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民政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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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119
颗粒名称: 第十三章 民政机构与队伍建设
分类号: D632
页数: 20
页码: 190-209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的民政机构与队伍建设,其中包括了机构设置、职能、历任领导人、干部队伍建设等。
关键词: 民政机构 队伍建设 福建省

内容

民政工作历史悠久,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国家没有设置专门的民政机构,诸多民政工作事项由各部门分管办理,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政府改革官制,首次在中央设置民政部。福建省省一级民政机构始设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县一级民政机构设置于民国初期。民政机构的名称,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同;民政工作内容,伴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断更迭调整,但基本的工作内容与项目(如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建设、荒政、社会福利、优待抚恤等),各个时期始终相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从省到地(市)、县各级都设置民政机构(分别为厅、局、科),区一级设置民政助理员,乡一级设民政委员,全省上下形成了一个民政系统网络。
  “文化大革命”期间,从省到县各级民政机构先后被撤销。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省各级民政机构才陆续恢复,民政工作机构进一步健全,民政干部队伍不断得到充实和加强。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福建民政机构设置,始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当时称“巡警道”(属中央民政部下属的地方机构)。
  清宣统三年(1911年)11月9日,革命军在福州起义取得胜利,11月12日,福建都督府成立。都督府设有:政务院、司令部、参谋部。政务院下设:民政、外交、财政、交通、军务、警务、教育、司法8个部。民政部的成立,是福建省历史上最早出现的省级民政专管机构,首任部长高登鲤,次长林森。民政部内设民政、土木、卫生、实业四个科。
  民国元年(1912年)6月,北京军阀政府宣布改革地方官制,福建仍规定由都督府统管一切政务。都督府下设办公厅、参议厅、军政官厅和行政官厅。行政官厅下设内务、外交、财政、军务、司法、教育、交通、实业、警务9个司及关务、盐务2个处,内务司代替了原民政部,掌管民政业务。
  民国3年(1914年)5月,内务司改为政务厅,厅长王家俭,政务厅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4个科。民国6年(1917年)将4个科改名为一、二、三、四科。
  民国15年(1926年)底,国民革命军抵达福建,翌年(1927年)正式成立福建省政府(隶属南京国民政府)。福建省政府内设置民政、财政、教育、建设4厅及秘书、会计等处。民政厅厅长郑宝菁。
  民国22年(1933年)春,19路军人闽,同年11月,发动兵变,在福州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政府,蒋光鼐任主席。民国23年(1934年)1月,19路军失败,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政府解散,恢复隶属南京国民政府的福建省政府,仍设置民政厅。
  民国25年(1936年)1月,省政府第88次会议议定,民政厅为政府第一厅,市设民政局,县设第一科(或民政科)。
  民国27年(1938年)2月,撤销民政厅卫生科,成立福建省卫生处(直属省政府领导),掌管全省卫生、防疫工作。
  民国31年(1942年)2月,成立福建省社会处,民政厅第二科社会事业股掌管的人民团体、儿童福利、劳工、社会保险、残疾人救济、收容教养、介绍就业等业务划归社会处掌管。此外,社会处还管理社会运动、社会事业、合作事业、国民义务劳动以及合作事业管理与裁撤等工作。
  民国32年(1943),民政厅增设第五科,掌管警察行政业务。
  民国34年(1945),省卫生处又并入民政厅,同时增加地政业务。民政厅内增设卫生处和地政局。
  民国35年(1946),民政厅卫生处再次划出,成立福建省卫生处(直属省政府)。
  从民国18年(1929年)至23年(1934年),福建苏区的长汀、永定、龙岩、上杭、建宁、泰宁、宁洋、清流、归化、连城、寿宁、平和等30个县的苏维埃政府,设置内政委员会或内务部,主管民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民政、财政、实业、教育、公安、卫生、工商7个厅。民政厅设置秘书室、干部科、民政科、社会科、荣军管理局。
  1952年2月,民政厅的干部科撤销,成立福建省人事厅,全省人事工作归入人事厅掌管。
  1952年10月,福建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成立,民政厅的老区建设工作业务移归老区建设委员会管理。
  1957年上半年,福建省移民局撤销,移民工作业务交给省民政厅增设的移民处办理,同时在民政厅内增设民族事务处。
  1958年3月,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撤销,老区建设工作业务移归民政厅管理,民政厅内增设老区办公室。5月撤销移民处,增设社会福利生产处。
  1959年6月,成立福建省地图集编纂委员会,归民政厅领导。(办公室设在民政厅)。
  1960年3月,福建省盲人聋哑人协会成立(归属民政厅领导)。年底,撤销老区办公室,社会福利生产处和民族事务处。
  1968年下半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冲击,民政厅撤销。原民政厅主要业务由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新设置的民政卫生组办理。各地、市、县亦相应设置有民卫组(或民劳组、群工组)机构,办理民政部分业务工作。
  1969年12月,省民政卫生组撤销,原办理的民政部分业务工作移交给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新设置的民事组掌管。民事组内设综合、民政、劳动、知青4个办事组。各地、市、县亦改民卫组为民事组(或民劳组、政工组、群工组等),掌管民政业务工作。
  1974年1月,撤销省民事组,成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1976年10月改为福建省民政局)。民政局内设置办公室、民政处、优抚处、社会救济处、民族事务处、复员退伍安置办公室。1976年恢复省地图集编纂办公室。1979年增设人事处、财务处(后改为计划财务处)。
  1980年1月,恢复福建省盲人聋哑人协会(归民政厅领导)。
  1980年7月,撤销省民政局,成立福建省民政厅。民政厅设置:办公室、民政处、优抚处、社会救济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民族事务处及盲人聋哑人协会。
  1981年4月增设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处。
  1983年3月,社会救济处撤销,分别设置农村社会救济处和城市社会福利处。5月,民族事务处撤销,成立福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0月,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处合并为“双退”办公室。
  1984年10月,省地名办公室从省测绘局划归民政厅领导。
  1985年撤销“双退”办公室,分别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同年,增设厅机关党委会。
  1987年2月,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归民政厅领导)。7月,成立福建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属民政厅领导)。
  1988年12月,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根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民政部“三定”方案》精神,把民政工作的各项任务概括为:基层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民政工作范围扩大,业务增多,民政厅内共设12个处室。
  各地、市、县(区)民政机构也相应加强,充实力量,发挥其职能作用,在改革开放中作出了新的政绩。
  1995年5月,民政厅按省定的“三定”方案进行机构改革,增设农村社会保险办公室;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省监察厅驻厅监察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合并(对外仍挂两个牌子);城市社会福利处更名为社会福利处;农村救济处更名为救灾救济处;人事处更名为人事教育处;民政处更名为社会事务处;地名办公室更名为区划地名处。干部也适当进行了调整、充实。
  第二节 职能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福建省巡警道(属中央民政部下属的地方机构)主要管理警政治安、疆里版图、救灾救济、户口户籍、营缮公用、卫生防疫、风俗礼教等事项。
  辛亥革命后,福建省民政部(后改为内务司、政务厅)主管业务不断扩大,包括地方行政、核议地方区划、地方官吏任免、民地调查统计、土地图志、巡警事务、编查户口、土木工程、核办测绘、古迹寺庙、宗教、褒扬节义、整饬风俗、管理医药卫生、核办防疫、荒政赈济、贫民赈恤、盲哑收容、慈善事业、移民、侨民、禁烟禁毒、社团登记、劳资争议、主佃纠纷等。
  民国15年(1926年)底,国民革命军入闽,民国16年(1927年),福建省政府成立,设置民政厅,执掌的主要业务范围为:县市行政官吏任免、监督、地方自治、地方行政区划、警政、保卫团、选举、公共卫生、赈灾、社会救济、慈善事业、兵役、宗教、礼俗、禁烟、土地登记收用、土木工程等等。
  民国25年(1936年),民政厅为省政府第一厅,是政府的一个主要职能部门,省政府第88次会议议定,民政厅主要任务是:掌管县政调查考核,公务员任免考核及训练,区署设置变更组织、行政区划设置及其分界线、区政人员之控诉、劳资及佃业纠纷、劳工待遇、禁止蓄婢、农业经济改良、人民团体组织、选举组织、诉愿组织、风俗礼仪及褒扬、寺庙宗教及保护、名胜古迹等14项主要业务。7月,省政府将民政职责任务修改为掌管户口、保甲、公安、地方团队、卫生、救济、禁烟、农林、土木、公墓等事项。9月5日,又再次修正为16大项,即:水陆公安、地方团队、户口保甲、卫生防疫、救灾救济、仓储、禁烟、侨务、古迹保护、农林水利、交通、土木工程、劳工服役、农村经济、公共营业、民政建设等。民国32年(1943年),增加警察行政业务;民国34年(1945年),增加地政业务。
  福建的闽西、闽东一带老根据地,从民国18年至23年(1929~1934年),长汀、永定、清流、寿宁、平和等30个县成立苏维埃政府,政府设置内务部,主管民政工作,其业务职能是:地方行政、地方自治、警政、救灾、赈荒、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地政、户籍、卫生、邮电、交通运输、婚姻登记、人事、妇幼保育、劳资和佃业争议、兵役、民工动员、战争支援、社团登记、取缔娼妓、禁赌、制止缠足、禁烟禁毒、宗教礼俗等方面工作。
  1949年8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1950年5月25日,召开福建省第一次民政会议,初步确定民政部门主管业务为: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调整、边界纠纷、人事编制、地方行政人员任免、救灾救济、社会福利、拥军优属、复员转业军人安置、支前和民工动员、户籍地政、土地征用、老区建设、社团登记、婚姻登记、禁烟禁毒、公葬公墓、民族宗教事务等。
  1954年后,根据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确定民政部门应以优抚、复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工作为主要任务。省民政厅的业务范围和基本职能是:
  1.优抚、复员安置工作。对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和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革命军人、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的抚恤、褒扬;检查评定伤残军人等级,搜集、编纂革命烈士传记;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退休军官;对革命残废军人疗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的管理;对革命烈士陵园、碑、塔的维修管理;对革命伤残军人(包括部分社会伤残人)安装假肢。
  2.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对灾民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组织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执行贯彻救灾工作方针、核实灾情;掌握救灾款的审定和发放,总结和交流救灾工作经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救济;孤老残幼、流浪儿童的收养教育,以及兴办社会福利生产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导人民公社敬老院的建立;部分劳动教养人员的审批;指导盲人聋哑人协会工作和协助做好盲、聋、哑、残人员的就业、医疗和生活困难的救济等。
  在此期间,民政厅还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省内移民(1958年移民工作交由农垦部门管理)、革命老区生产建设、少数民族工作、行政区划、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的调查研究、选举事务、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归国华侨的安置和生活困难的补助以及收容治疗部分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等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厅机构被撤销。
  1978年2月,国家设立民政部。1980年7月,福建省民政厅成立,民政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其业务范围和职能是: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并承办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民族工作、盲聋哑协会工作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982年,中央决定把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列为民政部门一项重要任务。1983年4月,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根据新时期的总任务,确定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农村救灾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地名管理、社团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收容安置和指导福利残疾人联合会等,并概括为三个“一部分”,即:基层政权建设一部分、社会保障一部分、行政管理一部分。
  纵观历史,民政工作在整个社会运行中发挥着稳定机制的作用。
  第三节 历任负责人
  辛亥革命胜利后,1911年11月,福建都督府下置民政部,首任部长高登鲤,次长林森。1912年10月,改设内务司,司长江畲经。1914年6月,改置政务厅,厅长王家俭。1927年,成立民政厅,首任厅长郑宝菁。至1949年8月国民党政府垮台的38年期间,历任民政机构负责人(包括社会处)计24人。1949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9月设置民政厅,至1995年,历任厅长12人,副厅长24人(包括兼职)。
  第四节 干部队伍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福建民政干部队伍逐步发展壮大。50年代初,全省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包括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和民政福利企事业单位干部),年均在1100名上下。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年均2800名左右。1984年发展到4000多名。到1994年,全省民政干部职工激增到11243多名(不包括从民政部门划分出去成立的民委、老区办、残联机构干部),比1984年增加两倍多,比50年代初期增加10多倍。
  一、干部结构
  50年代,民政干部来源,主要是南下干部、南下服务团、地下党干部、社会青年和留用人员,大部分是青壮年,文化程度参差不一,高中以下的比重大。到80年代初期,干部大多老化,文化程度有所提高。据1955年统计,全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1164名,平均年龄24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70人,占干部职工总数的6%,中专、高中文化程度273人,占干部职工总数23.5%,初中、小学及文盲的821人,占干部职工总数70.5%。省民政厅机关干部职工69人,平均年龄25.5岁,大专文化程度占总人数的8.7%,高中程度占14.5%,初中程度以下占76.8%。1980年,全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共计3200余名,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480人,占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总数的15%,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1120人,占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总数的35%,初中及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1600人,占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总数的50%。省民政厅机关干部职工82名,平均年龄45.8岁,大专文化程度占干部总数的25.6%,高中文化程度的占34.1%,初中程度以下的占40.3%。
  1983年以来,对民政干部结构进行了改革,调整充实了干部队伍,着重解决干部的老化和文化程度偏低的问题。到1994年,全省民政系统干部,从年龄状况看,35岁以下的干部,在县级民政机关占23.3%;在地市级民政机关占29.3%;省民政厅机关占18.6%。从文化程度状况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县级民政干部中占19.1%;在乡镇一级民政干部中仅占5.7%。全省民政系统初中以下程度的干部职工达5230人,占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总数的46.5%。全省民政系统干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6人,中级职称有86人。省民政厅机关干部职工中,平均年龄43.2岁。大专文化程度占干部职工总数51%,中专、高中文化程度占37%。省民政厅机关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年轻化、知识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1981年前,副处级以上干部19人中,没有一个大专文化程度,年龄平均超过56岁,到1994年,副处级以上干部平均年龄42岁,大专文化程度占48%。干部素质显著提高。
  二、干部培训
  50年代时期,各级民政部门配备的干部,多数是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初中学历以上的学生或社会知识青年,政治和业务素质较差。为提高工作效率并为今后民政事业的发展打下基础,1951年10月,民政厅党组研究并制订了《干部培养训练计划》,从1952年开始,举办培训班和通过各种渠道,对各级民政干部进行培训。
  (一)省民政干部训练班
  福建省民政干部训练班自1952年10月举办到1957年停办,先后举办9期,共培训各级民政干部613人。培训时间每期为3个月,专业培训1个月左右(历期培训的具体时间、对象、内容见附表13-3)。
  (二)省政法干部学校
  1957年8月,根据省委指示,省民政干部训练班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的干部训练班合并,成立福建省政法干部学校。学校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民政厅、省政法办公室、省委组织部党群政法干部管理处和学校等单位组成校务委员会,共同领导培训工作,日常工作由省法院代管。干校下设法院班、检察班、民政班3个班部。
  省政法干校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办。1979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恢复。任务是承担司法、检察、民政系统干部的轮训工作。校部设办公室、教研室、政工科和司法、检察、民政3个班部。民政班先后举办6期,培训各级民政干部400多人(历期培训的具体时间、人数、对象、内容见表13-4)。1985年省政法干校撤销。
  1986年8月,民政厅委托厦门大学举办一期民政干部理论培训班(地点在厦门市聋哑学校)。参加学习的有地、市、县、乡民政干部和省厅直属单位人员共50人。学习内容:民政概论、社会学、法学、法学概论、社会主义现代化哲学思考等,学期半年。
  (三)参加中央部委院校培训
  1953年起至1956年,先后有县、市和专区民政科、局长35人,到中央政法干校学习。在地区、市一级政法干校学习的有616人。
  1960年,参加内务部民政干校学习的有福安专署民政局副局长萧品荣、连江县民政科副科长邵宋务、福州市盲人福利院院长郦金来等6人。
  1979年下半年,中央政法委举办两期法制训练班,先后参加学习的有省厅的陈坚、林景新、白天福和地市民政干部计12位同志,学习时间均两个月。
  1981年下半年,省厅戴启天同志参加中央政法干校学习,时间半年。
  1984年5月,民政部举办第一期民政师资培训班,为期3个月,参加学习的有白天福、黄金泰等4位同志。
  1983年,省厅的江福官同志参加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学院省干班学习,时间1年。1984年下半年,民政部主管的民政干部管理学院开始向全国招收在职民政干部,学期2年,毕业后享受大专待遇。从1984年9月第1期至1988年第5期,先后参加考试被录取入学的有黄京星等15人。
  (四)参加有关民政业务培训进修
  从1980年至1994年,各地、市、县民政干部和省属民政企事业单位人员,先后有900多人参加民政部或省有关部门举办的现代化科学知识、民政财务、计算机、电脑应用和维修、康复医学、FES截瘫、企业管理、果树、茶果、农业、会计以及经济管理等各种业务的技术进修班或培训班学习。
  三、专业人才培养
  1985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创办福建省民政学校,性质为中等民政专业学校,学制2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一定民政专业知识的基层民政干部。1986年9月正式向全省统一招生。
  建校初期校址暂设在福州市西郊梅亭村。1990年迁往连江路新建的校园,校园占地9338平方米,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学校设有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电脑室、电化教室、体育场等。图书馆藏书2万多册,电脑室配有微机、彩电、投影器、幻灯机和录像机等电化设备。
  学校机构设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总务科。教务科设政治、语文、数学、专业课等四个教研组。全校教职员工35人(其中专职教员14人)。学校建立党支部。公共课程有: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问题、政治经济学、哲学、英语等8门。专业基础课有:社会学概论、法学概论、心理学。民政专业课有:民政概论、民政简史、企事业管理、行政管理等6门。选修课和专题讲座有:逻辑学、救灾合作保险、扶贫、财会常识、民政政策法规、伦理学、聋哑手语、书法等。两个学年总共2285课时。此外,有教学实习、毕业实习2个月。
  民政专业教材,在1986年初办学时,仅有民政部颁发的《民政概论》、《中国民政简史》两本教材。为使教材更具体、生动,更有实用性和实践性,聘请民政厅具有多年实践经验的老同志为学校编写民政业务《讲授提纲》并进行讲课。每年还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修改重印,以确保教学质量。学校曾将《讲授提纲》与江西、广东、长沙等地民政学校交流,获得同行好评。
  从1986年建校至1995年,先后招收学生1238人(其中1986年1个班45人,1987年2个班90人,1995年增加到8个班348人)。各届学生毕业后,多数安排在民政战线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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