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烈发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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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43
颗粒名称: 一、追烈发证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
页码: 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追烈发证的情况。其中在龙岩、福安、建阳三个专区23个老区县进行试点。
关键词: 福建省 褒扬 追烈发证

内容

福建苏区人民为中华民族解放、为新中国建立作出了重大的牺牲,许多烈士在当时都没有被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按照1950年政务院批准并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五项优抚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51年1月发出《关于调查日寇投降前牺牲未有证明的烈士通知》。同年8月,党中央派出以内务部部长谢觉哉为团长、李步新为副团长的中央南方革命老根据地访问团,来福建老苏区,对革命战争牺牲的烈士家属进行访问抚慰。1953年,省委、省政府开始对各个革命时期为革命牺牲的烈士未授予烈士称号的追认为烈士,烈士亲属未领抚恤金的进行追恤。追恤工作,先在龙岩、福安、建阳三个专区23个老区县进行试点,追认7775人,(烈士5853人,病故458人,长期无音讯1464人),发出追恤金120万元。1955年追恤工作在全省铺开,至1959年基本结束,共追认烈士3.9万人,发出追恤款325万多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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