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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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41
颗粒名称: 二、伤残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5
页码: 58-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30到1988年福建省伤残抚恤的基本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优待 伤残抚恤

内容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福建苏区工农民主政府就制定了抚恤和优待办法。1930年3月25日发布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其中第三项第七条优待士兵条例规定,伤残士兵由政府维持其生活。
  民国17年(1928年)7月,福建省政府执行国民政府颁布的《陆、海、空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抚恤分因战、因公致伤致残两类。抚恤标准分将、校、尉、士、兵16个等级。抚恤年限,因战负伤者5年为限,因公负伤者3年为限。如果负伤成残废不能自谋生计者终身发给。
  1950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内务部颁布的《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三个条例规定: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可享受优待与抚恤,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在编行政人员、部队无军籍的在编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以及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伤残等级分为:特等残废、一等残废、二等甲级残废、二等乙级残废、三等甲级残废、三等乙级残废(残废等级条件详见表3-9)。致残原因分因战和因公两类(1988年分出因病致残),残废抚恤金标准,按各伤残等级,因战致残均高于因公致残,因公致残均高于因病致残。抚恤金标准又根据残废人员安置情况分为在职与在乡(指无工资收入的)两种,在乡抚恤金高于在职抚恤金。
  评定伤残等级,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医生检验证明,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评定核准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批发给证件。残废等级每两年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检查,等级有变动者,即重新填报换发新证,按新定残废等级享受抚恤。若伤口复发,残废程度加重者,可提高等级;明显减轻者,应降低等级;残情消失者,评不上等级,停止抚恤,在证件上注明伤残消失,证留作纪念。
  各种伤残人员的残废证件均由内务部统一制发,证件使用期为10年。至1988年止,全省已进行5次评残换证。第一次是1951年统一发新证,全省共持有残废证人员计1850人(在职777人,在乡1073人);第二次是1962年,原残废证使用期满,统一换发新证;第三次是1972年,仍是旧证换新证,时值“文化大革命”期间,内务部撤销,新的残废证是由省革命委员会制发的;第四次是1981年,新证由民政部统一制发,第五次是1990年,旧证换新证。
  1992年底统计,全省共有革命伤残人员10425人(其中革命伤残军人9903人,革命伤残工作人员358人,革命伤残人民警察54人,参战民兵、民工110人)。这些伤残人员中,在职7255人,在乡3170人。伤残等级为:特等24人,一等176人,二等甲级789人,二等乙级2591人,三等甲级3196人,三等乙级3649人。
  伤残抚恤金标准,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先后作过9次调整提高。调整的时间为1952年、1953年、1955年、1978年、1982年、1984年、1988年、1991年和1994。其中1978年只调整在乡的残废金,1982年只调整在职的残废金。
  1991年,调整在乡在职伤残人员的残废金标准。1994年在乡在职的伤残人员抚恤标准都作了一次较大调整(见表3-10、3-11)。
  1950年至1994年,全省累计发出伤残抚恤金4639.6万元(见表3-12)。
  对革命伤残军人,除了发给残废金外,政府还规定如下几项的优待和照顾:(1)在乡的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的粮油和副食品,一律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在乡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乡(社)分配口粮一个月不足35斤原粮的,差额数由政府返销补足;(2)二等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三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在职由所在工作单位报销,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在乡的由民政部门负责治疗;(3)享受每月的副食品价格补贴。(4)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半价优待。(5)按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情况需要,配备各种辅助器械者(手摇三轮车、拐杖、假肢、病理鞋、矫形辅助器等),均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1978~1988年共为革命伤残军人配发残废车333台、修理35台。安装假上肢2923只、假下肢2952只、矫形辅助器621件、病理鞋251双等,共价值98.85万多元。(6)对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的,参照病故军人生活困难的照顾办法给予优待补助,保证他们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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