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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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10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国时期
分类号: D632.9
页数: 1
页码: 17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 民国时期

内容

清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后,福建人民开始享有结社、集会、言论等自由,先后出现农民协会、渔民协会、工会、商会、学生联合会、妇女解放协会,还有文艺、卫生等社会团体组织。民国2年(1913年)始,福建受北洋军阀的封建统治长达14年。当局残酷镇压人民革命斗争,先后颁布了许多剥夺人民言论、结社、集会自由等权利的法令。民国8年(1919年)“五四”运动后,各种新思想在福建传播,爱国青年和进步知识分子纷纷结社聚会,创办进步刊物,成立进步社会团体。民国12年(1923年),福建建立有醒民剧社、工学社、青年学社、民导社、勉之学社、民社、福建学生联合会、星火社、福建青年协进会等50多个反帝反军阀的社会团体。民国16年(1927)南京国民政府正式成立后,颁布了多项结社法规,包括《社会团体组织程序》、《指导人民团体改组办法》等,之后,福建各类社会团体有新的发展。民国26年(1937),全省已有社会团体2403个,会员23万人,民国30年(1941年)发展到2988个,会员34.6万多人。民国31年(1942)2月,成立福建省社会处,主管全省人民团体组织工作,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控制。当年,全省各地向省社会处申报办理登记的社团有2225个,会员26.7万多人,不准登记撤销解散的763个。民国33年(1944)社团发展到3273个,会员35万人。民国35年(1946)增加到4385个,会员59万多人。到民国37年(1948),全省社团达到5143个,会员93.5万多人(见表11-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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