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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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108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分类号: D632.9
页数: 4
页码: 174-177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其中包括了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等。
关键词: 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 福建省

内容

第一节 民国时期
  清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后,福建人民开始享有结社、集会、言论等自由,先后出现农民协会、渔民协会、工会、商会、学生联合会、妇女解放协会,还有文艺、卫生等社会团体组织。民国2年(1913年)始,福建受北洋军阀的封建统治长达14年。当局残酷镇压人民革命斗争,先后颁布了许多剥夺人民言论、结社、集会自由等权利的法令。民国8年(1919年)“五四”运动后,各种新思想在福建传播,爱国青年和进步知识分子纷纷结社聚会,创办进步刊物,成立进步社会团体。民国12年(1923年),福建建立有醒民剧社、工学社、青年学社、民导社、勉之学社、民社、福建学生联合会、星火社、福建青年协进会等50多个反帝反军阀的社会团体。民国16年(1927)南京国民政府正式成立后,颁布了多项结社法规,包括《社会团体组织程序》、《指导人民团体改组办法》等,之后,福建各类社会团体有新的发展。民国26年(1937),全省已有社会团体2403个,会员23万人,民国30年(1941年)发展到2988个,会员34.6万多人。民国31年(1942)2月,成立福建省社会处,主管全省人民团体组织工作,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控制。当年,全省各地向省社会处申报办理登记的社团有2225个,会员26.7万多人,不准登记撤销解散的763个。民国33年(1944)社团发展到3273个,会员35万人。民国35年(1946)增加到4385个,会员59万多人。到民国37年(1948),全省社团达到5143个,会员93.5万多人(见表11-1)。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950年9月29日,政务院通过《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51年3月23日,内务部公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福建省民政厅根据社团登记暂行办法和施行细则规定,通知各社会团体依法重新申报办理登记,并派员调查整顿审核民国时期组建的社会团体组织。调查审核项目,主要是社团名称、地址、宗旨、章程、主办单位、属何宗教及派系、历史沿革、国际关系、国内关系、团体组织机构、人员、活动地区及业务范围、经济来源、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按社团性质、活动范围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分别向省、地、市民政局、县(市)人民政府申报办理登记领证手续。从1952年开始到1953年底止,全省社会团体申报办理登记基本结束。全省共批准成立登记的社团有9231个,其中,人民群众团体7200个(包括农、工、青、妇)、社会公益团体91个、文艺团体104个、学术研究团体84个、宗教团体1126个、商业团体468个、归国华侨团体2个、国内私立救济福利团体42个、国际性救济福利团体3个、全国性团体在福建设立的分会6个、其他团体105个;另批准筹备登记和暂准活动的社会团体509个。
  此后,民政部门对社团的管理工作中断,社团管理日常业务,按社团性质分归宣传部、文化局、文联、社科联、科委、教委、经委、统战部、侨办等20多个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1990年2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1990年4月19日,省人民政府恢复成立福建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对外称福建省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全省各地、市、县(区)也相继建立社团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干部。
  一、整顿登记
  1991年1月,福建省成立清理整顿社团工作领导小组,副省长苏昌培任组长,民政厅厅长张振郎任副组长。4月3日,省清理整顿社团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清理整顿社团工作。4月20日,召开全省性社团清理整顿动员大会。接着,培训了130多名社团管理干部,抓了一市九县(区)的清理整顿试点。从1991年初起,各地对凡是在1990年12月3日前由各级党政部门批准或自行成立的13200多个社团开展全面的清理整顿,对分类过细、重复设立、条件不足及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团体,各级民政部门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社团清理整顿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撤销、合并、解散或暂缓登记。同时,对登记的社团名称、章程、印章等进行规范,清理不符合规定开立的社团帐户,确认为法人和非法人社团。至1991年底,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在清理整顿基础上,进行申请登记注册,全省申请注册登记的社团共有8433个,依法批准复查登记的社团7078个,其中全省性社团578个,地市性社团1719个,县(区)性社团4781个;依法撤销和解散的社团348个;合并的社团815个;缓登记的社团692个。1991年11月,召开全省性社团首次颁证大会,省清理整顿社团领导小组向首批批准注册登记的50个全省性社团颁发了《福建省社团团体登记证》。
  随着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进步,社团不断发展。至1995年底,全省实有社会团体8658个,其中全省性社团718个,地市性社团2328个,县(区)性社团5612个(见表11-2);共有团体会员28万个,个人会员686.3万人,专兼职工作人员共1万余人;全省社团共兴办事业实体206个,企业实体382个,创办的刊物1065种,为社会公益事业投资5827万元,主办或参与科研项目3177项,创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达3.45亿元。
  1990年12月4日,福建省民政厅、物价委员会、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费的通知》规定:申请登记手续费每件5元(外国社团10元),登记管理费每件25元(外国社团4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10元(外国社团20元)。
  二、管理监督
  社会团体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民政部门对社团担负着依法监督监察管理的职责。对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活动的,民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其行政责任,作出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社团,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1~1995年,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民政厅先后建立了社团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团年检制度、社团专用票证管理制度;制定社团兴办第三产业、社团印章管理、社团财务管理、社团违反年检规定的处罚等规定。各社团管理机关还通过社团年检、参加社团重大活动、召开各类会议、印发简报、开展专题调研、组织社团开展活动等渠道,及时了解社团情况,加强对社团管理监督。对长期不进行活动,不能发挥作用的社团,劝其解散或注销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活动,又不听劝阻的社团,命令解散。1992~1995年,全省共撤销、注销社会团体230个,解散社会团体73个。
  各级社团管理机关对积极开展活动和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着积极推动作用的社团,进行表彰。1992~1995年,全省累计表彰了先进社团405个,先进社团工作者74人。社会团体活动已逐步纳入民主程序和法制轨道。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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