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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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37
颗粒名称: 一、优待工作
分类号: D632.3
页数: 7
页码: 42-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优待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群众优待、政府补助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优待 工作

内容

(一)群众优待
  民国26年(1937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征召人营士兵家属救济暂行办法》中“除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外,还有“物品借用”、“劳动畜力帮助”(类似代耕)的规定。福建从民国35年(1946年)起,寿宁、平和、南靖、将乐、长泰等县,开始给征属代耕、帮耕土地1.9万多亩。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闽西、闽北和闽东等地苏区政府组织群众成立“帮工队”、“代耕组”,为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耕种土地,青年民兵、妇女和学生,也自动组成拥军优属小组,帮助孤老烈属和单身伤残军人、复员军人挑水、扫院、打柴、磨谷、请医、取药等各种零活。
  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优待士兵条例》,规定:
  “帮助士兵家属做工,以长年12个月计算,平均每月至少帮助2工,在3、6、10三个月农忙季节加倍,无人做工者,折银津贴给家属,津贴的工款以区为单位,按全区人口分摊,分四季由政府征集分发。”
  1951年4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颁布《福建省1951年优属代耕工作方案》和《福建省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代耕试行办法》。随着农村的生产组织和分配形式,经济体制的变化,优待办法先后进行3次调整。
  1950~1955年,优待的主要形式是包耕、代耕土地。1951年前,各级政府在农忙季节,组织群众为无劳力或缺劳力的优抚对象代耕、代种、代收,使烈军属分到的土地产量不低于当地农民同等土地的收获量。对于缺劳力和畜力者给予助耕。1951年4月,《福建省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代耕试行办法》公布后,改变临时代耕、代收为专户包耕、包产固定专责制代耕办法。1952年,全省45012户烈、军属,享受代耕的有20255户,占烈军属总户数的45%,其中固定户代耕制的占73%,非固定户代耕制的占27%。
  1953年后,随着农村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形成与发展,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代耕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代耕办法由农民个人包耕转变为由农业化社或互助组承包的固定责任制。1954年底统计,全省有4.5万多户优抚对象享受代耕,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45.2%,代耕的土地17万余亩,每户平均3.8亩。
  1956~1982年,农业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时期,优待的主要形式是优待劳动日(劳动工分)。1956年,建立农业高级社后,社员收益按劳动工分计酬。农村生产组织和分配形式变化,过去的代耕制度已不适应,1956年7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迅速推行和做好对贫困而又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待劳动日的指示》,为完善优待劳动日制度,省民政厅对优待对象、标准和负担办法等作了具体规定。
  优待对象是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或年老体弱、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对于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自做工分少的军官家属,可优待一部分“工分”,使他们能按当地社员一样分到必需的粮食和实物(按所在生产队的分配价格或国家统销牌价交款)。
  优待标准,以当地社员的收入水平,优抚对象的经济状况和集体经济基础来确定。可以按人口当年平均所得劳动日数作为优待标准,扣除优抚对象自做劳动日,不足部分社队给予优待补齐;也可以按当地农民实际生活水平(烈属略高)的原则,确定优待标准,不足部分同样由社队给予补齐。
  负担办法,在农业高级社时期,优待的工分由全社社员负担。在人民公社时期,由大队统筹负担。1956年,全省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残废军人等共3.5万户,优待劳动日折现金154.2万元,平均每户44元。1972年,全省享受优待12万户,折金额622万元,保证了优抚对象能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社员生活水平。
  优待做法,实行春评、夏查、秋落实兑现。
  到1982年(即实行优待劳动日最后一年)统计,全省享受优待的对象共有99064户(占优抚对象175753户的56.3%),优待工分折金额为1172.2万元,相当于当年国家优抚补助款的3.8倍,平均每户优待金为118.3元。
  1983年以后,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的办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分配形式发生变化,为使优待制度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相适应,1983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试行办法》,对义务兵家属改变过去困难大多优待,困难小少优待,不困难不优待的办法,实行普遍优待,优待工分改为优待金。优待金负担办法,由大队(村)或公社(乡)统筹安排(避免参军多的村多负担,参军少的村少负担的不合理现象)。有的县、社(乡)还推行优待加奖励的办法(即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受嘉奖或立功者,按不同等次优待金增发5%至100%)。有的市、县还对城镇义务兵实行群众优待。1987年10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福建省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试行办法》。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优待标准也逐步提高。1994年,全省享受优待的烈军属共61320户,优待金额计4639万元,户均756.5元(见附表3-1)。
  (二)政府补助
  民国时期,优待工作由福建省民政厅主管,省党部、军管区、司令部协办,全省有53个县设立优待委员会。民国27年(1938年),福建省政府根据《抗战建国纲领》第11规定和政务院颁布《征召入营士兵家属救济暂行办法》,《应征新兵及其家属鼓励办法》、《慰问出征军人家属办法》和《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办法》等诸多办法。但查民国档案资料,绝大部分的县政府对上述诸办法执行不力或根本没有执行。每年各县对出征军人家属生活补助金、优待金和安家费都有预算款额,但发放很少,或分文未发。一些敌占区的县政府几度流亡,优待根本没法执行。民国27(1938年)至33年(1944年)7年中,共发给征属生活补助费2054.6万元(国民党法币),稻谷13.3万斤,大米469.5万斤,受补助的征属计93万多人(次),每人(次)年均22元、5斤谷(米)。
  在革命老根据地的闽西、闽北等地30多个县苏维埃政府,统一执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的《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对工农红军及其家属的优待照顾热情备至,凡红军战士家在苏区区域内的,其本人和家属均与当地农民一样平分土地、房屋、山林。对缺劳动力的红军家属,乡苏维埃政府还组织人力帮耕、帮种、帮割、帮收,并免征捐税;生活有困难的,政府每月发给大洋3~5元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对长期生活困难的烈属、军属实行按月定量发给补助费,保障他们的生活。当年,全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1118户。经过1959、1960、1963、1965年等多次调整,逐步扩大了补助范围。1963年全省定期补助户数增加到4792户。1979年5月按照民政部规定,居住城市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家中有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家庭有困难,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又进一步扩大了补助范围。同年10月,全省全面进行调整优抚对象和家属定期定量的补助工作。规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为: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1980年又规定,补助重点为烈士父母、配偶和老复员军人。对孤老烈属和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的家属可享受最高标准。当年全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由1979年的9497户激增到20756户,全年支出补助款项从59万元增加到156.3万元。
  1983年,对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适当提高了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使他们的生活进一步改善。
  1985年开始,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称三属)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抚恤标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年相应提高。
  1934年红军主力北上,福建参加长征的有2万多名,1938年,又有5000多名参加新四军北上抗日,还有相当部分战士留在根据地开展3年游击战争,有一部分人员由于伤、病等原因,失散离开红军队伍。1987年,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对各地红军失散人员进行普查、确认,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8年全省认定红军失散人员8153人,年发补助款200多万元,人均近250元,帮助他们安度晚年。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闽西、闽北、闽东等苏区,由于当时受到“左”的错误影响,以“社会民主党”、“AB团”、“改组派”等问题,错杀了一部分同志。1950年后,逐步进行过平反昭雪。1983年9月,省委组织部和民政厅等单位又组成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错杀人员平反昭雪办公室(简称二战办),专门负责处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至1985年底,平反昭雪7667人,并补评、新评烈士514名,对其中有配偶和直系亲属的3916人,发给安家费和抚恤费计67万多元,对其中孤老无依的488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1994年,省财政拨出170多万元用于提高“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城市“三属”每人每月由84元提高至104元;城镇“三属”每人每月由74元提高至89元;农村“三属”每人每月由54元提高至64元;退伍老红军和复员军人定补标准也相应提高。
  1994年,全省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及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计5.986万户,年发定期抚恤金和定期补助费计977.7万余元(见附表3-2)。
  各级民政部门每年除对烈军属和复退军人采取定期定量补助和定期抚恤外,还发放一批临时优抚救济款,重点解决一部分优抚对象因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问题。发款的时间,主要是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国庆节和灾害年的春夏荒及寒冬腊月等期间。
  1955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时期,全省先后发出115万元生产补助款,重点补助15000户优抚对象解决生产资料和入社投资不足的困难问题,支持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组织。
  1977~1979年,各级民政部门每年都发出200万元左右的生活补助款,用于解决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一部分烈属、军属、伤残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因遭受诬陷错误处理而被停发优待、补助金所造成的生活困难。
  从1950年至1994年,全省共发出抚恤事业费计5.15亿余元,其中直接用于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困难补助1.4亿元,年均311万元。
  政府在解决烈军属的生活困难问题上,除实行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外,还采取组织安排生产和介绍就业相结合的办法。1950年至1953年的4年中,福州、厦门两市优先安排烈军属1505人就业。1951年到1956年,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市和一些较大集镇兴办150个烈军属生产厂(组),组织2000多名烈军属、残疾军人参加生产,增加收入。
  1951年9月,省民政厅分别在福州市和龙岩地区兴办烈军属子弟学校各1所,这两所学校(1956年交教育部门管理),共免费接收了316名烈士遗孤和贫苦无依的烈军属子弟人学,福州、厦门两市其他普通学校也给1598名贫苦烈军属子女享受免费入学和减免学杂费。在农村贫苦烈军属子女入学的,每人每年补助16至24元;在城市每人每年补助32至48元。1956年全省贫苦烈军属子女入学享受补助和减免学杂费的计4万多人次,补助款12万元。儿童入托入园也给予照顾,仅福州市1986年就优先为2700多名烈军属儿童解决了入园入托问题。
  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1994年全省在乡的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计1793人。对于行动有困难,需装置假肢等辅助器械者,由省民政厅假肢厂免费安装。从1960年至1988年先后为1.5万名伤残人员安装了假肢、矫形辅助器3万多件、残废代步车辆及轮椅近千辆、病理鞋872件,价值98万多元。
  贫苦烈军属疾病治疗自费负担有困难的,由卫生部门酌情减免,并享有就诊优先权。
  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论是原病复发或加重,还是患其他疾病,医疗费用自费有困难,由当地卫生部门给予减免。
  伤残军人因病外出就医、探亲访友或旅游等,乘坐国营火车、汽车、轮船、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可享受规定的票价优侍,大多数地方还设有伤残军人优先购票窗口。
  对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志愿兵家属住房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帮助解决。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3个区,从1986年以来投资100多万元,为缺房的烈军属优抚对象安排住房430间(8000平方米),同时为600多户烈军属修缮了破漏房屋24291平方米。
  为支持烈军属、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中有一定劳动力的对象发展生产,增加收入,逐步走向富裕,1978年民政厅在晋江地区的惠安县和永春县实行扶持复员退伍军人发展就业性的生产试点。1980年,省人民政府从地方财政拨出150万元专款支持这一工作的开展。1981年和1982年又拨出扶持专款120万元。从1980年至1982年,先后在31个县开展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工作,办起种植、养殖、加工、服务等各种类型的场、组、厂、店112个,安排1044名复员退伍军人和烈军属参加生产,并扶持637户开展家庭副业生产。
  1984年,省民政厅成立“双扶”(扶贫和扶优)办公室,实行扶贫、扶优统一领导,统一布置,统一开展。
  从1979年开始到1988年底止,全省共扶持51132户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其中勤劳致富已见成效的有33930户,占66.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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