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机关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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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100
颗粒名称: 一、登记机关
分类号: D632.91
页数: 2
页码: 162-1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0年至1988年福建省婚姻登记机关的情况。
关键词: 登记机关 婚姻 福建省

内容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为各级民政部门。1950年12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结婚登记由市、县所属之区(乡)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民政局(科)办理,离婚、恢复结婚登记由区人民政府(区公所)办理。1955年6月,根据内务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办理婚姻登记机关除县、市(区)民政科(局)和区公所外,在各县、市选择了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试行办理婚姻登记工作。
  1956年起,全省推行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婚姻登记。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办理婚姻登记改由人民公社管委会办理。1984年改社建乡,婚姻登记又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
  凡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和台胞同省内公民申请婚姻登记的,均由省民政厅办理登记手续。1983年9月,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民政厅以及设区的市(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漳州、泉州)民政局为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其余的县、市涉外婚姻和台胞婚姻登记由民政厅直接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省内公民申请婚姻登记的,由所在的县、市民政局办理。1986年,改为除福州、厦门两市民政局可办理登记外,其他的市县均由民政厅直接办理。
  1988年5月,省民政厅、对台办、外事办、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离婚、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定为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民政局;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离婚、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分别为设区的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的专门机关。它的职责任务是: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针对婚事人的不同情况,讲解《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对结婚当事人进行节俭办婚事的宣传教育,做好婚姻登记和整理婚姻登记档案及管理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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