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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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12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职能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200-20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至1983年福建省民政机构职能的情况。
关键词: 民政机构 职能 福建省

内容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福建省巡警道(属中央民政部下属的地方机构)主要管理警政治安、疆里版图、救灾救济、户口户籍、营缮公用、卫生防疫、风俗礼教等事项。
  辛亥革命后,福建省民政部(后改为内务司、政务厅)主管业务不断扩大,包括地方行政、核议地方区划、地方官吏任免、民地调查统计、土地图志、巡警事务、编查户口、土木工程、核办测绘、古迹寺庙、宗教、褒扬节义、整饬风俗、管理医药卫生、核办防疫、荒政赈济、贫民赈恤、盲哑收容、慈善事业、移民、侨民、禁烟禁毒、社团登记、劳资争议、主佃纠纷等。
  民国15年(1926年)底,国民革命军入闽,民国16年(1927年),福建省政府成立,设置民政厅,执掌的主要业务范围为:县市行政官吏任免、监督、地方自治、地方行政区划、警政、保卫团、选举、公共卫生、赈灾、社会救济、慈善事业、兵役、宗教、礼俗、禁烟、土地登记收用、土木工程等等。
  民国25年(1936年),民政厅为省政府第一厅,是政府的一个主要职能部门,省政府第88次会议议定,民政厅主要任务是:掌管县政调查考核,公务员任免考核及训练,区署设置变更组织、行政区划设置及其分界线、区政人员之控诉、劳资及佃业纠纷、劳工待遇、禁止蓄婢、农业经济改良、人民团体组织、选举组织、诉愿组织、风俗礼仪及褒扬、寺庙宗教及保护、名胜古迹等14项主要业务。7月,省政府将民政职责任务修改为掌管户口、保甲、公安、地方团队、卫生、救济、禁烟、农林、土木、公墓等事项。9月5日,又再次修正为16大项,即:水陆公安、地方团队、户口保甲、卫生防疫、救灾救济、仓储、禁烟、侨务、古迹保护、农林水利、交通、土木工程、劳工服役、农村经济、公共营业、民政建设等。民国32年(1943年),增加警察行政业务;民国34年(1945年),增加地政业务。
  福建的闽西、闽东一带老根据地,从民国18年至23年(1929~1934年),长汀、永定、清流、寿宁、平和等30个县成立苏维埃政府,政府设置内务部,主管民政工作,其业务职能是:地方行政、地方自治、警政、救灾、赈荒、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地政、户籍、卫生、邮电、交通运输、婚姻登记、人事、妇幼保育、劳资和佃业争议、兵役、民工动员、战争支援、社团登记、取缔娼妓、禁赌、制止缠足、禁烟禁毒、宗教礼俗等方面工作。
  1949年8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1950年5月25日,召开福建省第一次民政会议,初步确定民政部门主管业务为: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调整、边界纠纷、人事编制、地方行政人员任免、救灾救济、社会福利、拥军优属、复员转业军人安置、支前和民工动员、户籍地政、土地征用、老区建设、社团登记、婚姻登记、禁烟禁毒、公葬公墓、民族宗教事务等。
  1954年后,根据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确定民政部门应以优抚、复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工作为主要任务。省民政厅的业务范围和基本职能是:
  1.优抚、复员安置工作。对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和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革命军人、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的抚恤、褒扬;检查评定伤残军人等级,搜集、编纂革命烈士传记;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退休军官;对革命残废军人疗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的管理;对革命烈士陵园、碑、塔的维修管理;对革命伤残军人(包括部分社会伤残人)安装假肢。
  2.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对灾民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组织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执行贯彻救灾工作方针、核实灾情;掌握救灾款的审定和发放,总结和交流救灾工作经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救济;孤老残幼、流浪儿童的收养教育,以及兴办社会福利生产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导人民公社敬老院的建立;部分劳动教养人员的审批;指导盲人聋哑人协会工作和协助做好盲、聋、哑、残人员的就业、医疗和生活困难的救济等。
  在此期间,民政厅还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省内移民(1958年移民工作交由农垦部门管理)、革命老区生产建设、少数民族工作、行政区划、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的调查研究、选举事务、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归国华侨的安置和生活困难的补助以及收容治疗部分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等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厅机构被撤销。
  1978年2月,国家设立民政部。1980年7月,福建省民政厅成立,民政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其业务范围和职能是: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并承办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民族工作、盲聋哑协会工作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982年,中央决定把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列为民政部门一项重要任务。1983年4月,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根据新时期的总任务,确定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农村救灾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地名管理、社团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收容安置和指导福利残疾人联合会等,并概括为三个“一部分”,即:基层政权建设一部分、社会保障一部分、行政管理一部分。
  纵观历史,民政工作在整个社会运行中发挥着稳定机制的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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