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推行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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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10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推行火葬
分类号: D632.92
页数: 2
页码: 168-169
摘要: 本节记述了唐朝至1988年福建省殡葬管理推行火葬的情况。
关键词: 殡葬管理 推行火葬 福建省

内容

从唐朝开始,福建的寺院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火葬,到宋代流行于民间。从考古发掘的实物看,福州、闽清等地在北宋就有火葬砖墓。泉州在宋代时,号称“泉南佛国”,火葬较流行。但在封建社会时期,火葬同儒学所鼓吹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伦理道德观相抵触,故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者都曾下诏书禁止。清康熙年间,对实行火葬者,以“不孝”治罪。同治年间规定:“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故火葬日益衰落,但未完全消失,在偏远山区百姓实行火化者仍不少见。明冯梦龙的《寿宁待志》载:“寿多火葬……举所停棺火之”。清代和民国时期,一些山区乡、村仍有火葬之习。《福鼎县志》载:清乾隆时“贫者多火化”。《政和县志》载:“村落小民间多用火葬者”。《闽清县志》也载有“火葬之习,邑旧有之。”《古田县志》、《屏南县志》也有“焚棺之俗”的记载。
  民国时期,殡葬习俗不变,但废除火葬禁令。民国35年(1946年),国民政府颁发《倡导民间善良习俗实施办法》,提倡“速殓速葬深葬火葬”,但因缺少措施,收效极微,殡葬陋俗仍广泛流行民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大力倡导殡葬改革,宣传厚养薄葬,倡导鼓励火葬,改革土葬,要求国家公职人员,率先实行火葬。
  50年代初期,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城市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殡葬行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宣传火葬好处,提倡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禁止制造和出售迷信物品,不准巫婆、神汉、道士从事丧葬迷信活动,改革旧的殡葬礼仪方式和陋习,改变社会风气。1956年10月和1958年11月,厦门和福州两市先后建立火葬场,在城区范围开始办理火葬业务,并逐步向郊区推行。
  1965年,遵照内务部《关于殡葬改革工作意见》中,“凡在20万人口以上城市,没有火葬场的,要逐步建立火葬场,以推广火葬”的规定,先后在漳州、泉州、晋江、莆田4个市、县建立了火葬场。1978年,南平、邵武、仙游3个市、县也建立了火葬场。1982年后,又相继在三明、龙岩、建阳、长乐、浦城等县、市建立火葬场。至1994年,全省已先后建立火葬场18个,建有火化炉44座,配备殡葬车船90辆(只),殡葬职工450人(见附表10-1)。在连江、同安、顺昌、建瓯、东山、杏林、政和等16个县(区)建立殡葬管理所(殡仪服务站),利用就近或邻县(市)的火葬场设施,联系受理火葬业务,为丧户运尸到火葬场火化,扩大火葬面(见表10-2)。1981年,据开展火化业务的9个市、县火葬场统计,市区和城镇火葬率占60.6%。1994年火化率上升到95%,郊区火化率也达75%。
  在推行殡葬改革过程中,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实行火化。福州市原副市长刘文鹏的母亲于1986年病故,她居住在市郊,当时尚未推行火化,刘文鹏说服家属,丧事简办,将母亲遗体运至福州市火葬场火化。有不少乡村制订殡葬改革措施。福州市洪山乡黎明村在乡规民约中规定:村民去世,实行火化者,村委会给补助丧葬费150元至200元;派汽车供丧属免费使用一天;村委会或乡政府送花圈寄托哀思。乡村实施乡规民约以来,火化率年年上升,1988年,福州市郊区火化率已达到80%以上,有78个村达100%。县和乡、镇一般火化率较低。
  1994年,全省火化区波及38个县、市(区)、96个乡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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