化县志》,卷三,《疆域志·附风俗》,民国29年。)闽中的莆仙地区,也是人清以后才承担赋役。清乾隆《仙游县志》载,畲民“赁舂佃山,率为服役”。(③《仙游县志》,卷五十三,《摭抚志下·丛谈》,清同治十二年。)至清代他们才陆续编图隶籍,编甲完粮,承担赋役。藏在仙游县博物馆的石碑群中有一方清代石碑,据碑文记载,至清朝初年,闽中、闽东仍有不承担徭役赋税的畲民。
  明清时期,畲族社区土地兼并现象严重。畲民不得不依附于封建地主。明代,种菁业发展迅速,大量畲民沦为菁民。据明末熊人霖《南荣集》载,当时畲族社区有山主、寮主、菁民等三种人。“山主者土著有山之人,以其山俾寮主艺之,而征其租者也。察主者,汀之以居各邑山中,颇有资本,披寮蓬以待菁民之至,给所艺之种,俾为锄植而征其租者也。菁民者,一曰畲民,汀上杭之贫民也。每年数百为群,赤手至各邑,依寮主为活,而受其佣值,或春来冬去,或留过冬为长雇也。”(④熊人霖:《南荣集》,《平菁寇凯歌叙》,《文选》,崇祯十六年刻本。)畲民所受的剥削有两种:实物地租和雇佣剥削。明代畲族大量迁入闽东后,落脚山林,搭寮而居,过着“种树还山,种菁为活”的生活。他们大多向官府或大姓望族租山垦殖,并按契约交纳租银。如明崇祯二年(1630年),福安知县给畲民钟盛九等一份官山执照申明,“五都大林官山一号断归钟盛九等久住管守,山场艺植竹木,栽种生理,岁纳官租银二两,加给栖云寺渡夫工食”,使“官民两便”。(⑤钟大焜:《颍川钟氏宗谱》·清光绪二十七年。)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换发山场执照时,仍申明前项内容。畲民除租种“公山”外,还租种地主的土地。据《福安地区土地买卖典押租佃契约》载,清乾隆十二年(1747年),畲民雷士开向汉族地主林彦公承租牙兜山坪荒山,约定开垦成田5年后,所获粮食主佃均分。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十一月,畲民蓝日为穷所逼,将王必山7斗、麻石头田5斗、干田4斗的青苗卖给汉族地主林玉方。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畲民蓝有盛向汉族地主林玉方租种3斗的水田,面约收成时主佃均分。道光十四年(1834年),畲民蓝奶头向汉族地主刘孔秀承租山园,面约年租谷66斤,冬季交收。道光十六年(1836年),畲民钟云生向汉族地主林世泰承租溪坪带山一片,栽种杉木及农作物,其所获主佃均分。(⑥《福安地区土地买卖典押租佃契约》.原件藏福建师大历史系福建地方史研究室。)明清时期,封建统治者根据畲民生产特点征收赋税。射猎为业的畲民以山兽皮张抵值,垦山为业、耕山为食者,则“其赋论刀若干,出赋若干”,(⑦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16册,福建.《防闽山寇议》。)畲民有迁徙异地者,必须交清山主的税赁,或者以种速生的竹子偿之,方可迁徙。民国时期,畲族社区主业为农业。这时,畲民内部仅占有少量的土地,而且土地分布不平衡,极少数的畲族地主、富农、富裕中农占有较多的土地,中农占有一部分土地,大量的贫农、雇农没有自耕地,一般仅有1分左右的菜园地。除水田农地外,部分畲民还占有少量的荒地,这种荒地只宜植树,无法耕作。有的畲族社区占有数量较少的公地,所有权归村庄家族,公地上种树木以护风水,不得砍伐。畲民大都租种汉族地主的土地。畲族内部也同样存在剥削现象,本民族的地主、富农通过地租,主要是放小租、雇短工剥削本民族的农民。民国时期,畲族社区的地租以实物为主。地租有两种:一种为定额租,即每年按固定的租额收取,租谷约占产量的40%—60%,不论年成丰歉,一律按定额交租;另一种为分租,即按当年的产量“四六”、“三七”或对半分,即地主得六成、七成或五成,而畲民得四成、三成或五成。畲族社区租用山场一般以货币地租形式,预先定好山价,再付予租金。除此之外,许多畲民还受高利贷和雇工剥削。畲民近一半人承受高利贷的剥削,一般每年5—6月间,青黄不接时,畲民向高利贷者借债,至9-10月秋收后还,利息高达60%—80%,有的甚至高达140%。畲族社区也有少量的劳役地租,通常租1亩地,须付出60天工。
  畲族乡村土地改革运动始于20世纪20年代末。民国18年(1929年)7月中旬,毛泽东在上杭县蚊洋乡召开闽西第一次党代会,会后,经古田镇苏家陂(坡)畲族村到永定等地指导土地革命。同月下旬,中共上杭县委传达贯彻中共闽西“一大”《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的精神,开展分田运动。上杭县各乡党支部、苏维埃政府组织包括畲民在内的农民分田。庐丰、才溪、临城、南阳、湖洋、太拔、茶地、旧县、蚊洋等地的畲族村,在红四军的帮助下完成分田工作。是年夏天,上杭18万农民分得土地,其中包括畲民。民国十九年(1930年)春,上杭县才溪乡的畲汉农民以过去的“换工”为基础,组织起“耕田队”,有组织地调剂劳动力,帮助红军家属种田。民国二十年(1931年)夏收期间,才溪乡畲汉农民把“耕田队”发展为“劳动合作社”。同时,以没收豪绅、地主、富农等多余的耕牛、农具为基础,又组织起“耕牛合作社”。“劳动合作社”和“耕牛合作社”完成了生产和支援前线的任务。
  民国23年(1934年)3月,闽东苏维埃政府委托中共闽东特委委员曾志参照中央苏区分田的方法、经验,主持制定分田政策,颁布分田大纲,并在福安县柏柱洋东山畲族村进行分田试点工作。东山畲族村是闽东最早的土地改革试点村之一。闽东苏区分田大纲中关于畲族村分田的具体规定如下:“畲族妇女则与男劳力同等看待——每一个劳动力产量400斤的水田。”全苏区37%以上的畲族农民都分到了土地。同年冬,国民党军队围攻苏区后,畲民又丧失了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福建的土地改革运动自1950年秋收后全面展开,至1951年秋收前基本完成,同年秋收后转入了复查阶段。畲族人口最多的福安县1951年土地改革时的调查资料显示:全县畲族8122户,27792人,其中地主7户,占0.1%;富农25户,占0.3%;富裕中农、中农774户,占9.5%;贫雇农7316户,占90.1%。1952年4月,福安县10区106乡610村的畲族农民8711户28258人,共分得可耕地47796.34亩,每户平均3.24亩,每人平均1.69亩,低于全县农民每户5亩的占有量。非耕地8706.37亩,每户平均1.00亩,每人平均0.31亩。
  1950年,分得土地的畲民之间也开始采取各种自愿互助的换工形式,或以人工换牛工,弱劳力换强劳力,解决生产中的困难。1951年,罗源县霍口乡后洋村畲民蓝朝全建立了该县的第一个畲民互助组,全组12户,耕地57亩。蓝朝全互助组连续两年增产。1952年,蓝朝全被评为霍口乡劳动模范、罗源县特等劳动模范、闽侯专区和福建省劳动模范,并出席北京国庆大典。1952年,福安专区90%的畲族村都成立了临时互助组或常年互助组。组内按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和民主管理原则进行生产。临时互助组规模小,只在农忙季节时对主要农事活动互助合作,常年互助组规模较大,除主要农事活动中互助合作外,还实行农副业分工合作。福安县荷泽乡蓝廷宝互助组粮食增产4成,1953年2月被评为福建省一等增产模范单位,成为全省互助组的榜样。4月,宁德县廉坑村蓝香妹互助组被县委树立为榜样,与全区159个互助组一起,作为核心组参加全省增产竞赛,并向所在的县、区、乡发起增产“挑战”。11月,福安县畲族农村共有99个互助组,组内共有3186人。当时,霞浦县雷大钗互助组、蓝成财互助组也成为全省闻名的互助组。
  1953年起,各地的互助组相继转为初级社。霞浦县海边村兴办畲族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将土地入股分红,耕牛、农具折股入社,集体所有收益分配中劳力占七成,股份占三成。3月,上杭县才溪乡雷佛春互助组开始兴办初级社,雷佛春被评为省劳动模范。1956年,福安专区的畲族乡村也办起高级社,高级社实行土地无价入社,社员的重要生产资料,如耕牛、大件农具,采取折价入社的办法转为集体所有。同年底,福安专区有畲族农业社313个,入社农户19331户,占畲族总户数的69.1%。其中,高级社134个,入社户11467户;初级社179个,入社户7864;联合社125个。10月,全省实现人民公社化,畲族乡被归并后改建为生产大队。
  1959年3月,福安县委下达《关于人民公社体制下放在畲族地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文件指出,原大队一级的畲族地区(如原畲族乡)或相当于大队一级的畲族聚居地区,应以大队一级核算作为公社、大队、小队三级核算的基础。比较集中的畲族地区,应以一个自然村或几个自然村(相当于原高级社)设立生产小队。为了方便畲族生产、生活,在公社、大队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建立独立经营的生产小队作为核算基础。散居、杂居的畲族不能单独建立生产小队的,应与汉族联合。已建立的畲、汉联合小队,如果畲族社员迫切要求分队而又有条件的,可以单独建立小队。凡调拨物资、劳力应实行等价交换,对已调拨的粮食、毛猪、柴炭等,应按照“一般要算,能算就算,现在算现在还,现在算分明、分批还,现在算不还”等不同原则分别进行处理。汉、畲联合大队或小队,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一视同仁的互利政策,特别应注意妇女劳动的报酬问题。畲族妇女从事较强劳动,应保证她们经期、产期和产后休息时间的口粮,应从队里增产部分适当予以补贴。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不能歧视,更不能强迫畲族妇女改装。禁止砍伐畲族屋前墓后的“风水树”。在不影响生产前提下,允许畲族男女唱山歌欢度节日,尽可能把公休日安排在畲族传统节日。以节约粮食、不浪费为原则,为畲族人民过年过节留足一定的精谷,以供制作粽、糕之需。
  成立人民公社后,零散的畲族村被归并后土地抛荒,加之“大炼钢铁”、“大办食堂”过程中大刮浮夸风、“共产风”,致使畲族乡村农业生产大幅度减产。1960年后,允许社员适当经营个人的自留地和保留必要的小私有,实行包产、定产等措施。1965年,福安专区共有畲汉杂居的区54个,公社257个,大队549个,小队1953个。畲族公社3个,大队185个。因闽东畲族聚居地分散,畲族农户中有30%到一半仍然坚持单干。具体表现是:有的畲村水田集体,旱地单干;公粮水田集体,口粮田单干;粮食耕地集体,副业单干;夏秋稻谷集体,小麦、番薯单干。并且扩大自留地,缩小集体耕地。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畲族社区开展农业学大寨,实行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开垦茶园,植树造林。“政社合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体制,以农业生产队为基本单位的集体生产方式延续到1982年。
  1981年初,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全面推行。1984年,福安县78个畲族大队的532个畲族生产队中,按人口分地承包的生产队517个,占生产队总数的97.2%;按劳力为主结合人口分地承包的生产队15个,占2.8%。532个畲族村生产队中,耕地承包年限在4年以下的生产队233个,占43.8%;耕地承包年限在5—9年的生产队36个,占24.81%;耕地承包年限在15年以上的131个,占24.67%。在耕地承包中多为纯耕地生产户,兼营耕地生产户191户,占1.8%,脱离耕地生产户85户,占0.8%。1990年福安市78个畲族人口占60%的村委会中,联产承包的总户数为12890户。年总收入3792.13万元中,家庭经营收入3716.51万元,占总收入的98%;联户企业收入30.93万元,占总收入的0.83%;乡村企业收入21万元,占总收入的0.57%;村及村以下集体经营收入23.86万元,占总收入的0.64%。总费用1125.64万元,其中家庭经营的费用1076.51万元,占总费用的95.64%;联户企业经营的费用15.77万元,占总费用的1.40%;乡村企业经营的费用17.32万元,占总费用的1.53%;村及村以下集体经营的费用16.04万元,占总费用的1.42%。收入提留部分,其中乡村统筹26.42万元,占总收入的2.64%;村集体提留18.32万元,占集体提留的21.34%;村集体提留中公积金3.91万元,占集体提留的21.34%;公益金4.51万元,占集体提留的24.62%。
  2000年,全省畲族乡年末耕地面积284765亩,人均0.80亩;农作物总播种面积715296亩,人均2.01亩;粮食作物面积476548亩,人均1.34亩;有林地1620840亩,人均4.55亩;茶园面积114841亩,人均0.32亩;果园面积138863亩,人均0.39亩。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族志

《福建省志·民族志》

出版者:海峡出版发行集团

本书记述对象为福建省的世居民族。汉族部分仅记汉族入闽及汉族支系的地域文化特征。共十章,包括远古人类、古代民族、汉族、畲族、回族、满族、蒙古族、高山族、民族事务管理、民族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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