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收容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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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9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收容遣送
分类号: D632
页数: 4
页码: 152-155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收容遣送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机构、收容改造、遣送安置等。
关键词: 收容遣送 福建省 民政

内容

一、机构
  清朝末期,福建就设有贫民乞丐收容站,后改为贫民工厂,再后又改为贫民教养所,隶属社会局。
  民国初期,福州设有游民习艺所和贫民因利局,收容流浪贫民习艺并进行教养感化。抗日战争爆发后,先后在南平、龙岩等地设立战时灾难民办事处,各县市设立战时灾难民收容遣送所(站)计800多个。民国28年(1939年)在崇安、建宁、泰宁、建阳、清流、宁洋、德化、邵武、建瓯和同安县水头等地设置11个生产垦区(农场)和9个工艺厂,安置有家暂不能归的难民。民国31年(1942年)2月,省社会处成立,增设教养单位,游民习艺所由原省会1所扩大到龙岩、建阳、福安、龙溪等县各1所。民国34年(1945年),因经费紧张,机构紧缩,各地游民习艺所归并于救济院。
  1950年,省人民政府在福州设立省临时收容所,并在从国民党政府手中接管过来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所生产教养院中兼设临时收容安置场所,专门收容国民党军队从福建败退金门、台湾遗留下来的大量散兵游勇和因灾、因战流浪街头乞讨的灾、难民。1954年,在沿海地市成立4个临时收容所。1956年,在安溪(湖头镇)、华安(日新乡内楼)、光泽(大陂乡)和三元(长安乡)设立4个游民改造农场(以后改为安置农场)。1958年,华安农场撤销,光泽农场改为劳教农场。1960年,三元农场移建阳麻沙。1960年,省府批准在邵武、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南平、龙岩、福安等县市设立9个收容遣送站。“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9所收容遣送站被取消4所,4所农场都下放县管理。安溪湖头茶场被改为“五七”干校,南靖草坂安置农场也改为知青农场。
  1975年,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恢复厦门、泉州、龙岩、福安4个收容遣送站,并将漳州、泉州、三明、邵武、龙岩、福安5所收容遣送站收归地区民政局领导。1986年,新建莆田市收容遣送站一所。
  二、收容改造
  收容改造的对象、数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各个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
  民国时期的游民习艺所,收容对象主要是不务正业、到处流浪,影响社会治安的人员。民国31年(1942年),全省5所习艺所,收容总数只有100多人。
  抗日战争时期,收容的对象主要是被日军占领的县市和被骚扰、轰炸的沿海市镇农村逃难的灾难民;广东、浙江、江西和上海等省市流入福建的难民;闽籍旅台侨民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被遣回的侨民。从民国27年至33年(1938~1944年),全省先后收容灾难民60余万人次,除发资遣送回原籍或安置于亲朋家中外,将有原籍而暂不得归的5万多人,送至难民垦殖农场和工艺厂生产劳动,还有1600多名丧失劳动力或无劳动力的老弱残幼人员送往残老教养院或儿童教养院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收容改造对象主要是三部分人:一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批流氓、赌棍、乞丐、吸毒者、妓女、偷窃者等;二是由于国民党政府的垮台,流散到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市镇和农村的散兵游勇;三是因长期战争和灾荒从农村流入城镇的灾、难民。1952年至1955年累计收容12820人次(其中国民党散兵游勇6000多人,妓女近2000人),年均收容3200多人(次)。
  1956~1958年,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城乡就业门路扩大,流浪人员减少,收容对象主要是一些盲目流入城市寻找工作的农民,年均收容1000多人次,比前4年平均数减少62.1%。
  1959~1961年,连续三年特大自然灾害的暂时困难时期,收容的对象主要是农村流入市镇的灾民。仅1961年就收容20679人(次)。比前九年收容数的总和还多出1859人次,是解放40年来收容量最多的一年。
  1962~1965年,国民经济日益好转,外流人员逐年减少。1962年收容8110人(次),1964年下降为6700多人(次),1965年又下降到4000多人(次)。收容对象也有显著变化,大部分是一些好逸恶劳、逃避改造、监督的“四类分子”(指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或犯有前科的违法分子。安徽省五河县大新公社流入福建农村的123人中,有逃避监督改造的“四类分子”及其家属15人,他们用肥皂刻制公章,伪造证件,诡称灾民,骗取财物。在浦城县收容的538名外流人员中,查出逃避改造的“四类分子”87人。建西县城关破获的刑事案件20起中,属于外流人员作案的13起,占总案件的65%。
  1966年1月,省民政厅、公安厅联合发出遣送本省外省自流人口的通知,强调对流浪成性、好逸恶劳、有家不归、屡遣屡返的长流人员,按“就地安置”的政策,送往安置农场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对于“四类分子”和严重违法分子,除流入地的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就地处理外,余者一律遣送回原籍(包括有关材料)交公安部门处理。
  “文化大革命”时期,收容遣送工作受到干扰破坏,收容遣送站名存实亡。将不该收容的违法乱纪、犯罪分子也大量收进遣送站,收容遣送站变成公安部门的临时“拘留所”,成为长流人员的“三免站”(免费吃饭、住宿、坐车)和坏分子的“避风窝”。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生产体制改变,谋生门路扩大,农民收入普遍增加,外流人员也日益减少。
  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办法》。民政部、公安部根据该《办法》联合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使收容遣送工作有法可依,收容及时,遣送适时,安置落实。
  1985年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不断发展,华侨、外商往来频繁,外省乞讨人员风闻福建特区、侨区投资多,讨钱容易,结队成群涌入福建,造成收容人数大幅度增加,年年收容人员均在1万人(次)以上。其中,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占70~80%。他们在闹市、车站、码头、宾馆向华侨、外宾强行乞讨,影响极坏。
  三、遣送安置
  1、一般外流人员遣送
  一般外流人员的遣送办法:凡外省籍的流浪人员,采取分批集体遣送为主,零星遣送为辅的办法。集体遣送是将外省人员送至对口站再转送;零星遣送是送到他们原籍的民政部门(或收容遣送站)。对本省籍的流浪人员,一般是送回原籍民政部门再转送回乡落实安置;对外流人员中的盲、聋哑、呆傻、精神病和残老病幼等人员,个别护送到家进行落实安置;对于因探亲访友在途中遇到困难无法回家的人员,发给路费或购给车票让其自行回家;对确系说不清籍贯、住址,亦无法查考或者确实无家可归的人员,上报地、(市)省民政部门审批后,分别送往福利院、精神病疗养院、儿童教养院或安置农场安置;对于查出违法乱纪的犯罪人员,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收容人员的遣送经费由政府支拨,但对有条件的遣送对象,动员其自付回乡路费或组织临时劳动自赚回家路费。1975~1988年14年间,政府共支出遣送费819.4万多元,年均支出68.3万元,人均59.6元。
  2、长期流浪人员遣送
  屡送屡返的长期流浪人员,送往安置农场参加劳动、改造。从1956年至1959年底,4个安置农场先后接受安置长流人员1200多人,通过政治思想教育和劳动生产改造,有640人(占收容总数53%强)达到改造标准,摘掉“游民”帽子,评为场员(留场参加生产)或返回原籍参加生产和工作。留场的560名伤员中,有90%以上的人,程度不同地学会生产技能,其中40%左右被评为农场的劳动能手或积极分子。
  60年代中期,长期流浪乞讨人员一度明显减少,对少数流浪成性、屡遣屡返的人员,根据“就地收容、就地安置”的政策,凡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不分省内外,均送往安置农场接受劳动生产改造。
  80年代后,遣送安置工作改为“由流出地区包干负责安置”的办法。1983~1994年,全省共收容各类长流人员计197148人(次),平均每年收容1.6万多人(次),其中遣送回原籍的83094人(次),占收容总人次数的42.1%,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安置的455人(次),占0.6%,转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的9157人(次),占11.5%,送往4个安置农场参加生产劳动的长流人员6958人(次),占收容总数的8.73%;协助寻找到失散多年的亲人回家团聚的97484人,占收容总数的49.4%。
  1986年安置在农场生产劳动改造的701名长流人员,通过思想教育和生产劳动改造相结合,大部分人员改掉好逸恶劳的劣根性,达改造标准,到1988年底,425名被评为场员,61人被批准为农业工人。有些场员(或农工)同附近农村妇女结婚,在农场安家立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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