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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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104
颗粒名称: 第十章 殡葬管理
分类号: D632.92
页数: 6
页码: 168-173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的殡葬管理,其中包括了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服务与管理等。
关键词: 殡葬管理 民政工作 福建省

内容

福建高山丘陵多,村落分散,交通不便,有史以来处理尸体普遍实行土葬。从唐代起,福建的寺院僧尼、居士和部分畲族地区畲民死后实行火化。宋代,火化流行到民间,福州、闽清、大田、古田、屏南、寿宁、福鼎、政和等市、县都发现大量火葬墓。在闽北的武夷山一带,还发现古代的悬棺葬等。
  福建民间土葬,墓地分为三种:自家墓地、公墓和乱葬墓,此外还有一种是慈善机关兴办或个人施舍的墓地,叫做“义地”或“义冢”(又名漏泽园)。
  194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后,殡葬事业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殡葬制度,对旧丧葬礼仪和习俗进行改革。在农村山区,主要是提倡利用荒山瘠地,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公墓,处理乱埋乱葬的现象;在城市、集镇和平原、沿海地区,逐步建立火葬场和殡仪管理服务机构,推行火葬,改变社会风气。
  第一节 推行火葬
  从唐朝开始,福建的寺院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火葬,到宋代流行于民间。从考古发掘的实物看,福州、闽清等地在北宋就有火葬砖墓。泉州在宋代时,号称“泉南佛国”,火葬较流行。但在封建社会时期,火葬同儒学所鼓吹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伦理道德观相抵触,故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者都曾下诏书禁止。清康熙年间,对实行火葬者,以“不孝”治罪。同治年间规定:“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故火葬日益衰落,但未完全消失,在偏远山区百姓实行火化者仍不少见。明冯梦龙的《寿宁待志》载:“寿多火葬……举所停棺火之”。清代和民国时期,一些山区乡、村仍有火葬之习。《福鼎县志》载:清乾隆时“贫者多火化”。《政和县志》载:“村落小民间多用火葬者”。《闽清县志》也载有“火葬之习,邑旧有之。”《古田县志》、《屏南县志》也有“焚棺之俗”的记载。
  民国时期,殡葬习俗不变,但废除火葬禁令。民国35年(1946年),国民政府颁发《倡导民间善良习俗实施办法》,提倡“速殓速葬深葬火葬”,但因缺少措施,收效极微,殡葬陋俗仍广泛流行民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大力倡导殡葬改革,宣传厚养薄葬,倡导鼓励火葬,改革土葬,要求国家公职人员,率先实行火葬。
  50年代初期,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城市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殡葬行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宣传火葬好处,提倡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禁止制造和出售迷信物品,不准巫婆、神汉、道士从事丧葬迷信活动,改革旧的殡葬礼仪方式和陋习,改变社会风气。1956年10月和1958年11月,厦门和福州两市先后建立火葬场,在城区范围开始办理火葬业务,并逐步向郊区推行。
  1965年,遵照内务部《关于殡葬改革工作意见》中,“凡在20万人口以上城市,没有火葬场的,要逐步建立火葬场,以推广火葬”的规定,先后在漳州、泉州、晋江、莆田4个市、县建立了火葬场。1978年,南平、邵武、仙游3个市、县也建立了火葬场。1982年后,又相继在三明、龙岩、建阳、长乐、浦城等县、市建立火葬场。至1994年,全省已先后建立火葬场18个,建有火化炉44座,配备殡葬车船90辆(只),殡葬职工450人(见附表10-1)。在连江、同安、顺昌、建瓯、东山、杏林、政和等16个县(区)建立殡葬管理所(殡仪服务站),利用就近或邻县(市)的火葬场设施,联系受理火葬业务,为丧户运尸到火葬场火化,扩大火葬面(见表10-2)。1981年,据开展火化业务的9个市、县火葬场统计,市区和城镇火葬率占60.6%。1994年火化率上升到95%,郊区火化率也达75%。
  在推行殡葬改革过程中,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实行火化。福州市原副市长刘文鹏的母亲于1986年病故,她居住在市郊,当时尚未推行火化,刘文鹏说服家属,丧事简办,将母亲遗体运至福州市火葬场火化。有不少乡村制订殡葬改革措施。福州市洪山乡黎明村在乡规民约中规定:村民去世,实行火化者,村委会给补助丧葬费150元至200元;派汽车供丧属免费使用一天;村委会或乡政府送花圈寄托哀思。乡村实施乡规民约以来,火化率年年上升,1988年,福州市郊区火化率已达到80%以上,有78个村达100%。县和乡、镇一般火化率较低。
  1994年,全省火化区波及38个县、市(区)、96个乡镇。
  第二节 改革土葬
  福建土葬历史久远,在旧社会里,农村、城郊,甚至城内,古墓、公墓、私墓、义冢、坟丘,到处可见。即使在省会福州市区也有不少坟墓,市郊周围,四面八方都有“丛冢”。一些山头还有不少露葬岗、露天停柩和乱抛尸棺。
  各地在推行火葬的同时,开展土葬改革。利用荒山瘠地,以自然村(生产队)为单位建立不同形式的集体公墓;在人口多耕地少的集镇、沿海地区,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或统一规划墓区,减少土地浪费,改变乱埋乱葬现象;对于乱葬坟岗和久年无主的坟穴,平坟还田,扩大耕地面积。
  1963年,福州市人民政府首先颁布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统一规定公墓区内的墓穴标准、筑墓规格,并按公墓区依序埋葬,不得任意挑选墓穴,禁止停棺露柩。1965年补充规定:凡土葬者,必须埋入公墓区,不得乱埋乱葬,自然村(生产队)不得出卖墓穴或出租墓地。1985年又发出推行殡葬改革通知,对推行火葬地区,实行封山,禁止土葬;凡私自土葬者,按乡规民约由乡村负责开棺火化,并处于罚款;非法经营棺木者给以没收处分;对尚未实行火葬的地区,严禁占用耕地,不准在风景区、水库区、河流两岸和公路、铁路两侧以及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埋葬。通过改革,福州市区、马尾区和郊区平原地带的9个乡镇革除了土葬旧俗,推行火葬。其他县、市也都相继作出一些限制和改革土葬的办法,逐步建立由县、乡、村各级分管的各种不同形式集体公墓。1994年,全省已建立村级以上的公墓2647处。
  为满足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含外籍华人、华裔)叶落归根的愿望,根据国务院《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侨区建立“三胞”公墓和骨灰存放设施。至1988年,设“三胞”公墓和骨灰堂的有:福州殡仪馆长安阁、厦门薛岭山墓园、同安天马山墓园、泉州市华侨墓园、晋江安海骨灰公墓、福清县龙田五马山公墓、漳州市殡仪馆骨灰堂、浦城县殡仪馆骨灰公墓等。
  第三节 服务与管理
  为满足群众不同的丧殡消费需求,各市、县积极开拓殡葬服务的新项目。建有火葬场的市、县一般都取缔旧的扛房纸扎迷信行业,建立新的殡葬服务机构和殡葬用品生产单位,并对骨灰采取多样化处理。到1988年,全省已建有骨灰堂、骨灰阁和集体公墓达300多处。
  建有火葬场的市、县均设有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各火葬场内都有吊唁厅,便利丧属举行殡葬仪式。没有火葬场的县由民政部门同邻近市、县火葬场建立联系,受理火葬业务,开展运尸、火化等服务。
  1991年,在厦门举行的全国第二届骨灰盒评比会上,福建省荣获4项银奖、3项铜奖。
  根据群众需求,各火葬场积极改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设立整容整形、冷存防腐、租赁花圈等多种形式的服务项目,进行系列服务。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市的火葬场对消烟、除尘和降低油耗等方面进行技术改造,缩短火化时间,降低成本,减轻了丧户负担和减少对环境污染。福州、厦门、漳州等市还建立了群众性殡葬服务队伍,街道、居委会都设有殡改宣传员,负责宣传殡改工作,帮助丧属安排丧事,以开追悼会代替设灵堂做法事;以花圈代替祭品;以挂黑纱代替披麻戴孝;用新的殡葬仪式代替封建迷信的陈规陋习,使殡仪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据28个殡葬事业单位统计,1994年总收入达到2169.8万元,比1988年增收4倍多,初步改变了长期依靠国家补贴的状况。其中收入最高是厦门市火葬场,总收入678.5万元,其次是福州市火葬场,总收入423.7万元。几年来,各殡仪馆收入增加,经济效益提高,殡葬事业单位的实力增强,自身建设也得到加强,职工福利待遇不断得到提高。
  1983年,中央批转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1986年民政部召开全国红白事理事会现场经验交流会议之后,福建相继在50个市、县(区)建立起群众性的红白事理事会一类组织2945个(见表10-3)。红白事理事会的兴起,开创了厚养薄葬、文明办丧事和建立新的丧葬礼仪之风。
  封建社会时代,殡葬行业被视为最卑贱职业,抬棺夫、埋尸工为最下等人,子孙三代不能报考功名。民国时期从事殡葬业者仍然是处于社会底层,受人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长期世俗偏见的影响,殡葬行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处于后继无人状况。各级党政机关为改变世俗偏见,重视和加强殡葬行业工作,关怀殡葬职工政治和经济待遇,殡葬职工素质和社会地位都有了提高。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事业单位,大力加强殡葬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举办业务培训,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同时给予他们特殊行业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优惠待遇,使殡葬事业职工队伍日趋扩大和稳定。有不少知识青年自告奋勇报名从事殡葬工作,有的殡葬职工克服重重困难和顶住社会的舆论压力,埋头苦干,努力工作,为殡葬事业做出贡献,每年都涌现出一批先进入物,有的当选省人大代表,有的被评为全国和省“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有的荣获省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有的被评为民政系统的先进工作者。1988年,被评为省一级殡葬事业先进个人的有26名。浦城县青年妇女张瑞英冲破世俗偏见,自愿到殡仪馆当接尸工。十多年来,共接尸1000多具,其中由她耐心说服丧属将自已亲属尸体实行火化的有500多具,为浦城县推行殡改和移风易俗,作出贡献,获得社会的好评和赞扬,她先后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光荣称号和省“五一劳动”奖章,还当选为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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