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容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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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93
颗粒名称: 二、收容改造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153-1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至1985年福建省收容改造的情况。
关键词: 收容遣送 福建省 收容改造

内容

收容改造的对象、数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各个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
  民国时期的游民习艺所,收容对象主要是不务正业、到处流浪,影响社会治安的人员。民国31年(1942年),全省5所习艺所,收容总数只有100多人。
  抗日战争时期,收容的对象主要是被日军占领的县市和被骚扰、轰炸的沿海市镇农村逃难的灾难民;广东、浙江、江西和上海等省市流入福建的难民;闽籍旅台侨民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被遣回的侨民。从民国27年至33年(1938~1944年),全省先后收容灾难民60余万人次,除发资遣送回原籍或安置于亲朋家中外,将有原籍而暂不得归的5万多人,送至难民垦殖农场和工艺厂生产劳动,还有1600多名丧失劳动力或无劳动力的老弱残幼人员送往残老教养院或儿童教养院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收容改造对象主要是三部分人:一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批流氓、赌棍、乞丐、吸毒者、妓女、偷窃者等;二是由于国民党政府的垮台,流散到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市镇和农村的散兵游勇;三是因长期战争和灾荒从农村流入城镇的灾、难民。1952年至1955年累计收容12820人次(其中国民党散兵游勇6000多人,妓女近2000人),年均收容3200多人(次)。
  1956~1958年,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城乡就业门路扩大,流浪人员减少,收容对象主要是一些盲目流入城市寻找工作的农民,年均收容1000多人次,比前4年平均数减少62.1%。
  1959~1961年,连续三年特大自然灾害的暂时困难时期,收容的对象主要是农村流入市镇的灾民。仅1961年就收容20679人(次)。比前九年收容数的总和还多出1859人次,是解放40年来收容量最多的一年。
  1962~1965年,国民经济日益好转,外流人员逐年减少。1962年收容8110人(次),1964年下降为6700多人(次),1965年又下降到4000多人(次)。收容对象也有显著变化,大部分是一些好逸恶劳、逃避改造、监督的“四类分子”(指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或犯有前科的违法分子。安徽省五河县大新公社流入福建农村的123人中,有逃避监督改造的“四类分子”及其家属15人,他们用肥皂刻制公章,伪造证件,诡称灾民,骗取财物。在浦城县收容的538名外流人员中,查出逃避改造的“四类分子”87人。建西县城关破获的刑事案件20起中,属于外流人员作案的13起,占总案件的65%。
  1966年1月,省民政厅、公安厅联合发出遣送本省外省自流人口的通知,强调对流浪成性、好逸恶劳、有家不归、屡遣屡返的长流人员,按“就地安置”的政策,送往安置农场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对于“四类分子”和严重违法分子,除流入地的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就地处理外,余者一律遣送回原籍(包括有关材料)交公安部门处理。
  “文化大革命”时期,收容遣送工作受到干扰破坏,收容遣送站名存实亡。将不该收容的违法乱纪、犯罪分子也大量收进遣送站,收容遣送站变成公安部门的临时“拘留所”,成为长流人员的“三免站”(免费吃饭、住宿、坐车)和坏分子的“避风窝”。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生产体制改变,谋生门路扩大,农民收入普遍增加,外流人员也日益减少。
  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办法》。民政部、公安部根据该《办法》联合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使收容遣送工作有法可依,收容及时,遣送适时,安置落实。
  1985年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不断发展,华侨、外商往来频繁,外省乞讨人员风闻福建特区、侨区投资多,讨钱容易,结队成群涌入福建,造成收容人数大幅度增加,年年收容人员均在1万人(次)以上。其中,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占70~80%。他们在闹市、车站、码头、宾馆向华侨、外宾强行乞讨,影响极坏。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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