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登记机关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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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9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登记机关与程序
分类号: D632.91
页数: 4
页码: 162-165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婚姻登记机关与程序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登记人员、申请、审查、登记和发证等。
关键词: 登记机关 程序 婚姻 福建省

内容

一、登记机关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为各级民政部门。1950年12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结婚登记由市、县所属之区(乡)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民政局(科)办理,离婚、恢复结婚登记由区人民政府(区公所)办理。1955年6月,根据内务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办理婚姻登记机关除县、市(区)民政科(局)和区公所外,在各县、市选择了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试行办理婚姻登记工作。
  1956年起,全省推行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婚姻登记。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办理婚姻登记改由人民公社管委会办理。1984年改社建乡,婚姻登记又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
  凡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和台胞同省内公民申请婚姻登记的,均由省民政厅办理登记手续。1983年9月,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民政厅以及设区的市(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漳州、泉州)民政局为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其余的县、市涉外婚姻和台胞婚姻登记由民政厅直接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省内公民申请婚姻登记的,由所在的县、市民政局办理。1986年,改为除福州、厦门两市民政局可办理登记外,其他的市县均由民政厅直接办理。
  1988年5月,省民政厅、对台办、外事办、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离婚、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定为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民政局;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离婚、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分别为设区的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的专门机关。它的职责任务是: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针对婚事人的不同情况,讲解《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对结婚当事人进行节俭办婚事的宣传教育,做好婚姻登记和整理婚姻登记档案及管理工作。
  二、登记人员
  1950年,全省各地开始办理婚姻登记时,均由县、市(区)民政科(局)指定一名干部兼办婚姻登记工作,区公所一级一般由文书、民政助理员或会计员兼办。1955年后,婚姻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办理婚姻登记多数由文书兼办,有的是财会人员兼办。1986年,根据《婚姻登记办法》第12条“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由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证书的人员担任”的规定,全省有72个县、市(区)民政局先后举办67期婚姻登记员培训班,受训1438人,考核合格的有1324人,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负责婚姻登记。
  1993年,全省设置婚姻登记机关共1466处,登记员2491人,平均各乡、镇、街道有2名婚姻登记员。
  三、登记程序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确定婚姻登记为成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凡是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福建省的婚姻登记,是按照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程序办理。
  1.申请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的,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都必须交验户口证明(户籍簿或身份证)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出生的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等,已离婚的还得交验离婚证件。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需交验户口证明或身份证和《结婚证》。申请恢复结婚登记与申请结婚登记手续基本相同,但在申请表上加盖“恢复结婚”字样。
  外国人同省内公民申请结婚的,外国人一方须交验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申请同省内公民结婚的,须交验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和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以上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离婚的,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复婚的,按结婚手续办理登记。
  华侨与省内公民申请结婚的,华侨一方须交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申请离婚,若双方自愿,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若仅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应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复婚的,按申请结婚登记手续办理,并收回《离婚证》。
  港、澳同胞同省内公民申请结婚的,港澳同胞一方必须交验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离婚或复婚的,按华侨同省内公民办理离、复婚的手续相同。
  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台胞与省内公民申请结婚的,台胞一方须交验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或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商务代表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为其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等。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离婚和复婚的男女双方进行认真、慎重的审查。对申请结婚的,主要审查:男女双方是否自愿;有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属于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和不准结婚的疾病;各种证件是否齐全、属实等。
  对申请离婚的,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感情是否破裂;有无草率离婚的问题;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是否适当处理(达成协议)等等。对申请复婚登记的,审查内容同申请结婚一样。
  3.登记和发证
  经过审查,凡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证明齐全,手续完整的,准予登记并发给证书。申请结婚的发给《结婚证》,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申请离婚的,发给《离婚证》,并收取工本费,同时收回《结婚证》。申请复婚的,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和收取工本费。婚姻证书均由省民政厅印制(1992年10月起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由县、市、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结婚证》要贴结婚人像片。结婚人像片上加盖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婚姻登记专用钢印。涉外婚姻的结婚证“结婚人像片”上加盖当地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钢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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