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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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112
颗粒名称: 二、管理监督
分类号: D632.9
页数: 3
页码: 175-17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团体管理监督的情况。
关键词: 社会团体 管理监督 福建省

内容

社会团体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民政部门对社团担负着依法监督监察管理的职责。对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活动的,民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其行政责任,作出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社团,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1~1995年,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民政厅先后建立了社团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团年检制度、社团专用票证管理制度;制定社团兴办第三产业、社团印章管理、社团财务管理、社团违反年检规定的处罚等规定。各社团管理机关还通过社团年检、参加社团重大活动、召开各类会议、印发简报、开展专题调研、组织社团开展活动等渠道,及时了解社团情况,加强对社团管理监督。对长期不进行活动,不能发挥作用的社团,劝其解散或注销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活动,又不听劝阻的社团,命令解散。1992~1995年,全省共撤销、注销社会团体230个,解散社会团体73个。
  各级社团管理机关对积极开展活动和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着积极推动作用的社团,进行表彰。1992~1995年,全省累计表彰了先进社团405个,先进社团工作者74人。社会团体活动已逐步纳入民主程序和法制轨道。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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