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改革土葬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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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10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改革土葬
分类号: D632.92
页数: 2
页码: 169-17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63年至1988福建省殡葬管理改革土葬的情况。
关键词: 殡葬管理 改革土葬 福建省

内容

福建土葬历史久远,在旧社会里,农村、城郊,甚至城内,古墓、公墓、私墓、义冢、坟丘,到处可见。即使在省会福州市区也有不少坟墓,市郊周围,四面八方都有“丛冢”。一些山头还有不少露葬岗、露天停柩和乱抛尸棺。
  各地在推行火葬的同时,开展土葬改革。利用荒山瘠地,以自然村(生产队)为单位建立不同形式的集体公墓;在人口多耕地少的集镇、沿海地区,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或统一规划墓区,减少土地浪费,改变乱埋乱葬现象;对于乱葬坟岗和久年无主的坟穴,平坟还田,扩大耕地面积。
  1963年,福州市人民政府首先颁布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统一规定公墓区内的墓穴标准、筑墓规格,并按公墓区依序埋葬,不得任意挑选墓穴,禁止停棺露柩。1965年补充规定:凡土葬者,必须埋入公墓区,不得乱埋乱葬,自然村(生产队)不得出卖墓穴或出租墓地。1985年又发出推行殡葬改革通知,对推行火葬地区,实行封山,禁止土葬;凡私自土葬者,按乡规民约由乡村负责开棺火化,并处于罚款;非法经营棺木者给以没收处分;对尚未实行火葬的地区,严禁占用耕地,不准在风景区、水库区、河流两岸和公路、铁路两侧以及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埋葬。通过改革,福州市区、马尾区和郊区平原地带的9个乡镇革除了土葬旧俗,推行火葬。其他县、市也都相继作出一些限制和改革土葬的办法,逐步建立由县、乡、村各级分管的各种不同形式集体公墓。1994年,全省已建立村级以上的公墓2647处。
  为满足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含外籍华人、华裔)叶落归根的愿望,根据国务院《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侨区建立“三胞”公墓和骨灰存放设施。至1988年,设“三胞”公墓和骨灰堂的有:福州殡仪馆长安阁、厦门薛岭山墓园、同安天马山墓园、泉州市华侨墓园、晋江安海骨灰公墓、福清县龙田五马山公墓、漳州市殡仪馆骨灰堂、浦城县殡仪馆骨灰公墓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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