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负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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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农业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200
颗粒名称: 一、减负工作
分类号: D922.44
页数: 2
页码: 44-45
摘要: 本文记述福建省关于农民减负工作的出台管理,综合治理、监督检查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农民负担 减负工作

内容

1992年11月,省政府颁布《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布告》。1993年2月,省政府发布第1号令一一《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1993年8月,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当年取消或暂停了上百项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和达标升级活动。1994年3月2日,省第八届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对已经明令取消的项目坚决不准恢复,暂停一切涉及加重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批,将各地区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控制在上年农民纯收入的5%以下。1996年6月1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提出“约法三章”:第一,坚决把不合理的负担项目压下来,停止一切不符合规定和不切实际的集资、摊派项目;第二,暂停审批一切新的收费项目,禁止一切需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第三,对已明令取消的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恢复,国务院规定的提留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比例限额不得突破。1997年1月,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决定全省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按199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从1996年开始一定3年不变。据不完全统计,1993一2000年,省、市(地)、县三级共废止涉及农民的文件3595份,累计为农民减轻负担38.7亿元,年均减负4.8亿元。
  从1999年下半年到2005年,减负工作进入了由单项治理到综合治理、由工作推动到体制变革的时期。1999年中央首次召开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省委、省政府连续4年5次召开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提出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即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乡村组织及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专项治理、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的工作力度。2001一2002年,在武平、松溪、福鼎等3个县(市)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继续以1995年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提留统筹费,且不超过1997年预算额。2003年全国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福建省实施“五取消、一稳定、一改革”政策(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外的农业特产税,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稳定农业税;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2004年开始在全国降低农业税税率,福建省对种植水稻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2005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两税”取消后,全省农民每年可从中受益3.4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农业志1991-2005

《福建省志·农业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设有生产条件、农村经济、农业技术、粮油作物、工业原料作物、园艺作物、热带与南亚热带作物、教育与科技等类目,记述了1991~2005年福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历史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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