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结婚、离婚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10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结婚、离婚登记
分类号: D632.91
页数: 3
页码: 165-167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0年至1995年福建省结婚、离婚登记的情况。
关键词: 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福建省

内容

自1950年5月起,全省遵照《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手续,一般青年男女尤其是自由恋爱的青年双方都能够自动到县、市民政局或区公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证书。从1950年5月至1952年底,全省申请结婚登记共98760对。其中完全自愿自主的或半自主的准予结婚登记92152对(占申请结婚总数93.3%),其中寡妇冲破封建枷锁申请再结婚的有5076人。申请离婚的有15735对,经审查批准其离婚的14411对(占申请离婚总对数的91.6%),其中由妇女提出离婚的有8991起(主要原因,相当部分是父母包办、买卖婚姻或长期受丈夫虐待,也有是姑嫂换婚、等郎配等),占批准离婚数的62.4%。永泰县丹云乡妇女郑赛花19岁时,养父母强迫她与他们的11岁的儿子林宝清结婚(俗称等郎婚)。1951年郑赛花听了《婚姻法》宣传后,冲破世俗,背上小丈夫走了60华里路到区公所要求离婚。但是,在农村尤其是边远山区,群众仍按旧俗办理婚事,不仅结婚不到政府申请登记,而且童婚、早婚、换婚、强迫包办、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妇女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1953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确定3月份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宣传贯彻《婚姻法》后,结婚登记率大大提高。1954年申请结婚登记上升到115276对,比1952年增加5倍。其中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批准登记的114650对,占申请结婚总数的99.4%。批准离婚登记的为23921对,经调解不离的5084对,转人民法院处理的4915对。通过《婚姻法》广泛深人的宣传,也打破了闽东部份山区存在的“典妻”、“租妻”婚姻恶俗。
  1954~1965年,全省婚姻登记工作基本上走上正轨,群众结婚、离婚都能自动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履行登记手续。这期间,除1959~1961年三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外,每年婚姻登记平均在7万至8万对左右。
  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冲击,全省陷入无政府状态。至1973年,农村群众结婚、离婚,基本上没有进行登记。1974年,各级民政部门恢复后,婚姻登记工作才逐步走上正轨。
  1980年9月,新的《婚姻法》公布后,至1984年底,全省共批准结婚登记775784对,批准离婚13511对,其中1981年因执行新婚姻法废止了地方规定的晚婚年龄,申请结婚登记人数达到192584对,是建立新中国以来最高年份。1985年,全省批准结婚的27万多对,比1979年增加三倍。
  从90年代起,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和档案工作管理的领导,并多次发出通知,认真纠正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现象,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1990~1995年,全省共批准结婚的1761050对,年均近30万对,批准离婚共29987对,年均在5000对上下。登记人员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审查离婚案件,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坚持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促其和解。
  涉外婚姻登记,在福建历史上,都有福建公民同外国人、外籍华人结婚。从50年代至70年代末期,由于帝国主义国家长期对中国实行封锁,不同中国交往,涉外婚姻很少,华侨、港澳台同胞与内地通婚的也较少。“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影响,强调涉外婚姻要“从严掌握”。1979年,福建公民同港、澳台同胞通婚也只有297人,与华侨和外籍华人结婚28人,与台胞通婚一个也没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随着内外交往的扩大,中外通婚和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胞同省内公民结婚逐年增加。80年代外国人、华人、华侨、港、澳同胞与福建公民结婚登记2万余人,年均2000人。1990年至1995年,涉外婚姻达16850人,年均2800多人,增长38.2%(见表9-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