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登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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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9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登记法规
分类号: D632.91
页数: 2
页码: 161-162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宣统三年(1911年)至1988年福建省婚姻登记法规的情况。
关键词: 登记法规 婚姻 福建省

内容

清宣统三年(1911年)四月,颁布执行《大清现行刑律》。这个法规。对婚姻案件问题作了规定,但无婚姻登记制度。
  民国19年(1930年),国民政府在《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中,对婚姻问题作出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双方自愿,不受任何人干涉”;“男十八,女十六,即可结婚”。结婚只要举行公开仪式和两个以上的证人,即为合法。在离婚问题上,也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准许自行离婚。”;“夫妻一方有重大不治之恶疾、花柳病、精神病或受虐待不堪同居者以及被判徒刑或生死不明,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诉,请求离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有重婚者,可以离婚,但不作法律保护”。但也未实行婚姻登记制度。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闽西苏维埃政府在1930年3月25日公布的《婚姻法》规定“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这是福建最早的婚姻立法。
  1931年,中央苏维埃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男女离婚,须向乡苏维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在婚姻家庭制度上第一个重大法律。《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同时,对结婚、离婚和复婚的登记也作了较完整的规定。1950年12月,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合福建具体情况,发布《福建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设制结婚、离婚,恢复结婚申请书、证书、登记簿等,提出《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应注意事项》,使婚姻登记走上依法办理的轨道。1952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并要求各专区、市在年底前,对本地区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连江县1953年3月在全县开展《婚姻法》宣传月运动,抓“两法”的实施,评选模范夫妇、模范家庭、模范公婆和模范婚姻登记机构。宣传月活动期间,全县有200多对男女通过自由恋爱登记结婚。
  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根据新形势的需要,修改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办法》。新《婚姻法》规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并补充计划生育和晚婚节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等内容;还规定了“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民政部先后公布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8年3月,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使婚姻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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