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退役官兵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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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4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退役官兵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0
页码: 75-8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退役官兵安置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退役官兵 安置

内容

民国时期,福建对官兵退役安置有名无实,退役官兵自行归农或自谋职业。民国35年(1946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福建退役一大批老弱伤残官兵和青年志愿军,国民政府只发给一次性资遣费,不作任何安置。不少老弱伤残士兵无谋生技艺,生活无着,流落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市镇街头或流散社会,沦为乞丐:由此,民谚有“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之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把妥善安置退役官兵(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军队干部离退休)视为重要职责。在各级政府中设置退役军人接收安置专门机构。从1950年到1957年,全省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118999人;1958年到1994年,接收安置退伍军人573400人和离退休军官1653人。其中对伤残病孤单的复员、退伍军人、离退休军官,从生活、工作、住房、治病、婚姻等方而进行特殊照顾,使之各得其所,各安其业。1979年后,福建各地对有一定劳动力的退伍军人进行生产扶持,走勤劳致富道路。1984年,各地先后建立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构,积极推荐介绍,合理使用,充分发挥退伍军人的作用。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福建省没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机构。1949年10月26日,始设置福建省荣退军人招待所,负责接待回地方的荣退军人(所址开始设在鼓屏路65号,现卫生厅所在地,后迁至省假肢厂处)。
  1950年全国解放战争结束,开始有计划地安排志愿兵复员退役。当年6月,成立福建省复员委员会,各专署、市、县亦相继成立复员委员会。省复员委员会由省主席张鼎丞兼主任,蓝荣玉、黄火星任副主任(机关设在福州市安泰桥附近的南营)。1952年,改称福建省转业建设委员会(办公地址迁至仓山区前进路1号)。1953年,转业建设委员会同省民政厅合署办公。
  1959年,全国志愿兵复员安置工作基本结束,福建省及各专署、市、县转业建设委员会随之撤销,有关复员军人的管理教育和生产生活安排分别由民政部门和兵役部门负责。
  1968年,省民政厅撤销,退伍军人安置由省革命委员会民事组负责。
  1973年,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福建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黄亚光任组长,李甲、胡维志、刘永生、程朝章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杨德明任主任,办事人员由省民事组、省军区、省商业、粮食、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福州市河东路25号原农业厅宿舍大楼五层,1974年移入省民事组院内(鼓东路40号)。
  1983年10月,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改为福建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金昭典(兼)。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同省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处合并为双退处,对外称“双退办”,具体负责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
  1985年,撤销“双退处”成立福建省复员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温附山(兼)。下设两个办公室,即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地点均设在省民政厅院内(鼓东路40号)。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机构
  1958年全国开始办理现役军官退休,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从1958年至1979年,全省共接收150名,因数量不多,没有设置专门管理机构,由民政厅优抚处办理。1980年以后,军队退休干部逐年增加,安置任务繁重,当年10月,国务院委托民政部召开全国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决定在民政部门设置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一定人员。1981年4月,福建省民政厅始设立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处,福州、厦门两市民政局也相应设立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科,其他地区和任务较多的县都配备专职干部,任务少的县指定干部兼管。
  1983年10月,撤销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处,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合并,改为“双退处”,对外称“双退办”。
  1985年6月,为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成立福建省军队离体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各地市也都成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同时,在厦门、福州、莆田、泉州、漳州5个市各设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在三明、南平、邵武、龙岩4个市和晋江县设立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随着军队离退休干部增加,安置任务加重,1987年和1988年又先后在龙海、漳浦、福安和武夷山等地设置休养所、服务站和接待站共15所。为保证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1981年4月,国家编制委员会分配给福建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名额67名,其中省厅安置处6名,福州市9名,厦门市6名,晋江、莆田两地区各4名,龙溪、建阳两地区各5名,宁德、三明两地区各3名,龙岩地区2名,暂留机动20名。1985年,中央给福建增加行政编制名额56名,事业编制231名。同时先后下达给汽车指标73辆,基本上保证离退休干部生活用车和工作用车的需要。
  1994年,全省共有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28所(地市管的16所、县管的12所)管理干部和服务员152名,配备车辆65辆,安置离退休干部1059人。
  第二节 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
  福建省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大体上分为两大阶段。从省人民政府成立至1957年为第一阶段,接收安置的对象是志愿兵退役下来的军官士兵(称为复员、转业建设军人),统一由省转业建设(复员)委员会接收,转送各县市安置。1958年以后为第二阶段,征兵和退役工作开始形成一年一度的制度化。接收安置的对象是退役的义务兵(叫做退伍军人),由各县市直接接收和安置。
  从1949年10月至1994年底的45年间,全省累计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共692399人,其中:复员、转业建设军人118999人(在乡88440人,城镇30559人);退伍军人573400人(在乡438192人,城镇135208人)(见表4-3)。
  一、复员安置
  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福建省复员委员会尚未设立期间,全省先后零星接收一批伤残和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适宜部队工作的荣誉军人和退休军人计4057人。省民政厅根据其伤残程度、年龄和身体条件、文化水平及工作能力,分别安置在福建省荣军学校学习文化或在教养院疗养计600多人;安排在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工作1000多人,其余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建立家庭。
  1951年开始,部队大批志愿兵复员,当年福建接收退役复员军人1552人,1952年增到28648人。遵照“从哪里来,回那里去”的安置原则,送回原藉参加农业生产的24923人,占总数的87%;安排在政府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180人,占总数的11.1%;求学的545人,占1.9%,做到各得其所,各安其业。
  1953年7月,抗美援朝战争结束。部队又开始有大批军人退役。1953年10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回乡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工作的指示》。1954年至1956年的3年间,全省共接收复员军人3.7万多人。1955年和1956年,部分地区连续遭到严重的台风、洪涝和旱灾,农业减产歉收。回农村的复员军人首先遇到的就是生活困难,特别是在老、少、边、岛等贫困地区的复员军人,困难更大,不安心于农村;还有一部分人不愿屈居农村,多次跑县、省上访,要求安排工作,或盲目外出四处寻找生活出路,或纠集一批复员军人集体上访请求安排工作和出路。1956年春节前后的两个月期间,来自36个县、市到省政府、省民政厅上访的复员军人达1751人,最多的一天有93人。同时,在南平、福州等地发生复员军人打架、静坐、游行等集体哄闹事件21起。省政府对上访不归或集体闹事的复员军人,进行集中学习,加强思想教育,讲明党的安置方针政策,动员回乡参加生产。省委、省人委会专门召开专员、市长及重点县县长会议,根据1955年5月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的精神,针对本省存在的问题,着重研究复员军人的安置问题。并抽调一批干部,分别对各地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安置不当或使用不当、待遇不合理以及在生产、生活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及时进行调处。省民政厅也随之下拨240万元补助款,帮助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的复员军人解决问题,进一步落实安置政策。
  195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处理志愿兵退役的最后一年,全省接收安置复员建设军人12209人。从1950年至1957年底止,全省先后共接收安置退役的志愿兵(复员建设军人)118999人。
  二、退伍安置
  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役。当年接收退伍军人2.4万多人,数量之多仅次于1952年。这年正值大办人民公社和搞“大跃进”,用人单位多,安置门路广,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比较顺利,回农村的退伍军人(包括已在乡的复员军人),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踊跃人社和参加民兵组织。在民兵队伍中,复员、退伍军人被选任为排、连、营长以上领导职务的达3.5万人,占加入民兵队伍的复退军人总数的39%。1958年,复退军人在大办农业和各项生产建设中,忘我劳动,敢闯敢干,发挥骨干作用,得到广大群众称赞。据晋江、龙岩两地区的18个县市统计,复员退伍军人被评为乡一级以上的各种标兵、模范或积极分子的达14120人,有2087人光荣地加人了中国共产党。
  60年代初期,退乡的退伍军人较多,国家又处于经济困难时期,各单位都在精简机构,压缩职工,城镇的退伍军人安置难度大。省政府遵照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本着“从哪里来,回那里去”和“归口包干”、“第一位录用”、“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等原则和“城镇入伍的,回到城镇安排,由工作岗位入伍的,可复工复职”等政策规定,要求各级政府把安置工作列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做好。各县市在民政部门牵头,劳动、计委、兵役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积极配合下,从1960年至1965年的5年之间,共接收5万多名退伍军人,基本上得到妥善安置,各安其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部队暂停办理退役。从1968年始至1971年底,全省又接收退伍军人10万多人。在这几年中,各级革命委员会每年挑选一批政治可靠、思想品德好、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退伍军人安排到政府机关、公、检、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其中有相当部分应回农村安置的退伍军人也给予招工安排。这引发已回农村的退伍军人成批不断上访,要求进城工作。
  1978年,部队开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和安置办还承办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
  1979年,各县、市先后接收长期滞留部队的伤病残退伍战士近万名,遵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做好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他们的生活、治病、住房、工作等都给予照顾。对其中的1169名精神病患者,由省卫生厅确定福州、厦门、闽清、宁化、龙岩、泉州等6个精神病防治院按划分的地区负责收容治疗。
  80年代,部队按照国家建设方针进行精简整编,每年退役人数较多。1980年至1986年的7年间,全省共接收退伍军人16.5万人,年均2.35万人。时值调整国民经济,退伍军人多,安置任务重,难度大。各县、市和各部门、单位按照中央政策办事,对回城镇的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坚决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并尽量做到技术对口,发挥其技能作用;对回农村的退伍军人,凡已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社队,都分给一份责任田;对伤病残和孤单的退伍军人,在生产、生活和工作方面尽量给予照顾。有相当部分退伍军人被录取在乡镇企业或乡村基层单位工作。据统计,1988年,全省接收退伍军人10321人(包括转业志愿兵563人),其中,回城镇的4420名(对口安置1301人),回农村的5901人,被全民企业、县集体和乡镇企业录用的1650人,选拔担任乡村干部的336人。
  90年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不断拓宽退役义务兵安置渠道。在城镇划出一定就业比例,采取计划分配与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择优安置相结合办法安置退伍士兵;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自找门路、自谋职业。在农村则坚持以开发使用两用人才为中心,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发展种、养、加工、运输等产业,走劳动致富道路。1990~1994年,回乡退役士兵共7万余名,均得到合理使用,各得其所,各安其业。
  三、扶持复退军人生产
  1979年,省民政厅派员在惠安县山腰、洛阳等公社试行扶持退伍军人兴办经济实体、走勤劳致富之路,1981年在永春县全面试行,进而在全省推广。1983年8月,在第十二次全省民政会议上部署推广永春经验,并把扶持复退军人兴办经济实体、勤劳致富作为农村安置工作重点纳入全省“扶持优抚对象”工作规划。9月24日,省人民政府在永春县召开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现场会,全面介绍永春县退伍军人勤劳致富的经验,进一步在全省推行这一工作。
  1985年据79个县市(区)统计,被扶持的复退军人达3万多人,开垦、兴办果林竹等“小园场”4195个,有1万名退伍军人成了万元户和专业户。1994年复退军人兴办的“小园场”发展到16万多个。
  四、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
  为了适应国家建设和退伍军人安置需要,从1977年起,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培养既能打仗,又能搞社会主义建设的军地两用人才。此后,军地两用人才陆续输人地方。
  1984年10月,长汀县在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的基础上,率先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开展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登记、考察,为企事业和需用人单位通报人才信息和介绍工作。采取“离土不离乡,进往城不转非(指非农业人口)”的原则推荐录用。
  1986年,长汀县又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培训中心基地,有计划地培训一些没有专长、技术和文化水平低、难于推荐使用的退伍军人,深化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使更多的退伍军人有了用武之地。长汀开展培养和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经验,得到民政部和总政治部的重视,通报全国。省民政厅和福建省军区政治部在长汀县召开现场会,推广他们的经验,并对开展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进行部署。到1988年,全省有71个县、市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有962个乡镇建立服务站,先后有8.6万多名退伍军人被推荐开发使用,其中:推荐进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10821人,进入乡镇企事业或外资、合资单位的21304人,(从事“外向型”经济活动约1万人);推荐劳务出口的300多人;还有个人或与人合伙经商、办厂、建场外出做工的37625人,兴办经济实体或联合体的4198人;被选拔担任县、市一级干部的48人,任乡镇一级干部的1537人,任村一级领导干部的148151人(占村干部总数的31%)。1989年至1994年6年间,共接收退伍军人73689人,先后被推荐使用的达36217人,占接收入数49.2%。
  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对推进改革,振兴经济,治穷致富和加强基层建设起到积极作用,也激发了适龄青年踊跃参军的热情。
  第三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一、离休干部安置
  军队离休干部原来是由军队负责安置和管理的。1980年9月,中共中央规定:除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以前人伍的干部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正军职以上干部由军队负责安置管理外,其他离休干部应逐步移交给地方政府安置管理。
  1982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号文件的规定,全省以往接收安置的251名军队退休干部中有102名改为离休待遇,并于1988年移交给老干部管理局管理,其中:福州市24人,厦门市23人,漳州市13人,泉州市14人,莆田市6人,三明市8人,南平地区8人,宁德地区5人,龙岩地区1人。
  1981~1988年,全省又先后接收安置3批次军队离休干部共605人,其中师职干部36人,团职干部563人,营职以下干部6人。这些离休干部集中安置在各干休所的有539名,占总数的89%。
  至1994年底统计,全省现有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共537人,年发离休金769.1万元。
  二、退休干部安置
  军队退休干部一开始就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根据1958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年满55周岁以上,因积劳成疾,身体衰弱或因公负伤,身体残废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即可退休。福建省从1958年7月至1980年止,全省共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150人,其中团职5人,营职以下145人,均分散安置,由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管理。
  1980年,全省接收安置过去因被错误处理而退役的军队干部,经原处理单位的师以上政治机关平反纠正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有34名。
  1981~1988年,全省又先后3批次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379人,其中军职1人,师职2人,团职129人,营职以下247人,集中安置在干休所的有271人,占总数的71.5%。
  至1994年止,全省现有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共544人,年发退休金506.9万元。
  三、退休志愿兵安置
  志愿兵因公致残或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年满55岁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干部的有关待遇。1979年~1988年,全省先后接收安置退休志愿兵12名,其中,福州市2人,泉州市2人,龙岩地区2人,漳州市4人,厦门市1人,南平地区1人。
  四、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
  1960~1988年底止,全省先后接收安置退出军队队列单位和所属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648人,其中,安置在福州市326人,厦门市93人,莆田市31人,三明市4人,泉州市122人,漳州市38人,南平地区12人,宁德地区17人,龙岩地区5人。至1994年底,全省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退休职工现有385人,年发退休金195万多元。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
  1958年国务院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自己没有住宅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若当地政府解决住房有困难,军队有多余的房子也可由军队帮助解决。
  1975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军队退休干部需要修建住房的,经费由军队解决,当地政府负责修建。1978年又规定,安置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应列入地方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其经费由地方负责。
  福建省从1981年开始,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先后采取三种办法:一是由部队离退休干部在县(市)城关自建或修建、扩建共278套;二是由房管部门建造商品房交民政部门分配;三是改变过去由城建部门负责建房,民政部门负责分房,房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的相互脱节的状况,采用建、管(修)、用(分配)统一归民政部门负责。从1981年起,分别在9个地市选择17个点,先后兴建住房715套。
  截止1994年底统计,全省先后由军队离退休干部自建、扩建和民政部门兴建的住房计1423套,总面积94044平方米(另有附属建筑物计16825平方米),其中军职1套,师职25套、团职1016套,营职381套。
  第四节 军用饮食供应站
  军用饮食供应站(简称军供站)是地方人民政府支援过往军队的战备设施。福建地处东海之滨,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在1970年以前的“海防前线”时期,福建境内驻军多、军事行动频繁,为做好军队过往接待和饮食供应服务以及新老兵转运工作,省于1955年10月、1956年8月和1957年分别在福州、南平的莱舟和漳平三个地方建立军供站(接待转运站)。1962年开始,又先后在铁路沿线的邵武、永安和厦门前场等地设置3个常设军供站(接待转运站)。福州站设施较齐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赋予福建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增强军供接待的总体能力,福建省从1980年至1994年,对常设军供站分期分批进行房屋改造及更新设备,并先后在漳州、泉州、厦门、三明、龙岩、莆田、南平、宁德等地市新建8个军供站,初步构成从省会到地、市以及铁路、公路、水路交通枢纽,连成一体的较完整的军供接待体系。1988年14个常设军供站规模较可观,设备比较完善,功能比较齐全,建筑总面积共12万平方米,拥有1784张床位,日供应接待能力达3万人次;固定资产2235万多元,配备车辆14辆,干部职工共422人,基本上能够适应军事运输、饮食供应需要。1987年上半年,南京军区组织对军供站正规化检查验收,漳平军供站被评为全国军供先进单位,福州、邵武、莱舟3个站被评为华东地区军供先进单位。三明、永安、泉州、漳州、厦门5个站合格。
  在改革开放之前,只有福州军供站在保证按时完成新老兵接待转运任务的情况下,平时对外营业,接待会议及为各地、市、县机关来往干部食宿提供服务。其他各站因设备简陋,大多数时间均闲置着。
  1984年,民政部在郑州召开全国军供站会议,提出“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的方针。全省各站在确保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全面开展对外营业,为社会服务。1989~1994年的6年中,全省14个军供站累计接待社会上来往客商和群众达191.1万多人。1984年起有的站还因地制宜,修建扩建房屋、开辟货栈、兴办酒家、小商店、小饭馆等,为军供站增添经济活力,为改善军供服务提供更好的条件,至1994年,全省军供站开展对外营业增收达4414万元,不仅减轻了政府经济负担,而且进一步促进军供站的自身建设,提高军供服务质量。1991年开展评比,评出7个先进军供站,34名军供工作先进个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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